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实用文案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深圳市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application in Shenzhen for civil buildings
green design code
(征求意见稿)
2017深圳
标准
前 言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执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标准编制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绿色设计策划;5. 场地与室外环境;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 建筑材料;8. 给水排水;9. 暖通空调;10. 建筑电气。
本细则中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细则由深圳市住房与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编:5180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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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绿色设计策划 5
4.1 一般规定 5
4.2 策划内容 5
5 场地与室外环境 8
5.1 一般规定 8
5.2 场地要求 8
5.3 场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9
5.4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11
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空间合理利用 17
6.3 日照与自然采光 18
6.4 自然通风 19
6.5 围护结构 20
6.6 室内声环境 23
6.7 室内空气质量 24
6.8 工业化建筑产品应用 25
7 建筑材料 27
7.1 一般规定 27
7.2 节 材 27
7.3 选 材 30
8 给水排水 33
8.1 一般规定 33
8.2 非传统水源利用 33
8.3 供水系统 35
8.4 节水措施 37
9 暖通空调 39
9.1 一般规定 39
9.2 暖通空调冷热源 41
9.3 暖通空调水系统 42
9.4 空调通风系统 43
9.5 暖通空调自动控制系统 45
10 建筑电气 47
10.1 一般规定 47
10.2 供配电系统 47
10.3 照 明 48
10.4 电气设备节能 50
10.5 计量与智能化 50
规范性引用文件 51
本细则用词说明 53
实用文案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促进深圳市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指导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1.0.3 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绿色设计应降低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0.4 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s
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在民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关注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2.0.3 被动技术 passive techniques
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技术和措施。
2.0.4 主动技术 active techniques
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采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技术和措施。
2.0.5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6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7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8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9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空调冷凝水、雨水、海水等。
2.0.10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1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2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2.0.13 综合效能调适commissioning
通过对建筑各机电系统的调试验证、性能测试验证、综合效果验收和季节性工况验证,确保系统不同负荷工况下正常运行和达到用户实际使用功能的要求。
2.0.14 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of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指通过对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选择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规划、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2 绿色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
3.0.3 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场地的微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0.4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设计策划。
3.0.5 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设计专篇。
1 施工图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篇应对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星级进行初步自评;
2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宜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3.0.6 绿色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新技术应用和系统集成等方面进行创新。
1 优先采用被动技术措施实现绿色建筑设计目标;
2 各专业宜利用信息技术协同设计;
3 新技术应用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4 宜分析并预测建筑建成后的运行情况,并为设置监测系统提供设计条件。
4 绿色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前期策划应明确绿色建筑的项目定位、建设目标及对应的技术策略、增量成本与效益分析,需要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前期策划书。
1 根据上位规划绿色技术指标体系中的定量控制指标,分解指标值到各建筑地块、建筑单体;
2 应根据上位规划中有明确要求的定性控制指标,进行专项技术研究,以实现其控制目标;
3 绿色设计策划应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风险的综合比较与分析, 其成果将直接决定下一阶段方案设计策略的选择,对于优化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至关重要。
4.1.2 绿色设计策划宜采用团队合作的工作模式,开放设计权并尽可能地实现项目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
4.2 策划内容
4.2.1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如图所示4.2.1所示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 绿色设计方案;
4 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绿色建筑定位,确定总体目标
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规模及实施范围等。
前期调研
现场调研,收集项目基本信息,整理相关资料。
编制绿色设计策划书
确定绿色建筑技术内容及技术指标
绿色设计方案
