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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解读.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690410 上传时间:2025-04-03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68.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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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药品GSP)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对公司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药品GSP附录属于规范性附录类别,是药品GSP内容不可分割的部分,可以视为药品GSP正文的附加条款,与药品GSP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新修订药品GSP采用了正文加附录,正文相对固定,附录根据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动态追加的形式来发布。这是国际上有关技术标准(如欧盟GMP、GDP)的通行做法。 2023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京召开新修订药品GSP修订工作启动会,会上对每个附录的起草编写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由部分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附录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借鉴了WHO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和调查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的基础上,附录(初稿)于2023年初完毕。后通过多次组织专家对附录(初稿)进行研究,到2023年末,拟定了待首批的这5个附录。2023年,5个附录经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后,总局两次组织部分药品GSP专家,对5个附录进行最后的修订后形成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二、起草思绪 在药品GSP的修订中,以目前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发展和技术应用为基础,充足学习和借鉴国际药品流通领域先进的质量控制手段和技术,对药品经营公司在供应链全程温度有效控制和实时监测、冷链质量控制、计算机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由于目前我国药品流通行业整体管理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少、公司规模偏小、行业集约化限度较低,对于新修订药品GSP提出的新的管理措施、新的技术规定理解及实行上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有必要借鉴我国药品GMP以及国际通行的规范编制方式,对于一些专业化限度高、技术应用先进、管理控制严格、流程作业标准化的专项内容,以附录的形式进行具体、统一、准确、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新修订药品GSP新引入的各项质量控制手段在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特别是药品质量高风险环节能得到对的的实行和应用,切实起到“防范质量风险、杜绝质量事故”的实行目的。GSP的修订目的就是“全面推动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修订目的。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行公司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送。 三、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送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连续发展,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大大提高,对医药产品的物流链过程的规定也逐步提高,特别是需要冷藏或冷冻保存的药品。冷藏、冷冻药品属于温度敏感性药品,在药品质量控制中具有高风险、专业化限度高、操作标准严格、设施设备专业等特点。数年的管理实践表白,这类药品在收货、验收、储存、养护、运送等环节以及各环节的衔接上,稍有疏漏都会导致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必须采用最细致的制度、最先进的技术和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附录《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送管理》共13条,是我国药品流通过程中第一个全面、系统、全供应链实行质量控制的管理标准,对冷链药品的物流过程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冷链药品的设施设备配置、人员条件、制度建设、质量追溯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规定,明确了冷库、冷藏车及冷藏箱的技术指标,细化了操作规程,强调了人员培训,是药品经营公司开展冷链药品储存、运送管理的基本准则和操作标准。 1.药品冷链概述 根据《物流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定义冷链:根据物品特性,为保持其品质而采用的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始终处在低温状态的物流网络。《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8577-2023)冷链物流:以冷冻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在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8842-2023)定义药品冷链物流:采用专用设施设备,使冷藏药品在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温度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物流过程。 药品的冷链物流不仅仅是技术专业问题,更是关系药品安全、质量的问题。全程冷链是冷藏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无论是生产、出厂、运送、储存、终端都需要冷链保障。不能“断链”,是冷链物流最基本的原则;但由于药品冷链物流在我国发展较晚,管理机制欠缺,市场缺口较大,装备局限性,各种运送形式同时存在,经营比较混杂,各医药物流公司冷链过程控制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许多需冷藏药品从出厂一直到患者使用的整个链条上,经常出现“冷链不成链”或“断链”现象,严重威胁到药品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冷藏药品的规范管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药品生产公司、药品经营公司、使用单位十分关注的问题。 00版GSP及其细则中规定“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公司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规定,设立不同温、湿度 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 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四十六条对有温度规定的药品的运送,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用必要的保温或冷藏设施”。