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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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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概念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主体上的特征。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属性上的特征。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这是行政行为在类型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形式表示出来,能被外界所识别,才能成为一个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按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而划分的。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管理事务为标准而划分的。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这是依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而作的划分。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4、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行为是否由行政主体单方意志就可形成并发生法律效力而作的划分。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对于我们了解不同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有意义。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而作的划分。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而作的分类。这一分类有利于正确把握不同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条件。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而作的分类。8、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行为的生效是否附有一定的条件而作的分类。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这是依行政主体对待自己法定职权和职责的态度而作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内容1、设定权利和义务。2、实现权利和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5、确认法律事实。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涵义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效果通常表现为它产生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这种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各方主体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它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其效力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仍然对任何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来源于国家行政权的权威性。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的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范围。符合法定权限分工具体要求:行政职权及其行使方式是法定的,职权运用所管理的事项是法定的,职权行使的管辖地域是法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条件3、内容条件。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实际,不能畸轻畸重,带有不良动机。行政行为内容真实,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基于行政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行政行为的内容明确,是指行政行为所表达的内容清楚、具体,不至于模凌两可,使相对人无所适从。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条件4、程序和形式条件。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即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方法。行政行为的生效1、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时生效2、对行政相对人。即时生效,如对醉酒的人实施人身管束;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例如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附则中都附有一定的生效日期。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即属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撤销是对其完全的否定。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行政行为因内容不适当而被改变。在我国,对行政行为予以变更的有权机关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变更权。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自动失效,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本来具备合法要件的行政行为,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而不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而由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废除并使其向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某县纺织厂诉某县节水办公室节约用水规定和取水计划决定案某县纺织厂在该县为工业用水大户。1990年7月经办理合法手续在县水利局领取了取水许可证,该取水许可证准许纺织厂直接从流经本县的一条河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10万吨。1992年5月17日,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全县用水暂行规定,某县纺织厂诉某县节水办公室节约用水规定和取水计划决定案该规定第5条规定,全县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其取水需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许可,取水量也需由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节约用水办公室将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第7条规定,取水单位在水源不足的季节执行取水计划时,应在额定计划内节约3%8%的取水量。某县纺织厂诉某县节水办公室节约用水规定和取水计划决定案该规定规定其生效日期是1992年6月1日。1992年69月这3个月,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纺织厂的月取水量仅为100万吨,并按此定额对县纺织厂直接送达了取水计划决定书,次日,又对县纺织厂补寄了节约用水通知书,内容是要求纺织厂在用水计划内再节约5%。某县纺织厂诉某县节水办公室节约用水规定和取水计划决定案纺织厂认为,根据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水资源管理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县水利局才是本县有权颁发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机关,县节水办公室只能就如何节约用水作出决定。本厂已于1990年7月在县水利局合法取得了月计划为110万吨的取水许可证,某县纺织厂诉某县节水办公室节约用水规定和取水计划决定案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的全县用水暂行规定以及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的取、用水权益,直接影响了本厂的生产和职工生活。1992年11月22日县纺织厂以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的县节约用水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决定书。法律问题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的全县用水暂行规定、取水计划决定书和节约用水通知书各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它们是否合法?分别从何时生效?评 析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的全县用水暂行规定、取水计划决定书和节约用水通知书三个行政行为中,全县用水暂行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取水计划决定书和节约用水通知书则是两个针对纺织厂的具体行政行为。评 析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全县用水暂行规定和取水计划决定书在内容上是不合法的,已超出了本部门法定的职权分工的范围,因为取水许可及取水量的核准,依该法规的规定应当属于县水利局的职权范围。但它作出的节约用水通知书则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具有合法性。评 析全县用水暂行规定自1992年6月1日起生效,属于附条件生效。取水计划决定书和节约用水通知书自它们送达纺织厂时生效,属于送达生效。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其特征主要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立法权范围内的行为。4、行政立法须依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性行政立法与授权性行政立法这是根据立法权的来源而不同进行的分类。职权性行政立法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国务院的职权性行政立法源于宪法第89条第1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授权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权力机关的专门决定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行政立法的分类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这是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及适用范围的不同而作的分类。