通过多方案比选,提出初步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
绿色建筑分项目标
节地与室外环境的目标、节能与能源利用的目标、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目标、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目标、室内环境质量的目标、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的目标。
绿色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
技术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与风险分析
是
否
按照一般项目实施
调整定位与目标
图4.2.1 绿色设计策划流程示意图
4.2.2 前期调研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与工具,其内涵应包括下列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内容:
1 场地调研。宜尽量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如遥感、GIS、现场流动检测车、现场微型气象站等手段进行量化分析,由此得出绿色设计策划的空间环境诊断,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周边空间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
2 市场调研。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3 社会调研。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发展空间、公众意见与建议、当地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等。
4.2.3 项目定位与目标确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项目诊断明确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确保对上位规划绿色技术指标控制体系的遵从,并尽力挖掘基地和建筑的潜力,以实现更优的绿色目标;
2 确定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的相应等级或要求;
3 确定适宜的实施目标,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的目标、节能与能源利用的目标、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目标、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目标、室内环境质量的目标、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的目标等。
4.2.4 绿色设计方案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优先、整体优先;
2 绿色技术与人文创意有机结合;
3 优先采用被动设计策略;
4 选用适宜、集成技术;
5 选用高性能建筑产品和设备;
6 当实际条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目标时,可采取调整、平衡和补充措施。
4.2.5 绿色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 空间质量与人文环境评价与优化分析;
3 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4 风险评估。
5 场地与室外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场地规划与设计应符合深圳城市上位规划及国家与地方技术规范的要求。
5.1.2 通过协调场地开发强度和场地资源利用技术的适应性,满足场地和建筑可持续运营的要求。
1 宜进行场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空间资源诊断;
2 宜进行场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诊断及生态敏感性及承载力分析;
3 宜进行场地及其周边区域的自然资源、可再生能源、生物资源等可利用资源的诊断。
5.1.3 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包括场地内及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共享。
1 地下空间宜区域内互联互通、连片开发;
2 宜开放场地内绿地广场等作为城市共享公共活动空间;
3 宜设置市政共同管沟。
5.1.4 场地规划应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优化建筑布局并通过底层架空、空中花园、阳台绿化、屋顶花园等形式进行场地环境生态补偿。
5.2 场地要求
5.2.1 场地建设应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2.2 应通过现场检测和诊断,确保周边电磁辐射水平、土壤氡浓度水平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安全规定,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2.3 场址应进行场地地质安全性评估:
1 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场址;
2 应避开地质断裂带、易液化土、人工填土等不利于建筑抗震的地段;
3 应进行场地风环境模拟分析,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场地;
4 当场地选择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5 利用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废弃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5.2.4 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经过生态改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用地,需要进行场地再生利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
2 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响评估和全寿命周期成本评价,选择场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的措施;
3 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5 选择具备良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地,并根据市政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
1 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多层(4~6层)不高于26m2、小高层(7~12层)不高于24m2、中高层(13~18层)不高于22m2、高层(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m2;
2公共建筑的容积率,公共设施类不宜低于0.5,其它类不宜低于1.5;
3 合理进行土地的混合使用,可混合用地的类别、使用功能比例等宜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的要求。
5.2.6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宜大于5%;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公共设施类宜大于15%,其他类宜大于50%。
5.3 场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5.3.1 应通过勘查、检测等方法对场地内外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理利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和植被。当需要进行地形改造时,应采取合理的改良措施,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
2 应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坑塘、沟渠等海绵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应采取措施,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
3 应调查场地内表层土壤质量,妥善回收、保存和利用无污染的表层土;
4 应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场地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采取措施保证雨水的自然入渗。
