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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种植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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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作项目的行为,保护合作项目及合作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股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股宗旨
合股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项目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出资方式
1、姓名: 出资额为 万元,占 %;
2、姓名: 出资额为 万元,占 %;
3、姓名: 出资额为 万元,占 %;
4、姓名: 出资额为 万元,占 %;
5、姓名: 出资额为 万元,占 %;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作项目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项目名义取得的受益均为合作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出资期限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相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补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 盈余分派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自承担分派义务。
2、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派(分担)。
3、合作项目的利益分派、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六条 债务承担
1、合作项目债务由合作财产偿还。
2、 合作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所产生的受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第七条 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责任: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主持合作项目的平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项目利润分派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项目内部管理设立方案;
5、制定合作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长合作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9、对合作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
第八条 严禁行为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由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严禁:
1、严禁合作人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与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4、严禁合作人从事损坏本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项目,导致损失按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有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由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作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项目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
第十一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项目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 除名退伙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导致损失;
3、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时由不合法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三条 退伙程序
合作人退货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在本次合作种植辣椒完毕30日内告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人退伙,其他合作人应当与该退货人按照退货时的合作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货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货人有未了结的合作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货人无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货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作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作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4、合作人违反本协议关于严禁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合股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五份,合股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亮岩镇辣椒种植股东签字: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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