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滘工业设计中心(一期)饭堂工程
评标办法及合同专用条款
招标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怡兴物业管理公司 (盖章)
[特别说明:以下内容摘自招标文件初稿,如与招标文件不符,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保留修改的权利]
第三章 评标办法(简单平均值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应一致,变更应征得招标人同意
签字盖章
1.投标文件封面: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2.投标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3.投标总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章,并有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交)。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1)修改了清单项目的数量、名称以及描述等,改变了原工程量清单的实质内容;
(2)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因计价软件版本不同引起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但实质内容无缺失),视为细微偏差,不构成废标因素。
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形式服务,其按格式响应的具体内容应以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和要求为准。
报价唯一
投标人不能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本栏不适用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如有)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工期
应承诺工期且不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完整、实质内容无缺失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不评审
其他
1.投标人不能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2.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条款号
量化因素
评审、量化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出现以下情形的,作废标处理:
1.低于成本报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不足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90%
3.规费:修改了招标文件提供的规费费率,未按所提供的费率报价;
4.投标函、投标总价及单位工程费汇总三者不一致。
定标标准值
1.所有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除去最高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得出的平均值为定标标准;
2.若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少于或等于5 家时,取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计算定标标准值;
3. 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值)不纳入标准值计算。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简单平均值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定标标准,并取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报价较接近定标标准优先的原则,从报价低于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中依次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低于定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不足部分从报价高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中依次确定。评标委员会也可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除非特别说明,否则评标专家不予重复评审)。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2.1.2项(若需要)、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详细评审,并确定定标标准值。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评标办法——简单平均值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做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专用条款
1、定义
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年》广东省建设厅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怡兴物业管理公司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佛山市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顺德广珠路大良路段16-1号(新松路口比亚迪汽车销售部五楼) 收件人: 邮编:528300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
5、工程分包
5.1 (3) 指定分包工程:无
补充:13.8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顺建发[2007]15号)的规定,本工程所有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经佛山市建设局备案的劳务分包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2地下障碍物处置条款修改为:“本合同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内。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七天内。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约定:协调承包人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
(10)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办理施工报建、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 其他特殊说明: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
(2) 提供的份数:五份。承包人如需加晒图纸,发包人可协调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已承担。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专用条款第28条约定施行。“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于每月20日前提交工程师计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棚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市有关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晚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基本的施工现场办公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9.1)承包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供能够全面、正确反映竣工实况的、由承包人加盖竣工专门印章的竣工图纸三套,及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一份正本、一份副本,照明工程的竣工电子文件。提交以上资料的时间为工程完工后40天内。
(9.2)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款执行。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3)扰与协调
(9.3.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
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9.3.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9.3.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
(9.3.4)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15.5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得到发包人批准:
变更工程
工期变更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 (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佛山市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素萍
(2)任命(王洪祥)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28300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2 修改为: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价款的核实;变更工程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无。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1、指定分包人
21.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按照顺建发[2007]15号文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
23、工程担保:无
26、不可抗力
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271.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以双方的共同名义使下述保险生效并保持其在整个施工期间持续有效,该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a)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失或损坏;
b) 承包人自有生产人员生命财产;
C)承包人雇员人身财产;
d)工程质量事故的保险;
e)工程保修期间所发生的质量事故维修及第三方的损失。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以供工程师批准。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3 )天内签发开工令。
□ 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200)个日历天。
(1)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
(2)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7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不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分部工程(隐蔽工程)。
47、工程试车
47.1 约定是否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49.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依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规范标准执行。
54、预留金
