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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693016 上传时间:2025-04-03 格式:DOC 页数:60 大小:17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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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本《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                     租赁”) 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办公地址:                      邮编:                                            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 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鉴于: (1)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 (2)根据《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                     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                     租赁购买基础资产,并与                     租赁签订《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管理人拟委任                     租赁为资产服务机构,                     租赁乐意接受该委任,由                     租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  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2.1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 2.1.1  管理人委任                     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同时,                     租赁接受该委任并批准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1.2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涉及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协议项下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告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献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管理人批准的除外。 2.1.3  假如在第2.1.2项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中,资产服务机构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用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环节对相应的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2.1.4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献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 2.1.5  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管理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 2.2  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 2.2.1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所合用的中国法律,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所规定的服务。 2.2.2  为了便于租金的回收,经管理人的事先书面批准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告知,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不时对附件一A部分中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2.3  收款账户的设立和监管                  2.3.1                      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用于收取平常经营租金的现有银行账户(                     租赁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为避免异议,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下述所列的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不属于监管账户。如在签署日后下述所列各账户发生变化,涉及但不限于账户的新增、减少或变更,                     租赁应当在账户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账户的变化告知管理人和监管银行):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3.2                      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                     租赁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于收入归集日转付回收款至监管账户,                     租赁应将相称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回收款金额在收入归集日划付至监管账户,并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新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同时在新账户开立完毕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所有承租人该新账户的基本情况,并指示承租人将收到该告知之日起的所有回收款付至新账户。 2.3.3  远大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远大租赁应将相称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回收款金额在回收款转付日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 2.3.4  资产服务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管理人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按照该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实行监管。 2.4  回收款划转 2.4.1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一笔租金区分为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及非入池资产产生的资金,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2.4.2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一笔租金及其收到的其他回收款区分为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2.4.3  在每个收入归集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所有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归属于基础资产的回收款(但为本项之目的,不应扣除执行费用)划转至监管账户。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租金期数、远大租赁收款账户的账号、本金回收款金额、收入回收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情况及执行费用等。附件清单需加盖公章交至管理人。 2.4.4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收入归集日17:00时前将加盖公章的2.4.3中的附件清单扫描件发至管理人,并在收入归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附件清单的原件以及会计凭证的复印件交至管理人。 2.4.5  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内的前一回收款转付期间收到的回收款(不涉及该等回收款在监管账户内产生的利息,该等利息由原始权益人享有)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第几期租金、远大租赁收款账户的账号、本金回收款金额、收入回收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情况及执行费用等。 2.5  保证金账户的协助管理 2.5.1  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或之前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的保证金科目下核算、存放保证金。 2.5.2  保证金的管理 2.5.2.1  假如远大租赁或承租人以保证金抵扣租赁协议项下承租人的应付款项时,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最近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该抵扣的款项作为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在该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予以说明。 