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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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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修订) 一、概述 原料药或制剂的稳定性是指其保持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特性的能力。稳定性研究是基于对原料药或制剂及其生产工艺的系统研究和理解,通过设计实验获得原料药或制剂的质量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线照射等)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据此为药品的处方、工艺、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复检期的拟定提供支持性信息。 稳定性研究始于药品研发的初期,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本指导原则为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其重要合用于新原料药、新制剂及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的上市申请(NDA/ANDA,New Drug Application/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其他如创新药(NCE,New Chemical Entity)的临床申请(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上市后变更申请(Variation Application)等的稳定性研究,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参照创新药不同临床阶段质量控制研究、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具体规定进行。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证明合理也可采用。 二、稳定性研究的基本思绪 (一)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及实验设计 稳定性研究是原料药或制剂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通过设计一系列的实验来揭示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特性。稳定性实验通常涉及影响因素实验、加速实验和长期实验等。影响因素实验重要是考察原料药和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稳定性,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重要的降解途径及降解产物,并据此为进一步验证所用分析方法的专属性、拟定加速实验的放置条件及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提供参考。加速实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根据实验结果拟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实验及拟定长期实验的放置条件。长期实验则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启动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实验或启动后使用的稳定性实验。 稳定性实验设计应围绕相应的实验目的进行。例如,影响因素实验的光照实验是要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的敏感性,通常应采用去除包装的样品进行实验;如实验结果显示其过度降解,一方面要排除是否因光源照射时引起的周边环境温度升高导致的降解,故可增长避光的平行样品作对照,以消除光线照射之外其他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此外,还应采用有内包装(必要时,甚至是内包装加外包装)的样品进行实验,考察包装对光照的保护作用。 (二)稳定性实验样品的规定及考察项目设立的考虑 稳定性实验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原料药及制剂注册稳定性实验通常应采用至少中试规模批次的样品进行,其合成路线、处方及生产工艺应与商业化生产的产品一致或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的关键工艺环节一致,实验样品的质量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的质量一致;包装容器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 影响因素实验通常只需1个批次的样品;如实验结果不明确,则应加试2个批次样品。加速实验和长期实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的样品进行。 稳定性实验的考察项目应能反映产品质量的变化情况,即在放置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也许影响其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指标,并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的特性。此外,还应根据高湿或高温/低湿等实验条件,增长吸湿增重或失水等项目。 原料药的考察项目通常涉及:性状(外观、旋光度或比旋度等)、酸碱度、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杂质(工艺杂质、降解产物等)、对映异构体、晶型、粒度、干燥失重/水分、含量等。此外,还应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立考察项目;如聚合物的黏度、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等;无菌原料药的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可见异物等。 制剂的考察项目通常涉及:性状(外观)、杂质(降解产物等)、水分和含量等。