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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委托协议
【篇一: 刑事委托协议(司法局)】
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律师事务所
责任人:
依据《中国律师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求, 甲方就本协议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 乙双方经协商, 签订下列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2.审查起诉;
3.一审;
4.二审;
5.再审;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与甲方之间系 关系。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 完整、 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协议所涉刑事法律事务相关情况, 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金额和支付方法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 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 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并立刻交由乙方归档。本协议包含《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施风险代理。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人时, 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 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符正当定条件, 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代理其提出申诉和控告。
2.在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人时, 应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材料,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出辩护意见, 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3.在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 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时, 应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材料, 提出法律意见和提议, 出庭参与诉讼。
4.乙方依据案情需要, 能够调查取证。
5.乙方应依法忠实地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6.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甲方和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非因法律要求或甲方或当事人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 (1)甲方或者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其她严重危害她人人身、 财产安全犯罪事实和信息;
(2)能够公开查阅或取得信息和资料; (3)为推行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必需披露信息和资料。
7.乙方不得对本刑事诉讼案件实施风险代理。
8.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9.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不予退还, 甲方还未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10.乙方同意并确保, 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时, 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 经甲方确定后, 立刻另行指派律师给予接替, 以完成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和其她费用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
乙方根据下列第 项方法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 乙方按不超出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 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法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协议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判定费、 公证费、 公告费、 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其她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 因甲方未根据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 造成乙方律师不推行或未立刻推行本协议约定义
务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本协议使用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其中:
1.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法律帮助人, 委托事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止时止。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 委托事项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止。
3.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委托事项于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终止审理裁定时止。
4.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辩护人、 代理人, 委托事项于案外和解、 不起诉、 撤诉、 调解结案、 判决、 终止审理裁定、 驳回申诉时止。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 可在本条款下尤其约定:
第八条 甲方确定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络人是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向甲方推行通知义务通讯地址及联络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联络人推行了通知义务, 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推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络人, 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条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时, 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能够提请乙方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也能够采取下列第项方法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壹式份, 甲方持份, 乙方持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 已认真审阅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 本协议全部条款均由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重庆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篇二: 21、 委托书(自诉、 刑事附带民事、 被害人)】
授权委托书
(适适用于刑事诉讼被害人、 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
委托人_____________依据法律要求, 特聘用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____案件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
(1)通常诉讼代理()。
(2)代为认可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自行和解, 提起上诉反诉()。 本委托书使用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三: 刑事诉讼委托辩护协议】
刑事诉讼委托辩护协议
( )刑字第号
委托人________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_______涉嫌__________案担任辩护人, 双方协议, 签订下列各条共同推行。
1、 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________ 涉嫌___________案辩护律师。
2、 辩护律师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 免去其刑事责任材料和意见, 维护其正当权益。
3、 依据国家统一要求, 委托人向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交纳辩护费
________元, 律师调查取证、 食宿交通等费用_______元(包干使用), 律师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4、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 退还辩护费; 委托人无正当理收终止委托, 辩护费不予退还。
5、 本委托协议使用期, 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案___ _____止。
6、 本协议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受托人:
住 址: 律 师: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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