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本协议条款适适用于固定单价施工协议, 依据国家与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和FIDIC编制, 编著人: 张启龙。
1.词语定义和解释 5
1.1词语定义 5
1.2 解释 9
2.语言文字 9
2.1适用语言文字 9
3.法律法规 9
3.1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9
4.协议文件 10
4.1协议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 10
4.2协议文件了解 10
4.3协议文件差异通报 11
5.技术标准和要求 11
5.1适用标准规范 11
5.2适用技术要求 11
6.图纸 12
6.1协议图纸 12
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 12
6.3由承包人设计永久工程图纸 13
6.4补充图纸和指令 13
6.5承包人图纸 13
7.工程量清单 14
7.1工程量清单 14
8.协议工作内容 14
8.1协议工作内容 14
9.发包人 15
9.1发包人义务 15
9.2发包人代表 16
9.3发包人代表委托 16
10.承包人 17
10.1承包人义务 17
10.2承包人代表 18
10.3承包人代表委托 18
11.设计人 19
11.1设计人义务 19
11.2设计人代表 19
11.3设计人代表委托 20
12.监理人 20
12.1监理人权力 20
12.2监理人义务 21
12.3监理人代表 21
12.4监理人代表委托 21
12.5监理人审批 22
12.6监理人指令遵照 22
13.现场 22
13.1现场踏勘 22
13.2现场接收 23
13.3现场管理 23
14.施工组织设计 23
14.1施工组织设计 23
15.协议工期 24
15.1协议工期 24
16.进度计划 25
16.1提交进度计划 25
16.2修订进度计划 25
16.3确保进度计划 25
16.4进度汇报与进度图片 25
17.开工及延期开工 26
17.1开工 26
17.2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26
17.3非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26
18.工程暂停及复工 27
18.1工程暂停 27
18.2工程暂停责任 27
18.3工程暂停材料设备支付 27
18.4拖长暂停 28
18.5工程暂停后复工 28
19.工期延误 28
19.1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28
19.2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 28
19.3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29
19.4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 29
20.工程质量 29
20.1质量标准 29
20.2质量等级 30
21.材料和设备检验 30
21.1材料、 设备检验 30
21.2为检验发明条件 30
21.3拒收 30
21.4检验费用 31
22.工艺检验 31
22.1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检验 31
22.2隐蔽工程检验和中间验收 32
22.3设备试运行检测 32
22.4重新检验 33
23.不合格品处理 34
23.1不合格品处理 34
2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34
24.1安全施工 34
24.2现场安全 35
24.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5
24.4事故处理 36
25.样品 36
25.1样品报送 36
25.2样品批复 37
25.3样品保管 37
25.4样品费用 37
26.材料设备采购与供给 38
26.1独立供给商采购与供给 38
26.2专题供给商采购与供给 38
26.3承包人采购与供给 39
27.新材料、 新技术和新工艺 39
27.1新材料、 新技术和新工艺 39
28.进口材料设备采购与供给 40
28.1进口材料设备采购与供给 40
29.替换品 40
29.1材料设备替换 40
29.2替换品使用程序 41
29.3替换品价款差额 41
30.协议价款与调整 41
30.1计价和支付货币 41
30.2协议价款确定方法 41
30.3协议价款调整原因 42
30.4协议价款调整程序 42
30.5工程量清单差异价款调整 43
30.6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44
30.7暂估价价款调整 44
30.8规费与税金基数调整 44
31.计量与支付 45
31.1工程预付款 45
31.2工程量计量 46
31.3工程进度款支付 46
31.4确保金扣留与支付 47
31.5延期支付处理 47
32.工程变更 48
32.1工程变更权 48
32.2工程变更指示 48
32.3工程变更合理化提议 48
33.工程完工和移交 49
33.1完工提前 49
33.2完工验收条件 49
33.3完工验收 49
33.4工程移交 50
33.5完工图及相关资料 51
34.完工结算 51
34.1完工结算汇报 51
34.2完工价款结算 52
35.工程保修 52
35.1工程质量保修书 52
35.2缺点责任期 53
35.3保修期 53
35.4保修范围及责任 53
35.5保修费用处理 54
36.保险与担保 54
36.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4
36.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54
36.3农民工工伤保险 55
36.4其她商业保险 55
36.5承包履约确保担保 55
36.6工程款支付确保担保 56
36.7预付款确保担保 56
36.8保修金确保担保 57
37.违约 57
37.1发包人违约 57
37.2承包人违约 57
37.3协议解除处理 58
38.索赔 58
38.1发包人索赔 58
38.2承包人索赔 58
38.3非索赔事项 59
39.争议 59
39.1争议处理 59
39.2争议时协议推行 59
40.分包与供给 60
40.1分包 60
40.2专业分包人和专题供给商 60
40.3对专业分包人和专题供给商接收 60
40.4专业分包和专题供给时承包人应得付款 61
40.5进度款支付包含专业分包和专题供给内容 61
41.不可抗力 61
41.1不可抗力 61
41.2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62
41.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义务 62
41.4发生不可抗力时付款 62
41.5不可抗时协议解除 62
42.知识产权 62
42.1专利权 62
42.2文件版权 63
43.地下文物及障碍物 63
43.1地下文物 63
43.2地下障碍物 63
44.保密 64
44.1保密 64
45.严禁贿赂 64
45.1严禁贿赂 64
46.协议生效、 终止与份数 64
46.1协议生效 64
46.2协议终止 64
46.3协议份数 65
第三章 通用协议条款
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词语定义
1.1.1协议 指协议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 专用协议条款、 通用协议条款、 技术标准及要求、 协议图纸、 以及与工程相关协议、 信函、 纪要、 备忘录等约定组成协议组成文件总称。
1.1.2协议协议书 指组成协议一部分、 含有一样名称文件。
1.1.3中标通知书 指组成协议一部分、 含有一样名称文件, 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投标文件正式接收函。
