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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房屋出租合同〔精选4篇〕
居民房屋出租合同〔精选4篇〕
居民房屋出租合同 篇1
出租方:出租期内,甲方应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平安和适用的状态,履行房屋的修理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平安。由甲方担当修理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消失损坏时,乙方应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准时通知甲方修理或更换。因乙方未实行适当措施或未准时通知甲方修理致使损失扩大,损失局部应由乙方担当。
(二)出租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展装修或转变房屋构造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构造有影响的设备设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马上恢复原状并担当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乙方回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甲方或甲方托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展平安检查或修理时,乙方应予以乐观帮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缘由导致房屋不能准时检查、修理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平安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爱惜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及其它事故,所以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构造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平安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责任方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出租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变房屋居住用处、规划设计用处,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别人。
(三)出租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别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违背相关规定和商定的,乙方担当全部责任。
(四)出租期内乙方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九条 房屋腾退
(一)出租期满后,乙方如需连续承租,应在出租期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
(二)出租期满或合同解除当日,乙方应根据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并腾退。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状况进展现场交验,结清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有线电视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上签字后,视为乙方腾退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全部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担当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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