中央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的分类3、执行性行政立法与创制性行政立法这是根据行政立法的目的 内容的不同而作的划分。执行性行政立法,是行政立法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已创设的法律制度而进行的立法。执行性行政立法一般在名称上称为“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例如2006年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第17条的授权规定,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这属执行性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分类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职权或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其授权范围内,就本应由法律或法规规定的事项,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创制新的法律规则的行政立法活动,包括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和变更法律已规定的制度。创制性立法有创设新的法律规定、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这种立法或是基于固有的立法权而为,或是由于授权法的特别授权。创制性行政立法通常称为“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或者“试行条例”、“试行规定”、“试行办法”。行政立法的分类4、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这是根据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而作的划分。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对行政立法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公开原则3、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4、协调、合理原则5、可操作性原则行政立法权限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1)职权立法事项。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本属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对这些本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立法,就是职权立法。(2)授权立法的事项。是指将本属于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由其授权国务院立法,国务院根据此项授权而对此事项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调整。例如,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行政立法权限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门有制定部门规章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具体说:(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有规章制定权。(2)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序列的行政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3)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规章制定权。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直属事业单位 行政立法权限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一类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另一类事项是属于地方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各种要素的总和。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公布;备案。行政立法的技术行政立法技术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能保障和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技巧与方法。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1)法规和规章的体系结构。立法法第五十四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行政立法的技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行政立法的技术(2)法规和规章的规范结构具有假定、处理和制裁或奖励的规范结构。行政立法的技术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包括: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立法解释机构;具体规范;奖励办法;施行日期。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概念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虽然不是行政立法,但它与行政立法一样,都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抵触,也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制定主体是否享有行政立法权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法规性文件、行政规章性文件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法规性文件。是指由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务院所发布的、除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2、行政规章性文件。是指有规章规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3、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不具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1、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2、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3、部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4、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目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所依据的只有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参照行政立法的程序,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起草;协商和协调;征求和听取意见;审核、签批。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它的效力等级总的来说是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1、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者根据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而制定。这是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的效力关系的根据内容。2、宪法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效力关系的内容要求。3、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接受该机关的监督审查。4、行政法规如有超越权限、违反宪法与法律规定及违背法定程序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该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部门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总的来说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而与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之间没有效力高低的区别。具体内容是:1、部门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部门行政规章多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2、部门行政规章发布后30日内应报国务院备案审查,接受国务院的监督。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章。部门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4、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行政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部门行政规章与部门行政规章之间、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则由国务院裁决适用。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冲突及解决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总的来说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行政规章之间有同等法律效力。安阳市两驾校诉安阳市审计局行政收费案2001年2月24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基金的项目包括“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据此,河南省政府制定了“实施办法(54号文件)”,却去掉了“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这个限定词。根据这一“细化”的省政府文件,安阳市审计局责令两驾校(一个为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另一个为物质勘探大队驾驶员培训学校)缴纳约14万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安阳市两驾校诉安阳市审计局行政收费案审计局认为,所有驾校收取的培训费,都属水利基金的收缴范围。河南省政府的文件是对国务院文件的细化,收缴的依据应是省政府的文件。而两驾校则认为:“暂行办法”是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而河南省政府的文件属于地方行政规章,应严格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它还认为,“54号文件”同样规定:“水利基金的来源是政府性基金”,而政府性基金是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收取的收入,驾校的收费则没有任何强制性,不属于政府性基金。