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编号:
出卖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济宁新中德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为了保护车位使用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项目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本认购协议书:
第一条 停车位的基本情况
本协议项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停车位)位于 为甲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 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停车位(中德广场或中德公园城)。乙方自愿购买该项目地下车位使用权 个,车位号:
(区、号),车位使用期限以土地使用期限为准。乙方对停车位的位置、朝向、面积、产权情况等已充足考虑并全面知悉,同时认可该车位现状,并无异议。
第二条 该停车位价款
停车位按套个计算,该套每个停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因停车位而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地下车位的价款即小写 元整(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币)。乙方1、乙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车位价款的费用,应汇入以下甲方指定的账号:
账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四条 面积差异解决
因该地下车位以“个”为单位销售使用权,故此不合用面积差异解决方式,乙方对此无异议。
2、一次性付款的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当天付清车位款。
3、如需按揭支付,则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当天,支付给甲方协议额的10%,即人民币 元整(¥ 元整);剩余协议额的90%,须在本协议签订起七天内,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所认购停车位的剩余车位款。
第五条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双方批准按以下程序解决地下车位的交付事宜:
1、交付条件:甲方交付的地下车位应通过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甲方交付的地下车位通过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后,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地下车位交接手续。
2、交付时间: 前办理车位交接手续,具体的车位交付事宜应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付告知书》内容为准,乙方应按照告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与甲方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车位交付手续;如因乙方自身因素未能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完毕车位交付手续的,则自甲方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视为车位交付日,并视为该车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且视为乙方验收合格,车位风险自此由乙方承担,乙方也即自此开始支付物业管理费、停车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并不得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因素,除双方协商批准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告知乙方的;
2) 因甲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因素(涉及但不限于交通管制、市政停水、市政停电、政府指令暂停施工、市政规划发生变化、恶性传染病等)导致工期延误的;
3、自车位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以两者较早者为准),与该车位有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给乙方;
4、乙方本人无法在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办理车位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车位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有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乙方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车位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甲方处,向甲方当面办理车位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 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
5、由于乙方因素未能办理完毕协议备案、乙方未付清全款、有关税费及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等,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地下车位,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延期交付车位期间地下车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需支付延期交付车位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乙方按本协议付清所有款项,且接到甲方告知交付时间后,办理车位的交付手续。如遇下列特殊因素,除双方协商批准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2、规划、设计的变更;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之因素等。
第五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车位交付前,乙方不得对购买的车位进行销售、转让,不得擅自出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用其他任何侵犯购买车位所有权的行为。
2、甲方在车位交付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该车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出现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该车位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该车位充做诉讼保证金或抵押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否则,由此给甲方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
3、甲方不得再次出售该车位,由此给乙方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补偿。
4、乙方应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使用地下停车位。涉及但不限于:车位管理费等
第六条 交接
1、该套停车位达成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应当签署停车位交接单。
2、该套停车位按套计价,交付时以图纸施工后的实际现状为准,不作任何面积补差及补偿。
3、由于乙方因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批准按以下方式解决:
甲方发出书面告知后七日内,乙方应当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未能如约前来办理相关手续,自告知发出后第十日起视为乙方对该停车位已接管和使用,甲方不承担延期交付责任。从即日起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因非属甲方因素致该停车位毁损、灭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停车位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最终收费以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为依据。
1、乙方批准本协议项下的停车位由甲方委托的
进行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在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认购协议书》本协议的同时,停车位乙方应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2、乙方承诺自觉遵守甲方前期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园区物业服务与管理规定。
3、本协议项下的停车位存续期内,管理费用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调整价格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4、乙方无端拒绝签署上述协议或拒绝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以及停车服务费等,则甲方有权拒绝将地下车位交付给乙方;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已按期交付地下车位,乙方无权再就地下车位交付问题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八条 其它约定
如乙方购买的地下车位因公用设施、规划、设计、图纸变更、消防栓、设备房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无法交付使用,自甲方告知乙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我司将全额无息退还购买款项。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地下车位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解决(不作累加)。
1、乙方批准给予甲方90天的宽展期;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协议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6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告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所有已付价款。乙方规定继续履行的,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十条 乙方确认本《停车位使用权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通讯地址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告知的送达地址。乙方不填写地址的,有关书面告知以乙方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如出现乙方提供地址或身份证地址有误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通讯地址变更,须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上述地址发出告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由此而致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拥有其购买的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与购买的房屋的使用年限相同。如未购买房屋,则该停车位使用权年限为自停车位交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乙方所购的上述车位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承担协议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若因更改而产生的损坏或事故,乙方除应承担车位恢复原状费用外,还应补偿导致别人的损失并承担后果。
第十一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三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注明的部分仍执行原协议。
第十四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