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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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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企业 分企业 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 年 月 甲方:           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企业 分企业 责任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 】, 关键从事【 】。 2.乙方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企业分企业, 关键从事通信服务业务。 3.甲方愿意使用乙方物联网业务服务, 用于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物联网业务服务。 为此,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在本协议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 词语和简称含义见附件2。 2、 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要求其她相关词语,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要求、 或有权部门政策性要求解释, 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 参考行业通例解释。 第二条 协议内容 乙方提供物联网业务服务包含平台服务与通信服务。 1、 平台服务: 是指提供物联网平台访问权限、 标准文档、 在线和电话支持, 以及创建和管理账户访问权限等, 帮助甲方进行物联网连接管理。 2、 通信服务: 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电信服务, 包含数据、 短信、 语音。(具体业务详见附件3《账户配置单》)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通信服务并在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服务, 有权对乙方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甲方作为乙方大用户, 有权享受乙方提供对应大用户服务。 2、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服务从事违法犯罪、 妨碍社会治安活动。而且, 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法将其使用乙方业务以任何名义及方法(包含赠与、 转租、 转借、 转售等)提供给第三方。 3、 甲方自行负责其运行设备和应用程序维护和管理, 并遵守乙方安全、 注册、 访问和使用规则, 对于任何非因乙方平台服务问题引发故障, 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和处理。 4、 甲方应尽力避免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服务。如发觉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甲方账户登录平台或其她可能造成甲方账户遭窃、 遗失情况,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5、 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存在异常设备使用, 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服务。异常设备使用是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频繁重试、 重新连接或重新开启。这种行为会致使乙方电信系统超载, 乙方会依据实际情况, 采取必需预防方法预防异常设备使用。 6、 甲方应推行工信部、 公安部及工商总局相关实名制登记义务, 配合乙方对物联网SIM卡实际使用人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并登记身份信息, 做到物联网SIM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 甲方办理包含行业应用物联网SIM卡业务时, 应配合乙方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甲方作为统一办理物联网SIM卡责任单位, 明确对应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提供资料真实、 正确、 有效, 并确保在发生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服务对外公布信息所产生纠纷, 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负担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 由甲方负责赔偿。 9、 甲方确保不经过代理服务器转接等方法向第三方提供互联网访问, 乙方如发觉这类情况则能够立刻暂停服务。 10、 甲方经过乙方订购物联网SIM卡需依据《物联网SIM卡使用要求》(附件4)在卡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内使用, 如因使用环境超出卡适用范围而造成卡损坏责任以及由此产生对应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担。 11、 因甲方自行采购终端模组或卡质量原所以造成费用以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担。 12、 在乙方人员对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时, 甲方需指派专员与乙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13、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 在要求期限内向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 14、 其她: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配置、 卡生产等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造成未能准期完成前述工作, 则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2、 乙方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 甲方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进行签收。因收货人员未立刻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关人员造成延期交付, 由甲方负担全部损失, 并不视为乙方违约。 3、 如发生货物损毁、 灭失、 短少、 变质、 污染、 损坏等,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并提供对应证据。乙方核实无误后, 将按原订单安排重新发货, 乙方不负担其她额外赔偿要求或义务。 4、 乙方提供7×二十四小时销售支撑热线电话 , 接听甲方故障申告。乙方进行修复工作时, 甲方应主动给予帮助配合。 第五条 资费标准和结算方法 1、 资费标准: 账户配置单模板(见附件3)。 2、 本协议中资费价格为包含增值税价款含税价, 其中凡包含基础电信服务, 适用11%增值税税率; 凡包含增值电信服务, 适用6%增值税税率。 3、 付费方法: 。 4、 结算方法: (1)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 日内, 以 方法, 向乙方/乙方指定收款人 , 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2)双方账户信息以下: 付款人: 收款人: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5、 就资费金额, 若甲方统计数据与乙方统计金额误差不超出(≤)【 】%, 以乙方数据为准; 若误差超出(>)【 】%, 甲方可提出对账申请, 核查差异原因, 并立刻按实际情况合了处理。 第六条 知识产权 1、 本协议签署不改变双方各自所拥有知识产权归属, 包含但不限于双方提供商标、 品牌、 设计、 信息、 资料、 产品等知识产权权属。本协议未授予甲方使用乙方任何商标、 服务标识、 标识、 域名或其她显著品牌特征权利。 2、 本协议项下物联网SIM卡及其所包含计算机软件之知识产权(包含但不限于著作权以及技术秘密结果等), 以及物联网业务服务中全部知识产权、 物联网平台中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作为服务内容信息与数据库, 全部平台设计、 文字和图表、 软件、 照片、 录像、 音乐、 声音及其前述组合, 以及全部软件编译、 相关源代码和软件、 小应用程序和脚本等)归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全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仅能在本协议服务内容范围内以非独占许可方法使用前述之知识产权, 甲方不得意图取得该知识产权, 亦不得为商业目复制、 更改、 拷贝、 发送或使用物联网平台上任何材料或内容, 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对物联网平台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 出售、 分发、 复制、 创作衍生品等。 3、 甲方公布信息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知识产权。未经相关权利人之事先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上传、 公布、 修改、 传输或复制等任何受著作权保护材料、 商标或属于其她人专有信息。 4、 乙方可采取其认为必需或合理步骤和诉讼程序, 以保护其所拥有知识产权。假如乙方要求, 甲方必需给予全部合理帮助帮助乙方实施保护其知识产权步骤或程序。 第七条 协议变更或终止 1、 本协议使用期间, 如乙方制订物联网业务相关业务要求、 管理措施、 质量标准及/或用户服务标准, 应自动作为甲乙双方本协议项下应遵守约定一部分。