5.3.2 应对场地内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 居住建筑公共设施应提供便利的服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 相关设施向周边居民开放;
3 公共建筑的设施应提供便利的服务:
1) 2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宜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 联合建设时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 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 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5.3.3 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及资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理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太阳能时,应对场地内太阳能资源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2 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及周边风力资源及风能利用对场地声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估。风力发电设施的选型及安装应避免噪声干扰。
5.3.4 应对场地的生物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保持场地及周边的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周边自然环境建立有机共生关系:
1 应调查场地内的植物资源,尽量保留和利用场地原有植被,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维持或恢复场地植物多样性;
2 应调查场地及周边地区的动物资源分布和动物活动规律,规划有利于动物跨越迁徙的生态走廊;
3 应保护原有湿地。可根据生态要求和场地特征规划新的湿地;
4 应采取措施,恢复或补偿场地及周边地区原有的生物生存条件。
5.3.5 应进行场地雨洪控制利用的评估和规划,应减少场地雨水径流量及非点源污染物排放,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进行雨洪控制利用规划,保持和利用河道、景观水系的滞洪、蓄洪及排洪能力;
2 应进行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
3 应结合场地绿化景观进行雨水径流的入渗、滞蓄消纳和净化利用的设计;
4 应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渗透对地下水的补给,保持地下水自然涵养能力;
5 应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水收集与利用措施。
5.3.6 应将场地内有利用或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纳入建筑规划。
1 在既有建筑具有完整保留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建筑空间的综合绿色化改造及功能提升;
2 在既有建筑没有完整保留价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就地利用原有的建筑材料及部件。
5.3.7 应规划场地内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及回收利用的场所或设施,并根据建筑垃圾的来源、可否回用性质、处理难易度等进行分类,将其中可再利用或可再生的材料进行有效回收处理,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1 应设置专门的垃圾分类收集区域,单独设置废电池、纸张、玻璃、塑料和金属等回收设施,垃圾收集设施上明确标识分类说明;
2 居住建筑宜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
5.4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5.4.1 场地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准则》中有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5.4.2 场地绿地要求:
1 居住建筑
1)新区建设 绿地率不宜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25% 。
2)新区建设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宜低于1.0 m2,旧区改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宜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
公共设施类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30%,其他类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20%。
5.4.3 场地光环境应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
1 室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照明等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
2 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3 居住建筑不宜设泛光照明。
5.4.4 场地风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规划布局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
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的不利影响,营造良好的夏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条件;
2 宜进行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下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规划布局,确
保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大于2,风速低于5m/s ;
3 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超过5Pa;
4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或50%以上建筑的可开启外窗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
5 建筑布局时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并通过设置防风墙、板、防风带(如植物)、微地形等挡风措施来阻隔冬季冷风。
5.4.5 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及《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要求。
1 位于《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3类、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住区,不少于70%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可开启外窗处室外的等效声级白天不大于60dB(A),夜间不大于50dB(A);
2 位于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住区,不少于70%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可开启外窗处室外的等效声级白天不大于55dB(A),夜间不大于45dB(A)。
5.4.6 规划设计前应对环境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从功能区的划分、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
1 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2 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应进行噪声专项分析;
3 场地内对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 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场地外围临交通干道上,以形成声屏障。
5.4.7 场地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外热环境,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大于1.5 ℃或夏季逐时湿球黑球温度不大于33℃:
