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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大门标准合同.docx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9640346 上传时间:2025-04-0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7.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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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围墙施工协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协议法》、《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具体内容:围墙、门卫工程总承包。涉及但不限于:(1)围墙、门卫的土建、水电(涉及土石方的开挖、回填)、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以及围墙预埋穿线管;及材料,试块检测费用;(2)施工临时道路、用水、用电材料、安装和维护以及二次运送。(3)围墙建筑施工图纸上的所有内容及国家规范规定内容。(4)工程售后服务质保。 1.4、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查、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协议的保修期按协议文献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1.5、工程工期 1.5.1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发包人书面签认的开工令为准)。 1.5.2 工程交付日期: 年 月 日。 1.6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为满足现行国家规范验收合格工程标准验收及图纸设计规定。假如本协议工程因承包人因素未能达成合格规定,承包人批准本工程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协议价款及支付 2.1、本协议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拟定。 2.1.1 围墙固定综合单价为 元/延长米,(包含但不限于基础及基层解决、喷涂镀膜铁艺及构造柱、粉刷、涂料、墙面砖等,约 米);砖砌围墙固定综合单价为 元/延长米(包含但不限于基础及基层解决、主体、粉刷、涂料等,约 米),结算时按实际完毕的经发包方、监理验收后合格延长米结算。 2.1.2门卫房(约 平方米)及大门正侧立面装饰墙按照固定总价执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此部分含铁艺、土建、装饰面料、门卫房的土建及装饰、水电等图纸中所涉及的一切工程内容,电动伸缩门不在内); 2.1.3协议价款包含为实行和完毕该项目所有工作内容(报价清单内仅为重要工作内容,除此还应涉及图纸、甲方施工管理及技术规定、规范等列明、暗示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检查实验等)即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检查实验费、缺陷修复、规费、税金及施工期间任何政策性调整等所有费用,并充足考虑了施工期间材料及各种风险因素,结算时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均不作调整。施工临时道路、用水、用电、安装和维护、二次运送以及施工现场需做的场地平整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协议价款内,不得另行增长。 2.1.4协议价款包含: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周边村民的地界纠纷解决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关系,所产生一切的相关费用,及工程施工过程的一切安全措施等费用;施工中存在各种安全风险(施工现场的人、机、料的安全风险、材料价格涨幅的风险、政策性文献调整风险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盖章、归档、申报质监部门备案等; 2.1.5围墙±0.000标高由甲方根据现场指定。 2.1.6乙方负责围墙施工范围内的树木砍伐及杂草清理,沟渠填埋加固等且不得另行增长费用。 2.1.7重要材料规格型号以下表为准,乙方不得私自更换材料,甲方有权保存材料的选择权。(根据实际所用材料调整)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备注 以上表格项目为协议综合单价所指定厂家,协议综合单价包含原材料检测费用,乙方原材料进场需向甲方提供出厂检测报告,不合格材料甲方有权严禁使用,乙方无条件及时退场,由此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1.8变更工程款结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以及所涉工期的问题,乙方必须在发生工程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现场监理/甲方代表递交工程量签证申请表,说明变更因素、变更内容,具体签证内容及产生的费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确认,审核通过由发包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方可作为竣工结算增长工程价款和工期延期的依据。否则,视为此项变更未引起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变化。如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减少,甲方书面告知乙方确认后,在工程总价款中直接扣除。 2.2付款方式: 2.2.1门卫房及大门正立面装饰墙等总价款为: :主体框架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工程竣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工程竣工三方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至审定价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2.2.2 围墙:每完毕 延长米,经验收合格付完毕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工程竣工三方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至审定价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2.2.3甲方每次向乙方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民工工资已付清的书面保证,否则不予付款。 2.2.4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等额的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建安税发票进行结算付款,否则不予付款。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乙方需提交全额的建安发票。 第三条 工程工期 3.1如遇下列情况,其工期可顺延: 3.1.1非乙方自身因素的工地停电周累计24小时; 2、连续中雨3天以上的天气; 3.1.2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累计时间后按天计算; 3.1.3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工期延期申请,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但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 3.2如因乙方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工程延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已完合格工程量按75%结算。 第四条 质量验收及规定 4.1 质量验收和规定 4.1.1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配套的相关规范进行验收。乙方保证本协议中的工程内容达成 合格 标准,并承担完毕合格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若没达成合格工程质量标准,乙方批准不合格工程量不予结算 4.1.2乙方应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进入现场施工,及时进行各项报验手续。 