此外,还应根据剂型的特点设立可以反映其质量特性的指标;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透皮贴剂的释放度,吸入制剂的雾滴(粒)分布,脂质体的包封率及泄漏率等。 此外,制剂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相容性研究的迁移实验和吸附实验,通常是通过在加速和/或长期稳定性实验(注意药品应与包装材料充足接触)增长相应潜在目的浸出物、功能性辅料的含量等检测指标,获得药品中具有的浸出物及包装材料对药物成分的吸附数据;所以,高风险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滴眼剂等)的稳定性实验应考虑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的相容性实验一并设计。相容性研究的具体内容与实验方法,可参照药品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三、原料药的稳定性研究 (一)影响因素实验 影响因素实验是通过给予原料药较为剧烈的实验条件,如高温、高湿、光照、酸、碱、氧化等,考察其在相应条件下的降解情况,以了解实验原料药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也许的降解途径及产生的降解产物,并为包装材料的选择提供参考信息。 影响因素实验通常只需1个批次的样品,实验条件应考虑原料药自身的物理化学稳定性。高温实验一般高于加速实验温度10℃以上(如50℃、60℃等),高湿实验通常采用相对湿度75%或更高(如92.5% RH等),光照实验的总照度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低于200w·hr/m2。此外,还应评估原料药在溶液或混悬液状态、在较宽pH值范围内对水的敏感度(水解)。如实验结果不能明确该原料药对光、湿、热等的敏感性,则应加试2个批次样品进行相应条件的降解实验。 恒湿条件可采用恒温恒湿箱或通过在密闭容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湿度规定,选择NaCl饱和溶液(15.5℃-60℃,75%±1%RH)或KNO3饱和溶液(25℃,92.5%RH)。 可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是国际认可的室外日光标准[ISO 10977(1993)],ID65相称于室内间接日光标准;应滤光除去低于320nm的发射光。也可将样品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冷白荧光灯应具有ISO 10977(1993)所规定的类似输出功率。近紫外荧光灯应具有320~400nm的光谱范围,并在350~370nm有最大发射能量;在320~360nm及360~400nm二个谱带范围的紫外光均应占有显著的比例。 固体原料药样品应取适量放在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分散放置,厚度不超过3mm(疏松原料药厚度可略高些);必要时加透明盖子保护(如挥发、升华等)。液体原料药应放在化学惰性的透明容器中。 考察时间点应基于原料药自身的稳定性及影响因素实验条件下稳定性的变化趋势设立。高温、高湿实验,通常可设定为0天、5天、10天、30天等。如样品在较高的实验条件下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减少相应的实验条件;例如,温度由50℃或60℃减少为40℃,湿度由92.5%RH减少为75%RH等。 (二)加速实验 加速实验及必要时进行的中间条件实验,重要用于评估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如在运送途中也许发生的情况),并为长期实验条件的设立及制剂的处方工艺设计提供依据和支持性信息。 加速实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的样品进行,放置在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实验条件为40℃±2℃/75%RH±5%RH,考察时间为6个月,检测至少涉及初始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实验结果也许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应在实验设计中考虑增长检测时间点,如1.5月,或1、2月。 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实验,当加速实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实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涉及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涉及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原料药如超过了质量标准的规定,即为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 如长期实验的放置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实验。 拟冷藏保存(5℃±3℃)的原料药,加速实验条件为25℃±2℃/60%RH±5%RH。 新原料药或仿制原料药在注册申报时均应涉及至少6个月的实验数据。 此外,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在加速实验的前3个月内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送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1批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长取样检测频度的实验;如前3个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实验。 目前尚无针对冷冻保存(-20℃±5℃)原料药的加速实验的放置条件;研究者可取1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如5℃±3℃或25℃±2℃)条件下进行放置适当时间的实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送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 对拟在-20℃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可参考冷冻保存(-20℃±5℃)的原料药,酌情进行加速实验。 (三)长期实验 长期实验是考察原料药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长期实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的样品进行,放置在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放置条件及考察时间要充足考虑贮藏和使用的整个过程。 长期实验的放置条件通常为25℃±2℃/60%RH±5%RH或30℃±2℃/65%RH±5%RH,考察时间点应能拟定原料药的稳定性情况;如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为12个月以上,检测频率一般为第一年每3个月一次,次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至有效期(复检期)。 注册申报时,新原料药长期实验应涉及至少3个注册批次、12个月的实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复检期)。仿制原料药长期实验应涉及至少3个注册批次、6个月的实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复检期)。 拟冷藏保存原料药的长期实验条件为5℃±3℃。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加速实验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其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根据长期实验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拟定有效期(复检期)。 拟冷冻保存原料药的长期实验条件为-20℃±5℃。对拟冷冻保存的原料药,应根据长期实验放置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拟定其有效期(复检期)。 对拟在-20℃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应在拟定的贮藏条件下进行实验,并根据长期实验放置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拟定其有效期(复检期)。 (四)分析方法及可接受限度 稳定性实验所用的分析方法均需通过方法学验证,各项考察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符合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规定。 安全性相关的质量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有毒理学实验或文献依据,并应能满足制剂工艺及关键质量属性的规定。 (五)结果的分析评估 稳定性研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至少3个批次的原料药实验及稳定性资料的评估(涉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的实验结果),建立合用于将来所有在相似环境条件下生产和包装的所有批次原料药的有效期(复检期)。 假如稳定性数据表白实验原料药的降解与批次间的变异均非常小,从数据上即可明显看出所申请的有效期(复检期)是合理的,此时通常不必进行正式的记录分析,只需陈述省略记录分析的理由即可。假如稳定性数据显示实验原料药有降解趋势,且批次间有一定的变异,则建议通过记录分析的方法拟定其有效期(复检期)。 对也许会随时间变化的定量指标(通常为活性成分的含量、降解产物的水平及其他相关的质量属性等)进行记录分析,具体方法是:将平均曲线的95%单侧置信限与认可标准的相交点所相应的时间点作为有效期(复检期)。假如分析结果表白批次间的变异较小(对每批样品的回归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进行记录检查),即P值>0.25(无显著性差异),最佳将数据合并进行整体分析评估。假如批次间的变异较大(P值≤0.25),则不能合并分析,有效期(复检期)应依据其中最短批次的时间拟定。 能否将数据转换为线性回归分析是由降解反映动力学的性质决定的。通常降解反映动力学可表达为数学的或对数的一次、二次或三次函数关系。各批次及合并批次(适当时)的数据与假定降解直线或曲线拟合限度的好坏,应当用记录方法进行检查。 原则上,原料药的有效期(复检期)应根据长期实验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拟定。如经证明合理,在注册申报时也可依据长期实验条件下获得的实测数据,有限外推得到超过实际观测时间范围外的有效期(复检期)。外推应基于对降解机制全面、准确的分析,涉及加速实验的结果,数学模型的良好拟合及获得的批量规模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等;因外推法假设建立的基础是确信“在观测范围外也存在着与已有数据相同的降解关系”。 (六)稳定性承诺 当申报注册的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涵盖了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则认为无需进行批准后的稳定性承诺;但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诺: 1.假如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实验数据,但尚未至有效期(复检期),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 2.假如递交的资料包含的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实验数据少于3批,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同时补充生产规模批次至少至3批,并进行直到建议有效期(复检期)的长期稳定性研究。 3.假如递交的资料未包含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实验数据(仅为注册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实验数据),则应承诺采用生产规模生产的前3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实验,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 通常承诺批次的长期稳定性实验方案应与申报批次的方案相同。 (七)标签 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在标签上注明原料药的贮藏条件;表述内容应基于对该原料药稳定性信息的全面评估。对不能冷冻的原料药应有特殊的说明。应避免使用如“环境条件”或“室温”这类不确切的表述。 应在容器的标签上注明由稳定性研究得出的有效期(复检期)计算的失效日期(复检日期)。 四、制剂的稳定性研究 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应基于对原料药特性的了解及由原料药的稳定性研究和临床处方研究中获得的实验结果进行设计,并应说明在贮藏过程中也许产生的变化情况及稳定性实验考察项目的设立考虑。 注册申报时应提供至少3个注册批次制剂正式的稳定性研究资料。注册批次制剂的处方和包装应与拟上市产品相同,生产工艺应与拟上市产品相似,质量应与拟上市产品一致,并应符合相同的质量标准。如证明合理,新制剂3个注册批次其中2批必须至少在中试规模下生产,另1批可在较小规模下生产,但必须采用有代表性的关键生产环节。仿制制剂3个注册批次均必须至少在中试规模下生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不同批次的制剂应采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 通常制剂的每一种规格和包装规格均应进行稳定性研究;如经评估认为可行,也可采用括号法或矩阵法稳定性实验设计;括号法或矩阵法建立的基础是实验点的数据可以代替省略点的数据。 此外,在注册申报时,除需递交正式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外,还可提供其他支持性的稳定性数据。 稳定性研究应考察在贮藏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也许影响制剂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项目;内容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微生物学特性,以及稳定剂的含量(如,抗氧剂、抑菌剂)和制剂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等。所用分析方法应通过充足的验证,并能指示制剂的稳定性特性。如在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分析方法发生了变更,则应采用变更前后的两种方法对相同的实验样品进行测定,以确认该方法的变更是否会对稳定性实验结果产生影响。假如方法变更前后的测定结果一致,则可采用变更后的方法进行后续的稳定性实验;假如方法变更前后测定结果差异较大,则应考虑采用两种方法平行测定后续的时间点,并通过对二组实验数据的比较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或是反复进行稳定性实验,获得涉及前段时间点的完整的实验数据。 根据所有的稳定性信息拟定制剂有效期标准的可接受限度。由于有效期标准的限度是在对贮藏期内制剂质量变化情况及所有稳定性信息评估的基础上拟定的,所以有效期标准与放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合理的。如,放行标准与有效期标准中抑菌剂含量限度的差异,是在药物研发阶段依据对拟上市的最终处方(除抑菌剂浓度外)中抑菌剂含量与其有效性之间关系的论证结果拟定的。无论放行标准与有效期标准中抑菌剂的含量限度是否相同或不同,均应采用1批制剂样品进行初步的稳定性实验(增长抑菌剂含量检测),以确认目的有效期时抑菌剂的功效。 (一)光稳定性实验 制剂应完全暴露进行光稳定性实验。必要时,可以直接包装进行实验;如再有必要,可以上市包装进行实验。实验一直做到结果证明该制剂及其包装能足以抵御光照为止。 可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是国际认可的室外日光标准[ISO 10977(1993)],ID65相称于室内间接日光标准;应滤光除去低于320nm的发射光。也可将样品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冷白荧光灯应具有ISO10977(1993)所规定的类似输出功率。近紫外荧光灯应具有320~400nm的光谱范围,并在350~370nm有最大发射能量;在320~360nm及360~400nm二个谱带范围的紫外光均应占有显著的比例。 至少应采用1个申报注册批次的样品进行实验。假如实验结果显示样品对光稳定或者不稳定,采用1个批次的样品进行实验即可;假如1个批次样品的研究结果尚不能确认其对光稳定或者不稳定,则应加试2个批次的样品进行实验。 有些制剂已经证明其内包装完全避光,如铝管或铝罐,一般只需进行制剂的直接暴露实验。有些制剂如输液、皮肤用霜剂等,还应证明其使用时的光稳定性实验。研究者可根据制剂的使用方式,自行考虑设计并进行光稳定性实验。 (二)放置条件 通常,应在一定的放置条件下(在适当的范围内)评估制剂的热稳定性。必要时,考察制剂对湿度的敏感性或潜在的溶剂损失。选择的放置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短应充足考虑制剂的贮藏、运送和使用的整个过程。 必要时,应对配制或稀释后使用的制剂进行稳定性研究,为说明书/标签上的配制、贮藏条件和配制或稀释后的使用期限提供依据。申报注册批次在长期实验开始和结束时,均应进行配制和稀释后建议的使用期限的稳定性实验,该实验作为正式稳定性实验的一部分。 对易发生相分离、黏度减小、沉淀或聚集的制剂,还应考虑进行低温或冻融实验。低温实验和冻融实验均应涉及三次循环,低温实验的每次循环是先于2~8℃放置2天,再在40℃放置2天,取样检测。冻融实验的每次循环是先于-20~-10℃放置2天,再在40℃放置2天,取样检测。 加速及长期实验的放置条件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 最短时间 长期实验 25℃±2℃/60%RH±5%RH或30℃±2℃/65%RH±5%RH 新制剂12个月 仿制制剂6个月 中间实验 30℃±2℃/65%RH±5%RH 6个月 加速实验 40℃±2℃/75%RH±5%RH 6个月 加速实验的放置条件为40℃±2℃/75%RH±5%RH,考察时间为6个月,检测至少涉及初始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实验结果也许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应在实验设计中考虑增长检测时间点,如1.5月,或1、2月。 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实验,当加速实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实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涉及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涉及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制剂质量的“显著变化”定义为: 1.