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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空调工程总分包施工协议条款工程名称:**(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工程业主:**集团控股公司发包人: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条款第二部分投标书及其附属文件第三部分通用分包合同第四部分其他合同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工程业主:**集团控股公司发包人: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业主及发包人已就建设**(北京)研发大厦(以下简称本工程)空调工程进行了招投标。 鉴于业主及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属文件。 鉴于承包人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和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的有效的合作,直至工程的圆满竣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签定本合同。发包人委托**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承担**(北京)研发大厦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空调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10号院内工程规模:建筑面积48762平方米投资性质:自筹第一条 1.11.2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地段。建设用地北临四环路、西靠科学院南路,是**科技园(融科资讯中心)的第一个开发项目。本项目施工进度基本要求,2001年4月10日—6月25日空调水系统、风管制作安装、设备安装,试风、水试压,冲洗完毕。2001年7月5日风管及管道保温完毕。2001年4月10日—7月30日空调设备及末端安装,2001年7月5日—8月10日空调设备试运转。2001年9月6日—9月24日空调系统试运行并开始综合调试。2001年10月8日系统调试完毕及配合二装。2001年10月25日空调工程验收。2001年11月8日工程竣工。第二条 工程内容 2.1 空调的风系统和水系统制作安装以及锅炉房、冷冻机、冷却塔、热交换站、空调机、水泵、风机、水处理等设备(包括其附属设备)的二次运输和安装。 2.2 本工程施工拟采取分段分层施工的方式进行,有关工程款支付也按此原则执行(详见附件一)。 2.3 当本工程客户提前进驻大厦并自行开始安装空调时,乙方应根据原投标报价书中相应分段分层报价,无条件拆出此部分工程造价。 2.4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第三条 图纸 3.1 业主须在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或进场后7天内,免费向乙方提供四套晒印蓝图。 3.2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或进场后7天内,向业主和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空调工程及影响空调工程所需的图纸),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以及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成为本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 3.3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乙方可附对应这些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并负责在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核后与设计人办理洽商。乙方负责两套竣工图的整理和编制等工作。第四条 驻工地代表 4.1 业主委托尹明为驻工地代表,业主驻工地其他管理人员授权职责另行说明。甲方委托梁洪光为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其他管理人员授权职责另行说明。 4.2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托***为驻工地代表(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乙方驻工地其他管理人员授权职责作为合同附件)。乙方指派的工地代表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按甲方、监理公司、业主的指示工作。乙方对工地代表的更换必须得到甲方同意。业主、监理、甲方若对乙方工地代表工作不满意,有权发出指令撤换。第五条 甲方责任 5.1 对包括乙方及其他承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 5.2 为乙方尽量提供工作面基本满足乙方及其他承包人施工的要求。 5.3 提供现有的临时水、电接口和其他现有的临时设施支持配合。 5.4 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乙方后,乙方进驻现场所需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5.5 负责业主规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的管理并负责落实各分包单位清运。 5.6 提供甲方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由乙方检查脚手架是否保证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 乙方必须在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及工期安排等方面服从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签定有关协议。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现场指挥,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甲方的工作程序,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负全部责。 6.2 编制乙方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负责相关项目的深化设计并对施工图纸进行细化、深化、优化设计及时解决图纸中的缺陷,疏漏和不足。乙方负责与设计院、其他专业进行图纸会审,协助设计院将对施工图的修改方案落实到图纸上。乙方必须按时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月度计划和旬计划,落实和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由总包规划后,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提前3至5天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告知总包,经总包方批准后方可改变。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由总包规划后,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提前3至5天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告知总包,经总包方批准后方可改变。乙方须提前5天至7天提出调试、验收配合计划,与甲方共同督促其他相关单位做好与空调相关产品的技术和认证工作,并负责本项目的空调联动调试和其他相关设备调试的整体协调工作。 6.3 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空调验收(包括热水锅炉、冷却塔等专业设备在劳动、环保、天然气等部门的报装检验和审批工作)相关工作,包括配合甲方负责其他单位在本工程负责的空调项目(如锅炉房到热交换站之间的水系统管道等)的验收,以及督促、指导其他相关单位对相关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落实有关资料的归并工作。 6.4 乙方须负责提出、征集和解决(从施工阶段到工程保修阶段)所有与空调工程有关的设计、施工、系统质量、用户满意程度等问题(如二次装修接口、吊顶标高、空调设备噪音控制、过渡季内区过热等空调系统质量问题),并督促、指导自身以及相关厂家和专业队伍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协同业主、甲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6.5 乙方负责自身所进或所占有的施工现场内的一切物料及施工机具的看守责任。 6.6 乙方必须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安全设施。对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6.7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关于《**研发大厦工程专业分包队伍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办法》作为合同附件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6.8 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范围内空调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成品(如:风口、风机盘管、锅炉、空调机组、水泵、风机、配电柜等)丢失、损坏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同时承担其直接经济责任和经济损失,直至交给甲方及业主为止。 6.9 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并及时清运场外。未能及时清运由甲方负责代运每车500元或每月5000元。 6.10 单项变更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6.11 按甲方授权负责空调工程相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咨询、配合工作。 6.12 配合甲方协调空调以及相关系统各专业的联动调试。