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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质检员安全培训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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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合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对于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施工,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1.0.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行和监督。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1.0.4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编制实行细则,经批准后贯彻实行。 1.0.5 既有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的规定。 1.0.6 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施工时,应共同拟定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7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配、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8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0.9 施工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0.10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的防护用品。 1.0.11 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12 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拟定。 1.0.13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 2.1.1 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营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 铁路运送部门提报施工计划。 2.1.2 在施工计划实行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 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 2.1.3 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 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立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 2.1.4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当开行 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地点与车站、 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2.1.5 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有正常运营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所有撤离。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 速度允许列车运营时, 施工负责人应提前告知车站值班员,请求 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营速度。 2.1.6 运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 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 2.1.7 运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 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营情况和施工时间。 严禁运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2.1.8 开行施工列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出发前应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实验; 2 运营中必须按信号行车,严禁超速行车; 3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 行车应保证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 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进行防护或停车进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起动时,司助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 人的指挥,并按规定检查、实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 列车完整,具有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 6 施工列车在停站等会列车及在区间停车卸料时,不得关闭风泵,应保持机车总风缸和制动主管有足够的压力; 7 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指定随车进行防护的专职人员; 8 夜间作业应关闭头灯或减弱灯光的强度。 2.1.9 当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除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联系外,还应使用响墩 ( 自动闭塞区段除外) 对列车进行防护,并设防护人员显示停车手信号。 2.1.10 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10min 应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 2.2既有线施工防护 2.2.1 凡影响行车施工的地点应设立防护标志。 2.2.2 区间施工时,单线应在两端车站、双线应在来车方向的车站设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设工地防护员。 2.2.3 施工占用线路作业时,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2.2.4 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发出的预报信号后,应做撤离准备。当施工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 2.2.5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的作业不妨碍行车安全时,可不设立防护信号;但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0-1000m处列车运营方向的左侧路肩上,设立作业标防护。双向在列车运营的正方向 2.3既有线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2.3.1 使用轻型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营的轻型车辆,上道前,应经车站值班员批准,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记),并保证在认可使用时间内撤出线路以外。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撤出线路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1.9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按规定位置设立响墩。 2 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 , 当在信号轨道电路区段使用时,应保持车轮间绝缘。 3 运营中应显示停车信号。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取消停车信号,待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气候条件影响瞭望及进、出站时,应适当减速,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4 在区间使用平板车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 条的规定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平板车严禁溜放。 