2.5.2.2  资产服务机构应自评级机构给予原始权益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         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所有保证金划付至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设的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且在此之后,资产服务机构按租赁协议的约定规定承租人补充保证金的,应规定承租人直接将补充的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或在收到补充的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的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并向托管人及管理人发出相应的告知。 2.5.2.3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告知管理人,以便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相应的划款指令: (i)  承租人欠付租赁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资产服务机构以保证金抵扣该应付款项的。 (ii)  承租人履行完毕租赁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后,保证金仍有剩余,剩余的保证金应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持有,不应用于填补承租人在其他租赁协议(无论是否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但承租人规定用保证金抵扣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的其他租赁协议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的,可以将剩余的保证金用于抵扣该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并按上述(i)项解决)。 (iii)  租赁协议约定的其他动用保证金的情形。 2.6  资产赎回 2.6.1  在任一租金回收期间内,假如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书面规定或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并经管理人批准的,资产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当天24:00时提出相关基础资产赎回价格由管理人书面确认,并在当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加以说明。 2.6.2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基础资产进行赎回并向管理人支付赎回价格后,就被赎回的基础资产而言,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义务将同时终止,相关基础资产文献应视为由作为管理人代理人的资产服务机构交付给原始权益人。 2.7  服务费和执行费用 2.7.1  服务费 2.7.1.1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费率为        %:每个租金回收期间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专项计划各期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         ×上一个计算日(含)至该计算日(不含)止的期间的实际天数÷365天。未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批准并预先告知评级机构,该报酬不得变更。 2.7.1.2  管理人应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核算,计算当期应提取的服务费并和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确认。若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就该期间内的服务费无法达成一致,则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以管理人的计算为依据指示托管人在每个兑付日根据《标准条款》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钞票流分派顺序向资产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 2.7.2  执行费用 2.7.2.1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和基础资产文献处置违约基础资产时,应先行垫付执行费用。除根据第2.7.2.2款按管理人指令进行处置的情况之外,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将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处置违约基础资产获得的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之前就任何违约基础资产收回的款项中扣除以往为回收任何违约基础资产垫付的但尚未得到补偿的所有执行费用,且其扣除的每笔违约基础资产所相应的执行费用不得超过该笔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未偿本金金额的百分之十。 2.7.2.2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如实反映执行费用的支出情况,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和质询,必要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应支付凭证。 第3条   报告和声明 3.1  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 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后的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资产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一份该租金回收期间的《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并将《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报告内容涉及但不限于该租金回收期间回收款(涉及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情况、各期租金的到账明细清单、保税仓定点监管情况(格式见附件二)。 3.2  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资产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上年度的《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并将《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参见附件二。 3.3  财务报表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假如由于审计师的因素未能准时提交审计报告的,则应在审计师实际出具审计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递交一份经审计的关于资产服务机构自身的年度报告(应涉及全年期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钞票流量表(如有)),应管理人和评级机构规定,还应包含上述报表的附注文献。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义务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支出由资产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3.4  其他信息 在所合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管理人和评级机构书面申请,资产服务机构应向上述机构提供与本专项计划相关的其他信息;资产服务机构提供上述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上述机构审阅其所需要的上述信息须于正常的工作日内在资产服务机构的营业场合进行。但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所合用的法律及租赁协议对承租人信息披露的严禁性规定,资产服务机构为了遵守该严禁性规定而拒绝向上述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的,不构成其对本3.4条义务的违反。 3.5  审计配合 为审计师对专项计划执行年度审计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规定,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4条  服务记录及基础资产文献的保管 4.1  基础资产管理情况记录 为了可以确认各承租人在基准日、各租金回收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的已偿付金额、到期而未支付的金额、实际未偿付余额以及承租人违约时相应回收款,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对与基础资产平常管理有关的所有必要情况进行记录,并应保存和维护每一位承租人可以反映上述信息的记录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为制定《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 就基础资产而言,记录内容涉及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4.1.1  专项计划设立前,由远大租赁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 4.1.2  专项计划设立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 4.1.3  承租人租金偿付情况记录。