1.1.4投标文件 指组成协议一部分、 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递交且经过发包人评审文件及其澄清补正文件, 包含投标函、 投标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 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要求其她内容。
1.1.5专用协议条款 指组成协议一部分、 含有一样名称文件, 是对通用协议条款具体化、 补充或修订。
1.1.6通用协议条款 指组成协议一部分、 含有一样名称文件。
1.1.7技术标准及要求 指组成协议一部分、 含有一样名称文件。
1.1.8协议图纸 指组成协议一部分、 含有图纸字样文件, 包含招标文件所列图纸, 协议推行阶段由发包人补充或修改图纸等。
1.1.9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组成投标文件一部分、 由承包人已经标价、 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方法项目、 其她项目名称和对应数量明细清单。
1.1.10发包人 按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协议价款能力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1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 在本工程上代表发包人全方面推行本协议权利与义务授权委托代理人。
1.1.12承包人 按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3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 在本工程上代表承包人全方面推行本协议权利与义务授权委托代理人, 也称为项目经理。
1.1.14监理人 指与发包人签署委托监理协议, 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当事人, 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5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 在本工程上代表监理人全方面推行监理协议权利与义务授权委托代理人, 也称为总监理工程师。
1.1.16设计人 指与发包人签署设计服务协议, 负担设计业务和设计责任当事人, 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7设计人代表 指由设计人任命、 在本工程上代表设计人全方面推行设计协议权利与义务授权委托代理人。
1.1.18专业分包人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经过联合招标确定、 与承包人签署专业分包协议、 含有相关分包主体资格当事人, 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9专题供给商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经过联合招标确定、 与承包人签署材料和设备专题供给协议、 含有相关供给主体资格当事人, 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20独立承包人 指由发包人独立确定和签署协议、 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 实施与本工程相关工作, 含有相关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 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21独立供给商 指由发包人独立确定和签署协议、 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 供给与本工程相关材料和设备, 含有相关供给主体资格当事人, 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22开工日期 指由监理人正式签发开工通知书中约定开工时间。
1.1.23完工日期 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 实施和完成本工程、 达成完工验收标准日期。
1.1.24协议工期 指协议协议书标明、 由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 并达成完工验收标准所需期限。
1.1.25缺点责任期 指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达成完工验收标准后, 对本工程出现缺点进行维修责任期限。
1.1.26保修期 指根据确保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维护使用者正当权益标准, 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开始和结束保修期间。
1.1.27天(日) “天”和“日”含有一样含义, 是指一个公历日, 不是指工作日; 要求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1.1.28工作日 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不包含休息日及国家要求节假日。
1.1.29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30永久工程 指依据协议约定、 承包人所需建设完成永久性建设工程, 包含工程设备。
1.1.31临时工程 指依据相关协议约定、 为了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点、 承包人所需全部临时性工程, 但不包含她施工机械设备。
1.1.32材料 指协议中约定(工程设备除外)、 用于永久工程各类物品和物资。
1.1.33设备 指协议中约定、 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机械、 仪器、 器具及其她装备。
1.1.34施工机械设备 指用于实施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点所需要全部机械、 仪器、 器具及其她装备, 但不包含组成永久工程设备。
1.1.35区段 指在协议中将工程划分为一个或若干段落。
1.1.36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场所, 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任何场所。
1.1.37质量保修书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 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协议书。
1.1.38协议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 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 并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款项。
1.1.39追加(减)协议价款: 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降低)协议价款情况, 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降低)协议价款。
1.1.40预留金 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金额。
1.1.41零星工作项目费 指完成发包人提出, 不能以实物量计量零星工作项目所需费用。
