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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3-4826-2017 容积式水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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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ZJM-003-4826-2017容积式水表容积式水表2017-9-28 发布2017-9-28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1目 录前言前言.30 0 引言引言.4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 4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4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4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5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5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5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54.1.24.1.2 受理受理. 6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 64.2.

2、14.2.1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 6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 6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74.34.3 初始工厂评审初始工厂评审.74.3.14.3.1 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内容及要求.74.3.24.3.2 评审时间及人日数评审时间及人日数.84.3.34.3.3 评审结论评审结论. 8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8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8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8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 9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94.5.24.5.2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 9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 9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10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102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10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10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 10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11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11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11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2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 12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 13

4、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 143前言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本细则为首次发布。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容积式水表0 0 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容积式水表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

5、”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测量可饮用冷水的容积式水表,包括具有或不具有智能辅助装置的水表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求T/ZZB 0224-2017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容

6、积式水表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 ”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原则上,按照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地址、同一产品结构、同功能产品为一个申请认证单元,即按产品结构分为旋转活塞容积式水表和容积式干式水表,按功能分为具有或不具有智能辅助装置的水表。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5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自我声明+部分项目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的监督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

7、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部分项目检验、初始工厂评审、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测后再进行初始工厂评审,也可在工厂评审时实施检测。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a)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8、b) 商标注册登记复印件(如有)c) 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d) 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e)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 19001、GB/T 24001 GB/T 28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f) 申请产品的结构图g) 产品试验报告(如有)h) 注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可用关键材料/不见清单代替)i) 产品描述j) 产品生产流程图k) 重要、关键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l) 认证机构需要的其

9、他相关文件m) 自我声明6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如有)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4.1.24.1.2 受理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4.2.14.2.1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申请人可自选在工厂评审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评审时抽

10、样,则抽样应在评审组到达工厂在现场评审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工厂现场评审原则上应在产品检测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测。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专人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 每个型号抽取5个样品,其中3个样品用于检测,2个样品用于备样。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送往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测。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检测项目按T/ZZB 0224-2017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容积式水表条款8中表17检测项目内抽取

11、部分主要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测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测方案(包括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进行检测,按T/ZZB 0224-2017“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容积式水表要求判定。一个认证周期内(包括初审及年度监督)所检项目应能覆盖T/ZZB 0224-2017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容积式水表条款8中表17中所有的检测项目。采信原则: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NAS认可,具有检验/检测能力的实验室

12、(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 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签发日期距工厂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若采信超过十二个月时间限制的检验/检测报告,则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采信理由);7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需一致;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 所涉及产品检测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且经检测符合要求时。评审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按采用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测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

13、、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具体的检测项目进行审查。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和判定,同时对受评审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将检验/检测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4.2.34.2.3 检验要求及结论检验要求及结论当所有检测项目符合所检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检测项目存在不符合时,依据T/ZZB0224-2017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容积式水表判定规则,作出判定结论。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

14、进行抽样检测,当重新检测结果符合所检产品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符合项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如认证委托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 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十五日内, 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评审初始工厂评审4.3.14.3.1 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评审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以及符合T/ZZB 0224-2017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容积式水表的程度。评审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评审时,工厂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4.3.1.1 产品一致性

15、审核产品一致性审核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 认证产品的铭牌、包装箱、使用说明书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评审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包装箱、使用说明书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b) 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型式、结构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性;8c) 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的信息) ;d) 现场验证零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4.3.24.3.2 评审时间及人日数评审时

16、间及人日数工厂评审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初始工厂评审的人日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 4.6.2 条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4.3.34.3.3 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工厂评审时未发现不符合项,评审结论为通过;工厂评审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评审结论为不通过;工厂评审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如生产企业对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告知的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4.4.1

17、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工厂评审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测不合格或工厂评审不通过时,终止认证。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测、工厂评审、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9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六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十二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

18、获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 获证产品频繁出现用户投诉,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a) 获证企业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但所涉情节轻微的;b) 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

19、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 以确保持续满足 “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评审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4.5.2.1 监督评审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评审,跟踪评审的内容包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评审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评审人日数

20、不少于初审的70%。监督评审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 条。4.5.2.2 监督检验样品及检测要求按照检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测和判定,检测方案应符合4.2.2 的要求。如委托人对检测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认证机构对监督评审、监督抽样检测结论进行评价,监督评审和抽样检测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评审未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未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10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

21、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所相关标准要求。5.1.2.1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在生产场所

22、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5.1.2.25.1.2.2 关键部件的变更关键部件的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评审时进行验证。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5.1.2.35.1.2.3 其他变更其他变更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a) 持证

23、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等;b)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11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 作出变更的实施决定。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和工厂评审验证。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进行验证;变更影响工厂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评审进行验证。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认证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时(如:在省市级及以上级别产品抽查/检查中被判定为

24、不合格),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测或在监督时抽样检测,样品的检测要求同本细则4.2 条。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12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

25、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13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容积式水表产品描述一认证单元名称:(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1 型号:2 型号:二 关键材料清单: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技术参数供应商(全称)制造商(全称)/产地盖

26、板活塞测量室隔板外壳电子模块主芯片远传功能主芯片电池注: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填写(不同型号(材质)应作差异说明)三提交材料:产品铭牌(贴于背面)四随附材料:检测报告(附后)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安装图(如有)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说明五委托人声明: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 如果关键零部件进行变更 (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关键零部件。委托人:公章:日期:14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制造商名称:(中英文名称):制造商地址:(多个地址请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符合的标准信息:声明: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声明人信息:姓名:职位:单位:签名(盖章):声明地点: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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