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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1-4631-2017 电磁阀用低压线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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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ZJM-001-4631-2017电磁阀用低压线圈2017-9-13 发布2017-9-13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目 录前言前言.40 0 引言引言.5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 5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5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5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5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6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6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6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64.1.24.1.2 受理受理. 7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 74.2.14.

2、2.1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 7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 8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84.34.3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初始工厂审核(评价).94.3.14.3.1 审核(评价)内容及要求审核(评价)内容及要求.94.3.24.3.2 审核(评价)时间及人日数审核(评价)时间及人日数.94.3.34.3.3 审核(评价)结论审核(评价)结论.10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10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10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10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 104.5.1

3、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10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11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11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12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12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12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12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 12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13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13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13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46

4、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 14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 15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 17前言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本细则为首次发布。“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电磁阀用低压线圈0 0 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电磁阀用低压线圈产品认

5、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交流 50Hz 或 60Hz,额定电压 6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 240V 及以下的,用于流体控制的,除防爆线圈外的电磁阀用低压线圈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 “浙江制造

6、”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求T/ZZB 0138-2016“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电磁阀用低压线圈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地址、同一接插方式、同一防护等级的产品为一个申请认证单元。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检验(或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标准要求评价+获证后监督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

7、、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也可在工厂审核(评价)时实施检验。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4.1.1 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4.1.1.1 产品认证申请产品认证申请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a)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b) 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c) 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

8、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d) 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e)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 GB/T19001、GB/T24001、GB/T28001 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f)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 IATF16949 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g) 申请产品的产品结构图h) 产品试验报告 (如有)i) 注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j) 产品描述(

9、见附件 1)k) 产品生产流程图l) 重要、关键生产、检测设备清单m) 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如有)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4.1.24.1.2 受理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4.24.2 产

10、品检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型式试验)可以采取送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方式,原则上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4.2.14.2.1送样原则送样原则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结构难度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送样要求:型式试验的主检样品型号/规格:最大电压和最大功率,数量 2 台;最小电压和最小功率,数量 2 台;中间电压和功率(具有代表性) ,数量 2 台。涉及单元中同时具有交流电压和直流电压产品的,需进行补充差异试验的样品型号/规格:直流(或交流)最大电压和最大功率,数量 2 台。4.2.24.2.2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不适用4.2.34.2.3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

11、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 0138-2016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电磁阀用低压线圈中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检测)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但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检验方案的内容应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型号检验, 监督抽样检验项目按T/ZZB0138-2016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电磁阀用低压线圈要求确定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和判定,应在一个周期内(一般为3年)覆盖标准全部项目。

12、但监督抽样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 1 的规定。采信原则: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NAS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b. 所涉及产品检验报告日期距申请受理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核查。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检验样品的

13、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检验样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表 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验1电阻符合 T/ZZB 0138-2016 6.3 条款要求2匝数符合 T/ZZB 0138-2016 6.4 条款要求3线圈组件温升符合 T/ZZB 0138-2016 6.7 条款要求4工频耐压符合 T/ZZB 0138-2016 6.8 条款要求5匝间耐压符合 T/ZZB 0138-2016 6.9 条款要求6电源线拉力试验符合T/ZZB 0138-2016 6.12条款要求4.2.44.2.4 检验要

14、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初始工厂审核(评价)4.3.14.3.1 审核(评价)内容及要求审核(评价)内容及要求4.3.1.1初始工厂审核 (评价) 内容为工厂满足 “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1 部分 通用要求 和 “浙江

15、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以及符合ZZB 0138 2016的程度。审核(评价)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审核(评价)时,工厂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4.3.1.2 产品一致性审核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 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评价)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b) 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型式、结构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