为配合《疫苗流通和防止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行,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组织编写了《疫苗储存和运送管理规范》。2023年《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8842-2023)对外颁布,该标准规定了冷藏药品物流过程中的基本规定,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发货,运送,温度监测和控制,贮存、运送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合用于冷藏药品在生产与流通过程中的物流运作管理。该标准的制定将会对生物医药冷链物流带来巨大影响,促进药品冷链物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但其是推荐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而附录《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送管理》具有强制性,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药品冷链进行监管,实现冷藏药品在流通环节的有效监控,保证产品品质及安全在流通环节有据可依;另一方面,标准化的药品冷链物流将提高医药流通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通过优胜劣汰提高行业集中度,形成药品冷链规模经营,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2.附录解读: 冷链的全过程监管【第一条 公司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在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送等环节,根据药品包装标示的贮藏规定,采用通过验证确认的设施设备、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对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状况、运送过程中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控制,保证药品的储运环境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其涵盖了药品冷链全过程使冷链管理真正成为一个闭合的整体控制过程。 GB/T 28842-2023定义冷处:温度符合2-10℃的贮存运送条件。冷冻:温度符合-25~-10℃贮存运送条件。“冷处”的温度设定依据来自中国药典,明确规定为2-10℃;“冷冻”的温度设定,在我国药典凡例及制剂通则中均未明确规定温度范围,但在药典各论中也有部分品种采用“冷冻”保存,如酒石酸长春瑞滨和硫酸长春地辛的贮存均为“遮光,密封,冷冻保存”,也有个别品种规定按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具体冷冻温度贮存,如重组人胰岛素规定为“遮光,密闭,在-15℃以下保存”。“冷冻”的温度设定,来自于美国药典<1079>中“药品良好存贮和运送规范”。国标:4基本规定4. 1冷藏药品在生产与流通过程中的温度应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内。4. 2应配备保证冷藏药品温度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送工具。4. 3应采用信息技术和设备,提供温度监控记录,保证冷藏药品在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温度可追溯。4. 4应制定保证温度规定的管理制度及温度异常应急解决预案。4. 5需要委托贮存或运送冷藏药品的单位,应对受托方的冷链条件进行查验,签订协议时应明确药品在贮存运送和配送过程中的温度规定。 设施设备【GSP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互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第四十九条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规定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规定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备。】附录【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运设施设备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一) 冷库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冷库具有自动调控温湿度的功能,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二)按照公司经营需要,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储存、包装材料预冷、装箱发货、待解决药品存放等区域,并有明显标示。验收、储存、拆零、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必须在冷库内完毕。】《冷库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72-2023)冷库: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群,涉及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GSP第五十一条 运送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送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规定。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附录(三)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其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冷藏车厢具有防水、密闭、耐腐蚀等性能, 车厢内部留有保证气流充足循环的空间。(四)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国标关于10冷藏药品贮存、运送的设施设备中还涉及:10. 4冷藏车应符合QC/T 449的规定和规定,并应具有独立制冷(制热)系统、自动温度监控记录功能,实行实时温度监测。《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实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449一2023)规定了保温车、冷藏车的技术规定、实验方法、检查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书及随车文献、运送、储存。《药品冷藏箱》(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0086-2023)规定了药品冷藏箱(以下简称冷藏箱)的重要技术规定、实验方法、检查规则、标志、运送、贮存等规定。本标准合用于容积为600L以下,箱内温度范困为2℃一14℃电机驱动压缩式全封闭型制冷系统的冷藏箱,该产品供医药卫生、科研部门储存药品和生物制品。冷藏箱为可制冷,而保温箱为蓄冷型。现市场上常用冷藏箱为2-8℃或10℃。【附录(五)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送设施设备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和运送过程中的温度数据,并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录的监测数据。(六)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监控报警可分为高低温报警、断电报警、故障报警、冷库现场和远程值班室同步声光报警、中央监控器屏幕报警和手机短信报警等。 验证【GSP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送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验证。】