涉及各承租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各租金回收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已偿付租金金额、到期但未支付的租金金额、租金的实际偿付日、实际未偿付的租金金额; 4.1.4  回收款的区分记录。资产服务机构应将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一笔租金区分为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及非入池资产产生的资金,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此外,资产服务机构在记录承租人租金偿付情况时,应将每一笔回收款区分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分别进行记录; 4.1.5  在承租人逾期30日以上(含30日)的情况下,相应租金回收款的偿付情况以及逾期因素的记录; 4.1.6  违约基础资产的情况。涉及各租金回收期间起始日及终止日的违约基础资产数量、累计违约率、各租金回收期间违约基础资产的回收情况等; 4.1.7  发生需扣划保证金的情况,以及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协议约定补充保证金; 4.1.8  在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提前退租的情况下,相应租金回收款的偿付情况; 4.1.9  管理人从资产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收到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付款,应立即告知资产服务机构,并在紧接着的回收款转付日之前将上述款项划转给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亦要对此情况进行记录。 4.1.10  基础资产有关的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变动情况,资产服务机构应按月记录并制作更换租赁物清单及库存情况表并抄送管理人。 4.2  基础资产文献的保管 资产服务机构应安全、妥善保管第4.1款所述记录以及其代管理人保管的租赁协议及其他基础资产文献,并应与资产服务机构管理和/或持有的其他租赁协议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献分开存放和保管。根据本协议规定,为了收款及行使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权利、或执行管理人在租赁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之目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在必要时向资产服务机构的代理人提供基础资产文献的任何部分。 4.3  保管人义务 4.3.1  作为基础资产文献的保管人,资产服务机构批准并确认其将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4.3.1.1   将合理且谨慎地对基础资产文献进行保管; 4.3.1.2  其计算机系统将对已转让给管理人的基础资产予以标记,并与其管理服务和/或持有的其他租赁协议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献相区别; 4.3.1.3  除为管理人回收租金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试图对其根据本协议所持有的基础资产文献主张所有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和利益; 4.3.1.4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基础资产文献为管理人所有,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核算,以保证所保管基础资产文献的准确性、完整性; 4.3.1.5  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在其无法继续保管基础资产文献或无法继续维持记录保存的计算机系统时,应立即采用合理的措施予以救济以减少损失。 4.3.2  资产服务机构保管基础资产文献的最初存放地为下述地址,在存放地发生变化时,资产服务机构应于将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存放地书面告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远大租赁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4.3.3  基础资产文献的交付 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批准,基础资产文献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视为已经由原始权益人交付给作为管理人代理人的资产服务机构。在资产服务机构因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而被解任后,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与管理人商定的程序,与管理人(由管理人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时)或其他替代服务机构办理基础资产文献的交接手续,费用由资产服务机构承担。 4.4  保管人的补偿 作为保管人的资产服务机构在对基础资产文献进行保管时存在恶意不妥行为、疏忽等过错行为或任何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损害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对该等主体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但若管理人同时存在恶意不妥行为或疏忽的,双方按照各自过错限度分担损失和责任。 第5条   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 资产服务机构为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管理人的利益就自身向管理人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对的,且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对的: 5.1.1  主体存续。资产服务机构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所有权利和授权。 5.1.2  主体权利、授权和不违法。资产服务机构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合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违反其组织性文献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献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资产服务机构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立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5.1.3  政府审批或许可。资产服务机构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献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资产服务机构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规定。 5.1.4  可向资产服务机构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由资产服务机构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资产服务机构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资产服务机构主张权利。 5.1.5  对资产服务机构的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资产服务机构且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也许发生的或可以被合理预见的也许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5.1.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向管理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献、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在本协议签订日均属真实和对的,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漏掉,相关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制作。 5.1.7  违法行为。