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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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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签 约 书 经认真阅读《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全文,我公司及所属监理人员已全面理解该公约的要求和含义,一致同意签约。 为推进我市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共同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作为《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约单位及从业人员代表,我们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如有违约行为,愿意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惩戒。 签约单位名称(公章): 签约单位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的、在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所有在深圳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四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 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八条 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九条 严禁“同体监理”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深圳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 第十四条 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五条 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在与受聘监理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任何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十八条 监理从业人员调离或辞职,必须提前向受聘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监理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惩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下达整改通知书; 2、业内通报批评,并登录在协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3、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企业会员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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