第七条 关于投标文件 7.1 应当认为,乙方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的投标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乙方提交的投标书中的投标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和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覆盖了: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为空调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改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为完成前述全部工程范围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由于二次装修造成的设备末端变更引起的工期及费用的损失; 由于二次装修的工程进度与本专业施工进度不符(如**部客户二装滞后,必须在大面积施工之后再行组织施工的)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或多付出的费用; 对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系统进行细化和优化设计所需的费用; 负责处理及协调业主提供的图纸与相关规范矛盾所引起的各种变更费用; 7.2 乙方在投标期间所做的所有承诺,都作为投标文件的合理有效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效力(详见附件二)。乙方承诺将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和质量在工程中实施,否则自愿接受业主及甲方的处罚。 7.3 业主与乙方在招投标阶段所做的招标答疑文件,作为本工程招投标文件的合理补充(详见附件三)。**条 误期责任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规定的日期完成本款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和误期竣工时,业主将扣除工程款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为人民币3万元整,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第九条 提前竣工 本工程应按甲方要求的节点进度完成工期,不要求提前竣工。第十条 工期延长 10.110.2 当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延误时间在十五天以内的,乙方不得申请延长竣工期及任何经济索赔;延误时间超过十五天的,乙方可申请延长工期但不得进行任何经济索赔,接到申请延长工期申请后,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甲方适当地协商之后,经业主同意后,可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各节点完工日期可随此做相应的调整,但未经业主和甲方同意,最终竣工日期仍不得调整。 10.3 由于乙方原因严重影响并造成工程整体形象进度延长时,甲方有权要求另外的队伍施工,一切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第十一条 合同价格 本合同是以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和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合同总价包含本工程所有工作内容的工程施工及其他费用,当某项工作内容自然失去(如:出租客户自身原因所引起一定范围的施工拖后或失去)时,业主将扣除相应工作范围的工程施工费用。第十二条 支付 12.1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9980915.06元(玖佰玖拾捌万玖佰壹拾伍元零陆分)。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征得甲方同意,业主将向乙方支付一笔金额相当于本合同总价20%,计人民币1996183.01元。但前提条件是乙方已在此日期之前向业主提交了由银行或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担保机构出具的格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当于本合同总价各10%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金额为998091.51元);在本工程施工至工程总量的30%时,业主退还乙方预付款保函。 12.2 在工程施工完成相应节点(详见附件一),达到优良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合格后14日内,由业主分三次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各10%,人民币998091.51元,共计人民币2994274。53元。发生重大工程内容调整时,业主保留对所有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修改权。 12.3 在工程施工完毕,达到优良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合格后14日内,由业主再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15%,计人民币1497137.26元。 12.4 在本工程具备联动调试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合格后14日内,由业主再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10%,计人民币998091.51元。 12.5 在本工程联动调试完毕,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后,无工程系统质量遗留问题,且工程结算与业主达成协议后14日内,征得甲方同意,由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20%,计人民币1996183.01元。 12.6 在本工程竣工两年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征得甲方同意,由业主付清剩余的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499045.74元。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必须经甲方同意认可,未经甲方同意认可业主直接支付的工程款甲方将不承担总包责任。第十三条 变更 13.1 没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和业主及甲方的确认,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第十四条 变更计价和变更影响 14.1 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合作和配合,在任何变更提出后48小时内对相关变更做初步的计量和计价:每月25日,乙方应将本月发生的经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初步计量和计价进行最终认定。但本条约定,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工程单项子目变更金额在叁仟元(含)人民币以内时,则只由乙方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为此本条进一步约定,各个变更指示中的每个变更项目应分别进行单项子目的计量和计价,不允许在变更的计量和计价时将各个变更同一子目和同一变更指示中不同变更项目的同一子目进行累加。乙方应将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所有依合同为乙方应得的变更的金额纳入乙方准备的竣工结算报表中,由业主在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4.2 这里讲的单项子目,是按投标报价中的单项报价子目为依据。 14.3 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他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变更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如果乙方对任何变更的计量或计价超出最终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一定范围时(暂定5%以上),业主将从乙方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罚乙方相应高估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14.4 业主提出的材料或设备变更,其变更后的材料设备单价价差的调整办法:乙方按投标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价差,调整价差仅计取3.4%的税金和1%的劳保基金,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计取(并将材料设备清单附后)。 14.5 发生经济变更时,相应变更价格以原投标报价中的直接费单价为计算依据。第十五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15.1 本工程拟申办“长城杯”及“鲁班奖”,本工程质量不得低于相应奖项对本分项工程的要求。第十六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16.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16.2 所有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在经过检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合同未规定必须检验的材料,乙方应保证其质量的可靠性,一旦经甲方检验发现不合格,将对乙方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并承担相关损失。第十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并负责对乙方的协调和管理;若确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一切后果(顺延工期及其经济损失)将由甲方承担。