【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范》和相关附录的规定,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验证,并依据验证拟定的参数和条件,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规程】国标10.5对于使用的冷藏车,要进行空载温度分布验证,达成规定后方可投人使用。正式使用后,要进行冷藏车配送在途(满载)温度分布验证。根据冷藏车温度分布验证结果,制定冷藏车使用操作细则,明确装车规定、货品摆放位置及注意事项。10. 6在用的冷藏车辆每年在极端温度环境下进行在途温度验证。 收货流程【GSP第七十四条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送方式及运送过程的温度记录、运送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规定的应当拒收。  第七十五条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规定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规定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立状态标志,告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附录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冷藏、冷冻药品进行收货检查。(一)检查运送药品的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是否符合规定,对未按规定运送的,应当拒收。(二)查看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到货时温度数据,导出、保存并查验运送过程的温度记录,确认运送全过程温度状况是否符合规定。(三)符合规定的,将药品放置在符合温度规定的待验区域待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将药品隔离存放于符合温度规定的环境中,并报质量管理部门解决。(四)收货须做好记录,内容涉及:药品名称、数量、生产公司、发货单位、运送单位、发运地点、启运时间、运送工具、到货时间、到货温度、收货人员等。(五)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同时检查退货方提供的温度控制说明文献和售出期间温度控制的相关数据。对于不能提供文献、数据,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解决。】国标特别提出5. 1冷藏药品的收货区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上规定的贮存温度规定而设立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或在阴凉处,不得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他周边环境温度也许会提高的位置。有部分地方标准提出收货和验收的时间应控制在冷藏30分钟和冷冻15分钟,但公司对其争议较大。 储存和养护流程[附录:第五条 储存、运送过程中,冷藏、冷冻药品的码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冷库内药品的堆垛间距,药品与地面、墙壁、库顶部的间距符合《规范》的规定;冷库内制冷机组出风口100厘米范围内,以及高于冷风机出风口的位置,不得码放药品。(二)冷藏车厢内,药品与厢内前板距离不小于10厘米,与后板、侧板、底板间距不小于5厘米,药品码放高度不得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保证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第六条 公司应当由专人负责对在库储存的冷藏、冷冻药品进行重点养护检查。药品储存环境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应当及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调控,防止温湿度超标对药品质量导致影响。】 出库和运送环节【GSP第一百零一条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规定:(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成相应的温度规定;(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毕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营状态,达成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送记录,内容涉及运送工具和启运时间等。]【附录第八条 使用冷藏箱、保温箱运送冷藏药品的,应当按照通过验证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药品包装和装箱的操作。(一)装箱前将冷藏箱、保温箱预热或预冷至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范围内。(二)按照验证拟定的条件,在保温箱内合理配备与温度控制及运送时限相适应的蓄冷剂。(三)保温箱内使用隔热装置将药品与低温蓄冷剂进行隔离。(四)药品装箱后,冷藏箱启动动力电源和温度监测设备,保温箱启动温度监测设备,检查设备运营正常后,将箱体密闭。第九条 使用冷藏车运送冷藏、冷冻药品的,启运前应当按照通过验证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一)提前打开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将车厢内预热或预冷至规定的温度。(二)开始装车时关闭温度调控设备,并尽快完毕药品装车。(三)药品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厢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并上锁。(四)启动温度调控设备,检查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运营状况,运营正常方可启运。】国标在此环节专门指出:冷藏药品的发货、装载区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上规定的贮存温度规定而设立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或在阴凉处,不允许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他周边环境温度也许会提高的位置;装载冷藏药品时,冷藏车或冷藏(保温)箱应预冷至符合药品贮存运送温度,应在规定期间内完毕装运,与冷藏(保温)箱配套的蓄能剂应满足冷藏药品温度的规定。运送。附录规定冷藏车在遇冷到需要的温度后,打开车门装车时,应当关闭温度调控设备,因素是冷机具有循环风,开门后会把外界的空气吸进车厢,加快车厢温度上升,并形成雾化影响作业和加速冷机凝霜。 【GSP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规定,在运送过程中采用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运送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导致影响。第一百零八条 在冷藏、冷冻药品运送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附录第七条 公司运送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送距离、运送时间、温度规定、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送工具和温控方式,保证运送过程中温度控制符合规定。冷藏、冷冻药品运送过程中,应当实时采集、记录、传送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运送过程中温度超过规定范围时,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应当实时发出报警指令,由相关人员查明因素,及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调控。】由于冷藏药品运送过程中的保温措施受到药品贮存温度、运送时间、运送路程、运送方式、环境温度、药品数量、包装体积、保温箱性能等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保温箱在国家和行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各地使用的保温箱保温板材不同样,蓄冷剂不同样,配置方式不同样,导致其保温性能不同样。