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公司管理合作公司(普通合作)
合作协议
为建立本公司运营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护本公司及各合作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经营场合
公司名称:XX公司管理合作公司(普通合作)
经营场合: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本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征询、商务征询、信息技术征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合作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合作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住址:
合作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住址:
合作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住址:
合作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住址:
第四条 合作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本公司共有合作人__个,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期限分别如下:
,以货币出资_ 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于年月日前缴付。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缴付。
,以货币出资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缴付。
,以货币出资_ 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缴付。
第五条 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办法
本公司的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按照各合作人的出资比例分派和分担。
第六条 合作公司事务执行
1. 合作人对执行合作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公司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一名合作人执行合作公司事务,其他合作人不再执行合作公司事务。
执行合作公司事务的合作人,对外代表本公司。
2. 执行合作公司事务的合作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公司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公司承担。
3. 合作人为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作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 被委托执行本公司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作人可以决定撤消该委托。
5. 合作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作协议对合作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 合作人不得自营或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 本公司的下列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作人批准:
(1) 改变公司的名称;
(2) 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
(3) 处分公司的财产,涉及但不限于动产或不动产等;
(4) 转让或者处分本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本公司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6) 以本公司的财产或以其持有的合作份额做抵押或质押;
(7) 以本公司的名义对外投资;
(8) 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9) 决定本协议的修订;
(10) 决定增长或减少合作公司的规模;
(11) 其他本协议或法律规定需由合作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入伙与退伙
1. 新合作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人应当向新合作人告知原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
(3) 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作的事由;
(4) 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约协议约定的义务。
4. 合作人违反前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本公司导致的损失。
5.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作为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作为合作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
(4) 法律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
(5) 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作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本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其他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作人退伙;
前款规定的退伙事由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公司导致损失;
(3) 执行本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4) 发生合作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将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 合作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作人在本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本公司合作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继承人不乐意成为合作人的,合作公司应当向合作人的合法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
合作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本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全体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本公司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8. 合作人退伙的,其他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本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本公司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9.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 合作人退伙时,本公司财产少于合作公司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分担亏损。
第八条 解散与清算
1.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 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全体合作人不乐意继续经营的;
(2) 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 合作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人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2. 本公司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可以自本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不能拟定清算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 清算本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解决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解决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本公司参与诉讼与仲裁活动。
4. 本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本公司所欠招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本公司所欠税款;
(3) 本公司的债务;
(4) 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本公司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五条进行分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合作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 本公司合作期限为30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本协议由全体合作人共同制定,公司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或本协议的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修改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合作协议签署页)
全体合作人(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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