第十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或甲方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协调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适当罚款,罚款必须按甲方规定进行支付;否则,在乙方无法按合同履行工期目标、质量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况时,甲方可加倍处罚,并建议业主从工程款中扣除,或者甲方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增加专业人员协助乙方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无论是否征得乙方同意)。第十九条 现场管理甲乙方责任及划分 19.1 乙方负责自身所进施工现场内的一切物料及施工机具的看守责任。 19.2 乙方按甲方具体要求配合做好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及设施(费用已包含在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总价内)。 19.3 乙方负责办理自身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任何因乙方所用人员造成的过失及对工程的任何损失,都由乙方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19.4 对于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及验收标准,将按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及验收标准执行。 19.5 安全事故(详见协议) 19.6 乙方对甲方发出的正式文件必须无条件签收,如对签收的文件内容有异议,则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并无条件执行。 19.7 乙方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会议上提出的决议、要求如有异议,则须在会上提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同意,会后无条件执行,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或签收时提出,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第二十条 样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所用材料的样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样品的厂商、规格型号及其他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 保修 21.1 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保修工作,保修期内除业主使用不当外造成的质量问题,分包必须在24小时内无偿为业主返修,如不及时修复,业主或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 21.2 工程竣工后两年后(工程保修期之后),乙方为业主进行的工程保养合同,另行商定。第二十二条 争议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3.2 分包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工程,双方已签订保修合同,分包向总包支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终止。第二十四条 合同份数 24.1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 25.1 补充条款总包制定的《**研发大厦工程专业分包队伍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总包方: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盖章)责任人(代表人):年月日分包方:**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盖章)责任人(代表人):年月日第二部分投标书及其附属文件第三部分中国建筑**工程**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条件定义及规定1.1定义在分包合同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分别赋予它们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业主”指主合同中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总包”-甲方:指主合同中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指具有分包资格和支付分包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分包”-乙方:指其报价书已被总包所接受的当事人。“监理”主合同中业主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主合同”指业主与总包之间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工程招标文件、分包投标书和总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图纸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分包概算报价、分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业主签证书、投标过程中的函件、纪要(招标答疑、报价调整)、工程洽商、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工法等技术文件、技术要求、消防、保卫协议,安全协议书、总分包驻工地代表及管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上述文件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分包合同协议条款”指结合具体分包工程,总包与分包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分包合同条件”指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gf-91-0201)“合同条件”、《电气及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工程招标文件”指总包向分包发出的分包工程投标报价编制依据的文件。“分包投标书”指分包向总包提交的有关投标内容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报价汇总、主要设备及材料、工期、质量及报价说明等。“总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指总包对分包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指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分包概算报价”指分包根据分包合同和各项规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按北京市现行概算编制办法提交编制的概算报价。“业主签证书”指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并对分包概算报价的直接费或分包合同总价或其他费用认定的书面资料。“招标过程函件、纪要“指由业主、设计提出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由业主、设计、监理确认的关于对工程图纸进行补充、删除、修改、推翻、说明等方面的书面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的,用以指导分包工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标准、规范和工法等技术性文件”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须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程、标准、工艺等技术性文件。“分包开工日期”指分包收到总包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分包竣工日期”从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分包合同价款”指总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的金额。“分包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工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建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书面形式”根据分包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总包、分包、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经济支出”在分包工程中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任何缺陷过程中已经发生,经总包确认后,以增加概算形式支付的合同条款。“费用”总包在分包合同价款中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分包应支付负担的支付。1.2规定在分包合同条款中,凡涉及到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总包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示分包应遵守此类指示,总包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包确认了总包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总包在5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总包的指示。一般义务2.1分包方的一般责任按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设计及协议条款附件列出的或未列出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各种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法规、规定要求,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需要)、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如需要)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或与现行规范不符应立即通知总包。