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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第二条 根据政府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
三、第三条本程序中所称监督机构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中心站、监督站及其派出机构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行质量家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四、工程质量监督应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保证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监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并辅以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为手段开展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五、第四条 本程序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涉及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新能源发电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申报质量监督注册
一、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到规定相应的监督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第六条 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献,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毕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重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工程类别和投资主体类别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分别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监督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献等相关资料。
四、第七条 注册审核
各监督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献的审核、验证。重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或批准(审批)建设文献;未经国家核准(审批)或批准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规定。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重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重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五、第八条 注册证书
经监督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监督质监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六、第九条 监督计划
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监督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3)。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必须应明确该项目的负责人联系人、检查阶段等(或专项检查)划分和阶段(或专项)监督检查内容规定。
七、第十条 监督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服务协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由各监督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二、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一)监督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规定的节点时,于节点计划日期达成前一周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质量监督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4)。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根据按规定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
(二)监督检查告知
监督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本次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规定。现场监督检查采用质量监督专家组长负责制。
(三)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准时准时进入现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内容,分专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也许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程序如下:
1、召开报告会,参会人员应涉及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检测、调试、监理和运营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会上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主题报告,设计、施工、检测、调试、监理和运营等单位等提供书面报告材料。
在项目初次监督检查时,应一方面组织召开工程各责任方负责人参与的质量监督工作通报会。公布该项目监督计划、提出监督规定并答疑。
2、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检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也许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3、在工作过程中,监督专家组的各专业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参与各方的专业负责人召开专业报告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4、召开阶段监督检查总结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由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5)
(四)整改告知和停(复)工令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应根据其危害限度,由监督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告知书单》(见附表6)或《停工令》(附表8)。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告知书单》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期间内组织完毕整改,经内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表7),报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复查核算。
凡由监督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监督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9)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转序告知
在工程施工的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监督质监机构向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告知单》(见附表10)。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告知单》组织整改闭环,监督质监机构根据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告知书单》。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道阶段工序施工。
三、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
(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工艺,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规定,按计划进行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规定、工作流程、整改告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四、第十四条 定期巡视检查
(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监督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规定,并根据按照工程具体情况拟定。
(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告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四章 并网管理
一、第十五条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凡并入电网运营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并网程序并入电网。
二、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所有完毕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监督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告知书单》(见附表11)。
三、第十七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告知书单》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督质监机构存档。
四、第十八条 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告知书单》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第五章 竣工验收投运备案
一、本程序中的“竣工验收”是指启动验收委员会对即将移交生产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
二、第十九条 在工程投入运营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启动及竣工验收证书》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献报送监督质监机构备案。
三、第二十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在完毕竣工验收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规定,完毕商业运营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见附表12)。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一、第二十一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在完毕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毕《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第二十二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工情况、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等。
三、第二十三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督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营等各参建单位。
第七章 信息档案管理
一、第二十四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应充足运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应实行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
二、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保证信息档案的完整性。
三、第二十六条 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文献文档、数码照片和纸质文献,需所有按规定存档。
四、第二十七条 各监督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
第八章 附 则
一、第二十八条 本程序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
注册登记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申报书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时,可续行填写;
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
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献复印件;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营等单位重要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工程名称
项目核准
(审批)文号
工程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手 机
联系人
职务
手 机
电子邮箱
电话
传 真
质监机构
投资主体及比例
建设规模
能否改为工程概况表
(参照预规表五)
主设备概况主设备概况
设备概况
生产厂商
设备型号
锅炉
燃、汽轮机
发电机
主变压器
电抗器
断路器(GIS)
线路杆塔
导线
计划开工时间关键节点工期
年 月 日
计划投产时间
年 月 日时 间
开工
年 月 日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手机
项目管理公司
资质证书编 号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监
理
单
位
施工监理
资质证书编 号
监理范围
总监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设计监理
资质证书编 号
总监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总承包单位
资质证书编 号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勘察单位
资质证书编 号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设计单位
资质证书编 号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施
工
单
位
地基解决
资质证书编 号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A标
资质证书编 号
施工范围
项
目
责
任
主
体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B标
资质证书编 号
施工范围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C标
资质证书编 号
施工范围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调试单位
资质证书编 号
项目经理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实验
检测
单位
金属
资质证书编 号
负责人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土建
资质证书编 号
负责人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电气
资质证书编 号
负责人
手机
资格证书编 号
运营单位
负责人
手机
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把运营单位加上
附表2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建设单位)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报送文号)符合规定,现予注册登记,由 (监督质监机构) 负责对该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号:
(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
根据《电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规定,我站将对 工程进行阶段性质量监督转序检查和定期、不定期专项的质量监督巡视检查,并检查复核验收结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如下:
1、
2、
3、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4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
工程名称
注册登记号
监检阶段
是否已验收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职务
手 机
电子邮箱
电话
传 真
本阶段待检
情况简介
附表5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名称
注册登记号
监检阶段
监检方式
抽查验证
建设单位
监 理 单 位
施工单位
设 计 单 位
工程重要形象进度:
整改项目:
建设单位负责以上问题的整改闭环,并报中心站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以上问题的整改闭环,并报中心站备案。
建议: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结论:
专家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把调试单位加上注:一式四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二份。附表6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告知单
质量监督机构:
工 程 名 称
注册登记号
监 检 阶 段
监检日期
建 设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监 理 单 位
总监
设 计 单 位
设总
施 工 单 位
项目经理
调试单位
项目经理
运营单位
负责人
整改内容:
根据专家组检查意见,..................................................经研究...........................工程........阶段验收结论无效,请尽快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中心站监督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把调试单位加上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7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
工程名称
注册登记号
监检阶段
监检日期
整改项目
整改情况
整改人员
检查人员
1
2
3
4
5
6
7
8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
年 月 日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调试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运营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把调试单位加上
附表8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停工令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名称
注册登记号
监检阶段
监检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 监
设计单位
设 总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调试单位
项目经理
根据专家组检查意见,...................................................经研究...........................................................
........工程责令停工整改。
待整改闭环,经检查合格方可复工。
质监中心站监督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把调试单位加上附表9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复工令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名称
注册登记号
监检阶段
监检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 监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调试单位
项目经理
经检查.......................工程.......................可予复工。
质监中心站监督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把调试单位加上
附表10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告知单
注册登记号:
:
根据你单位申请,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经检查抽查复核,验收程序合规符合规定,验收结论属实, 工程项目 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可转入下道阶段工序。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告知书单
注册登记号:
:
由 组织,根据 《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规定,经检查复核, 工程项目 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并批准办理并网手续。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2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投运备案证明书
质监备字[20 ] 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规定, 工程 机组已经质量监督注册及时、有效,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完整、闭环,竣工验收备案文献齐全、符合规定,特予以备案,特发此证。
发证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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