因此,两驾校不服,先向安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审计局决定的裁决,两驾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问题 审计局向两驾校收取14万元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是否合法?评 析本案的关键是河南省政府的实施办法与国务院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只包括“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而河南省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却去掉了“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这个限定词,致使按照国务院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不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和物质勘探大队驾驶员培训学校,按照河南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却须缴纳约14万元的“水利建设基金”。评 析可见,两者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而河南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只是地方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是低于行政法规的,河南省政府的实施办法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所以,审计局向两驾校收取14万元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是违法的。行政奖励的概念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奖赏与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特征1、行政奖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能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2、行政奖励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性。它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畴。行政奖励主要通过利益驱动机制,向特定相对人施以作用和影响,并谋求其为一定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3、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实施是使相对人获得某种物质或精神利益,这完全不同于以科处义务和剥夺权利为特征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原则行政奖励的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奖励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3、公正、平等的原则。4、奖励与行为相当原则。5、及时性和稳定性的原则。行政奖励的合法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这是合法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这是行政奖励行为的主体要件。如只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及省(市)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通令嘉奖”的行政奖励,其他行政主体如果实施了这种行政奖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行政奖励的内容行政奖励的内容,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赋予被奖励人的合法权益。1、精神方面的权益。表现为被奖励人获得某种法定的荣誉,并被国家和社会所承认,如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2、物质方面的权益。表现为被奖励人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3、职务方面的权益。表现为被奖励人晋升一定的行政职务或工资级别等。行政奖励的形式1、通报表扬。2、记功。通常分为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四个等级。3、奖品或奖金。这是一种物质奖励。4、晋级。指提高工资级别。一般晋升一至二级工资,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晋升二至三级工资。5、晋职。指提高其职务。一般提升一至二级职务。6、通令嘉奖。指在较大范围内的表彰。通令嘉奖要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予以刊载。7、授予荣誉称号。如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等。行政奖励的程序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行政奖励的程序概括为:1、奖励的提出。一般有三种:群众评选;由特定的单位向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推荐;自行申请或申报。2、审批。3、公布。审查批准后,一般应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公布程序是行政奖励生效的必经程序。比如科技进步奖,必须公布期满无人异议时才可生效。4、授奖。5、存档。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的职责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的职责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伴随着从“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变而出现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项重要活动,如行政主体没有履行这种法定职责,就构成一种不作为形式的违法行为。行政给付的特征2、行政给付具有特定性。、行政给付具有特定性。3、行政给付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除了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行政给付的外,绝大多数的行政给付都要求相对人提出申请,有些申请还需要有法定的形式。4、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对处于特定条件下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赋权的性质。行政给付的原则1、给付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专款专用与效率原则。4、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给付的形式1、抚恤金。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公伤残或死亡时,由国家发给本人或者其家属用于对抚恤对象提供精神安慰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我国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1)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工致残的职工等;(2)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及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行政给付的形式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如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3、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在其年老、疾病、失业和出现法定事由时,由国家发给本人用以承担养老、医疗、维护家庭生活等必要支出的费用。行政给付的形式4、最低生活保障费。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最低标准的费用。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加以确定。行政给付的形式5、优待。即给予被帮助人以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物质帮助形式,如享受某种待遇、免费受教育、减免有关费用等。如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行政给付的形式6、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给予安排,通常指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排,还包括对无家可归者的安排。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便对志愿兵退役后的工作生活安置作了详细规定。7、其他。行政给付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福利金、补助、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行政给付的种类与程序行政给付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紧迫情形的不同,可以分为平时行政给付和紧急行政给付;根据救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给付和非物质给付;根据行政给付是否定期进行,可以将行政给付分为定期性行政给付、一次性行政给付、临时性行政给付。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虽然具有不同的程序,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有:申请、审查、批准、给付。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甑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加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由法定确认权的行政主体,即特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确认的内容或目的,是对特定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有关法律事实加以确认(或否定)、认可、证明,从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3、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种类(1)根据行政主体是否主动进行确认,行政确认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前者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后者如工商登记、结婚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行政确认的种类(2)根据行政确认的内容不同,行政确认可以分为对身份的确认(如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确认等)、对能力的确认(如对技术职称的确认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对专利权、商标权、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等)和对事实的确认(如对死亡状况的确认等)四类。