分包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应在规定日期将进度计划(按规定格式和详细程度编制)提交总包、以取得总包同意,没有总包批准,分包不得更改其计划,无论总包何时需要,分包还应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分包应严格按照总包的总体施工计划编制自己的施工计划并无条件地执行总包要求的计划,总包、计划可以根据施工需要随时调整,分包为了满足总包进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承担。2.3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施工方案变更分包必须按投标时总包认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其变更必须经总包批准方可实施。2.4分包合同的转让没有总包同意,分包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2.5再次分包分包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没有总包、同意,分包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合同中规定的分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使用劳务分包必须符合资质条件且必须经过总包的认可。2.6与其他分包的交接分包在分包工程开工、竣工前后必须在总包组织下与其他交接分包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在验收手续上签字,承担有关经济责任。总包将在分包的工程款中给予支付或扣除。2.7分包必须按总包规定配备管理人员(一般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并常驻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2.8按总包要求定期参加工程有关会议。2.9细化设计分包有责任将细化设计做出并经过设计、总包批准,但该批准并不解除分包对该设计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2.10图纸审核分包对自己施工专业的图纸并结合其他相关专业的图纸进行充分地审核,任何因图纸审核不细造成施工过程中与其他相关专业矛盾所带来的责任及返工损失,由分包自己承担。主合同3.1分包对主合同的了解需要时总包应向分包提供主合同复印件(有关价格细节除外,按情况而定),以便分包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3.2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有矛盾处,按分包合同执行。3.3分包对主合同条款应负责任整个分包合同受主合同的制约,主合同中对总包的约束性条款同样适用于分包。分包同意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施工,且总包拥有主合同中业主对待总包同样的权力对待分包。3.4分包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分包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包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总包的任何义务,分包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总包或业主、监理在质量验收资料上的签字,均不应解除分包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及义务。3.5分包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分包应保障总包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总包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包可从本应支付分包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临建工程、总包的设备和其他设施4.1分包使用临建工程总包负责为分包指定搭社临建工程区域,搭设和费用由分包负责。其标准必须按总包《标准工作程序》中、ci实施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和总包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工程结束或总包因现场需要提出拆除时,分包必须按总包规定的要求标准。如分包使用总包部分临建工程,或委托总包搭设分包临建工程,应按协议条款规定向总包上交费用。其临建工程搭设和拆除由总包负责管理。4.2分包与其他分包方共同使用或专用总包设备和其他设施总包允许分包和其他分包方使用总包的设备和其他设施,见协议条款的有关规定。4.3对误用临建工程总包的设备和设施保障分包应保障总包免于承担由分包、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总包提供的临建工程、总包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现场工作和通道5.1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遵守总包现场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分包应遵守总包的工作时间。分包应遵守总包《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ci实施办法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一切管理条例、办法,并按其规定实施。5.2为分包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总包应为分包提供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现场通道,除分包协议条款另有说明,总包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专用。5.3分包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分包应允许总包、监理、业主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随时进入分包现场检查工作。材料及设备供应6.1业主供应材料设备6.1.1本协议条款附件中列有业主供应材料及设备清单。6.1.2业主应按照协议条款第6.1.1款所约定,向分包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运至工地范围内,则视为运送到位,分包不得向业主另收二次搬运费。6.1.3总包代表应在所供材料及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分包,分包派人与业主一起验收,无论分包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分包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分包负责赔偿。业主不按规定通知分包验收,分包不负责材料的保管,损坏丢失由业主负责。业主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材料及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分包可拒绝接受保管,由总包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分包开箱时须请总包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业主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2) 业主供应钢材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分包可受业主委托代为调剂串换,分包保证30%的串换能力。(3) 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业主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4)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业主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业主负责将多于部分运出施工现场。6.1.4凡不在业主供应材料清单内的材料,业主也有权要求采用业主供应方式。对采用非业主供应方式的所有材料,分包必须在施工、安装前至少60天提出供应计划及采购清单上报业主认可,以确定是否采用业主供应方式。6.1.5凡确认的业主供应的材料,分包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并考虑合理的供应周期,及时将季度计划、月供计划、周供计划提交总包认可,否则,相应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分包负责。6.1.6分包验收后,以及在施工和安装时损坏、储存不当、误用或疏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6.1.7业主在必要时可要求分包承担卸货义务。6.2分包采购材料及设备6.2.1分包应根据协议条款约定和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所有非业主供应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6.2.2在合同中没有确定单价的材料,分包在采购前一个月前报业主,经业主确认后分包方可自行采购,并以业主确认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若分包不同意业主限价,分包有义务将材料供应商、种类、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供货时间和地点等项资料重新提交总包认可。6.2.3无论是否由业主限价的分包采购物资,分包对其同等责任:在材料到货24小时前通知总包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格要求、不符的产品,总包代表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应按总包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总包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不符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分包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总包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分包有义务保证总包(及业主)作为材料最终用户享有的退换、保修、调试等售后服务的一切权益,并负责因材料质量原因或由于分包施工或安装毁坏、储存不当、误用或疏忽所导致的对总包造成的损失。