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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检测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692973 上传时间:2025-04-03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4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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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检测技术规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献 陕建监总发(2023)056号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     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此后修订时参考。原陕建监总发(2023)044号文献同时作废。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   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 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解决方法解决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从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规定,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1.6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要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陕建施发  (1998)495号文献的规定,向省总站上缴管理费。 2 检测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     2.1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不分从属关系,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者,须试检一年。—年后,经复查合格,发给“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以下称“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未经复查的单位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献开展试检工作。     2.2  “资质证”有效期为四年。省总站每两年复查一次,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可申请复审,合格者持证继续开展检测工作。持证单位要将承揽检测工程的情况、存在问题、解决结果等每半年向省总站书面报告一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及时报告。     2.3  外省、市、自治区的检测单位进入本省境内承担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时,须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发给“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亦须加盖省总站的“备案专用章”,否则,检测报告无效。     2.4  凡具有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业务上受省建设厅领导,具体工作委托省总站实行。     2.5  所有人工地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末取得“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参与人工地基的检测实验、审核、审定以及检测业务的承揽工作。     2.6  “上岗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省总站每年要对持证的检测人员进行审查,重要审查其对工作纪律的遵守及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工作。     2.7  检测站要不断完善检测质量保障体系,要严格按质量程序进行外业检测及内业资料数据的整理及解决工作,做好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保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营。 3 检测项目的实行     3.1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协议应采用省总站统一格式,由本单位持“上岗证”的法定代表人或持“上岗证”法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3.2  人工地基检测站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制订检测方案。     对于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和检测协议额超过八万元的综合检测项目以及未列入标准的地基解决新工艺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案均须到省总站备案。     3.3  对本站承接的所有人工地基检测工程,有关检测站应在检测工程进行前及时以书面或以网络的形式向省总站报告检测工程的名称、地点、地基类型、检测进度计划、检测人员组成情况等,以备省总站随时现场抽查,不准时向省总站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     3.4  各检测站应建立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制度。对大型复杂检测工程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到现场检查一次;单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全过程的现场检查,并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3.5  各检测站在检测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规定,切实做好抽样、检查、计算、分析、评价、结论等工作,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有责任提出检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岩土工程环境变化等问题,并应指出后续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注意事项。     