资产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资产服务机构的承诺 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批准并承诺如下: 5.2.1  资产服务机构将按照附件一A部分的内容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 5.2.2  资产服务机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所合用法律规定和其惯常的标准、程序和政策规则,全权负责与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租金回收有关的事项,独立管理; 5.2.3  遵守管理人就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提出的合理指示和命令; 5.2.4  保证其根据本协议及其他专项计划文献向其他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材料、文献和信息(涉及但不限于《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5.2.5  保证采用有效措施将与基础资产有关的账簿、记录和文献与资产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和/或持有的其他租赁协议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献分开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专项计划终止后二十年),涉及但不限于对其计算机系统中的基础资产文献进行标记,从而使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的其他资产相区别; 5.2.6  除非专项计划文献允许或规定,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在基础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也不得任意解除基础资产上已经存在的任何担保; 5.2.7  未经管理人书面批准,不得对租赁协议和附件一的内容进行修改,除非根据所合用的法律对此有强制性的规定,但要告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5.2.8  在始终遵守《资产买卖协议》第8.1款项下义务的前提下,除附件一A部分中有特别规定外,资产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或因疏忽而采用任何有损基础资产有效性和可回收性的行动,也不得重新设定到期基础资产的还款时间(附件一A部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而对管理人的权利和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2.9  除本协议或《资产买卖协议》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就专项计划文献项下到期应向其偿付的服务费或其他款项(执行费用除外)、资产服务机构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享有的权益或其他权益,对以下款项行使抵销权(i)其代表专项计划、相关当事方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持有的任何款项(如有);(ii)根据本协议应由其支付的款项; 5.2.10  将按照其惯常的、合理的程序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保存和维护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所有文献、账簿、电脑系统、记录以及租金回收情况的其他必要信息,且在上述管理和运营程序发生重大变化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5.2.11  若承租人违反基础资产项下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任何约定,以致影响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正常偿还租金的,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租赁协议和附件一A部分的规定采用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租赁协议和附件一A部分中没有规定的,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助于基础资产回收的原则采用相应违约救济措施;  5.2.12  在管理人、评级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本协议第3.4条的规定提出查阅记录的规定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备好相关记录、账簿、票据、告知和其他相关文献供上述机构查阅或复印,并保证上述文献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 5.1.13  一旦资产服务机构得知存在、已经启动针对资产服务机构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且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很也许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应立即就相关情况向管理人及评级机构发出告知; 5.2.14  在得知发生与其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但不迟于上述事件发生后的第5个工作日)告知管理人及评级机构; 5.2.15  遵守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专项计划文献项下的保证、承诺和其他义务。 第6条  资产服务机构 6.1  合并或兼并 假如资产服务机构发生合并或兼并情形,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由以下各主体承继,该主体无须与本协议各方重新签署本协议、进行备案登记或采用其他进一步的法律行为,但资产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合并或兼并的情形告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6.1.1  资产服务机构完全被吸取合并后继续存续的主体; 6.1.2  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进行合并或兼并后的新设主体; 6.1.3  承继了资产服务机构原有重要业务的主体。 在中国仍对融资租赁业务采用特许经营的情况下,上述主体须为有权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 6.2  转委托 6.2.1  除非以下第6.2.2款或本协议其他部分另有规定,在事先取得管理人书面批准并事先向评级机构提供书面告知前,资产服务机构不能转委托别人或授权第三人履行其在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献项下的权利、职责或义务;对于资产服务机构根据第6.2.2款合理提出的关于服务转委托的请求,管理人不得无理拒绝、迟延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6.2.2  在平常的经营过程中,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授权别人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协助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履行相应义务,但应符合以下条件:(i)资产服务机构应合理审慎地挑选该等代理人或代表人;(ii)不得由于上述授权行为而免去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上述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应视为资产服务机构的行为,资产服务机构应承担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后果;(iii)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委任行为告知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在代理人或代表人代替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管理人可规定资产服务机构主张其对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人享有的权利。 6.2.3  因转委托而需对承担本协议项下资产服务机构义务的任何主体支付的报酬(不涉及继任资产服务机构)应由资产服务机构以自有资金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资产服务机构和任何人签署的、将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委托给该人的协议,应视为资产服务机构与该人之间的协议,管理人不应被视为该等协议的当事人,并且管理人不得主张该等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职责和义务。 6.3  资产服务机构的更换 6.3.1  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 假如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管理人应于该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按照《标准条款》的规定告知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应立即向资产服务机构(并抄送托管人和评级机构)发出书面解任告知(格式如附件四A所示),解任自管理人发送的解任告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 6.3.2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 根据本协议选任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6.3.2.1  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有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6.3.2.2  净资产额不低于         亿元人民币; 6.3.2.3  评级机构对该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 6.3.2.4  具有3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业务经验; 6.3.2.5  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3.3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 6.3.3.1  假如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         级(不含         级)以下,管理人应尽快提出一份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的备选名单,并于远大租赁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         级(不含         级)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条款》的规定召集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 6.3.3.2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后,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应通过签署一份管理人认可的书面文献加入本协议,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承诺接受如下条款的约束:(i)其批准提供本协议附件一B部分规定的应由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继任服务;(ii)其批准根据本协议第6.3.4款的约定,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后,承继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涉及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约定的服务。