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专用条款
一、 定义及协议文件
2、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实施协议协议书第六条。
3、 语言文字和使使用方法律、 标准及规范
3.1 本协议除使用汉语外, 还使用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
3.2 适使用方法律和规范
需要明示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投标法》以及滨海新区相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3.3适用标准、 规范
适用标准、 规范名称:
1)假如图纸或本协议约定工程建设标准中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 地域或行业标准, 按国家、 地域或行业标准实施;
2)假如图纸或本协议约定工程建设标准中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 地域或行业标准, 按图纸或本协议约定工程建设标准中质量要求/工艺标准实施;
3)假如图纸或本协议约定工程建设标准中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国家、 地域或行业标准出现矛盾或歧义, 在满足国家、 地域或行业标准基础上按图纸或本协议约定工程建设标准中质量要求/工艺标准实施。
发包人提供标准、 规范时间 无约定。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 规范时约定: 无约定。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因图纸变更引发改变, 不能作为工期延误和索赔理由。
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施工图所包含一切内容均为发包人全部, 未经发包人许可, 承包人不得在其她任何地方使用、 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 不得复制。
使用国外图纸要求及费用负担: 无约定
二、 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职权: 根据国家监理规范及天津市相关要求, 同时依据监理协议、 施工合相同相关内容和权利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 。
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才能行使职权: (1)解除、 变更或增加协议中约定承包人任何职责、
义务和工作; (2)公布开工令、 临时停工或复工令; (3)决定工期延长; (4)同意分包本工程某非主体和非关键单位工程部分; (5)审查同意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 (6)确定索赔额、 费用增加或降低及相关暂定金额使用; (7)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包含最终工程款和阶段性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监理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 按本协议约定实施。
5.3发包人派驻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及联络、 沟通、 协调工作。
5.6不实施监理, 工程师职权: 不发生。
7、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其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 并明确授权权限。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需专职在场, 项目经理每缺岗一次处罚 万元。项目经理人选一经确定, 未经发包人许可, 不得私自更换, 不然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万元违约金。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要求及完成时间: 率领承包人踏勘现场, 并对现场及周围情况进行具体介绍。如施工现场存在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情况, 则需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达成施工条件, 相关费用包含此次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可协调配合。
(2)将施工所需水、 电、 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 地点和供给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可利用施工区域周围道路, 但不得损坏, 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 并负担所以产生一切相关费用。施工场地必需平整及障碍物清除工作由承包人完成, 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同时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相关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时间: 在投标人需要情况下, 发包人能够在发放招标文件时提供本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一套。同时对工程地质等情况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发包人在现场进行介绍。发包人对提供资料及情况介绍正确性不负担确保责任, 承包人认为有必需, 应自费复测。
(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全部证件,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在需要时由发包人帮助办理, 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名树名木保护工作: 实施通用条款第8.1(8)条。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无约定。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 对通用条款第8条中应由发包人负担工作而委托承包人负担工作费用, 投标人应踏勘现场进行考察后慎重报价, 此部分报价含在总价中(单独列明), 一次包死, 不许可调整。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 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交计划、 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
(2)负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责任和要求: 实施通用条款第9.1(3)条。
(3)需承包人办理相关施工场地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负责办理上述部门相关手续并达成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特殊要求及费用负担: 实施通用条款第9.1(6)条。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名树名木保护要求及费用负担: 乙方负责保护, 费用含在标价内。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实施通用条款第9.1(8)条, 并符合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相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要求。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承包人应确保按期发放劳务工资,并严格根据天津市建筑[]257号和258号文件缴纳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并按要求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对应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款中),承包人应确保按时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开工前 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递交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 监理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补充完善, 使之含有可实施性, 经承包人技术责任人审批后同时报送给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及工程主管领导审核经过后, 即可进行实施; 若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要求, 承包人必需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修改完成。
工程师确定时间: 收到后3天内确定。
10.2 群体工程中相关进度计划要求: 施工进度计划一经工程师确定, 必需遵照实施。在任何时候, 假如发包人看来工程实际进展与发包人已经同意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 依据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应重新编制一份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 并说明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修改, 但这种修改并不影响或减轻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未根据施工进度节点工期施工或有任何违反施工进度计划行为, 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协议35.2条相关约定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其她情况:
13.1.1 本工程系全天候施工。
13.1.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其它情况: 除不可抗力及原因、 不含有现场施工条件外, 其她原因一律不予顺延。
四、 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若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按时, 按招标文件实施; 若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 则按国家标准实施。
