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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doc

上传人:鼓*** 文档编号:9630436 上传时间:2025-04-0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22.50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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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 海 市 标 准 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 (摘要) 1 总 则 1.0.2本规定仅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 1.0.3本规定可适用于下列参数的非独立锅炉房。 1.0.3.1蒸气锅炉房: 0.16t/h<单台锅炉房的额定蒸发量≤12t/h;0.16t/h<总额定蒸发量≤40t/h:额定出口蒸气压力≤1.6MPa(表压);蒸气温度为饱和温度。 1.0.3.2热水锅炉房:单台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0.1MW≤额定出力≤7MW;0.1MW≤总额定出力≤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1.0.4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确保安全、操作方便的原则。 1.0.5有关锅炉房设计,本规定未提及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锅炉房的位置 2.1一般规定 2.1.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宜与其它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 2.1.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餐厅、商场、候车室等)内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2.1.3非独立锅炉房应靠外墙设置。 2.1.4气体燃料锅炉房应设燃气报警器等安全装置。 2.1.7锅炉房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锅炉占地(包括锅炉前、后、左、右检修场地 1m)面积的10%,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2.1.8非独立锅炉房应采用防爆墙、现浇楼板与贴邻部位隔开。 2.1.9锅炉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2.2地上首层锅炉房 2.3地下(半地下)锅炉房 地上首层和地下(半地下)锅炉房装机容量符合本规定1.0.3.1及l.0.3.2条各项参数要求。 2.3.3锅炉房应有独立强制机械送排风系统。 2.3.4锅炉房宜设二个出口,直通室外的不得少于一个。 2.4楼层中锅炉房 2.4.2锅炉装机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4.2.1蒸气锅炉:0.16t/h<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2t/h,0.16t/h<总额定蒸发量≤4t/h,额定出口蒸气压力≤1.0MPa。 2.4.2.2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0.1MW<单台额定出力≤1.4MW,0.1MW<总额定出力≤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2.4.4锅炉房必须有二个出口通向安全楼梯或露天平台。 2.5屋顶锅炉房 2.5.1屋顶锅炉房的要求应符合本规定第2.4.3、2.4.4条的有关要求。 2.5.2多层建筑和裙房屋顶锅炉房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5.2.1蒸汽锅炉:0.16t/h<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10t/h,0.16t/h<总额定蒸发量≤4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l.6MPa。 2.5.3高层建筑物屋顶锅炉房装机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5.3.1蒸气锅炉:0.16t/t<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10t/h,0.16t/h<总额定蒸发量≤30t/h,额定出口蒸气压力≤1.6MPa。 2.5.3.2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0.1MW<单台额定出力≤7MW,0.1MW<总额定出力≤21MW,额定出水温度≤95℃。 4 燃料选取 4.1一般规定 4.1.l首层锅炉房,可以选用丙类液体.(轻油、重油、渣油)或气体燃料(城市煤气、天然气)以及固体(煤)作为燃料。 4.1.2非首层锅炉房的燃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1楼层中、高层屋顶、多层屋顶锅炉房的燃料,应选用丙类液体(轻油)或气体燃料(城市煤气、天然气)不宜用重油或渣油。 4.1.2.2地下锅炉房的燃料应选用丙类液体(轻油)或气体燃料(城市煤气、天然气)不宜用重油或渣油,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4.1.2.3以电作能源的热水锅炉或蒸汽锅炉,可适用在各种场所的锅炉房。 4.1.2.4不应采用固体(煤)作燃料。 4.1.3油、气管道应设在独立管道井内,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供油管管道井每层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防火隔断。 供气管管道井每2—3层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防火隔断,在防火分隔层及底部应设检查用丙级防火门,管道井顶部设置与大气相通的百页窗,在底层防火门的下部设置带有防火阀的百页窗,防火阀应选用带24V(DC)电动机构的,(见图1.3)。其阀控制应设在防灾中心,当有火警时,使其关闭。FD阀属于全开全关型.管道井采用自然通风换气。 4.1.5供油(气)管道通过楼板时,应设比油(气)管大二档钢套,套管上端高出楼板60-80mm,下端与楼板平齐,油管与套管之间用麻丝填实,非燃材料封口。 4.2液体燃料系统 4.2.l轻油日用油箱有郊容积宜为锅炉最大小时耗油量,且不大于 1m3,应安装在独立的日用油箱间内,当锅炉总容量较大,1m3日用油箱不足正常供油20分钟,可放大至半小时耗油容量,但有效容积不得超过2m3。 4.2.2日用油箱应设紧急排空系统,并应符合图4.2.2的要求。 4.2.2.1楼层中、屋顶(裙房顶部)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底部应设有手动和自动紧急放空阀,其阀应有就地启动和防灾中心遥控启动功能,将油排泄至地下油罐的底部或其它安全处。 4.2.2.2地下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底宜设电动放空阀,并与电动排油泵联动,紧急排至储油罐底部或其它安全处,其阀和油泵应有就地启动和防灾中心遥控启动功能,发生事故时供油泵自动停止运转。 4.2.2.3当日用油箱与储油罐的油位高差将产生虹吸时,应采取破坏虹吸作用或相应措施。 4.2.3日用油箱底部宜设油水分离装置。 4.2.4供回油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氩弧焊打底,焊接连接。当燃油输送垂直高度超过140m时,应采用加厚管壁的无缝钢管。 4.2.5油管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 4.2.6油罐的卸油管,日用油箱进油管与油箱连接时,应从顶部插入,均应位于油料液面下。 4.2.7当设置二台及以上燃油锅炉时,共用回油管时需在每台锅炉的回油管上设止回阀。 4.3气体燃料 4.3燃气锅炉的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92和上海市标准《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管道供气工程技术规程》DBJ08-74-98的规定。 5 消防安全 5.0.1锅炉房应用耐火极限大于2.00h的防爆隔墙,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现浇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5.0.2燃油锅炉房中的日用油箱、油泵宜设在锅炉房内,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用耐火极限大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与锅炉房或其它部位隔开。锅炉房日用油箱间及油泵间的门均应为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设档油措施。 5.0.3锅炉房的出口应符合2.3.4、2.4.4的规定。 5.0.4丙类液体储罐储量为最大日耗油量的5至7天。储油罐与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表5.0.4的规定。 5.0.5丙类液体贮油罐不宜少于二个且直埋于建筑物外的地下。 5.0.6在燃气管道经过或使用场院所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性能可靠的燃气报警器,报警器应满足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1/4时报警,持续一分钟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切断气源。 贮油罐与建筑物的间距表 表5.0.4 名称和储量 防火间距(m) 高层 建筑 裙房 多层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小型丙类 液体储罐 五至七天储存量并不得大于150m3 35 30 12 15 20 注:1、当丙类液体油罐直埋时,该油罐距离高层建筑、裙房的防火间距 可减少50%。 2、当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实体墙时,按图 5.0.4所示,地下贮油罐与该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5.0.7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方式,设置在地面层的专用小房间内,紧急切断阀应二路控制,一路由燃气报警器控制,另一路由排风机联锁。 5.0.8燃气管道宜通过地面层直接进入地下锅炉房. 5.0.9防灾中心应有显示报警器和排风机工作状态的装置,显示各点报警、故障信号、紧急切断阀启、闭信号,并能遥控紧急切断阀, 5.0.10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5.0.11锅炉房内、油泵间、日用品油箱间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接至消防控制室。 5.0.12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烟囱内应采用金属或耐高温钢筋混凝土构筑。 5.0.13燃油(气)系统应有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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