3.6人工地基现场检测应由持“上岗证”的技术人员主持。每个检测现场持“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持“操作证”的人员单独进行现场检测工作。     3.7各检测站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应采用省总站统一印制的封皮,按内容规定和格式编制,并由本站技术负责人签发、盖章,再报省总站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3.8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规定期,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并应将结果报省总站备案。     3.9  各检测站应按国家、行业和本省规定的取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压价、抬价,不许持“上岗证”人员代替非持证人员签订检测协议,更不允许采用变相手段贿赂有关人员。为保证检测质量,维护正常的检测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备案时,省总站要监督收费标准是否与工作量一致。     3.10  检测报告的备案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以下类同),重大工程或复杂工程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各检测单位要将检测报告书及时送省总站备案,不得积压。对备案中发现的工作行为及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以《人工地基检测质量问题告知单》告知检测单位,经检测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返回省总站存档。 4 其  它    4.1  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人工地基的检测及业务承揽工作;为保证检测质量及技术发展,各检测站不得在承揽业务时低价恶性竞争;不得伪造、篡改检测记录及数据。    4.2  对于在检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及个人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解决;同时,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解决。 4.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 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试  行)   一、  总  则     1.0.1  为保证我省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质量,统一检测方法,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试行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之相关条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1.0.3  本规程所称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系指整体人工地基和桩  基工程施工中和完毕后,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与评价,不涉及设计  阶段的实验性检测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质量自检。     1.0.4  本规程合用于本省境内各种桩基和地基解决工程的检测。     1.0.5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 二、基本规定 2.0.1检测单位在进行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具有下列资料:    1.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及该工程地基基础(以及上部结构)设计资料;     2.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中执行的技术  标准、使用的机具性能、质量控制手段及质量指标、施工顺序、施工记录及异常情况说明、施工自检表)。     2.0.2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方案应根据建筑场地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的不同分别编制;对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适当增长检测数量和检测手段,并保证检测质量真实可靠。     2.0.3  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拟定承载力时,应具有可靠的、同等条件的动静对比验证资料,且动静对比验证的桩数不少于3根。     当对动测法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以静载荷实验、抽芯等其它原  位测试方法的检测结果为准。     2.0.4  低应变检测法提供的承载力不能作为评估质量的依据,只能  作为估算值或参考值提出。     2.0.5  各类基桩(含人工挖孔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等,以下类同)以及旋喷桩、后压浆桩、搅拌桩、高压注浆桩等,其桩身质量评价,可采用动测法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检测。     2.0.6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类复合地基质量检测的桩(片)数量应满足有关规定规定,检测时如有10%的桩(片)未达成设计规定期,应加倍抽检;如仍有10%的桩(片)未达成设计规定期,应认定该整体人工地基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必须进行补救解决,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     2.对各类基桩的施工质量(承载力)有异议或进行全面评价时,应采用单桩静载荷实验或可靠的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由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共同拟定,单桩静载荷实验数量—般应不低于1%且不少于3根,高应变法检查数量一般应不低于5%且不少于5根。     3.对以消除地基湿陷性和地基液化为重要目的的检测工程,当有少量测试数据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规定期,可根据建(构)筑的类别和抗震设防类别,结合场地和地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2.0.7  各种复合地基承载力测试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超值产生的因素或增长测试点数进行补测。     