17.2 双方有质量争议时, 由主管本工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
17.3工程师检验检验, 工期一律不顺延。
17.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全部隐蔽工程。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承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统计, 验收合格, 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 承包人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承包人不立刻通知监理工程师, 每发觉一次扣 元, 监理或发包人发觉上述情况累计超出三次, 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但事后应该将验收纪录报送监理或发包人。
17.5 重新检验
如发包人对任何隐蔽工程或已完工工程质量有异议, 有权要求进行复检, 若这部分工程已按17.4款要求覆盖, 而剥离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协议要求, 则应在双方协商后, 书面确定剥离或开孔恢复和修复等方面费用, 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协议价格上。若存在不合格情况, 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所发生费用。承包人应对工程任何部分剥离或开孔负责恢复原样。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负担: 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五、 安全施工
20、 承包人应与建设单位签署安全施工协议, 承包人负责在本工程施工、 完工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安全及保修阶段相关人员安全, 并负担由此造成一切责任及损失。发包人不负担承包人或其她任何第三人伤亡赔偿或赔偿责任。
六、 协议价款与支付
23、 协议价款及调整
23.2 本协议价款采取 方法确定。
(1)采取固定价格协议, 协议价款中包含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在协议工期内, 价差调整方法以下:
价差调整幅度:
价差工程量确定:
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不作调整, 一次性包死
(2)采取可调价格协议, 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
/
(3)采取成本加酬金协议, 相关成本和酬金约定: /
/
23.3 双方约定协议价款其她调整原因: /
/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金额或占协议价款总额百分比: 额度为协议总价10% 。(其中5%存入农民工预儲账户)
扣回工程款时间、 百分比: 随工程进度款分5次扣回, 每次扣回预付款总价20%
25、 工程量确定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时间: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时间: 承包人每七天分别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一式2份。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法和时间: 进度款: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每个月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拨付额度为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部位造价85%。工程全部完工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造价90%, 整体工程经天津市质量督部门收合格后且承包人提交了完整完工验收材料(包含档案馆立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 招标人向中标人拨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造价95% , 剩下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待工程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全部付清(无息)。
注: 农民工工资确保金按天津市及开发区相关要求存入预儲账户, 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文明施工费: 相关价款已经包含至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按承包人完成实际情况并随同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如承包人不能作到文明施工, 建设单位将直接委托第三方人员来完成, 发生费用从工程进度款所对应文明施工费中扣除。
进度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当月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
(2) 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
(3) 业内资料完整同时。
七、 材料设备供给
27、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 双方约定发包人负担责任以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实施
(2)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实施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材料: 按通用条款实施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实施
(5) 供给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实施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实施
27.6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结算方法: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
1)本工程建设所需一切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验收、 运输、 保管, 并在监理工程师检验后方可使用。采购前需将材料、 设备原产地证实、 出厂检验汇报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发包人确定方可采购; 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定, 所采购材料、 设备, 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 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2)承包人采购供给材料、 设备, 在开箱验收前二十四小时内, 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 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 经开箱验收材料、 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质量合格。
3)承包人采购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要求品种和等级。同时按摄影关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实、 材质检验汇报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用证等所需文件, 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 产生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4)对于承包人提供不合格工程、 材料或永久设备, 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更换指令, 包含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全部材料、 设备必需符合设计要求, 在实施前须提前提供样品, 样品种类、 相关技术资料及生产厂家数量等应依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最终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 方能选择, 如承包人未经许可自行使用, 后果自负。
6)随时按发包人要求, 在制造、 加工、 准备地点、 现场或在协议要求其它地方进行检验。
7)用于本工程须复试检验材料, 应以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现场抽样样品为准; 复试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假如承包人不实施这些指令,监理工程师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做,由此产生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并从应付承包人任何款项中扣回该笔费用。
8)承包人所编制工艺或技术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但监理工程师同意并不解除本协议要求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因为工艺或技术方案缺失造成返工和任何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担。
八、 工程变更
29.1确定变更价款:
29.1.1通常工程变更: 本工程协议价款中, 已经包含此次招标范围内单项(指一项独立内容, 一份变更单包含多个内容, 分别计算)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0元设计变更及洽商, 当单项金额设计变更、 洽商费用增加金额在10000元以内时(包含10000元), 工程量和造价都不进行增减;
29.1.2当设计变更、 洽商费用增加金额大于10000元时, 超出部分参考投标文件中相同、 相近、 类似单价; 假如清单中没有相同、 相近、 类似单价, 由投标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发包人审批确定。