16、)时的样品一致性;c) 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的信息) ;d) 现场验证零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f) 指定试验:电阻、匝数、电源线拉力试验,应符合 T/ZZB 0138-2016 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电磁阀用低压线圈的要求。4.3.24.3.2 审核(评价)时间及人日数审核(评价)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初始工厂审核(评价)的人日数按照表 2 的规定执行。表 2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人日数生产规模认证单元数100 人以下100500 人500 人以上1491215

17、5 个以上121517表 3 监督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生产规模100 人以下100500 人500 人以上人日数4-66-88-10认证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 4.6.2条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4.3.34.3.3 审核(评价)结论审核(评价)结论工厂审核(评价)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评价)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评价)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评价)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评价)时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审核(评价)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如工厂对审核(评价)结论有异议时,应 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44

18、.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评价)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评价)不通过时,终止认证。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评价)、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送样、准备资料、型式试验整改、工厂审核整改等时间不计算在内)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

19、时间、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 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a) 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

20、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b) 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 以确保持续满足 “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以及符合

21、T/ZZB 0138-2016的要求。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评价)方式实施监督,同时采取监督抽样检验的方式。4.5.2.1 监督审核(评价)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 0138-2016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评价),跟踪审核(评价)的内容包括综合要求和产品一致性审核以及“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检查。每次监督审核(评价)应至少包含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第5.3、5.4.1、6.5、7.2、7.3.3、7.4、7.5、8.1、8.2、8.3、8.5、8.6等条款和T/ZZB 0138-2016的执行情况审核(评价)以及“浙江制造”

22、认证标志的检查,其余条款可选查,但一个认证周期内的两次监督审核(评价)应覆盖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的全部条款。监督审核(评价)的人日数见表3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评价)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70%。监督审核(评价)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 条。4.5.2.2 监督检验样品及检验要求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案应符合4.2.3 的要求,样品数量2台。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评价)、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评价)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

23、有效。监督审核(评价)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证书,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产品获证后,

24、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5.1.2.1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5.1.2.25.1.2.2 关键部件、关键结构的变更关键部件、关键结构的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关键结构(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

25、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评价)时进行验证。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验证。5.1.2.35.1.2.3 其他变更其他变更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a) 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重大变更等;b)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作出变更的实施决定。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核(评价)验证。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进行验证;变

26、更影响工厂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审核(评价)进行验证。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4.2 条

27、。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

28、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XXXX(产品名称)产品描述一、产品信息:1 主要结构及其数据:1.1 接插方式:插脚式, 引线式1.2 防护等级:_1.3 额定电压和功率:_1.4 不同额定电压、尺寸对应的线圈匝数和线径:额定电压尺寸匝数线径注:系列分类数量多时,可在系列型号描述中详细说明。1.5 系列型号的描述:2 特殊结构说明(如有需要) :二、关键元器件一览表:名称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供应商漆包线骨架绝缘胶带引出线包塑料注:1.安全件如涉及一个以上的制造商(生产厂) ,则填写在第一位的制造商(生产厂)为型式试验样品提供安全件的制造商(生产厂) 。2.以上元件或材

29、料若属于国家 CCC 目录范围则须取得 CCC 认证或按照有关要求随整机测试,且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不能低于通过型式试验样品。3.以上元件或材料若不属于国家 CCC 目录范围,则应具有有效的检测报告或可接受的自愿性认证结果。三、随附材料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2、产品铭牌;3、产品说明书;4、工艺流程图;四、申请人声明本组织保证产品描述中的参数及关键部件、材料等信息与申请认证产品的实际生产一致。保证使用证书及标志的获证产品只配用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上述原材料。获证后,如果关键部件、材料需进行变更,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认证机构同意后在获证产品中实施变更,以确保获证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认证要求。申请人: (公章)日期: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制造商名称:(中英文名称):制造商地址:(多个地址请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XXXX(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注:单元名称需与产品描述一致)符合的标准信息:DB33/T 944.1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求T/ZZB 0138-2016 浙江制团体标准 电磁阀用低压线圈声明: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声明人信息:姓名:职位:单位:签名(盖章):声明地点: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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