5 在区间跟随列车后面运营时,距列车尾部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在运送部门规定不能办理续行列车的区段不得随车运营。 6 在站内使用平板车,当站内有调车作业时应在平板车前后各50m 处显示停车手信号,并随车移动。 2.3.2 使用单轨小车时,使用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营时刻,备齐防护信号,除必须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瞭望条件不良区段,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 条的规定 , 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并增设中间防护员。 2 瞭望条件良好区段,并能迅速撤出线路以外时, 除在运营中显示停车信号外,可不设防护。 3 在站内使用单轨小车时经车站值班员批准后可不设防护。但在小车上应显示停车信号。如站内有调车作业或小车装载较重时,应在小车前后各50m 显示停车信号,并随车移动。 2.4 铁路沿线及接触网、电力线附近作业 2.4.1 施工前应对沿途环境进行调查, 在妨碍列车运营、危及人身或既有设备安全的地段、处所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4.2 在铁路站场、区间及其附近施工或行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听从指挥,注意防护人员所发信号,及时避让列车。 2 不得在双线路桥的线路中间、铁路中心或轨面上行走,且宜避开路肩。横向跨越铁路时,在已停列车两端头通过时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严禁在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3 不得改变铁路设施原有状态。 4 不得在铁路建筑限界以内的地方坐、卧、休息。 5 不得钻车、扒车、跳车及从车底下传递工具。 2.4.3 在桥梁上、隧道内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明确施工人员的避让处所。不得在侧沟上和桥梁扶手边避让。 2 隧道、桥梁的两端口应设专人防护。 3 桥上施工时,易滑的行走处应设防滑措施。 4 桥上桥下传递工具、器材,应使用绳索或滑车递送,不得抛掷。 5 在桥墩上、桥梁防护支架外或易滑处施工,必须系扎安全带。 6 隧道照明不得闪烁和眩目,亮度应均匀。 7 长、大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止强气流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2.4.4铁路线附近堆放的器材、工具,必须牢固,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2.4.5 在电力牵引区段需接触网停电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负责人应提前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 2 在接到电力调度员停电施工命令,并经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停电并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3 施工结束,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告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完毕。 2.4.6 在电力牵引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人员应使用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等耐高压的绝缘用品。 2 人身和携带物件,必须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保持2m 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保持1m以上的距离。 3 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电缆金属结构均应接地。对全悬浮的光、电缆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 内施工时,金属部分应临时接地,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接地。 2.4.7 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2.4.7的规定,当小于规定值时应停电作业。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O.7 154 2.0 20-35 1.0 220 3.0 60-110 1.5 330 4.0 表 2.4.7 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的安全距离 2.4.8 在裸露带电设备周边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2.4.9 在带电设备上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工作电压为220V及其以上时,应切断电源; 2 设备工作电压大于36V 时,应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2.4.10 在接近馈电线处进行长、大金属物品的搬运和施工时,其金属物距最近馈电线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距离局限性时应办理停电申请,在确认停电后方可作业。 2.4.11 浓雾、阴雨、雷电天气时不得在高压线交越的电杆上作业。 2.5施工场地、施工工具 2.5.1 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及辅助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 临时辅助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 在现场及其周边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域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立红色警示灯。 2.5.2 施工用交通信道应满足工程需要。 2.5.3 设备、器材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器材的堆放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有秩序地整齐码放,并符合搬运和消防的规定; 2 设备、器材的堆放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3 现场拆除的模型板、包装箱、脚手架以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4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应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合; 5 器材不得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保存0.5m以上的间距,且两端应封闭; 6 各材料堆之间的问距不得小于1.5m。 2.5.4 工具使用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使用: 1 滑轮组吊钩有裂纹或明显变形,滑轮边沿有裂纹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钢丝绳断股、严重锈蚀或严重扭绞; 2 各种紧线器外表有裂纹或变形,夹口磨损严重; 3 手扳葫芦外表有明显变形、损伤、锈蚀现象及操作时打滑。 2.5.5 安全保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 安全带铁环或铁链有裂纹,绳子有断股或腐烂,挂钩有裂纹或变形,皮带有损伤; 2 安全帽表面有破损及无防震罩; 3 验电笔元耐压实验合格证及指示灯损坏; 4 绝缘手套、绝缘棒未经耐压实验或实验不合格。 2.5.6 实验工作使用的电气绝缘工具,其检查规定、使用周期和实验标准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表2.5.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实验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KV) 周期 交流耐压(KV) 时间 (min) 泄露电流(mA) 备注 1 绝缘棒 6~10 每年一次 44 5 35~154 4倍相电压 220 3倍相电压 2 绝缘挡板 6~10 每年一次 30 5 35(20~44) 80 5 3 验电笔 6~10 每半年一次 40 5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20~35 105 4 绝缘手套 高压 每半年一次 8 1 ≤9 低压 2.5 ≤2.5 5 橡胶绝缘鞋 高压 每半年一次 15 1 ≤7.5 6 绝缘绳 高压 每半年一次 105/1.5m 5 2.5.7 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应根据表2.5.7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实验。 