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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D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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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守 则 (B)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我司一切规章 、告示及公示。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旳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我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旳业务,或兼任其她厂商旳职务。
(三) 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旳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六) 不得携带违禁品 、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合。
(七) 不得擅自携带公物(涉及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旳容许,严禁进入变电室 、质量管理室 、仓库及其她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 、宿舍环境清洁。
(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迟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 、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 应通力合伙,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 全体员工必须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干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伙,劳资两利之目旳。
(十三) 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自身修养, 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 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快乐,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 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 按规定期间上、下班,不得无端迟到 、早退。
第三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发布实行,但因特殊状况或工作未完毕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 经理级(含)如下员工上 、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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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守 则 (B)
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 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须准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 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 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无端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掉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 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处。
3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端持续旷工3日或全月合计无端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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