所以现阶段无法统一来拟定什么状况下可以使用保温箱运送、什么状况下可以使用冷藏车运送。各冷链物流单位应根据自身所使用的保温箱做性能测试,在支持的范围内执行运送,由下游单位接受药品时执行严格的检测。国标指出:8. 2采用冷藏(保温)箱运送冷藏药品时,冷藏(保温)箱上应注明贮存条件、启运时间、保温时限、特殊注意事项或运送警示。8. 3应制定冷藏药品发运流程。发运流程内容涉及运送前告知、运送方式、线路、联系人、异常解决方案等。8. 4运送人员出行前应对冷藏车及冷藏车的制冷设备、温度记录显示仪进行检查,要保证所有的设施设备正常并符合温度规定。在运送过程中,要及时查看温度记录显示仪,如出现温度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处置。8. 5冷藏车在运送途中要对温度进行实时监测,数据应可导出或上传且不可更改。温度记录应当随药品移交收货方。8. 6采用冷藏(保温)箱运送时,根据冷藏(保温)箱的性能验证结果,在冷藏(保温)箱支持的、符合药品贮存条件的保温时间内送达。8. 7冷藏药品运送及配送时,要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运送及配送途中不得启动冷藏(保温)箱,保证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冷链运送及配送。 关于温度监控,对冷藏箱温度的监控可采用的办法涉及:1.温度记录仪,对箱内冷链情况的全程监测,有效记录冷链运送过程中的温度情况,可连接电脑导出数据。2.可选配RFID温度标签,通过GPRS无线传输实时监控数据。3.可选配GPRS无线温度记录仪,对冷藏箱内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无需电源,通过GPRS网络将采集数据传输到使用电脑,实现冷链运送过程中温湿度的全程监控。贴有射频辨认RFID标签的冷链箱,如同有了一张电子“身份证”。“身份证”可以记录货品所有的信息,其中涉及货品的实时温度信息。应用该标签时无需打开冷链周转箱,外面的读写器能通过无线射频自动读取冷链箱内的货品温度记录数据,冷链不会断掉,并且可以随时了解产品在途温度。在国标里指出:9冷藏药品的温度监测和控制9. 1冷藏药品在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发货、运送过程中应进行温度监控,可采用温度记录仪、温度电子标签、温湿度监控仪等温度记录设备或温度检测材料。9. 2手工记录的温度监测数据应保存原始单据,自动温度监测数据可读取存档。9. 3冷库温度记录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 min/次,冷藏车的温度记录间隔时间不超过10 min/次,冷藏(保温)箱的温度不能超过药品贮存规定。9. 4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临界状态下报警,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并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9. 5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设定值:冷处应在3~7℃范围内,冷冻应在一23℃~12℃范围内。【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送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对运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紧急情况,可以及时采用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情况导致的温度失控。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涉及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职责、设施设备、外部协作资源、应急措施等内容,并不断加以完善和优化。】 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送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关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国标具体指出:11. 1应配备与药品冷链管理、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11.2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养护人员应通过相应培训,熟悉冷链基础知识、所经营冷藏药品的温(湿)度敏感性特点、产品分销特点等冷链管理内容。11.3从事冷藏药品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发货、运送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药品的贮存、运送、突发状况应急解决等业务培训。11.4冷藏(保温)箱的操作、使用、维护等人员应通过产品温(湿)度敏感性特点、箱体合用条件、蓄冷剂预冷条件等专业知识的培训。11.5冷链管理中所涉及的计算机系统、温度记录仪的使用等,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11.6应建立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有效性和充足性的评估。11.7参与冷链验证的人员应通过有关培训。 委托运送【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运送冷藏、冷冻药品时,应当保证委托运送过程符合《规范》及本附录相关规定。(一)索取承运单位的运送资质文献、运送设施设备和监测系统证明及验证文献、承运人员资质证明、运送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等相关资料。(二)对承运方的运送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运送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计,审计报告存档备查。(三)承运单位冷藏、冷冻运送设施设备及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证的,不得委托运送。(四)与承运方签订委托运送协议,内容涉及承运方制定并执行符合规定的运送标准操作规程,对运送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的规定,明确在途时限以及运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五)根据承运方的资质和条件,必要时对承运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温湿度自动监测 温湿度控制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基本条件,而温湿度自动监测以及数据的实时采集和记录,是做好温湿度控制的前提和保障。药品GSP对药品储存运送环境温湿度实行自动监测,是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在药品储运过程的第一次应用,也是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科学、有效的温湿度监测管理技术,保证温湿度控制的全程化、全天候及真实性的有效手段。这一技术的应用,将彻底改变我国药品经营公司普遍存在的库房空调不开、温度无控制、监测数据造假、药品质量无保障、运送过程无控制、冷链药品管理高风险的状况。附录《温湿度自动监测》共17条,对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功能、数据安全管理、风险预警与应急、系统安装与操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系统的硬件组成、测点精度和布点密度,强调了系统的独立性,防止因断电等故障因素影响系统正常运营或导致数据丢失。对于测点的安装位置、校准以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系统各项功能的有效实现和药品温湿度数据的有效追溯。 1.药品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概述 药品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系统一般由管理主机、测点终端、运营软件等组成,通过主服务器实时显示和监测各监测点的温湿度状况,自动记录温湿度实际数值,实现药品储存、运送温湿度环境的24小时自动连续实时监测。