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荒山承包协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足利用山地资源, 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目,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森林法》、 《中国土地承包法》, 村 组自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商议, 同意将 林地 亩(以林权证为准), 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 农业、 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 经营。双方达成协议以下:
第一条 乙方承包林地应属于甲方正当全部、 四至界线清楚、 无纠纷, 属于非生态公益林林地, 用于种植养殖、 经济林开发等。
第二条 林地山名为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面积为 亩, 以林权证为准。
第三条 在承包期内, 荒山由乙方计划、 投资和经营, 收益归乙方全部, 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 承包期限为 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 承包金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
1、 承包林地 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 元(其她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 属退耕还林土地, 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 划入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赔偿金归乙方。
2、 林地承包金支付: 协议签署后3天内, 乙方付承包款项5%作为订金, 甲方帮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 从确定交地之日起乙方应在3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70%给甲方。剩下25%在交地2天内付清。
第六条 原林地上疏残林或其她作物在协议签署后60天内, 甲方负责全部清理完成。超出60天, 林地上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成视为放弃全部权, 任由乙方处理。在承包期内, 林地上全部林木包含其她植物, 全部归乙方全部。
第七条 承包用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基础设施, 如道路、 水电、 通讯、 排灌等必需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 乙方承包范围外基础设施乙方不负担费用。
第八条 甲方应帮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 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 可将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 转包等方法流转。在承包期内, 其法定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 视生产经营需要, 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阻挠和收取多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 由双方协商另定, 但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条 林地发包后, 乙方应搞好造林计划、 设计, 立刻实施植树造林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1、 交给乙方山林要确保产权清楚, 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 甲方必需无条件负责处理, 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 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 在承包期间, 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 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行为。甲方付全部责任。
3、 林地在承包期间, 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 如国家需要开采, 地上林木赔偿款归乙方, 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4、 林地承包后, 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或建房, 如因葬新坟造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 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帮助乙方对违反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祖坟保留(2-3米), 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 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 可在原坟地范围内修整, 不得损坏周围林木。新建坟墓统一安葬在乙方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要求责任时, 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无法完全推行, 相关条款已经有约定按其约定实施, 没有约定, 违约方须按《中国协议法》要求负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全部经济损失。
2、 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 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 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者无法完全推行, 应依据各方过失程度, 由各方分别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组成承包协议解除条件:
1、 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同意解除协议。
2、 乙方超出1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
3、 因不可抗力(指地震、 台风、 水灾、 病虫灾、 战争及其她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协议不能推行。
第十四条 承包协议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以下处理:
1、 因国家建设需要, 征、 占用承包林地时, 甲、 乙双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立刻取得赔偿金。林地赔偿金归林地全部者全部, 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赔偿金归乙方全部。乙方承包林地被征用后, 从被征用之日起, 在承包林地内减除对应面积和林地承包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林木。
2、 协议期满后, 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3、 协议到期后, 乙方未续租, 林地上林木归甲方全部。可拆装建筑物等设施归乙方处理。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 双方互不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 经与原件查对无误林地、 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相关山界林权权属证实。
2、 交地确定书。
3、 相关部门用1:10000地形图勾绘林地山界。
4、 以上手续在交地确定交地之日前由甲方提供或帮助乙方办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如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由双方尽可能协商处理, 确实协商不成,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镇政府存档一份,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委会签章: 镇政府签章: 林业站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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