54.1 本合同预留金:无。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56.2.1如果因中标单位原因(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而导致未能依时完工,视为中标单位违约,则工期每拖延一天,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逾期十五天,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选择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五天内无条件撤离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56.2.2中标人的实际施工现场推进工期与中标人所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控制表的单项工序出现偏差超过1/3临界危险工期时,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如中标人7日内尚无具体整改调整工程进度的应变措施,招标人有权采取一切有效的强硬措施介入中标人的现场施工管理,以确保工程工期顺利推进,并由中标人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56.2.3由于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招标人发出整改通知的,每次罚款2万元;招标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的,每次罚款5万元;罚款从进度款中扣除。整改通知达到5次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另选施工单位,中标人必须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天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撤离现场后办理结算,已施工的部分按80%结算,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56.2.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概由中标人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56.3补充:
1、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场地给中标单位施工时,中标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的安排,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开工通知后五天内必须进场开工,工期顺延(按发包人延误时间顺延)且中标价不作调整。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 无。
58、工程量的偏差
58.2 删除原条款,修改为:
(1)工程量的偏差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2)本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均为大包干工程,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3)工程量按实结算。
58.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59.工程变更
59.5中标人按设计图纸承包工程,工程量按实结算,如施工过程中因修改图纸而引起工程造价的改变,则改变的该部分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增减工程的造价,按照先认同变更造价的增减,后施工的原则确定。即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纸及变更通知单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交给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佛山市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算增减造价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2)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必须10天内签证并提交发包人确认,须增加造价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报告书,过时不再调整。
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60.1 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
(1)增加工程项目时,如增加的工程量在清单项目的10%以内时,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如增加的工程量在清单项目的10%以外时,综合单价按造价公司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值)执行;扣减工程项目时,如工程项目与报价书中的内容相同的,则按中标人的报价扣减;
(2)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投标文件中未出现的变更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参照投标报价水平,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中标人又无合理解释,招标人有权以同样的单价委托其它单位施工,结算时招标人将以该项工程两倍的价格从工程款中扣减;
(3)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总额增(减)超过10%时,措施项目费总额按合同价款中措施项目费总额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相应调整;
(4)工程结算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审核后结算。
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6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则本款不适用。
61.2 投标截止日期:
62、支付事项
62.2 约定利率
63、预付款
6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详见65.1条款
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63.4 预付款低扣办法: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低扣方式: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文件(顺建发[2007]56号)《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出具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该方案应落实以下文件的具体要求:
1.1、“部通知”即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1.2、“省通知”即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
1.3、环卫标准即《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1.4、顺建06年40号文即《关于加强顺德区各镇街建成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6]40号)。
承包人在项目清单中明确列出施工现场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项目名称、构造做法、工程量和预算费用,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预算费用,并出具准确标注各项目定位尺寸的施工总平面图。
承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中至少应出具构造详图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如下:
现场围挡、出入口大门,车行通道、人行通道,加工场地用房、材料堆放场地用房、厕所、淋浴室,洗车槽、排水沟、沉淀池、化粪池、食堂隔油池、雨水井,临边防护措施、预留洞口防护措施、电梯井口防护措施、楼梯边防护措施、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措施、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外电防护措施、接地保护装置等。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如经审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与施工现场情况出现重大差异时,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跟进处理并审定相应变更文件。经审定的变更文件应及时提交项目监督机构。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 元。
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
1、各项施工措施已落实,发包人签注《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后2天内,支付50%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
2、余下费用按工程阶段安全评价总次数均分,在区质监站出具结论为“合格”或“优良”的阶段安全评价报告书后5天内支付。
3、由于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工程未能按要求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承包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企业信誉等受损,或因此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顺延延误工期外,发包人按实支付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超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要求专款专用,承包人须在财务帐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按实作出赔偿。
65、进度款
65.1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30%的工程款,(需扣除已支付的50%安全文明施工费);
2、完成三层结构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10%的工程款;
3、主体封顶且全部砌体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款;
4、工程全部完工及验收合格,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款;
5、余下工程款(20%),除扣留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时间在完成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
6、5%质保金保修期满且中标单位完成相关保修工作后14天内付清。
65.2删除通用条款65.2~65.6条款,修改为: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价及经审核的变更造价(发生时)计量计价,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删除该条款,修改为:
(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于28日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审批。
(2)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编制,出具结算审查文件。发包人审批后,送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审核。
68、质量保证金
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10%。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详见65.1条
69、合同争议
69.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
76.3 合同份数改为: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3)份,承包人(2)份,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1)份。
注:以上内容如有修改,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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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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