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
委托人:
征询人:
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征询人为如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献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原则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献。
四、征询人批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
五、委托人批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征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行,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征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征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原则条件
一、词语定义、合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和聘任工程造价征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征询人”是指承当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征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征询人以外与本征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合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措施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措施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阐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征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有关的资料,涉及工程造价征询的资质证书及承当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征询工作筹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范畴实行征询业务。
第五条 征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涉及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的工程造价征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合同拟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原则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询人应增长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征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征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征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就征询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征询人规定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征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征询人联系。
四、征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畴内,授予征询人如下权利:
1、征询人在征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征询人在征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征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征询人在征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征询人询问工作进展状况及有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论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征询专业人员不按征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规定更换征询专业人员,直至终结合同并规定征询人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六、征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征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征询人的责任导致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征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中商定的义务,因征询人的单方过错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补偿。合计补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征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征询人应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 征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补偿规定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她规定所导致委托人的多种费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背则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补偿给征询人导致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征询人提出补偿或其她规定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补偿或其她规定所导致征询人的多种费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结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因素使征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长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征询人应当将此状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由此增长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毕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步,则应当在14日前告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询人由于非自身因素暂停或终结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由此而增长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告知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合同未达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征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措施计取,并按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征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征询人提交的支付告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书两日内向征询人发出异议的告知,但委托人不得迟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
九、其 她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的需要,征询人在合同商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批准,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征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畴内其费用由征询人承当;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畴以外经委托人承认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批准,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商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批准外,征询人及征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商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征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征询人不得参与也许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征询人违背合同原则条件第六条商定的义务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导致委托人损失的,还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结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补偿,委托人与征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商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献
1.词语定义
按《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条。
2.合同文献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献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献、中标告知书,投标文献及其附件,原则、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原则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他语言文字。
3.2 合用法律和法规 按通用条款第二条规定
3.3 合用原则、规范
合用原则、规范的名称:现行国标和规范和行业原则、规范等。
委托人提供原则、规范的时间:不此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原则、规范时的商定: 双方协商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业务范畴
1.对该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有关工程造价变更及工程形象进度款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2. 进行工程造价跟踪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委托人对审计资料和审计报告的保密规定: 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将资料向第三人泄露。
第三条 征询人工作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完整、精确、真实 第四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 委托人责任
1.1 委托人负责向征询人提供委托造价征询业务工程造价跟踪服务和完毕分工程预(结算)审核有关的所有资料(详见附页),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1.2 委托人向征询人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征询人进行鉴定和验收。
1.3 委托人按合同的付款方式支付费用。
1.4 委托人配合征询人开展工作,督促征询人按照商定期间完毕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出具征询报告,若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影响征询人工作进度,征询人提供征询服务报告时间顺延。
1.5 委托人应向征询人提供现场办公场合(至少2张办公桌椅及电源网络接口),其他审计所需的办公用品(如电脑、照相机、通纸张等)均由征询人自行解决。
1.6 双方共同对中标合同进行监控,对工程变更及时监控、审核。
2. 征询人责任
2.1 征询人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工程造价征询的法规、政策、文献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完毕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征询工作,出具造价征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合法性。
2.2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并严守秘密。
2.3 审定项目月完毕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符合既有的国家规定及合同文献规定。特别对涨价的部分工程建筑材料价格进行重点审核,出具公正、公平的审核报告。
2.4 协助委托人控制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及改签项目所增减工程量的工程造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控制工程成本。
2.5 根据本项目的有关文献及合同,公平、公正的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程跟踪审核,使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在低成本的合理水平上。
2.6 自动工之日起至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有关单位盖章之日止,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征询服务,对承包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严格按中标合同对所完毕项目工程量进行验收。
2.7 负责编制整个工程全程跟踪审计工作筹划。
2.8负责对工程量清单、施工签证、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对比控制。定期和业主、监理、承包商开会,讨论解决工程中有关造价的问题。
2.9 协助委托人、监理共同把好项目建设的多种构件材料、设备及政府采购的比价关,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选用的原则。
2.10 负责会同委托人、监理对工程进度款拨付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供预付、支付工程款的根据(需在出具根据上签字),同步建立每月第一周第一天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投资动态状况的制度。
2.11 协助委托人、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中的施工工作流程,施工进度筹划、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管理技术监督、全面质量管理等有关造价方面进行监督实行并编制工作筹划表。
2.12 负责对委托人批准变更工程进行造价的核算,结合工程量清单以当时市场价、信息价为原则,给委托人提出合理建议,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额,避免结算超预算的局面。
2.13 根据工程的具体状况,预测工程风险及也许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备性对策,规避或减少索赔事件的产生;协助委托人做好反索赔工作,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商定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准时竣工。
2.14 负责项目所有造价资料收集汇总和整顿。审计报告连同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日记、证据等审计资料及时完整归档。工程竣工后按统一格式打印、签章并装订成册提供委托人四份,作为工程结算的根据。
3、征询人义务
3.1 参与现场项目的验收及已完毕工程量的确认。参与现场签证及预算外工程量的计量、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做好各项索赔工作。协助监理单位保证施工工程质量,不浮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量进行数量、质量的监控,未经委托人和征询人核算确认的工作量不列为结算总价。
3.2 参与施工方案的拟定,并对方案中波及造价方面提出建议,方案中有关项目的工程造价的增减进行确认及审核。负责对结算、竣工图、施工签证进行审核,现场对工程项目用料,质量进行复检。用区建设定额、信息价和市场价格对材料价格进行最后审定。
3.3参与进场材料的验收及见证,对大宗材料和设备按政府采购政策进行控制。 第五条 双方商定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七日内对征询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征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批准按合同中相应的补偿条款承当因单方面责任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委托人批准按如下的计算措施、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征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献桂价涉字[1995]022号文献精神。
1. 委托人向征询人按 付给征询服务费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于次月10日前按壹万伍仟元/两个月支付征询人本期酬金,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但合计不超过估计应支付总征询服务费用的80%),余款在所有有关造价资料移送给委托人之日起7日内付清。
2. 征询人批准委托人用人民币支付征询服务费,按汇率支付。
3.如发生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和二次装修、社区总平道路绿化等预算编制费用另计取,费用另行协商。
4. 如因施工工期延期超过9个月或者非征询人因素导致征询人跟踪审计时间延长的,每延期一种月,委托人此外按1万元/月支付补偿金给征询人(该项费用不含在以上第八条第1点的总征询服务费用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和征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 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加合同条款: 无 您好,欢迎您阅读我的文章,本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也可以直接打印。阅读过后,但愿您提出保贵的意见或建议。阅读和学习是一种非常好的习惯,坚持下去,让我们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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