2.0.8  对测试数据进行记录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室内实验拟定土壤湿陷性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时,每个天然土层不得少于6组;     2.以标准贯入实验评价砂土液化时,每一重要土层的试样个天然土层不得少于6组;     3.用载荷实验拟定承载能力特性值时,在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3根(片)(50根以内不少于2根),以高应变动测法实验时,在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5%,并不得低于5根。     2.0.9  各种土工实验、载荷实验(如单桩浸水、抗压、抗拔、水平、浅层、深层、复合地基实验等)、动测法、抽芯法及其它检测方法的测试,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     2.0.10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且合法有效。     2.0.11  外商在中国销售的计量器具,应有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型式批准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     2.0.12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锤重应根据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按下表(预估承载力与锤重对照表)选用: 预估承载力与锤重对照表 预估极限承载力Qu(kN) 锤的重量与预估极限承载力的关系 Qu≤3000 锤重> Qu ×1.0% 3000< Qu≤4000 锤重> Qu ×1.1% 4000< Qu≤5000 锤重> Qu ×1.3% 5000< Qu≤7000 锤重> Qu ×1.5%     2.0.13  检测点应具有代表性。除钻孔灌注桩的成孔质量的检查外,  其它地基解决或基桩的检测应在达成有关规定的间隔时间后进行。     2.0.14检测手段及抽样率应根据建(构)筑物类别、重要性、场地复杂限度、桩型、成桩机具、施工工艺和成桩的质量及可靠限度等综合拟定。     2.0.15检测单位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在检测中    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问题,应在检测报告中指出,并应提出相应补    救解决措施、建议和有关注意事宜。 三、各类桩基工程的检测数量和手段     3.0.1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实验进行验收检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和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  内时,不应少于2根。     3.0.2对于大直径(桩径大于800mm的圆桩或长轴大于800mm的椭  圆桩)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凡具有下列条件之—时,应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的完整性和抗压强度以及桩端持力层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1.设计对基桩完整性、混凝土质量有特殊规定。抽检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2.设计对基桩承载力有规定,且终孔后未进行桩端持力层核验的。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3.基桩反射波法低应变动测曲线杂乱无章,不能正常有效地进行桩身完整性分析鉴定期或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或完整性类别为Ⅲ类的桩,对这部分桩应所有检测;     4.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中桩底同向反射信号强烈,桩端持力层的岩土性状(承载力和稳定性)有也许较差时,对于这部分桩应所有抽检;     5.基桩低应变发射波法鉴定完整性类别为Ⅲ类的桩,应所有检测;     6.钻孔抽芯法的桩体岩心采用率不低于90%。     3.0.3  桩径大于800mm的人工挖孔扩底灌注桩、嵌岩桩,其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查报告校核,也可于施工前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23附录D的规定进行深层平板载荷实验拟定端承力参数。抽样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每个柱承台下的单桩抽检数量不得少于一根。     3.0.4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有试桩资料时按试桩结果,无试桩资料时按设计规定)小于10000kN的非端承桩、非扩底桩,满足下列条件并满足高应变法合用范围时,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基桩承载力检测:     1.本规程3.0.1条规定条件以内的工程桩除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实验外,在取得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后,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以此作为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实验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少于5根且不少于总桩数的5%;     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第3.3.5条规定条件以外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5根且不少于总桩数的5%;     3.对于在低应变法检测中发现的桩身完整性有问题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桩身完整性:     4.作为与抗压极限承载力静载荷实验动静对比的桩。 3.0.5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以及地质条件    复杂、成孔质量可靠性低的特殊工程,当混凝土灌注桩桩长≥20m时,    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含孔径、孔斜、沉渣厚度等),检测数量不少于20%。     