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好客旅游卡加盟协议
“好客旅游卡”加盟协议
甲方:山东省旅游信息中心
乙方:
为加快推进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实现多区域跨行业旅游信息共享和服务,更好盘活旅游市场、刺激旅游消费,实现全省旅游“一卡通”,省旅游局发行“好客旅游卡”,此卡以游客需求为中心,打造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保障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说明
“好客旅游卡”涵盖“金穗中国旅游卡”及“好客山东旅游卡”,以“好客旅游卡”为产品标识,该标识作为全省旅游“一卡通”产品的形象和标志性象征物,今后在“一卡通”系统产品中统一应用,游客凡持卡带有“好客旅游卡”标识的均享受约定优惠折扣。省旅游局将逐步扩大“好客旅游卡”覆盖范围,实现全省旅游一卡通。标识如下:
其中金穗中国旅游卡是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联合推出,山东省内由山东省旅游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承办,甲方负责该项目的推广建设。该卡集旅游信息服务、消费打折功能与金融功能为一体。旅游信息服务:山东省旅游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为持卡用户印制《金穗中国旅游卡旅游优惠手册》,定期为持卡用户提供旅游信息服务。此外,在山东省境内还可通过中国旅游服务热线12301、山东旅游网等途径方便的获得各类旅游信息。消费打折功能:目前持卡用户在山东省境内加盟企业享受折扣优惠及VIP会员的特有功能,将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金融功能:金穗中国旅游卡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人民币支付基本功能。
“好客旅游卡”产品以银行卡、手机卡等社会各行业卡产品为载体。山东省旅游局联合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共同发行“金穗好客山东旅游卡”,联合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发行“天翼好客山东旅游卡”,联合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发行“中银好客山东旅游卡”。联合金色世纪旅行网发行“金色世纪好客山东旅游卡”。除此之外,山东省旅游局还将不断丰富好客旅游卡产品种类,逐步构建全省旅游“一卡通”信息服务体系。
二、协议期限
乙方作为“好客旅游卡”加盟企业,向持有“金穗中国旅游卡”及“好客旅游卡”的消费者提供会员式优惠服务;甲方作为“好客旅游卡”推广、建设方,向加盟企业提供联盟标识牌、相关设备维护及应用协调等服务。协议签订有效期 贰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自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各方对协议无异议时,协议顺延 年或另行签订协议。如任何一方对协议有异议时,须提前6个月通知修改或终止协议。如双方未收到任何一方发出的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视为协议有效。
三、加盟企业类别、优惠服务标准
1、加盟企业类别:
□旅游区(点) □宾馆酒店 □餐饮 □娱乐
□购物 □旅行社 □其它
2、加盟企业级别:
3、服务优惠标准:
住宿门市价 折优惠(注: )
门票 折(注: )
餐饮 折(注: )
娱乐 折(注: )
茶房 折(注: )
康乐 折(注: )
购物 折(注: )
旅游线路 折(注: )
其他类型 折(注: )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调整相关政策并制定措施,推动项目的深化发展。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接受“好客旅游卡”的使用,并按协议向持卡人提供优惠折扣。
3、持卡人在乙方消费时,如出现问题甲方有权查实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进行“好客旅游卡”会员企业的建设与规划,逐步实现全国联盟的战略目标。
2、甲方有义务免费协助乙方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培育、辅导加盟会员企业,发展成为目的地营销系统(DMS)成员。
3、甲方有义务免费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举办一系列促销活动,制定相关优惠措施。
4、甲方有义务制作《金穗中国旅游卡旅游优惠手册》及《好客山东旅游卡手册》。
5、甲方将配合合作银行免费向乙方企业提供POS机系统的安装、培训和维护。(银联POS机刷卡扣率:旅游景区、景点类、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类扣率0.5%。餐饮、酒店、娱乐类执行扣率2%。其他行业执行扣率1%。)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应宣传促销平台,提高乙方知名度及宣传力度。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推广张贴物和标识物等宣传品,并将乙方各类信息通过12301旅游服务热线、山东旅游资讯网、《金穗中国旅游卡用户手册》、《好客山东旅游卡手册》发布。
乙方权利:
1、乙方对自己企业经营中的战略决策、销售政策和价格定位拥有自主权。
2、乙方可以自愿选择在甲方合作银行安装POS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分行)如需安装,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联系合作银行相关部门及所辖分支机构安装POS系统。
3、乙方可将各类促销信息发至甲方,由甲方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如12301中国旅游服务热线、山东旅游资讯网、《金穗中国旅游卡用户手册》、《好客山东旅游卡使用手册》等,提高乙方宣传力度。乙方有权对本企业信息内容及发布形式进行监督。
乙方义务:
1、乙方成为加盟会员后须接受“好客旅游卡”的使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好客旅游卡”标识牌、张贴物等。
2、乙方在受理“金穗中国旅游卡”和带有“好客旅游卡”标识各类旅游卡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支付用卡消费结算手续费。如乙方未安装pos机,则见卡打折。
3、乙方在接受持卡人的消费时,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优惠折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好客旅游卡”的使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好客旅游卡”而向其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4、乙方有义务将旅游信息、折扣更改信息、企业变更信息及时报送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通知,因此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违约和仲裁
1、双方若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不可抗力或任何其他自然和第三方人为因素造成的灾难等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而不能履行其义务者,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继续履行。
2、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如有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山东省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山东省旅游信息中心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386号 地址:
电话:0531-82676232 82676235 电话:
传真:0531-82602939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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