自被委任为后备资产服务机构之日起,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应提供本协议附件二B部分所列明的继任服务。 6.3.4  启用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 6.3.4.1  假如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之前已经委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则自管理人向资产服务机构发出的解任告知载明的解任日期起,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接替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自动承担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的义务。除非已经被明确排除,本协议项下所有合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约定(涉及陈述、保证、承诺和补偿责任),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后同时合用于后备资产服务机构。 6.3.4.2  假如在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时,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尚未被委任,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在作出解任资产服务机构的决议的同时应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款约定被委任的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应通过一份管理人认可的书面文献加入本协议。自对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生效之日起,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接替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自动承担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的义务。除非已经被明确排除,本协议项下所有合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约定(涉及陈述、保证、承诺和补偿责任),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后同时合用于替代资产服务机构。 6.3.5  移交资料及资产 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生效后30日内,卸任的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交付或提供以下资料和财产,并由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出具收据: 6.3.5.1  所有的基础资产文献、为回收或处置基础资产所必要的所有其他相关文献、档案或记录的原件(涉及但不限于所有承租人、保证人(如有)的名称、住所、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6.3.5.2  资产服务机构持有的所有专项计划文献的复印件; 6.3.5.3  根据专项计划文献规定,由资产服务机构代表任何一方持有的与基础资产有关的钞票或其他资产; 6.3.5.4  专项计划设立日当天或之后收到的、可以证明租金偿付情况和期限的(或与此相关的)所有原始文献。 6.3.6  继续提供服务和协助义务 在管理人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发出启用告知(格式如附件五所示)中所示的启用日期之前,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提供服务,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有权继续收取服务费及报销相应费用。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偿协助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与承租人、保证人、监管部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与资产服务相关的机构或人员等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如存在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名义参与诉讼或其他事务管理的情形),使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可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6.3.7  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授权自启用告知中所示的启用日期正式被终止,但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报销相应费用并获取相应服务报酬的权利除外。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自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正式开始工作之日被免去,但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根据本协议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涉及但不限于承担约定的费用)除外。 6.3.8  告知和公告 管理人和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应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每一位承租人、保证人(如有)告知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情况(告知格式参见本协议附件四,可根据情况作出适当修改); 管理人也可在向前述主体发送的权利完善告知中一并告知委托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 管理人应按照《标准条款》及《计划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将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及启用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6.3.9  资产服务机构更换的费用承担 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解任资产服务机构所发生的: 6.3.9.1  根据本协议第6.3.1款,因管理人向资产服务机构发出解任告知而发生的费用; 6.3.9.2  根据本协议第6.3.5款,因卸任的资产服务机构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交付或提供第6.3.5款所列的资料和财产所发生的费用; 6.3.9.3  根据本协议第6.3.6款,因管理人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发送启用告知而发生的费用; 6.3.9.4  根据本协议第6.3.8款,因管理人和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情况而定)告知每一位承租人、保证人(如有)有关资产服务机构解任情况而发生的费用; 以及 6.3.9.5  管理人、卸任的资产服务机构和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协议拟定的其他费用。 应由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承担(但不涉及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所规定的服务费),管理人以专项计划资产垫付的,有权向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追偿。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其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补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7.2  资产服务机构违约 除前述违约补偿一般原则以外,资产服务机构应补偿管理人或专项计划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7.2.1  资产服务机构违反了其在本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献中所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和规定的义务; 7.2.2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第6.2款的规定转委托的第三方或所授权的代表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7.2.3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于回收款转付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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