3.0.6  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    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    他桩基工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或地基条件较为复杂的桩径    大于800mm的人工挖孔灌注桩、嵌岩桩的桩身质量检查应采用钻孔抽芯    或声波透射法进行,抽样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每个桩承台下的单桩    抽检数量不得少于一根;钻芯法岩芯采用率不少于90%。     3.0.7  对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且承受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基桩    工程,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查。     3.0.8  对于夯实扩底灌注桩(复合载体)、后压浆灌注桩(含桩侧、    桩端后压浆)等未列入国家规范标准的基桩工程,工程桩施工前应按有    关规定进行实验性试桩,试桩数量为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50    根以内为2根),其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抽检桩数不    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均    应采用静载荷实验,工程桩的检查桩数在同条件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3根。 四、各类垫层地基工程的检测数量和手段  4.0.1  对土或灰土垫层地基、砂和砂卵石垫层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水坠砂地基、预压地基等,地基承载力的载荷实验检测数量,根据基础形式、地基解决面积分别按以下条件选取:     1.地基解决面积1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增长1点,局限性300 m2按300 m2计,且每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     2.地基解决面积3000 m2以上,且上部荷载较小的单层排架结构的—般工业厂房,每超过1000m2至少增长1点,局限性1000m2按1000m2计。且每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     4.0.2  对于土或灰土垫层地基、砂和砂石垫层地基,应分别采用跟踪检测土或灰土垫层的压实系数和轻型动力触探、干密度检测和重型动力触探等检测垫层的施工质量。检测数量应根据基础形式、地基解决面积不同,按以下条件选取:     1.整片换填地基解决(大基坑)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且单体工程每匹土不少于3点;     2.整片换填地基解决(大基坑)工程,地基解决面积3000 m2以上工程,且上部荷载较小的单层排架结构的一般工业厂房,每300m2至少应有1点,且单体工程每匹土不少于3点;     3.独立基础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     4.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土或灰土垫层压实系数检测可采用环刀法,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深度处;对砂和砂石垫层地基、矿渣垫层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并均应通过现场实验以拟定设计压实系数所相应的贯入度以检测垫层的施工质量。压实系数也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它方法检查,检测数量可参照土或灰土垫层地基检测工作量。     4.0.3  对于强夯地基,应采用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平行对比实验,具体可参照土或灰土垫层地基的检测手段、检测数量进行检测,其取样手段可采用开挖探井的方法,探井深度应达成地基解决深度,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工程,应增长数量,必要时增长检测手段。 五、各类复合地基工程的检测数量和手段     5.0.1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旋喷)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或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等,其承载力检查应采用单桩(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实验,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且单体工程不少于3处,地基解决面积在500m2以上的工程,每超过300m2至少增长1处,局限性300m2,按300m2计。按上述规定拟定的单体工程检测数量超过9处时,可将试桩阶段承载力检测数量包含于检测数量之中。     5.0.2  各类复合地基中的桩身强度以及桩间土岩土性能检测应根  据增强体的类型按下述条款分别采用取桩身试样、动探、标贯以及低应  变动测等方法检测桩身压实系数、密实度和桩身完整性以及桩间土的挤  密效果、湿陷性消除情况等:     1.旋喷桩工程:     当按桩基对待时桩体强度或完整性检测数量及方法与混凝土灌注  桩相同;当按复合地基考虑时,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  数的2%。     2.水泥土搅拌桩工程: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查在成桩28d后,可采用低应变动力检  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工作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10根。     经载荷实验和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检查后对桩身质量有怀疑时,应在成桩28d后用双管单动取样器或其它办法钻取芯样作抗压强度实验,检查数量为0.5%且不少于3根,每根取样部位为桩中心2/3处,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同时,每—重要土层不得少于6组。     3.灰土及素土挤密桩工程:     应检测所有解决深度内的桩身及桩间土的干密度,并将其分别换算为压实系数λc和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ηc,评价桩间土挤密效果、湿陷性消除情况等。     检查的数量:对于一般的工程不应少于桩总数的1%;对重要工程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级)不应少于1.5%。桩身、桩间土取样间距不得大于1.0m,桩间土取样点应位于各挤密单元的形心部位。每探井剖桩数不宜少于3根。     4.