表 2.5.7 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的检查和实验标准 名称 实验静拉力(kN) 实验周期 (月) 外表检查周期(月) 实验时间(min) 安全带 2.25 6 1 5 脚扣 1 梯子 1.8 2.6 吊装、搬运及储存保管 2.6.1 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大的起重、运送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 凡碰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指挥; 1)起吊重量达成或接近起重机械定额负荷的95%时;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设备或物件时; 3)起吊精密对象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以及在复杂场合进行大件物品的吊装时;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作业时(如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应办理停电作业); 3 起吊作业时,被起吊物必须绑扎牢固。吊钩的悬挂点应与被起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落钩时应防止被起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被起吊物未固定或未稳固前不得将起重机械松钩。 4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物件时,应在被起吊物上牢固地绑扎晃绳。吊绳的夹角应满足产品的技术规定。 5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采用起吊方式进行装卸或搬运。 6 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成5级时,不宜进行起吊作业; 当风力达成6 级及以上或遇有大雪、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及夜间照明局限性的情况,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2.6.2 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公路上运送重型或超级超限对象时,应符合交通部门运送的有关规定。 2 运送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应按本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普通汽车运送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严禁人货混装。 3 用人力推动铁路平板车运送物资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在前方牵引,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之间应保持 20m 以上的距离。平板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4 沿斜面搬运对象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 1:3。 5 在坡道上搬运对象时,对象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 6 从车厢上向下卸电杆时应有专人指挥,向下滚卸时应在滚下的反方向设防溜绳。 7 从车辆或船上向下卸大型设备,卸货平台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强度及稳定性。 8 拖运设备或对象时,对象的重心应放在拖板的中心位置。 9 工作人员不得在牵引钢丝绳与导向滑轮内侧站立或停留。 2.6.3 危险品储存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及储备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仓库区域内的重要通道上及各个库房的门口必须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警告标志。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单独存放,分别保管。 3 有毒物用品及放射性物品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房内。酒精、汽油、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必须密封存放。 4 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m, 库房应建于山岗、山洞等远离人烟处,并应有避雷装置。距库房100m 范围内严禁吸烟。 5 爆炸材料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安设普通电源导线 及开关、灯头等电器。 2.7施工用电 2.7.1 施工临时用电应根据本地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设计方案,进行变、配电室及用电设施的建设。 2.7.2 施工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规格使用。 2 多路电源迸出线的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结构 ,进线及负荷回路应标明名称,刀闸应标明额定电压值。多路进线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3 开关及熔断器必须是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 4 不同电压等级的插销与插座应选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5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 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因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7 连接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或工具的电源线应使用相应规 格的橡皮软电缆。严禁在一个开关上连接多台电动设备。 8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开关宜装设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 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2.7.3 凡在施工中用发电机提供施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在使用前应制定严格的发电机操作规定,以及必需的倒闸操作程序; 2 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严禁超负荷理行; 3 发电机的周边严禁存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4 现场同时存在外电路供电情况时,双路电源之间应有完善的闭锁措施。 2.7.4 永临结合电力线路的建设应符合本规程第5.2 节的有关规定, 并应制定临时供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2.8 防火、防爆、防毒 2.8.1 在仓库、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2.8.2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2.8.3 在油库、木工车间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合应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2.8.4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8.5 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周边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2.8.6 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2.8.7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2.8.8 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本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2.8.9 凡在输气、输油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也许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严禁烟火”标志。 