1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遮阳棚等遮荫措施的面积比例,居住建筑达到30%,公共建筑达到10%;
2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路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或设有行道树的路段长度达到70%;达到70%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设有乔木、遮阳棚等遮荫措施;
3 除绿化屋面和表面设有太阳能板的建筑屋面外,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的建筑屋面面积达到75%。
5.4.8 场地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需求,具体措施包括:
1 充分利用场地竖向关系,合理规划布局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确保场地内80%以上径流雨水在排入灰色雨水设施前至少流经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一次;
2宜采用下凹式或雨水花园等有雨水调蓄功能的绿地,并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及场地雨水等进入绿色雨水基础设施;
3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5.4.9 场地交通设计宜符合以下要求:
1 场地出入口到达自行车停放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 ,到达地铁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800m ;
2 住区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其总长度不少于住区人行道总长度的10%。公共建筑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其总长度不少于人行道总长度的20%;
3 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服务设施和与周边交通设施便捷连通的通道。、
5.4.10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
1 自行车(含共享单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和安全防盗措施;
2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1)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用地;
2) 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设置可变情报板提示车位信息,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3) 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停车不挤占行人活动空间,场地内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
4) 合理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0%,剩余停车位中不低于 30%宜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5.4.11 场地绿化景观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根据深圳市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的植物,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1 种植适应深圳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2 选用木本植物种类满足:场地面积≤用万㎡时不少于30种,1万㎡<场地面积≤㎡万㎡时不少于40种,3万㎡<场地面积≤㎡万㎡时不少于50种,场地面积大于8万㎡时不小于60种;
3 每100㎡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株,灌木量不小于10株。
4 景观绿化设计应与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设置紧密结合,且海绵设施区域宜采用本地的、耐淹耐旱种类的植物。
5.4.12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架空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1 屋面绿化面积占屋面可绿化面积的比例宜不小于30%;
2 垂直绿化种植面积宜不少于2%的屋面面积或垂直绿化种植长度不小于10%的屋面周长。
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优先的原则,结合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采取围护结构隔热、保温、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空调、采暖、机械通风、照明系统负荷。
6.1.2 建筑宜综合考虑场地内外建筑日照、场地及周边条件、建筑布局采用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朝向在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内的卧室、起居室、书房等主要房间数量不少于住区内主要房间总数的75%。对朝向不佳的建筑可增加以下的补偿措施:
1 将次要房间放在西面,适当加大西向房间的进深;
2 在西边设置进深较大的阳台,同时减小西窗面积,设遮阳设施,在西窗外种植枝大叶茂的落叶乔木;
3 住宅建筑尽量避免纯朝西户的出现,并组织好穿堂风,利用晚间通风带走室内余热。
表6.1.2 深圳地区建议建筑朝向表
类别
最佳朝向
适宜朝向
不宜朝向
朝向
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
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
西、西北
6.1.3 宜综合考虑场地内外建筑日照、自然通风与噪声要求等因素,根据场地条件、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确定适宜的建筑形体,建筑体量宜紧凑集中。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1 宜利用计算机日照模拟分析,以建筑周边场地以及既有建筑为边界前提条件,确定满足建筑物最低日照标准的最大形体与高度,并结合建筑节能和经济成本权衡分析;
2 通过改变住宅形体,如合理设计底层架空或空中花园改善后排住宅的通风;
3 建筑单体设计时,在场地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宜通过调整建筑长宽高比例,使建筑迎风面压力合理分布,避免背风面形成涡旋区,并可适度采用凹凸面设计增加湿周,降低下沉风速;
4 建筑造型宜与隔声降噪有机结合,可利用建筑裙房或底层凸出设计等遮挡沿路交通噪声,且面向交通主干道的建筑面宽不宜过宽。
6.1.4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归纳为如下几种常见情况:
1 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等作为构成要素在建筑中大量使用。
2 单纯为追求标志性效果在屋面等处设立塔、球、曲面等异型构件;
3 女儿墙高度超过标准要求最小值的2倍以上。
6.1.5 建筑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
6.1.6 在建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6.2 空间合理利用
6.2.1 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鼓励建造公共活动空间、架空层等休闲绿化开放空间。
6.2.2 建筑设计应考虑使用功能及空间变化的适应性。办公、商场类建筑可变换功能或布局的室内空间中,不少于30%的室内空间采用灵活隔断。
6.2.3 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
6.2.4 室内环境需求相同或相近的空间宜集中布置。以利于统筹布置设备管线,减少能源损耗,减少材料的用量。根据房间声环境要求的不同,对各类房间进行布局和划分,可以达到区域噪声控制的良好效果。
6.2.5 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水泵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等设备机房和停车库,宜远离住宅、宿舍、办公室、宾馆客房、医院病房、学校教室等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电磁屏蔽、通风等措施。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非人员密集场所。