振冲碎石桩:     应采用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实验等原位测试方法进行桩身及桩间土的检测,有条件时应对桩间土解决前、后的效果进行对比,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5%且不少于5孔(点);     5.对于振冲密实法解决的砂土地基,宜采用标准贯入实验,动力触探实验及其它测试手段,抽样率按振冲点数的1.5%且不少于5孔(点)。    6.砂石桩工程的质量检查:对桩体可采用动力触探实验,对桩间土可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等方法进行检测,桩间土质量的检测位置应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中心,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2%。     7.CFG桩复合地基:     桩身结构完整性质量检测宜采用低应变动力实验,在同一条件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20%,且不少于10根。     8.碴土桩(柱锤冲扩桩)工程:     碴土桩(柱锤冲扩桩)施工结束后7—14d内,可采用动力触探实验对桩身密实度进行检查,桩间土挤密效果、湿陷性消除情况,应采用开挖探井的方法取桩间土试样检查桩间土的干密度,并换算成挤密系数以及湿陷系数,评价桩间土的压实限度及湿陷性消除情况。其抽查数量为总桩数的2%,且每—单体工程桩身及桩间土总检查点数不应少于6点。     9.灰土井工程:     当灰土井井径小于80cm时,应检测灰土无侧限抗压强度、干密度、    灰土搅拌均匀性等。检测试样可采用井探、钻孔抽芯等方法,其抽样率    应不低于10%,且不少于5个,必要时,应进行载荷实验。当井径大于80cm、形状不规则以及静载实验所需外荷大于2023kN时,可在桩后3—7天内,检测桩身灰土无侧限抗压强度、干密度、压实系数以及灰土搅拌限度等,检测数量为井桩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根,取样部位应位于桩径的2/3处,并沿桩身每50cm一点平行取样。     在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未出台前,桩身灰土无侧限抗压强度平均    值暂按3:7灰土是否达成500kPa、2:8灰土是否达成400kPa评估灰土井    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规定。     5.0.3对暂未列入本规程的地基解决类型,尚应按有关规范、标准    或检测理论结合本地经验与设计单位共同拟定检测方案。 六、基坑支护工程     6.0.1对于基坑支护结构的检测及监测可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    程》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23相关条款执行。 七、附  则     7.0.1  本规程由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7.0.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 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 (暂  行)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及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统—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检测报告基本技术规定,保证检测报告质量,规范检测报告编写格式和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所指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系指人工地基施工  结束后的质量检查检测的技术报告,施工前的实验性技术报告原则上也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编制人工地基质量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以及本地相应规范、规程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检测报告应客观公正地反映建筑场地地基解决情况,勘察设  计中存在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问题和应采用的补救措施以及注意  事项等。     2.0.2  检测报告应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楚、  结论有据、便于使用、宜于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2.0.3  检测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     2.0.4  文字部分其内容应简明实用,重要涉及下列内容:   1.前言;   2.工程概况;   3.自然地理环境和场地水文、工程地质条件;   4.地基解决目的和设计规定;   5.施工概况及自检情况;   6.检测依据;   7.检测手段及检测工作量;   8.检测原理、方法简介;   9.检测资料的分析与评价;   10.检测结论。    2.0.5检测报告图表部分应包含下列内容:   1.检测点平面位置图(示意图);   2.各种原位测试测试成果图、表;   3.各种动力测试原始曲线、分析成果图(表);   4.各种成孔质量检测曲线、成果图表。    2.0.6检测报告附件部分应涉及下列内容:   1.委托任务书、设计变更资料;   2.击实实验报告;   3.施工自检资料、各种自检表;   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检定报告;   5.本工程参与人员结构及上岗证号码表。 3  文字部分     3.0.1  前言:     应说明任务来源、承担检测单位、委托日期、检测日期等。     3.0.2  工程概况:     应交待工程名称、建筑规模(层数、高度)、建筑用途、结构类型、基础形式、采用人工地基种类、地基解决面积。     3.0.3  自然地理环境和场地水文、工程地质条件:     应写明建筑场地自然地理位置、工程勘察单位、勘察时间以及场地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有无不良地质现象,如断层、地裂缝,有无湿陷性及湿陷等级、砂土液化及其等级、地下水类型及水位埋藏深度等。     3.0.4  地基解决目的和设计规定:     地基解决目的及采用的地基解决方法,采用桩基时,应交待桩顶标高、桩径、桩长、混凝土强度等级、总桩数、有无扩大头及扩大头设计参数、重要桩侧及桩端地层性质、承载力情况。采用各类换填地基时,应叙述换填材料、换填厚度、顶面及底面标高、开挖深度,下卧层情况(是否存在软弱地层、承载力指标)。指出设计规定达成的具体指标(如强度、承载力、密实度等)。外放尺寸以及是否满足规范规定等。     