含量与初始值相差5%,或用生物或免疫法测定期效价不符合规定。 2.任何降解产物超过有效期标准规定的限度。 3.外观、物理性质、功能性实验(如:颜色、相分离、再分散性、沉淀或聚集、硬度、每揿剂量)不符合有效期标准的规定。一些物理性质(如:栓剂变软、霜剂熔化)的变化也许会在加速实验条件下出现; 此外,对某些剂型,“显著变化”还涉及: 1.pH值不符合规定; 2.12个剂量单位的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如长期实验的放置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实验。 长期实验的放置条件通常为25℃±2℃/60%RH±5%RH或30℃±2℃/65%RH±5%RH;考察时间点应能拟定制剂的稳定性情况。对建议的有效期至少为12个月的制剂,检测频率一般为第一年每3个月一次,次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建议的有效期。 注册申报时,新制剂长期实验应涉及至少3个注册批次、12个月的实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仿制制剂长期实验应涉及至少3个注册批次、6个月的实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 (三)非渗透性或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制剂 对采用非渗透性容器包装的药物制剂,可不考虑药物对湿度的敏感性或也许的溶剂损失;由于非渗透性容器具有防潮及溶剂通过的永久屏障。因此,包装在非渗透性容器中的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可在任何湿度下进行。 对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水溶液制剂,除评估该制剂的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稳定性外,还应评估其潜在的失水性。失水性实验是将制剂样品放置在下表所列的低相对湿度条件下进行,以证明其可以放在低相对湿度的环境中。 对非水或溶剂型基质的药物,可建立其他可比的方法进行实验,并应说明所建方法的合理性。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 最短时间 长期实验 25℃±2℃/40%RH±5%RH或30℃±2℃/35%RH±5%RH 新制剂12个月 仿制制剂6个月 中间实验 30℃±2℃/ 65%RH±5%RH 6个月 加速实验 40℃±2℃/不超过(NMT)25%RH 6个月 长期实验是在25℃±2℃/40%RH±5%RH或是在30℃±2℃/35%RH±5%RH条件下进行,由研究者自行决定。 假如以30℃±2℃/35%RH±5%RH为长期实验条件,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实验。 假如在25℃±2℃/4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实验,而在加速放置条件下6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发生了除失水外的质量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实验,以评估30℃温度对质量的影响。假如在加速实验放置条件下,仅失水一项发生了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中间条件实验;但应有数据证明制剂在建议的有效期内贮藏于25℃/40%RH条件下无明显失水。 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制剂,在40℃、不超过25%RH条件下放置3个月,失水量与初始值相差5%,即认为有显著变化。但对小容量(≤1mL)或单剂量包装的制剂,在40℃、不超过25%RH条件下放置3个月,失水5%或以上是可以接受的。 此外,也可以采用另一种方法进行下表推荐的参比相对湿度条件下的失水研究(涉及长期实验和加速实验)。即在高湿条件下进行稳定性实验,然后通过计算算出参比相对湿度时的失水率。具体方法就是通过实验测定包装容器的渗透因子,或如下例所示,由计算得到的同一温度下不同湿度的失水率之比得出包装容器的渗透因子。包装容器的渗透因子可由采用该包装的制剂在最差情况下(如:系列浓度中最稀的浓度规格)的测定结果得出。 失水测定方法实例: 对装在特定包装容器、大小尺寸、装量的制剂,计算其在参比相对湿度下失水率的方法:用在相同温度下和实测相对湿度下测得的失水率与下表中的失水率之比相乘。前提是应能证明在贮藏过程中实测时的相对湿度与失水率呈线性关系。 例如,计算40℃温度下、不超过25%RH时的失水率,就是将75%RH时测得的失水率乘以3(相应的失水率之比)。 实测时的相对湿度 参比相对湿度 特定温度下失水率之比 60%RH 25%RH 1.9 60%RH 40%RH 1.5 65% 35%RH 1.9 75%RH 25%RH 3.0 除上表外其他相对湿度条件下的失水率之比,如有充足的证据,也可采用。 (四)拟冷藏的制剂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最短时间 长期实验 5℃±3℃ 12个月 加速实验 25℃±2℃/60%RH±5%RH 6个月 拟冷藏制剂如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也应进行适当温度条件下的低湿实验,以评估其失水情况。 对拟冷藏保存的制剂,如在加速实验的前3个月内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送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1批制剂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长取样检测频度的实验;如前3个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实验,不必继续进行至6个月。 拟冷藏保存制剂的长期实验条件为5℃±3℃。对拟冷藏保存的制剂,如加速实验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其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有效期应根据长期放置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拟定。 (五)拟冷冻贮藏的制剂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最短时间 长期实验 -20℃±5℃ 12个月 拟冷冻保存制剂的长期实验条件为-20℃±5℃。对拟冷冻贮藏的制剂,有效期应根据长期放置条件下实际实验时间的数据拟定。虽然未规定拟冷冻贮藏制剂的加速实验条件,仍应对1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下(如:5℃±3℃或25℃±2℃)进行放置适当时间的实验,以了解短期偏离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对该制剂质量的影响。 对拟在-20℃以下贮藏的制剂,可参考冷冻保存(-20℃±5℃)的制剂,酌情进行加速实验;其应在拟定的贮藏条件下进行长期实验,并根据长期放置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拟定有效期。 (六)分析方法及可接受限度 稳定性实验所用的分析方法均需通过方法学验证,各项考察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符合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规定。 安全性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有毒理学实验或文献的依据,与剂型相关的关键质量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符合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规定。 (七)结果的分析评估 注册申报时应系统陈述并评估制剂的稳定性信息,涉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的实验结果,以及制剂的特殊质量属性(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等)。 稳定性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根据至少3个批次制剂的实验结果,拟定将来所有在相似环境条件下生产和包装的制剂的有效期和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说明。 因稳定性实验样品批次间数据的变异限度会影响将来生产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质量标准的把握度,故应依据实验样品的降解及批次间的变异限度,对稳定性实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假如稳定性数据表白实验制剂的降解与批次间的变异均非常小,从数据上即可明显看出所申请的有效期是合理的,此时通常不必进行正式的记录分析,只需陈述省略记录分析的理由即可。假如稳定性数据显示实验制剂有降解趋势,且批次间有一定的变异,则建议通过记录分析的方法拟定其有效期。 对也许会随时间变化的定量指标进行记录分析,具体方法是:将平均曲线的95%单侧/双侧置信限与认可标准的相交点所相应的时间点作为有效期。假如分析结果表白批次间的变异较小(对每批样品的回归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进行记录检查),即P值>0.25(无显著性差异),最佳将数据合并进行整体分析评估。假如批次间的变异较大(P值≤0.25),则不能合并分析,有效期应依据其中最短批次的时间拟定。 能否将数据转换为线性回归分析是由降解反映动力学的性质决定的。通常降解反映动力学可表达为数学的或对数的一次、二次或三次函数关系。各批次及合并批次(适当时)的数据与假定降解直线或曲线拟合限度的好坏,应当用记录方法进行检查。 原则上,制剂的有效期应根据长期实验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拟定。如经证明合理,在注册申报阶段也可依据长期实验条件下获得的实测数据,有限外推得到超过实际观测时间范围外的有效期。外推应基于对降解机制全面、准确的分析,涉及加速实验的结果,数学模型的良好拟合及获得的批量规模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等;因外推法假设建立的基础是确信“在观测范围外也存在着与已有数据相同的降解关系”。 进行评估的定量指标不仅应考虑活性成分的含量,还应考虑降解产物的水平和其他有关的质量属性。必要时,还应关注质量平衡情况、稳定性差异和降解特性。 (八)稳定性承诺 当申报注册的3个生产批次制剂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涵盖了建议的有效期,则认为无需进行批准后的稳定性承诺;但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诺: 1.假如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实验数据,但尚未至有效期,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有效期。 2.假如递交的资料包含的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实验数据少于3批,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现有批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实验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同时补充生产规模批次至少至3批,进行直到建议有效期的长期实验并进行6个月的加速实验。 3.假如递交的资料未包含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实验数据(仅为注册批次样品的稳定性实验数据),则应承诺采用生产规模生产的前3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实验,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并进行6个月的加速实验。 通常承诺批次的稳定性实验方案应与申报批次的方案相同。 此外,需注意:申报注册批次加速实验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需进行中间条件实验,承诺批次可进行中间条件实验,也可进行加速实验;然而,假如承诺批次加速实验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还需进行中间条件实验。 (九)说明书/标签 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在说明书/标签上注明制剂的贮藏条件;表述内容应基于对该制剂稳定性信息的全面评估。对不能冷冻的制剂应有特殊的说明。应避免使用如“环境条件”或“室温”这类不确切的表述。 