开工和竣工7.1分包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分包在接到业主发出的开工通知书的10天内或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开始分包工程施工,按规定时间完成各个区域的施工,直至完成整个分包工程的竣工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7.2分包竣工时间的延长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分包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1) 总包根据主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分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2) 总包做出指示,要求分包顺延工期但不适用于本款(1)段的指示;(3) 规定:(1) 分包在延误开始发生的5天内,将造成延误的情况通知总包,同时提交一份延期报告,总包研究认可后,延期生效,否则分包无权获得延期。但延期均不应超过根据主合同就该事件从业主处获得的延期。(2)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分包应以不超过5天的时间间隔向总包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5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仍有权获得延期。7.3总包有义务通知总包应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误立即通知分包。质量检查和返工8.1分包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总包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总包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除非总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分包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生由分包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总包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承担。工程报验9.1物料报验分包的物料进场必须提前三天内向总包申请,以便现场安排足够的场地存放,凡因没按要求提前申报造成现场无处存放的物料,造成的一切运费由分包自理。所有物料在进场24小时内必须报验。9.2工序报验分包在自检的基础上,提前一天向总包申请施工部位报验工作,以便总包联系监理及业主参加。9.3施工机具进场分包应根据施工计划要配合总包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合同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并修补完所有缺陷。一切涉及竣工验收费用都由相关分包自行负责。指示和决定10.1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批示和决定:分包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但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总包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10.2总包及其管理人员的指示:总包代表及其授权职责范围内所发出的指示,均应为总包有效意志的表达。分包应即时遵守总包发出的一切指示。如分包不执行总包发出的指示,5天后总包可委托第三方执行,发生的所有费用总包将在支付给分包的工程款扣除。变更11.1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仅应根据以下批示更改、增补或省去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 业主根据主合同做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总包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2) 总包做出指示。11.2变更指示分包不执行从业主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总包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包,并向总包提供一份直接指示的副本,分包仅应执行总包书面确认的批示,但总包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处理意见。变更的估价12.1估价的方式分包工程所有变更应按照本款的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变更超过了3000元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12.2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价格和费率来核定。具体内容见协议条款规定。12.3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如果分包工程的变更由业主根据主合同测量,总包应允许分包参加测量。12.4报价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不管分包报价的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还是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工程结算时,除协议条款规定外,工程量一律不能调整,分包必须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按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进行施工。通知和索赔13.1通知如果总包根据主合同条件向业主递交任何通知或其他资料、、记录的话,分包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向总包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记录,以便总包能遵守业主合同条件。13.2索赔施工进程中,分包发现了按主合同可能发生索赔的因素,应向总包提供有关材料和帮助。总包在业主处得到索赔利益时(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等)应将合理的一部分转交给分包。除本款或第7.2款中的规定外,总包对分包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合同价格包括了分包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13.3未发出通知的影响如果由于分包未能遵守第14.1款而影响了总包按主合同从业主处获得的任何金额的补偿,总包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保障14.1分包的保障义务分包应保障总包免于承受本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1) 任何人员的伤亡;(2)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分包还应保障总包为此或与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14.2总包的保障义务总包应保障分包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1) 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 由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业主单独分包的分包单位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施工试验及计量器具分包的试验必须持有北京市认可的上岗有效证件,否则分包委托总包实施并向总包支付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竣工资料及结算16.1分包工程或区段计划竣工前10天,分包向总包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向总包提供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总包应在分包工程竣工前5日内将检查审核意见发至分包,分包在分包工程验收后12天内向总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分包不按规定时间向总包提供竣工技术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和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的损失由分包负责,总包将在支付分包的工程款中扣除。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7.1移交前分包的义务分包在分包工程或区段竣工验收前发现其工作缺陷,分包应按协议条款规定时间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非上述缺陷是由业主、总包及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款。17.2移交后分包的义务在分包工程或有关区段竣工后,乙方应保修分包工程所包括的一切工作缺陷。分包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限不以分包工程竣工时间为起始计算日期,而以整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始计算日期。经法定检测单位确认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的限制。分包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24小时内与总包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分包责任的,应在协议日期内予以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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