行政确认的种类(3)根据存在领域的不同,行政确认可以分为公安行政确认(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等)、民政行政确认(如伤残等级、婚姻关系确认等)、劳动行政确认(如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确认等)、卫生行政确认(如食品卫生、医疗事故等级确认等)、经济行政确认(如计量器具标准化的认证、鉴定、商标、专利权的认证,财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等)、环保行政确认(如对污染状况的确认、对环境资源损害程度的鉴定等)和司法行政确认(如公证确认等)。行政确认的形式(1)确定。它是指行政主体对个人或组织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认定,如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2)认可。它是指行政主体对个人或组织已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认或肯定。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产品质量的认定,对企业性质的认定等。行政确认的形式(3)鉴证。它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确认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的鉴证。(4)证明。它是指行政主体明确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真实性。如对身份、学历、资格的证明,对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证明等。行政确认的形式(5)登记。它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在其登记簿中记载相对人的情况或事实,以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如产权、婚姻、户口登记等。(6)鉴定。它是指行政主体对法律事实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检验评定。如技术监督机关对产品质量的鉴定、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等。行政确认的原则(1)依法确认原则。(2)客观公正原则。(3)保守秘密原则。行政确认的程序(1)申请。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2)审查。(3)作出决定。(4)救济。徐甲诉上海市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补发户口簿案王某与徐甲系母子关系。1990年12月之前,王某与其子徐甲两人居住在上海市泰山一村17号102室内。1990年12月,王某的户口从泰山一村迁至黄山路1030弄29号203室其女徐乙处。从此,徐甲一直是泰山一村17号102室的唯一居住人。1991年3月,徐乙因住房困难分配新房,王某作为配房人员之一,户口亦一同迁入新居。王某在其女儿分得新房后,欲将自己的户口及从外地调回上海工作的儿子徐丙与孙子徐丁的户口再一同迁回泰山一村,但遭到徐甲拒绝。徐甲诉上海市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补发户口簿案王某便谎称户口簿遗失,撇开徐甲向宜川新村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该派出所在接受王某提出的补发户口簿迁入三人户口的申请后,未作调查核实,便于1993年6月作出补发上海市泰山一村17号102 室010358号户口簿迁入三人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徐甲对此不服,于1993年12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问题宜川新村派出所给王某补发户口簿的行为是否合法?提示与分析本案涉及到行政确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认可和证明。行政确认尽管不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但行政确认能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承认,是个人、组织取得其他权利的依据。并且行政确认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了防止违法行政确认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也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有关的材料。行政主体不能把违法的、虚假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确认权,法律规定行政确认违法的,利害关系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提示与分析本案中,宜川新村派出所在给王某补发户口簿前,没有查找以前的登记记录,也没有征求上海市泰山一村17号102室户口簿的户主徐甲的意见。而王某隐瞒原户口簿依然存在的事实,采用谎称丢失的办法申请补发户口簿,也没有尽到如实申报的义务,导致补发了不应补发的户口簿。并且派出所补发户口簿的行政确认行为违反了户口登记条例以及相关户口管理规定中“一户只能有一本户口簿,户主负责户口申请登记”的规定,侵害了徐甲的合法权益。因此,宜川新村派出所给王某补发户口簿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即行政许可是对一般人禁止而对特定人解除禁止的行为。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形式一般是许可证、执照或批准文书等形式。行政许可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行政许可的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效率与便民原则。4、权益保障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行政许可的种类(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条件,就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特殊许可是指法律、法规对某种许可除设定一般条件外,对申请人或申请事项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这种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行政许可的种类(2)以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一项对人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该项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行政许可的种类(3)以是否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性行政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作为的义务,相对人可以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许可。附义务行政许可又称有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作为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丧失被许可权利的许可。行政许可的种类(4)以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行政许可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许可和附文件的行政许可。独立的行政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卫生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等。附文件的行政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活动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筑许可、动植物出入境许可等。行政许可的种类(5)以许可的目的和形式为标准,行政许可可以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资格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有某种能力的许可。如驾驶执照、司法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的种类(6)根据许可性质、功能、适用条件的不同,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运输许可等。行政许可的种类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授予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等。特许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行政许可的种类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如律师资格许可、医师资格许可、注册会计师资格许可等。认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行政许可的种类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核准的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行政许可的种类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社团登记等。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申请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指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作为政府对经济和社会活动进行事先干预的一项重要手段,对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调控,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等是具有重要作用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行政许可不是万能的,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如抑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降低经济效率,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不利于增强经济和社会的生机和活力,并容易滋生腐败等等。因此,行政许可不是越多越好,其范围是要受到限制的,只有在必要时才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条:(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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