2.8.10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2.8.11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普通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m 与聚光灯、腆鸽灯等高热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00mm, 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用隔热措施。 2.8.12 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本地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2.8.13 熬制焊锡、绝缘胶、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 , 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不宜在室内熬制沥青与焊锡。 2.8.14 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9 高处作业 2.9.1 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9.2 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 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 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2.9.3 隧道内和在夜间或光线局限性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2.9.4 遇有 6 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用防滑措施。 2.9.5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 2.9.6 进行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 2.9.7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沿,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2.9.8 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2.10 爆破作业 2.10.1 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0.2 爆破作业应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2.10.3 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保证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 , 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2.10.4 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2.10.5 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拟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严禁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2 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3 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 不得用金属器皿盛药。 5 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6 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10.6 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宣超过 10min。 2 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3 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4 人工点炮必须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5 起爆两炮以上时 , 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互相核对响炮数。炮已所有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 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核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晌。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所有警戒人员。 2.10.7 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解决,严禁交由其它人员解决。 2.11 季节性施工 2.11.1 进入冬、雨季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区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11.2 洪水、雷雨季节野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沟、坑时,应保证河道、渠道、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安全,并应及时回填、夯实 ; 2 施工中必须保证既有线排水系统的畅通 ; 3 雷雨天气时,不得在涵洞口、单棵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高压线 ; 4 不得在洪水、雨季敷设水底光、电缆和进行潜水冲槽作业。 2.11.3 冬季野外施工时,应备防寒保暖用品及有关应急药品。机械、电力设备应严格按照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4 在积雪结冰的场地施工时,应穿防滑鞋,并用棍棒探路。 2.11.5 履冰过河时 , 应测定冰层厚度有足够的承载力。 2.11.6高温季节施工 , 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12 伐树、涉水、挖沟坑及其它作业 2.12.1 砍伐树木时应采用对的的方法,在树干( 枝)倾倒的范围内,严禁有人进入或停留。树木倒下严禁侵入铁路限界、压着线条或其它建筑物。 2.12.2 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严禁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与带电体接近距离不应小于表2.12.2 的规定。 表 2.12.2 接近或交叉其它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1.0 220 4.0 35 2.5 330 5.0 110 3.0 2.12.3 上树砍剪树校时,工作人员应站立在坚实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 2.12.4 涉水作业时,应先调查水流、水深、河底情况,以及上游水库放水的规律,并应设有防护及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安全措施。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系在身上涉水。 2.12.5 沼泽地带施工应由本地向导带领。在沙滩及沼泽地带作业,应有防止陷落措施。 2.12.6 山区施工在陡岩、深谷、危岩、滑坡等处,应有防滑和防滚石安全措施。 2.12.7 挖沟坑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沟时施工人员之间应保持3-5m的距离。在有地下光、电缆和管路的地方挖沟、坑时,应了解地下设施的用途、埋设位置,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防护后再施工。 2 当挖沟、坑影响行人妨碍交通或站内作业时,应在施工地点3-5m 处加设防护,并应当天回填穷实。如需过夜时,应采用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在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围墙附近开挖时应对其临时加固。 3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坑,在铁路沿线或穿越铁路挖沟、坑时,摆放的料具和挖出的土石严禁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并应采用防止塌落的措施。 4 电缆、光缆敷设需通过铁路、公路、繁忙车道宜采用顶管方法。