如上述要求、 措施及/或标准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 除违约行为处理方法外, 应以上述要求、 措施及/或标准为准; 但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应适用本协议或有必需就冲突内容另行签署协议情况除外。 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必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 3、 除法律另有要求或本协议中明确要求情况,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 终止本协议推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违约方应依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协议约定, 就其违约行为, 向守约方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 每逾期一天, 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违约金。甲方拖延付款达30日, 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甲方逾期超出90日, 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 3、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提供服务, 如未能达成《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双方约定标准及质量, 乙方应按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双方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4、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要求或有权机关要求提供外,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取得, 相关对方信息、 资料, 以及本协议具体内容。不然, 违反前述保密责任一方, 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时, 依据不可抗力对协议推行造成影响, 双方全部或部分免去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 并提供相关部门证实。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 除本协议已依法终止外, 一方或双方应该继续推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严重自然灾难、 政府行为、 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事件。 第十条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1、 本协议签订、 效力、 实施和解释均遵照中国法律。 2、 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法处理, 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协议使用期限为 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前最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 本协议将在使用期届满后自动顺延 年, 依这类推。 2、 乙方制订平台隐私权政策、 法律申明平台规则将视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4、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5、 本协议一式 份, 双方各执 份。本协议全部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保密协议 2.相关定义及解释 3.账户配置单 4. 物联网SIM卡使用要求 甲方: 企业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企业 分企业 授权签字代表: 授权签字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 密 协 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企业 分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就 项目信息保密事项, 经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条款, 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双方之间相互披露与项目相关任何信 息和数据, 包含但不限于任何业务、 商业或技术信息和数据, 不管这些信息或数据采取何种媒介作为载体, 如以有形形式披露、 或经过电子通信, 包含基于互联网提供。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和“乙方”均包含各自企业母企业、 子企业、 总企业、 分企业及关联企业。 二、 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确保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相关用途或目。 2.双方各自确保对对方所提供保密信息给予妥善保留。 3.双方各自确保对对方所提供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给予保密, 并最少采取适适用于对自己保密信息一样保护方法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 如以书面形式提供, 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 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 应在透露前通知接收方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 并在通知后五(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定, 该确定应包含有所透露信息为保密信息相关内容。 5.双方确保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责任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 该方应向其提醒保密信息保密性和应负担义务, 并确保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收本协议条款约束, 确保上述人员负担保密责任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要求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 保密信息接收方应根据保密信息披露方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全部文件或其她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披露方, 或者根据保密信息披露方指示给予销毁。项目终止后, 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收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全部载体给予交还或者销毁。 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 保密信息以正当方法属接收方全部;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收方时, 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取得;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第三方取得;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前提下, 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取得; (5)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隶属企业独立开发, 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隶属企业取得信息中获益; (6)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 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经过口头提问、 问询、 要求资料或文件、 传唤、 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她程序)而透露保密信息, 但在该种情况发生时, 接收方应立刻向披露方发出通知, 并作出必需说明; 7.双方均不确保保密信息正确性与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保密信息, 如包含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况, 接收方不对该等侵权行为及由此产生索赔负责。 三、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推行本协议项下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假如守约方确定, 对违反本协议行为仅采取赔偿补救方法尚不足以填补守约方实际损失, 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 实际推行或其她合理救助方法。 四、 争议处理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项下产生任何争议假如不能经过友好协商给予处理, 任何一方都有权就争议事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章之日起生效, 直至保密信息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成为公知信息之日止。本协议对双方、 其权利和义务继受者都有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企业 分企业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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