其重要具有以下功能::通过各类不同功能模块的监测终端组件(仓储监测终端、车载监测终端、冷藏箱监测终端等),构建一体化、全过程温湿度监测体系;数据解决软件可实现软件界面简洁,各测点数据显示清楚,直观;软件24小时智能接受各点位采集器的数据,可动态显示、记录、储存各监测终端的实时监测数据;数据双重储存所有监测数据,在公司端监测管理机自动进行储存并上传管理电脑再次储存,保证数据储存的安全性;生成与储存的数据为专属模式,对数据的查询、管理等操作必须通过用户名、密码及密钥,加强了数据管理的安全性;按权限设定向指定用户开放数据查询端口,用户可通过短信指令远程查询当前的温湿度值等参数;通过断点传输、交互式网络技术,实现所有监测终端的数据统一格式(涉及测点名称、数值、时间等)、有效连续、安全可靠传输,所有数据及时、有效;系统延伸性强,可通过公共网络向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平台(集团化管理平台)上传监测数据;软件内可对任意测点进行上下限报警数值、管理参数的设定,具有断电报警功能、超限报警提醒、系统报警设立、短信/电话报警设立功能等,当系统内任一监测点温湿度异常情况下可通过现场监测终端声光报警、指定手机短信报警、客户管理软件报警等多种形式实时告知相应管理人员。还具有对于各测点回传的温湿度数据具有检视功能,过滤突发非正常性数据;提供数据记录存储,实时曲线、历史曲线、报警记录、数据查找、各种数据报表(Word、Excel、Text等)、数据打印等功能;可实现对车载监测终端数据的远程储存、查询、报警等,并能记录运送车辆的运营轨迹;软件开放性及扩充性强,可满足与其他管理软件的数据互换及对接。 2.附录解读 系统监测范围、规定及目的【GSP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第四十九条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第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在储存药品的仓库中和运送冷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应当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和冷藏、冷冻药品运送过程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有效防范储存运送过程中也许发生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系统组成【第二条 系统由测点终端、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相关软件等组成。各测点终端可以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传送和报警;管理主机可以对各测点终端监测的数据进行收集、解决和记录,并具有发生异常情况时的报警管理功能。】 系统终端数量位置和验证【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储存及运送设施设备的测点终端布点方案进行测试和确认,保证药品仓库、运送设备中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可以准确反映环境温湿度的实际状况。第十三条 药品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二)平面仓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长300平方米至少增长1个测点终端,局限性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三)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4个测点终端,每增长300平方米至少增长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6个测点终端,每增长300平方米至少增长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下位置;局限性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四)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须符合本条上述的各项规定,其安装数量按每100平方米面积计算。】《冷库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72-2023)规定:7. 4.3冷库应设立温度测量、显示及记录系统(装置)。冷间门口宜有冷间温度显示。有特殊规定的冷库,可在冷间门外设立温度记录仪表。7.4.4冷藏间内温度传感器不应设立在靠近门口处及空气冷却器或送风道出风口附近,宜设立在靠近外墙处和冷藏间的中部。冻结间和冷却间内温度传感器宜设立在空气冷却器回风口一侧。温度传感器安装高度不宜低于1. 8m。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冷间,温度传感器数量不宜少于2个。 【第十四条 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送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长20立方米至少增长1个测点终端,局限性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当至少配置一个测点终端。第十五条 测点终端应当牢固安装在通过确认的合理位置,避免储运作业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导致影响或损坏,其安装位置不得随意变动。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对系统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实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449一2023)4.6.2.9冷藏车应配备行驶温度记录仪。行驶温度记录仪应固定牢固,不能随意拆卸;行驶温度记录仪应保证有一个感温元件安装在制冷机回风口处。 温湿度监测记录数据规定【第三条 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应当按照《规范》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设定。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涉及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送工具类别等。第四条 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二)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0℃;(三)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RH。】【GSP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规定:(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规定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规定进行储存;(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药典二部贮藏规定: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20~30℃。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药典三部规定生物制品的贮藏、运送应符合“生物制品贮藏和运送规程”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成品应在2~8℃避光贮藏、运送,不得冷冻。 连续自动监测记录【第五条 系统应当自动对药品储存运送过程中的温湿度环境进行不间断监测和记录。