必须开挖时宜夜间施工,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5 挖沟、坑的弃土应距沟、坑边 0.4m 以外。堆土高度不应高于1.5m。 6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沟、坑时应按斜坡形开挖,坡度的大小应根据土壤的性质、湿度及坑深拟定,宜符合表2.12.7 的规定。 表 2.12.7 沟、坑的坡度 土壤性质 坡度 砂土、淤泥 1:0.75 砂质黏土 1:0.5 黏土及黄土 1:0.3 坚土 1:0.15 7 挖水沟、坑及流沙沟、坑时应采用防护板或沉箱等加固措施。 8 防护板的安装或撤除应有人监护。严禁将防护板一次所有撤除。强流沙地带不宜撤防护板。 9 在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防止架空线路的杆塔倾斜、悬倒。 10 坑底面积小于1.5m时 , 坑内不得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作业。沟、坑深大于1m时,不得一人单独作业。 2.12.8 气焊和气瓶作业时,氧气瓶、乙焕发生器和作业点互相间距不得小于10m,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高温设备。不得焊接带电、承压或未放置稳固的设备。对有也许储热的墙壁和设备,焊接前应有降温措施。 2.12.9 喷灯的使用应遵守喷灯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当使用地点有可燃气体时,不得使用喷灯。 2.12.10 射钉枪作业应遵守射钉枪安全操作规则的规定。射钉作业时 , 应确认作业墙背面无其它人员。 2.12.11 使用电动工具作业,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2.12.12 搅拌机作业应制定安全细则。 2.12.13 钢筋作业,拉直钢筋时应先将钢筋头部固定,并缓慢加力。剪断钢筋时应将被拉钢筋卡住。采用绞磨手扳葫芦或其它工具拉直钢筋时,应检查地锚牢固限度。绞磨、手扳葫芦等应有制动装置。 3 带电、停电作业 3.1.1 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在开关及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3.1.2 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电力线路邻近施工时,应在施工线路的各杆塔处做出标记,并设专人监护。 3.1.3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 应符合本规程第2.4节的有关规定。 3.1.4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检查与高压线路或设备的带电距离,采用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 施。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用防止相间短路和单 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3.1.5 低压带电作业时,不得带负荷接续导线。带电更换电器具时,应先做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的低压线路上,宜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须设可靠的旁路线。 3.1.6 在相对地电压小于250V 的电力设备上工作时宣停电。当带电工作时,应设监护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2 严禁同时接触带电体和接地体,以及同时接触两个带电 3 尚未脱离设备带电部分时 , 严禁与站在地面上的人员接 触和互相传递料具及其它物晶。 3.4.7 施工线路与带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表2.4.7 和表 2.12.2 的规定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解决 : 1 根据施工需要,向带电线路运营管理部门提报停电申请计划。 2 停电作业实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签领。施工负责人在现场专门承担作业指导和安全监护。 3 接到允许开始作业的命令后,必须对停电线路进行验电和接地。 4 应办理停、送电手续的工作,必须建立可靠的联系措施 和确认方法,严禁约时停、送电。 5 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在确认线路上已元人作业或停留,且接地线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已所有撤除,方可申请恢复向线路送电。在接地线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已所有撤除后,不得再进行与线路有关的任何作业。 二、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详见《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一书。 三、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详见《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一书。 四、工务安全规则 详见《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一书。 五、行车安全规则 详见《行车组织规则》一书。 六、接触网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一)、铁路上施工基本常识: 在铁路站、区间及其附近施工或行走时,应熟知以下基本常识: 1.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应及时调整。 2.听从指挥,注意防护人员所发的信号,及时避让列车。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防护服、工作鞋、戴安全帽。 4.在铁路附近行走,不得走铁路中心及枕木头,不得在双线桥的线路中间或线间距小于5米的两线间行走。不得多人并排行走,来车时及时规避到安全地点,并面向来车方向,谨防绳索和散落货品伤人,所持料具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5.横向跨越铁路时,必须确认两侧无走行机车车辆后,方可通行。穿越停留车辆时,应从车辆两端5米以外绕行。 6.不得改变铁路设施的原有状态。 7.不得在铁路建筑限界以内及有塌方落石危险处所坐、卧、休息、开会或用膳。 8. 不得钻车、扒车、跳车及从车底下传递料具。 9.在铁路桥梁上行走时,注意就近在避车台上避让列车,并注意观测前方桥上垫板情况,以防掉下摔伤。 10.在隧道施工和行走时,一方面确认附近避车洞的位置并目测距其距离,做好随时避让列车的准备。 (二)、施工作业安全防护的基本常识: 1.在行车线上或靠近既有线施工,为了保证行车和施工安全,必须按规定设立施工安全防护。未设好施工防护,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施工防护内容按铁道部规定防护办法(如防护距离,防护信号)等组织实行,并不得擅自变更。 2.接触网施工有也许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或影响既有线行车设备正常使用时,施工负责人(或联络员)应事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上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人后,方可告知现场人员开始作业。 3.凡办理封锁区间的施工,均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办理允许施工手续,接到准许施工的调度命令并设立好施工防护以后,方可开始作业。封锁区间施工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工作任务,不得随意延点,耽误列车运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开通区间时,应提前告知车站值班员,规定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通过列车。 4.梯车及轻型小车上线路作业时,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的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批准时间内撤离线路时,应按故障防护办理。在轨道电路区段,需安装绝缘车轮 。使用梯车及轻型小车应有足够的随车人员,以保证能随时将其撤离线路。 5.在区间使用梯车及轻型小车需上线路作业时,须在两端800~1100m处设立安全防护员;在站内施工时,须设立驻站联络员,并在梯车两端道岔处各设立一名防护员。 6.凡有也许防碍行车的施工,施工地点均应设立安全防护。线路状态及接触网未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的条件,不得撤除防护。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立与撤除,有施工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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