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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计生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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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运营制度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目 录 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权力运营制度建设实行方案 1 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及依据目录. 4 一.行政审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行政审批制度 ..5 再生育审批制度 8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制度. 14 二、其他制度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制度. 17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制度. 21 城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3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34 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40 三、配套制度 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务会制度 44 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营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46 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营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48 五大连池风景区计生局规范权力运营制度 建设实行方案 根据省市纪委的统一部署和管委会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贯彻和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规范权力运营制度建设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大指出的“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的规定为指导,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为目的,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建立健全可行管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营,努力优化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跳跃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范围和工作目的   按照管委会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在全局各站股全面开展规范权力运营制度建设工作,初步构建起规范行政权力和运营的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权力科室的行政行为,使各项审批在阳光下运营。   三、方法环节   全面规范权力运营制度建设工作从2023年7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重要分三个阶段实行。    (一)启动准备阶段(7月10日—7月31日)    1、启动准备。自7月10日我局传达学习纪检委和法制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营制度建设工作会议、成立组织机构,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2、组织培训。根据权力的不同性质,以上级规范权力运营制度为样本,对各站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部门制度建设的能力水平,减少环节,加快推动,根据所要承担的制度建设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全监管制度,规范权力运营”调研活动,进一步梳理权力,查找风险,积极和上级对口部门学习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3、制定方案。各部门要在7月31日前,制定本部门制度建设具体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的、时间进度、领导机构、保障措施等,并严格遵照推动。  (二)起草完善阶段(8月1日一8月25日)   1、拟定需要规范的权力目录。各站股要对实际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形成《各站股现行权力目录》。   2、组织起草,各部门按照“权力分解、责权统一,监管分离、互相制约,简化程序、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违责必究”的原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所必备的基本规定,针对权力的不同性质,参照规范的样本格式,全面展开起草工作,制度起草(初稿)要于8月25日完毕。  (三)上报审核阶段(8月26日一8月31日)   1、计生局制度建设起草工作务于8月26日完毕并向管委会法制局办公室提交评审的书面材料。待评审组对我局制定的权力运营制度规范实行评审。   2、接受评审指导、直到修改所有合格,再次上报。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规范权力运营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规范权力运营制度建设工作小组。 组 长:徐淑霞 副组长:高亚杰 成员:张莹莹、 陈 丽 、 潘 震、庞亚安 五、工作规定 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对本单位制度建设工作负责,要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协助所在站股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权力运营制度建设工作要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开展作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与推动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监察、提高行政效能等工作有机结合,总体规划,协调推动,互相促进,务求贯彻。 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及依据目录 序号 行权项目 行权 种类 依 据 1 独生子女费光荣证审批制度 审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章。 2 再生育审批制度 审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制度 审批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4 城乡(农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审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至五十四条。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制度 审批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九条《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四章 6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制度 审批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 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审批 国办发(2023)21号《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黑政办发(2023)41号 8 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至六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责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在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 (三)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符合条件尚未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可以更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所需材料 1、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3、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林(农)场合出具的证明材料、夫妻合影照片三张。 五、受理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林(农)场合审核。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承办人B审查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述原件由经办人当场审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营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营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流程图 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责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夫妻双方均系风景区城乡(农村)或一方是风景区城乡(农村)户籍的居民,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积极申报再生育的育龄夫妻。 审查条件 (一)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生育健康儿的; (5)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规定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二)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五)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规定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六)在小城乡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乡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合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再生育的申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 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所需材料 (一)再生育审批表。再生育申请人(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有单位的还要由单位签署意见。 (二)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以及符合再生育情形的其他法律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受理 (一)申请 1、已婚育龄夫妻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规定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的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口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双方应按规定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内容:证明申请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乡居民、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女方生育一孩后的孕检情况(女方是初育的,证明婚后孕检情况),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所有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书。 六、审查与决定 1、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算申请人婚育情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专用章,将所有材料报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负责人对上报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分类送交局属相关股室进行审批。 2、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发展规划记录股、政策法规股、技术服务站按照分工职责,审核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复核条件的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在公示5日内,未收到举报或异议反馈信息的上报审批小组。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日内调查核算。 经审批小组审定复核条件的,签署“批准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风景区人口计生局承办人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申请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营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营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本人申请 ↓ 居(村)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公示) 由风景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后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办理有效证件。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责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承办人A 承办人B、股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二) 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 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 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四、所需材料 (一)育龄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 (二)结婚证;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2张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申请表 五、受理 (一)本人申请 拟外出省外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妇女,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一寸近照2张。 (二)村(居)签署意见 村(居)计生专干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生管理协议。 (三)乡镇、街道计生办办证 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环情检查,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审查与决定 核对相关证件、查看环情孕情报告符合条件当即可予办理。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天可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营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营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图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责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承办人A、承办人B、技术站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计生厅字〔1990〕172号)第九条规定: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第六条规定:市级鉴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科。 三、条件和标准 (一)鉴定条件 凡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对县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县级鉴定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市级鉴定。 (二)鉴定标准 1、因节育手术直接导致手术对象死亡者,为一等; 2、因节育手术导致手术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二等; 3、因节育手术导致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三等; 4、因节育手术导致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治疗者,为四等。 