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汇总
构造防火
建筑结构抗火性能的优劣对火灾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该高层病房楼的构造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直接设立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
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用设立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立在转角处。确需设立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用设立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立不可启动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立排气道。上述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7)医疗建筑内的产房、手术室或手术部、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场合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立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立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立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立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规定。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水泵房、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12)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用阻火措施。
13)防火门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立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②除允许设立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立“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醒标志。
③除管井检修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④防火门应能在门的内外两侧手动启动。
⑤防火门设立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应设立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启动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⑥防火门平时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14)设立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启动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仓库的构造防火及相关依据。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立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立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立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拟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拟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防火间距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立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拟定。
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的规定,设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的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Om且层数为2层及以下的地下室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故该商业中心疏散楼梯间的设立形式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其地上部分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用于人员安全疏散;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规定期,封闭楼梯间应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立。该歌舞厅的安全疏散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启动。
3)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4)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2个。
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2个。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l5人的厅、室或房间可设立1个疏散门。
6)民用建筑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启动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启动方向不限。
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及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均不应大于9m;建筑内所有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长25%。
8)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立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9)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10)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拟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拟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拟定。
11)除录像厅、放映厅以外的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5.5.21-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1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立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立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启动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立与其高度相合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13)人员密集场合的疏散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立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立踏步。人员密集场合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
14)疏散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立。靠外墙设立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Om;楼梯间内不应设立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立卷帘门;楼梯间内不应设立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严禁穿过或设立可燃气体管道。
15)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涉及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②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③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启动;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④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立。
16)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②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0。
③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O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④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启动。
⑤除疏散门外,楼梯周边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立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17)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用的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立防烟设施。
②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立前室。
③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④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⑤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立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⑥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涉及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18)地下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的规定,该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立。
2)商业服务网点中,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立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分隔单元内所有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长25%。
3)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立,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②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③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立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立2个安全出口。
6)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②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③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立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②梯段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③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④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8)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表1-10-3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住宅建筑类别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一、二级
一、二级
单、多层
40
22
高层
40
20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所有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长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9)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立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10)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3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11)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户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拟定,且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和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立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1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立避难层。
1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靠外墙设立,并应设立可启动外窗。
②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的规定,该厂房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5-1的规定。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
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
12
12
14
16
13
25
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立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第6.5.3条的规定设立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0 倍。
防火卷帘
防火分隔部位设立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②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③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对所设立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规定。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实验方法》(GB/T 7633--202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鉴定条件时,可不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实验方法》(GB/T 7633--202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鉴定条件时,应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23年版)》(GB 50084-2023)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④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⑤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⑥其他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2023)的规定。
中庭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的规定,建筑物内设立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中庭应与周边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②中庭应设立排烟设施。
③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电梯井应独立设立,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立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立其他开口。
②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立。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③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④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立,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⑤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实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202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规定。
室内装修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七类。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A(不燃性)、B1(难燃性)、B2(可燃性)、B3(易燃性)四级。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23年版)》(GB50222-1995)的规定,该歌舞厅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6.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7.不宜设立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立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8.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9.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0.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11.地上四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一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2.因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该歌舞厅首层至地上三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13.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性建筑
营业面积>100㎡
A
B1
B1
B1
B2
B1
B2
营业面积≤100㎡
B1
B1
B1
B2
B2
B2
B2
3.1.18.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设立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立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 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课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减少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课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减少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2 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合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减少一级.
室内装修 2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23年版)》(GB 50222-1995)的规定,该大型餐饮建筑特殊部位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建筑内地上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该建筑地下各层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地上四至六层包间内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均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一层包间内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建筑内地上各层营业面积超过100m2的包间的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不应低于B1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地上各层营业面积不超过100m2的包间的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不应低于B2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7)建筑内地下一层餐厅的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采用A级,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装饰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均不应低于B1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不应低于B2级。
燃气防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3)和《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3)的规定,该建筑的燃气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2)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净高不宜小于2.2m。
②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③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3)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②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应设法采用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燃气管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③每层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④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商业用气设备设立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在关闭状态(常开型)。
②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③用气房间应设立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④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⑤应设立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5)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具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立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空气中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6)空气中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立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7)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风系统应设立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②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③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是发生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合。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立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规定,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间)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避难层(间)内不应设立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6)避难层(间)应设立消防电梯出口。
7)避难层(间)应设立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8)避难层(间)应设立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9)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10)避难层(间)应设立直接对外的可启动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1)避难层(间)应设立应急疏散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12)避难层(间)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3)避难层(间)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宜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避难层(间)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病房楼应在地上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立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拟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立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立直接对外的可启动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消防车道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立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立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规定;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立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沿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立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运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规定。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立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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