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条件直接反映制剂的稳定性;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标签上。 五、名词解释 1.加速实验(Accelerated testing) 加速实验是采用超过贮藏条件的实验设计来加速原料药或制剂的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的实验,是正式稳定性研究的一部分。 加速实验数据还可用于评估在非加速条件下更长时间的化学变化,以及在短期偏离标签上注明的贮藏条件(如运送过程中)时对质量产生的影响;但是,加速实验结果有时不能预测物理变化。 2.中间实验或中间条件实验(Intermediate testing) 中间实验是为拟在25℃下长期贮藏的原料药或制剂设计的在30℃/65%RH条件下进行的实验,目的是适当加速原料药或制剂的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 3.长期实验(Long-term testing) 长期实验是为拟定在标签上建议(或批准)的有效期(复检期)进行的,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 4.正式的稳定性研究(Formal stability studies) 正式的稳定性研究是用申报注册和/或承诺批次按照递交的稳定性方案进行的长期和加速(或中间)实验,目的是建立或拟定原料药和制剂的有效期(复检期)。 5.括号法(Bracketing) 括号法是一种稳定性实验方案的简略设计方法;它仅对某些处在设计因素极端点的样品(如,规格、包装规格等)进行所有时间点的完整实验。此设计假定是极端样品的稳定性可以代表中间样品的稳定性。当进行实验的是一系列规格的制剂,假如各个规格的组成相同或非常相近(将相似的颗粒压成不同片重的系列规格片剂,或将相同组分填充于不同体积的空胶囊中的不同填充量的系列规格胶囊剂),即可采用括号法设计。括号法还合用于装在不同大小的容器中或容器大小相同装量不同的系列制剂。 6.矩阵法(Matrixing) 矩阵法是一种稳定性实验方案的简略设计方法;其是在指定的取样时间点,只需从所有因子组合的总样品数中取出一组进行测定;在随后的取样时间点,则测定所有因子组合的总样品中的另一组样品。此设计假定是在特定期间点被测定的每一组样品的稳定性均具有代表性。矩阵法设计应考虑相同制剂样品间的各种差异;如,不同批次、不同规格、材质相同大小不同的包装容器,某些情况下也许是包装容器不同。 7.气候带(Climatic zones) 依据W.Grimm提出的概念(Drugs Made in Germany, 28:196-202, 1985 and 29:39-47. 1986),根据年度气候条件,将全球分为4个气候带。 气候带Ⅰ: 温带       21℃ 45%RH 气候带Ⅱ: 亚热带    25℃ 60%RH 气候带Ⅲ: 干热       30℃ 35%RH 气候带ⅣA:湿热       30℃ 65%RH 气候带ⅣB:非常湿热 30℃ 75%RH 因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定国际协调会议(ICH)三个地区仅包含了气候带Ⅰ和气候带Ⅱ,故在1993年10月协调的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中设定长期实验的放置条件为25℃±2℃/60%RH±5%RH;后因ICH国家/地区的药品生产公司的产品普遍在全球多种气候的国家或地区上市,ICH于2023年2月修订了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Q1A/R2)中长期实验的放置条件,由25℃±2℃/60%RH±5%RH调整为25℃±2℃/60%RH±5%RH或30℃±2℃/65%RH±5%RH。 8.中试规模批次(Pilot scale batch) 按照模拟生产规模生产的原料药或制剂批次。对固体口服制剂,中试规模一般至少是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 9.注册批次(Primary batch) 用于正式稳定性研究的原料药或制剂批次,其稳定性数据在注册申报时可分别用于建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效期(复检期)。原料药申报批次均至少是中试规模;新制剂3个批次中至少2个批次是中试规模,另1个批次的规模可小一些,但必须采用有代表性的关键生产环节;仿制制剂申报批次均至少是中试规模。注册批次也可以是生产批次。 10.生产批次(Production batch) 使用申报时确认的生产厂房及生产设备,以生产规模生产的原料药或制剂批次。 11.承诺批次(Commitment batch) 注册申报时承诺的在获得批准后开始进行或继续完毕稳定性研究的原料药或制剂的生产规模批次。 12.包装容器系统(Container closure system) 用于盛装和保护制剂的包装总和,涉及内包装(初级包装)和外包装(次级包装);外包装是为给制剂提供进一步的保护。包装系统(Packaging system)相称于包装容器系统。 13.非渗透性容器(Impermeable container) 非渗透性容器是指对气体或溶剂通过具有永久性屏障的容器。如,半固体(制剂)的密封铝管,溶液剂的密封玻璃安瓿等。 14.半渗透性容器(Semi-permeable container) 半渗透性容器是指可防止溶质损失,但允许溶剂特别是水通过的容器。溶剂的渗透机制是被容器的内侧表面吸取,然后扩散进入容器材料,再从外侧表面解吸附;渗透是通过度压梯度完毕的。半渗透性容器涉及塑料软袋和半刚性塑料袋、低密度聚乙烯(LDPE)大容量非肠道制剂袋(LVPs),以及低密度聚乙烯安瓿、瓶、小瓶等。 15.有效期(Expiration dating period) 在此期间内,只要原料药或制剂在容器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存,就能符合批准的有效期标准。 16.失效日期(Expiration date) 通常失效日期是制剂容器标签上注明的日期,含义是在此日期前,该制剂只要放置在规定的条件下,预期其质量将保持并符合批准的有效期标准;但在此日期后,药品将不能使用。失效日期为生产日期与有效期的加和;例如,有效期为2年,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失效日期即为2023年1月10日。 17.复检期(Re-test period) 通常对多数已知不稳定的生物技术/生物原料药和某些抗生素,建立确认的是有效期,而对多数较稳定的化学原料药,建立确认的实为复检期。复检期是在此期间内,只要原料药保存于规定的条件下,就认为其符合质量标准,并可用于生产相应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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