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
伙
协
议
书
合作协议书
合作人甲:姓名: 身份证号:
合作人乙:姓名: 身份证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作人和谐协商,自愿达成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及经营地址
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 的个体工商户,双方协商约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登记注册为合作人 ,并由其负责进行工商登记。
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在上海市经营宠物美容、医疗等服务。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经各合作人协商一致可以续展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作经营。提前终止合作或者延长合作经营应须提前半年取得各合作人的一致的书面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认缴出资 元,占投资总额的 %;乙方认缴出资 元 ,占投资总额的 %。
(二)合作人的出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号,原则上于__ _年_ _月_ _日以前交齐,设立初期可以实际所需投资的资本按约定的投资总额比例缴纳。(指定银行账号:开户行 ,账号 ,户名 )。
(三)本合作出资各占投资总额比例,作为拟定盈余分派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派:以按出资比例为依据分派。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按出资比例依据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的事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③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作人共同执行合作公司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二)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作为合作负责人 ,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2. 对合作事业进行平常管理及经营;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品)、购进常用货品。
合作人 的权限为1. 支付合作债务;2. 管理合作的账目,支配合作经营的资金。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超过权限进行业务活动;严禁任何合作人做出不利于合作公司的发展、损害合作公司的利益、影响破坏合作人关系的事宜。
第十一条 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按约定的投资总额出资比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1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上海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条款见本条(五)。
(二)需要制定本合作章程、财务管理、营销或其他具体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制定。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捺印后生效。
(五)补充修改条款:
合作人(甲方): 合作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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