4.1.3乙方每道工序竣工后,必须报甲方和监理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和监理方共同签证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处罚 元,其费用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同时承担复检费用或因不合格所引起的整改费用。 4.1.4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用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负责人或连带负责人。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 4.1.5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补偿责任。 4.1.6 承包人导致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协议,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4.1.7 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承包人依据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补偿等费用后,再行结算给承包人。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责任: 5.1.1 向乙方提供 套施工图纸; 5.1.2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提供施工用水、电源,费用由乙方承担; 5.1.3委派现场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负责协调工作以及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变更签证事宜; 5.1.4、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结算。 5.2 乙方责任: 5.2.1 负责施工及组织现场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等)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5.2.2自备施工中所需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手持操作工具(板手、灰刀、铁锹等小型工属具); 5.2.3在协议签字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报《施工组织设计或具体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总计划书》、《安全文明措施方案》、《重要材料数量和进场计划时间表》,经甲方审核后严格按此执行。 5.2.4 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不符合标准,必须返工返修,其损失费由乙方所有承担; 5.2.5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须派专职安全员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相关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安全责任; 5.2.6 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品如绝缘手套等相关费用; 5.2.7 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导致的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6.1.1 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相关验收标准、合格证明等为依据。 6.1.2 承包人认为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发包人和质监部门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在14天内由发包人组织质监部门、监理、发包人组成的验收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承包人对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并承担整改及相关费用。 6.1.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四套、竣工图纸二套及一套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因发包人因素除外)。 6.1.4工程竣工验收已达成协议验收规定,承包人不得因经济纠纷或其他非发包人因素而拒绝交付工程,否则每延误一天按协议工程延期相关条款执行。 6.1.5工程经整体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2.1 完毕工程设计和施工协议规定的工作内容,达成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献及协议规定的规定,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 6.2.2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工程验收报告和交付使用前的移交的有关手续。 6.3 竣工结算 6.3.1 竣工结算程序严格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6.3.2 竣工结算条件(1)竣工验收已完毕,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并经验收合格。(2)工程实体已交付发包人。(3)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提交发包人并验收合格。 6.3.3 竣工结算程序、时限及其它规定(1)承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条件具有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资料各 份,工程量计算底稿 份(其中涉及各类有效的原始计费依据)。(2)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规定附具体工程量计算式),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入结算程序。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同时发包人收到应由乙方按协议、国家、地方、行业规定需取得的所有工程资料后,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30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3)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方的送审结算书中已充足考虑了按协议规定应计取的所有费用,假如有漏算少算的情况,视为承包方优惠让利给发包方,此后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在后期的初审、复审过程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子目单价只能在原基础上核减,不得核加。(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冒算,竣工结算需经发包人初审、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如结算后核减额累计超过承包人申报结算价5%时,其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对此超过部分处以10%的罚款。(5)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审核中对有争议部分而进行的讨论、协商和解决等一系列过程所连续的时间,原协议规定的结算审查时限须相应顺延。 6.3.4 发包人按以上审核程序审核费用,承包人有义务在审核的任何程序中,配合审核人员提供审核所需的图纸、照片、计算书、书面证明等资料,承包人拒不提供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条款 8.1 乙方人员住宿、吃饭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任。乙方所有施工机械、设备脚手架自理。 8.2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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