四、所需材料 凡规定市级鉴定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涉及理由、贯彻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术后不适症状; 2、近期病历证明、临床诊断材料和县级鉴定结论证书;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规定的交承办人B。承办人B负责复核,复核没有异议后,技术站站长,站长根据审核情况,决定予以受理市级鉴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规定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A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重新上报,如材料还是不符合规定规定不予以受理,同时出示书面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六、组织鉴定 1、由县级计生部门组织,承办人A负责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反馈申请人是否前来参与市级鉴定,申报单位要将告知结果转告承办人A或承办人B。 2、由承办人A或承办人B和技术站长陪同鉴定者一同参与市级部门的鉴定。 3、县级接到市级的鉴定结果下发后,由承办人A或B告知申请单位告知鉴定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鉴定和鉴定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毕鉴定工作,并由承办人A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鉴定结论意见送达申报单位及当事人。 九、收费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23〕71号)文献规定,市级鉴定收取600元/人次。 十、监督检查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营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营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流程图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流程图 补充材料,重新上报 受理鉴定者上报材料 ↓ 不符合条件退回顾回55 初审、审核、审批         ↓ 上报市级终审鉴定      ↓ 按照文献规定收取鉴定费600元/人次 ↓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责任单位: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承办人A、承办人B、技术站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制度。 三、条件和标准 (一)鉴定条件 子女因各种因素致病,致残,规定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鉴定标准 依据2023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开展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1、非遗传性疾病 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1)呼吸系统疾病 ①.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②.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③.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心功能不全者。 ④.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⑤.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2)消化系统疾病 ①.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因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②.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通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3)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②.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③.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动功能不全者。 ④.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⑤.其他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4)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①.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②.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③.肾病综合症,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④.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5)血液系统疾病 ①.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边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②.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边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6)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导致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7)神经系统疾病 ①.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导致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②.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导致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③.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④.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⑤.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具体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8)内分泌疾病 ①.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②.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限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9)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10)后天性眼、耳疾病 ①.各种后天性因素导致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②.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11)其它疾病 ①.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②.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③.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2、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拟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连锁遗传,隔代才干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姐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1)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2)常染色性隐性遗传病 (3)X连锁隐性遗传病 (4)X连锁显性遗传病 (5)多基因遗传病 (6)染色体病 3、其它 (1).上述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拟定的疾病,应组织会诊,将初诊意见、所有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一起上报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 (2).病残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性病、艾滋病(AIDS)、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恶性肿瘤等,从指导原则考虑,在治愈前不宜再生育。批准再生育指标后,应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部门指导下生育,进行征询和孕前、孕期检查。 四、所需材料 凡规定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涉及理由、病史、治疗情况等。 2、近期病历证明、临床诊断材料 3、户口薄 4、结婚证、特残病例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5、《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由县级人口计生局出具,并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及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规定的交承办人B。承办人B负责复核,复核没有异议后,提交科技股股长,科技股股长根据审核情况,决定予以受理鉴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规定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A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重新上报,如材料还是不符合规定规定不予受理,同时出示书面不予以受理理由。 六、组织鉴定 1、承办人A负责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反馈申请人是否前来参与市级鉴定,申报单位要将告知结果转告承办人A或承办人B; 2、承办人A、承办人B负责提供专家组成员名单,在股长主持下,根据参检人数,随机抽取3-5名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结束后,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证书,专家组集体在鉴定书上签署鉴定结论,组长及成员签字盖章,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4、由科技股股长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呈报分管局长签批。 5、由科技股股长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应发展规划股股长,提出是否照顾生育的意见。由发展规划股长召集局照顾生育领导小组会议,由科技股股长介绍鉴定结果和初步照顾生育意见,由局照顾生育领导小组讨论是否照顾生育。由承办人A告知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是否照顾生育,由发展规划股以正式文献形式公布照顾生育人员名单。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鉴定和鉴定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毕鉴定工作,并由承办人A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鉴定结论意见告知申报单位和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人口计生委(黑价联字[2023]99号)文献规定,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收取400元/人次(不含辅助检查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营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营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流程图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流程图 由县级组织初审 不符合条件返回 ↓ 市级鉴定 ↓ 按照文献规定收取400元/人次 ↓ 组长及成员签字盖章 抽取3-5名相关专家鉴定,专家组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规定签署鉴定结论 ↓ 由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鉴定 组长及成员签字盖章 ↓ 由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召集照顾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是否照顾生育 ↓ 由市科技科将照顾生育领导小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由市发展规划科以正式文献的形式公布照顾生育人员名单 ↓ 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照顾生育有关手续 城乡(农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责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承办人A、承办人B 、 主管局长 二、权利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三、条件和标准 奖励对象: (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优待;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标准: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予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 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3、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4、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5、公司和实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23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行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贴;2023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相称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贴;其别人员由本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四、所需材料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证件(退休证、死亡证) 五、受理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每年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计生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退休人员是公司的、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所在单位办理退休一次性奖励手续。 3、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在人事局劳资股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法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六、审查与决定   1、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2、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期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3、省、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确认的奖励对象进行合格性抽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奖励和奖励结果在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每年十二月和退休时间。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营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五大连池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营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审批流程图 八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审批流程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责任单位负责人 责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承办人A、承办人B、法规股长、记录股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三、条件和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建立扶助对象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23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级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五)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六)女方年满4 9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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