6.2.6 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道井的设置应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6.2.7 设电梯的公共建筑应设计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该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应靠近建筑主出入口及门厅,各层均应靠近电梯候梯厅,楼梯(间)入口应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2 楼梯间在地面以上各层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6.2.8 建筑设计应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应方便利用公共交通及步行者进出;
2 应配置便捷的自行车库及停车场,有条件时宜在建筑内合适位置设置配套淋浴、更衣设施;
3 宜设置公共步行通道。
6.2.9 宜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宜考虑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6.2.10 居住建筑所有户型均应设置阳台。
6.3 日照与自然采光
6.3.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并应满足下列采光要求:
1 居住建筑的公共空间宜自然采光,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0.5%;
2 利用自然采光时应避免产生眩光;
3 设置遮阳措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6.3.2 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的自然采光效果:
1 采用中庭、采光井、采光天窗等措施;
2 采用反光板、散光板、集光导光设备等措施;
3 建筑室内各房间表面装修材料的反射比宜符合下列要求:顶棚面70%~80%,墙面50%~60%,地面20%~40%,家具25%~45%;
4 公共建筑中除有特殊私密性或光线要求的区域,隔墙宜采用透光材料与可调百叶的组合墙体形式,避免出现大量暗房间;
5 利用自然光时应采用反射、遮挡等措施避免产生眩光。
6.3.3 宜为地下空间设置自然采光设施,具体措施如下:
1 将地下室设计成有窗半地下室;
2 在地下室设计下沉式庭院,或使用窗井、采光天窗进行自然采光,同时应满足防雨、排水要求;
3 对于无地上建筑的非人防地下室可采用导光管。
6.3.4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大进深区域或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效果。主要大进深空间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宜大于75%,且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改善天然采光均匀性和人工照明的照度均匀性的措施。
6.3.5 公共建筑建筑平面设计主要空间开窗应具有良好的视野。办公、宾馆类建筑90%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距楼地面垂直距离1.2 m处的视线可及室外,并避免不同空间的视线干扰。
6.3.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两栋住宅视觉卫生距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6.4 自然通风
6.4.1 宜对建筑进行风环境模拟,建筑物空间布局、平面设计和开口设置,应促进室内自然通风。
1 应不妨碍空气流通,并尽量平行于夏季主通风路径。固定装修家具避免室内切断通风路径,房间门上侧宜设计气窗,卫生间门下部宜设通风百叶或门隙;
2 宜采用有利于形成穿堂风的房间平面布局,避免单侧通风的布局。若室外噪声超标,可采用隔声通风窗等隔声措施。当采用穿堂通风时,宜满足下列要求:
1)使进风窗迎向主导风向,排风窗背向主导风向;
2)通过建筑造型或窗口设计等措施加强自然通风。增大进、排风窗空气动力系数的差值;
3)当由两个和两个以上房间共同形成穿堂通风时,房间的气流流通面积宜大于进排风窗面积;
4)由一套住房共同形成穿堂通风时,卧室、起居室应为进风房间,厨房、卫生间应为排风房间;
单侧通风通常效果不太理想,因此在采用单侧通风时,要有强化措施使单面外墙窗口出现不同的风压分布。
3 应合理设计房间门与外窗的位置及外窗的开启方向和方式。外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系统方案。
6.4.2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应满足《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ZJG10的规定。公共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的规定。6.4.3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2次/h。
6.4.4 室内气流组织合理。
1 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
2 重要功能区域通风或空调供暖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
6.4.5 可采用下列措施加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1 采用挑檐、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太阳能拔风道等诱导气流;
2 设有中庭的建筑可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
3 玻璃房应优先考虑诱导式热压通风,利用从玻璃房周边建筑物引入的空气减温。
6.4.6 可采用下列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
1 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 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
3 地下室设置通风井、窗井。
6.4.7 可采用下列机械辅助措施达到通风要求。
1 住宅建筑可设置通风器,通风器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易于操作和维修,并宜有过滤和隔声措施;通过卫生间排风有组织地引导自然通风。
2 当室内分区不利于空气流通或室外环境不利于开窗通风时,宜采用机械通风方式加强室内空气流通。
6.5 围护结构
6.5.1 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应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 10、《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规定。
6.5.2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的规定。
6.5.3 建筑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6.5.4 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不得结露、发霉。
1 采取合理的保温隔热措施,减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传热损失,防止外墙和外窗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避免表面结露、发霉;
2 在室内使用辐射型空调末端时,需注意水温的控制,送入室内的新风具有消除室内湿负荷的能力,或配有除湿机,避免表面结露。
6.5.5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不应低于6级;
3 当外窗确需选用推拉窗时,其外窗气密性能应达到GB/T 7106规定的3级及以上。
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6.5.6 外墙设计可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1 采用自保温性能好的外墙材料;
2 采用浅色饰面材料;
3 东西朝向墙体采用档板、百页、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等遮阳隔热措施;
4 有条件时设置通风间层;
6.5.7 外窗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外窗与外墙之间的缝隙应做保温处理;
2 不宜设置大面积凸窗。凸窗非透明部分应做保温处理;
3 窗扇开启位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5 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无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东西向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大于0.50。
6.5.8 玻璃幕墙设计应采用下列改善保温隔热性能的措施:
1 窗间墙、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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