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序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有关规定.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士。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项目负责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业务。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士担任,以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将为我国拓展国际建筑市场开辟广阔的道路。
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规定,本套考试用书编委会组织全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在第二版基础上重新编写了《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以下简称《考试用书》)。在编撰过程中,编写人员始终遵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版)重在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总体精神,力求使《考试用书》重点体现“四特性、四结合”原则,即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和前瞻性;与现行的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与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的内容、结构和体例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中小型规模工程建设需要相结合。
本套考试用书共9册,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本套考试用书可作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学习用书,也可供工程管理类大中专院校师生教学参考。
对参与本套考试用书编写的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的专家和学者,表示衷心感谢。
在《考试用书》编写过程中,虽经反复推敲核证,仍难免有不妥甚至疏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2009年1月
前 言
本书根据2009年版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用于指导考生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l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针对建造师的不同执业岗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其中对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论述。考虑到建造师岗位的特殊性,在阐述的过程中始终贯彻淡化理论、强调应用的指导思想。
二级建造师设有六个专业,本书在追选法律法规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各专业的共性。尽量使得所选用的法律法规能够适合不同的专业。但是,由于不同的专业在各自的领域内还有特殊的规定,为了使考生清楚本书所选用的法律法规与各专业范围内的特殊规定之间的联系,本书在对所选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的同时,也在一定的专业领域、适当的深度内作了进一步阐述。
本书在保持原版主要风格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对原版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增加了部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删减了部分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调整了部分被修订的法律法规。
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节选出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若考生需要对与这些条款相关的条款作进一步的理解,可以查阅《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
本书编写委员会由石磊、生青杰、刘仁辉、孙春华、李启明、陈东佐、何佰洲、何柏松、周显峰、郑宪强、张长春、顾永才、徐静芳、黄芳、宿辉组成,何佰洲任主编,徐静芳任副主编。编写委员会在编写过程中多次组织会议讨论,听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指导意见和施工企业等各方的建议。组织了编委内部互审与外部专家对书稿的审阅。
本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部分由何佰洲、周显峰、顾永才、黄芳、张长春编写,合同法部分由何佰洲、徐静芳、顾永才、李索蕾、生青杰编写,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部分由何佰洲、顾永才、郑宪强、何柏松、宿辉编写。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给予了指导;曲修山、李华一、高玉兰、王宏、张敏莉、朱和鸣等对本书提出了宝贵意见并对本书部分章节内容审阅;周显峰、顾永才协助主编参与统稿和编写的组织工作,特致谢忱。
本书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
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
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
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
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
2Z201030 宪法
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2Z201040 民法
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Z201043 掌握代理
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
2Z201050 物权法
2Z201051 掌握抵押权
2Z201052 掌握质权
2Z201053 掌握留置权
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2Z20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
2Z201060 建筑法
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2Z20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2Z201070 招标投标法
2Z20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2Z20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
2Z201073 掌握联合体投标
2Z20107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2Z201075 掌握开标程序
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2Z201077 掌握中标的要求
2Z201078 熟悉招标程序
2Z201079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2Z201080 安全生产法
2Z20108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Z20108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2Z20108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2Z201084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92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Z20109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9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9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9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10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2Z20110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Z301120 产品质量法
2Z201121 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30 标准化法
2Z201131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2Z201132 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2Z201140 环境保护法
2Z20114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Z20114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Z20114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2Z201150 节约能源法
2Z20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2Z201152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2Z201153 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2Z201160 消防法
2Z20116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2Z20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Z201170 劳动法
2Z201171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2Z201172 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2Z201180 劳动合同法
2Z201181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2Z201182 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Z201183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Z201184 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2Z201190 档案法
2Z201191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2Z201192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2Z201200 税法
2Z201201 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2Z201202 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
2Z20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201211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Z201212 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2Z201213 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2Z201214 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2Z202000 合同法
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2Z202011 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2Z202012 了解合同的分类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2Z202021 掌握要约
2Z202022 掌握承诺
2Z2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2Z2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
2Z202025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2Z2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
2Z202032 掌握无效合同
2Z2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Z2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2Z202040 合同的履行
2Z202041 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2Z202042 掌握抗辩权
2Z202043 熟悉代位权
2Z202044 了解撤销权
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2Z2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
2Z2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
2Z202053 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Z202060 违约责任
2Z20206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Z202062 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2Z202070 合同的担保
2Z202071 掌握保证
2Z202072 掌握定金
2Z202073 了解担保方式及特点
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2Z203011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2Z203012 掌握仲裁的特点
2Z20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
2Z203020 证据
2Z203021 掌握证据的种类
2Z203022 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2Z203030 民事诉讼法
2Z203031 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2Z203032 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2Z203033 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2Z203034 掌握审判程序
2Z203035 熟悉执行程序
2Z203040 仲裁法
2Z203041 掌握仲裁协议
2Z203042 掌握仲裁程序
2Z203043 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2Z203044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2Z203050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2Z203051 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2Z203052 熟悉行政复议程序
2Z203053 熟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Z203054 了解行政诉讼程序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这些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着工程建设的不同领域。从横向上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纵向上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既是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力武器。为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建造师管理制度;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宪法;
(4)民法;
(5)物权法;
(6)建筑法;
(7)招标投标法;
(8)安全生产法;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产品质量法;
(13)标准化法;
(14)环境保护法;
(15)节约能源法;
(16)消防法;
(17)劳动法;
(18)劳动合同法;
(19)档案法;
(20)税法;
(2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暂行规定》为我国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书主要介绍了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考试管理、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下述各条仅对以上内容作简要概述,其详细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光盘。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些法律尽管有着各自的主要调整范围,但是也经常互相发生作用。因此,在学习建设法规之前需要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以便形成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整体法律框架。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一、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二、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三、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五、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八、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
九、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该法律部门。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等。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有很多,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Z201030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础。现行宪法经过了的历程如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一、平等权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杜、游行和示威的权利时,既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表现为: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这几种人身自由权利中,与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7条第3款同时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对此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两部分:
1.受教育的权利
在这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中,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权利包括:
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2Z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要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Z201040 民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此处仅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部分内容。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民法通则》共分为9章,156条。本书仅就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本书仅就其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进行介绍。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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