29.1.3实施过程中, 如因发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 规模、 标准), 由该工程设计部门出具正式变更图纸及说明, 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签字, 由监理方审核后, 送达承包人, 方可由承包人施工, 由此增加工程项目计价方法实施29.1.1和29.1.2款。
29.2 通用条款第31.6因承包人原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本身施工方便;
(3)施工方法需要;
(4)因承包人工期延误产生变更;
(5)承包人需负责其她原因。
九、 完工验收与结算
32、 完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完工图约定:
1)承包人在完工验收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向发包人无偿提供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完善完整完工图、 完工资料一式 份, 完工图要反应实际完工情况, 完工资料要包含施工过程中全部统计, 并提供光盘 套; 承包人不立刻提交完整完工验收资料, 发包人有权拒付对应工程款。
2)本工程完工验收经过后15日内, 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 修复场内交通道路, 撤离全部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 则完工日期以撤离完之日为准, 并赔偿发包人每日10000元赔偿金。同时, 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 且无须取得承包人许可, 为此所发生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3)当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时, 承包人应立刻向发包人提交完工汇报及完工资料, 严禁“三拖”(拖验收、 拖资料、 拖移交)。不然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判定结论书, 自行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需按要求整改, 并负担整改费用; 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要求整改, 发包人有权另请她人整改, 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经过后含有交付使用条件时,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 不然, 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 由此发生一切后果, 由承包人负责。
32.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完工时间: 无约定。
十、 违约、 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本协议中相关发包人违约具体责任以下: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无约定。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延期付款, 则承包人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赔偿。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而拒绝进行下一步施工工作, 且不得所以造成节点工期以及总工期延误, 不然应该根据协议相关要求负担工期延误责任。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不赔偿。假如发包人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对承包人递交结算汇报审核完成或未提出任何异议, 并不视为发包人对该结算汇报任何, 承包人能够催促发包人给予审核。(若本条要求与(财建[]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措施》要求不一致, 以本条要求为准。
双方约定发包人其她违约责任: 无 。
35.2本协议中相关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以下: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每拖延工期一天(包含节点工期及总工期), 承包人按协议价款万分之三负担延期违约金。如逾期超出15日, 有权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时, 承包人除应支付拖延期间违约金外, 还应该负担协议总价款10%违约金。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除应按质量问题严重程度负担协议价款0.5%至5%工程质量违约金外, 还应自担费用负责返工, 直至达成质量要求。因工程返工造成工程延期, 承包人还需负担工程延期违约责任。如二次返工仍未能达成质量要求, 则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 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 并要求承包人根据该扣除工程款10%负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承包人其她违约责任: (1)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 所以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 均由施工单位负担全部责任。(2)工程施工中, 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 经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提出进行反工, 其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制订对应安全方法, 还要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 凡因违反安全方法而造成罚款, 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她人事故, 均由承包人负责。(4)本工程施工现场卫生标准、 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并制订方法, 施工过程中因违反要求造成损失和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并负担对应处罚。(5)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或者私自分包, 应向发包人支付协议总价款5%违约金, 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承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 发包人有权利扣除该工程协议价款5%作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承包人其她违约责任: 无约定。
37、 争议
37.1双方约定,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请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 采取第 (2) 种方法处理;
(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 其她
38、 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 不可抗力
39.1双方相关不可抗力约定: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 由承包人负担, 其它实施通用条款第39条。
40、 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以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自有些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此投保工作由承包 人代办, 费用含在协议总价内。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材料, 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 费用含在协议总价内。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需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些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费用含在协议总价内。
41、 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以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法为: / 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法为: 由专业担保企业或银行提供协议价款10%履约保函 作为本协议附件。
(3)双方约定其她担保事项: /
46、 协议份数
46.1双方约定协议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壹拾贰份(发包人执捌份, 承包人执肆份)。
47、 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其外欠债务(包含对材料供给商所欠材料款以及农民工工资), 假如因承包人未立刻偿还债务而造成发包人被法院要求帮助冻结、 扣划款项, 以及被政府部门要求垫付农民工工资, 则发包人除有权将冻结、 扣划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外, 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负担冻结、 扣划及垫付款项20%违约金。
47.2发包人依据法律要求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 承包人应立刻自担费用撤场, 承包人已经订货材料、 设备由其自担费用处了处理。
47.3 承包人塔吊基础、 硬化路面及其她障碍设施须根据甲方要求时间内清除, 不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相关清除工作, 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47.4施工单位应严格实施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相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47.5招标文件作为本协议关键组成部分, 双方需要实施招标文件要求。
47.6其它未尽事项, 双方协商后作为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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