系统应当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湿度数据,在药品储存过程中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在运送过程中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过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报警【第六条 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达成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过规定范围,系统应当可以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当发生供电中断的情况时,系统应当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现在一般能做到同时向6个人发送短信报警信息,还可以做到打开库房门报警。 监测数据存储及查询管理【第七条 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一)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行解决和记录,并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保存,保证不丢失和不被改动。(二)系统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有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三)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值修正、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监测数据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合,数据保存时限符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九条 系统应当与公司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对接,自动在计算机终端中存储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 系统独立安全运营【第十条 系统应当独立地不间断运营,防止因供电中断、计算机关闭或故障等因素,影响系统正常运营或导致数据丢失。第十一条 系统保持独立、安全运营,不得与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联动,防止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异常导致系统故障的风险。】监管【第十七条 系统应当满足相关部门实行在线远程监管的条件。】 五、药品经营公司计算机系统 可核查、可追溯是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规定,计算机管理技术的应用为实现药品质量的可核查、可追溯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防止和配合打击目前流通领域存在的挂靠经营、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票购进及无票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附录《药品经营公司计算机系统》共22条,是对药品流通各环节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流程作业、功能设定、规范操作、质量控制进行的具体规定,在硬件、软件和人员职责等方面都做了细化,具体地规定了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的规定,对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进行了明确,保证各环节人员严格按规范作业,杜绝违规操作,控制和防范质量风险,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并可以实现药品质量的全程有效追溯和公司经营行为的严格控制。 计算机系统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活动的物质载体,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必须满足药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连锁公司还应与门店联网;能对药品的购储销等质量控制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管理,能对采购产品合法性、购货单位资质审核、首营公司审核、首营品种审核、销售人员、资格审核、收货验收、储存、养护、效期、出库、销售、运送、退回、召回、追溯等过程或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各岗位人员能纯熟操作信息系统,各项记录内容真实完整,相关数据准确安全;能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行条件。药品经营公司计算机系统现状是药品经营公司之间信息化管理差异较大、总体限度不高;大多数药品批发公司均已配备计算机系统,而药品零售公司配备计算机系统的较少;硬件投入大,软件投入少;市场上的医药经营管理软件良莠不齐,导致计算机系统管理水平各不相同;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系统流程管理的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亟待提高;标准规范限度低。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规定目的【GSP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可以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规定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行条件。】比12版多了药品质量可追溯。【第一条 药品经营公司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可以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行条件。】这里的实时控制记录保证计算机系统的一致性,公司计算机系统的设立与制度、程序、人员配备相配套,计算机系统中的记录应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应一致,操作人员与原始凭证上的署名应相同。【第二条 药品经营公司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立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送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辨认及控制,保证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这里控制重要是锁定。 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规定【GSP五十八条 公司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营的服务器和终端机;(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五)有符合本规范规定及公司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比12版多了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更好的加强票据管理。【第三条 药品批发公司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营的服务器;(二)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岗位配备专用的终端设备;(三)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四)有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五)有符合《规范》及公司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机构职责【GSP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第四条 药品批发公司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系统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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