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材合同
律师修订合同
木模 材料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郑州金水区鸿鹰建材经营部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所需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品种、规格、单价
序号
品种
单价
规格
备注
1
镜面木模
46元/m2
1.22×2.44×0.018
到场价
2
红面木模
35元/m2
1.22×2.44×0.015
到场价
3
红面木模
36.5元/m2
1.83×0.915×0.015
到场价
4
木方
1280元/m3
5×10
到场价
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旦签定,产品的单价就视为包括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及劳务,无论该杂项及劳务是否表明于本合同中(甲方负责卸车)。
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3.1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等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施工的 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学生食堂、浴室 工程或甲方仓库所在地及负责交货,乙方并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2乙方应保证所有运送到工地现场或仓库的一切材料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和保护妥当,以防因运送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坏。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乙方。
第四条 交货时间
4.1 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材料运到现场。
第五条 甲方工作
5.1 .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且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5.2 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含卸车场地及现场运输道路)。
5.3 .在乙方所供材料出现问题后在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工作
6.1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及时、齐备配
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配合卸车。
6.2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如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3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需在材料进场验收的同时提供材料的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材质证明书,且材质证明要和现场进料单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
6.4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验收
7.1进厂检验
7.1.1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
7.1.2乙方应在产品进场至少2小时前通知甲方准确的进场时间。
7.1.3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场。
7.2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
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订购的货单的规格不符,拒收。
7.3.1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
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
7.3.2供应时间晚于约定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
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4. 材料进场时,乙方应提供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等资料及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
第八条 货款结算
8.1货款的结算:
从供货开始一个半月付清第一批材料的全部货款,以后进货每月付随后进货款的60%,余款在2005年春节前结清,材料款按发票实数为标准。如过期款未到帐,每张板每个月另加两元。
第九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9.1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免费负责更换,如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找材料商。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对所供材料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
10.2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
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
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
10.3对于因运输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一切源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灭失,
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
效。
11.2本合同根据甲乙双方 2004 年 8 月 2 日谈判记录制定,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4 本合同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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