3.0.5  施工概况及自检情况:     施工单位及其在施工中执行的技术标准及条款、使用机具的名称及鉴定情况、按设计规定的布桩情况(桩体错位数、错位率、垂直度偏差情况等)、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手段、方法及指标(如对振冲桩来说,其指标为密实电流、填料量、留振时间)、施工顺序(平行线逐点进行或间隔进行等)及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说明(以上内容须经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0.6          检测依据:   检测中所遵循的规范、规程、规定以及版本编号等。     3.0.7  检测手段及检测工作量:     检测中根据地基解决目的、设计规定结合检测依据具体条款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工作量。     3.0.8  检测原理、方法简介:     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原理简介以及采用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器具工作前后工作状况、计量检定情况以及训—量器具编号、检定证书编号等。     3.0.9  检测资料的分析与评价:     全面完整地叙述各种检测方法、检测数据分析、解决的过程、各种指标的记录结果(记录个数、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各参数物理性质直观观测情况,所引用的各种图、表应准确无误。     3.0.10  检测结论:     检测结论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重点说明各检测指标能达成的具体指标,并明确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规程的规定,以及鉴定所依据的规范、规程的具体条款:针对设计、勘察、施工中存在的有也许影响到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问题,应在结论中予以提出,以引起有关方的高度重视;同时,对于后续施工及建筑物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必要提出建议。 4  图表部分     4.0.1  检测点平面位置图(示意图):     检测场地长、宽以及外放尺寸应对的标明;检测点相对坐标(标明尺寸)。     4.0.2  各种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4.0.3  各种动力测试原始曲线、分析成果图(表)。     4.0.4  各种成孔质量检测曲线、成果图表。 5  附  件     5.0.1  委托任务书、设计变更资料。     5.0.2  击实实验报告。     5.0.3  施工自检资料、各种自检表。     5.0.4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检定报告:     各种检测仪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证书。检定证书应由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授权的检定部门检定,生产厂家出厂检定以及非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授权的检定部门的检定无效。外商在中国销售的计量器具,应有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的形式批准及计量合格证明。     5.0.5  本工程参与检测人员结构表:     本工程参与检测人员结构表中应列出本工程所有参与人员的姓名、性别、职(称)务、岗位、上岗证、操作证编号等。     5.0.6  检测报告封皮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印制,各级负责人署名均应手写。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和左上角加盖CMA章后方可送省总站备案。 6  附  则     6.0.1  本规定由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6.0.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对的理解执行荷载实验 每级加荷观测时间等有关问题的告知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     由于现行规范内容对荷载实验表述详简不一,致使有关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执行混乱,出现了观测时间不够、稳定标准拟定错误、实验观测设备安设不规范、观测沉降量偏小、实验结果偏大等问题,对工程失之于安全。为防止上述现象出现,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垫层荷载实验、复合地基荷载实验每级加荷时间不得少于2.5个小时,记录时间间隔按10、10、10、15、15、30、30……等时间间隔进行,在加压前后各记录一次,对的拟定其稳定标准,并按总站统一格式记录。     二、荷载实验数据的采集质量,在很大限度上取决于安装及观测记录质量,决定着实验结果的准确与否。为保证采集数据质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埋设量测沉降用的固定点,应设在离承压板边沿1.0~1.5倍承压板直径或边长(垫层及复合地基)的地方,并保证基准梁不受其它影响发生变形;     2、承重墩或承重墙应设在离承压板边沿1.0~1.5倍承压板直径或边长的地方;     3、试坑开挖时,开挖至实验标高20~30cm时停挖,其剩余土体待设备安装时,在持有操作证的实验人员的指导下开挖,以保持实验土层的原状结构及天然湿度;在试压表面用粗砂或中砂找平时,其厚度不超过20mm,并在实验前进行预压。同时,应防止实验标高土层受长时间的暴晒、雨淋、冻结的影响;     4、基桩荷载实验安装时,有关实验桩、锚桩和基准梁之间的中心距离、记录规定、稳定标准,应执行《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ll06—2023)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23)的有关规定;     5、进行现场实验时应随时绘制草图,观测沉降变化趋势,以拟定加荷情况,随时反映实验装置的安全信息;在内业资料分析时,应进行多种曲线分析判读,以保证所拟定结果的准确性。     各检测单位接此告知后,要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学习土力学的应力、应变固结理论,对的理解承压板在垂直方向及水平方向的应变影响范围,对的理解新老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不同从属关系,学习不同规范规程、手册(GB50007—2023、JGJ106—2023、  JGJ94—94、  JGJ79—2023、GB50025一XXX、GB/T50123—1999、《工程地质手册》第三版[荷载实验部分])及不同部颁规程对同一种荷载实验规定,对的理解其对荷载试  验安装、观测时间规定的精神实质,加强对压缩固结实验理论的理解。同时将上述规定传达给所有持证操作人员,并由项目负责人监督其执行,以保障现场检测数据的采集质量。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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