1.1.42费用 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发生或将发生全部合理开支, 包含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其它支出, 但不包含利润。
1.1.43预付款 指为确保工程顺利开工, 发包人根据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材料、 设备采购、 机械设备进场、 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等内容。
1.1.44质量确保金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 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 用以确保承包人在缺点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缺点进行维修资金, 也称为保修金。
1.1.45违约责任 指协议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责任。
1.1.46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协议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所造成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1.4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而且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1.48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 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词应包含企业、 企业以及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任何组织。
1.2.2单数形式人称代词也应包含复数含义, 反之亦然, 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表明一个性他人称代词也包含其她性别。
1.2.3协议中出现目录或标题均仅起索引和内容提醒作用, 并不组成协议组成部分, 在对协议进行解释时不应加以考虑。
1.2.4本协议提及由任何人发出任何通知、 同意、 证实、 证书、 指令、 要求、 请求、 同意、 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 均为书面形式, 并应经过人工、 邮寄或数据电文等方法进行送达。
2.语言文字
2.1适用语言文字
2.1.1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不然协议应使用汉字进行确定和解释; 假如需要翻译成其她语言文字, 汉字应为协议主导语言, 含有优先解释权。
2.1.2假如协议中存在非汉字文件, 提供该文件当事人应同时提供对应汉字译本, 在不一致时, 应以汉字译本内容为准。
2.1.3工作联络或通讯交流一样应该使用汉字, 使用其它语言当事人应该配置专职翻译, 并负担对应费用。
3.法律法规
3.1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3.1.1本协议适适用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北京市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北京市政府规章、 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等。
3.1.2如在协议推行期间, 遇有国家、 部委、 北京市政府或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法律法规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 则以后继法律法规将自动适适用于本协议。
4.协议文件
4.1协议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
4.1.1协议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 假如协议文件之间出现歧义、 矛盾或显著错误时,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不然协议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4.1.1.1协议协议书;
4.1.1.2中标通知书;
4.1.1.3投标文件;
4.1.1.4专用协议条款;
4.1.1.5通用协议条款;
4.1.1.6技术标准及要求;
4.1.1.7协议图纸。
4.1.2协议文件优先解释次序深入要求以下:
4.1.2.1假如“技术标准及要求”与“协议图纸”出现歧义或矛盾时, 工程项目以“协议图纸”为准, 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及要求”为准;
4.1.2.2对于同一类协议文件, 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4.1.2.3发承包双方签署与工程相关协议、 信函、 纪要、 备忘录等, 其优先解释次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协议文件相互关系而定。
4.2协议文件了解
4.2.1组成协议全部协议文件(包含修改或补充文件) 应是充足和完整文件, 除此以外其它文件, 除非经发承包双方同意或申明纳入本协议, 不然均应视为无效, 并对发承包双方均无约束力。
4.2.2协议中一些条款或者约定, 假如因故无效或者无法推行, 不应影响到其她条款或约定有效性, 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协议完全失效; 发承包双方在对协议进行修订时, 应最大程度地确保实现协议最终目。
4.2.3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 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 承包人经具体研读协议文件, 认真勘察施工现场, 任何可能存在疑问或矛盾均已得到发包人澄清和解答, 充足透彻地了解了承包人全部义务、 职责和工作内容, 并将这种了解全部反应在投标文件和报价之中。
4.3协议文件差异通报
4.3.1假如协议文件之间出现歧义、 矛盾或显著错误等差异时, 承包人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需书面澄清。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适用标准规范
5.1.1本工程中全部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施工安装质量, 均须符合国家、 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设计、 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要求。
5.1.2本工程应根据“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约定国家、 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规范实施; 假如出现国家、 行业或地方要求不一致时, 应优先适用要求严格标准、 规范。
5.1.3本工程适用标准、 规范或需使用境外标准、 规范, 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复制、 购置或翻译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法; 如未约定, 发包人应负责复制、 购置或翻译, 并负担对应费用。
5.1.4如在协议推行期间, 遇有国家、 行业或北京市颁布了新或修订了原有标准、 规范时, 则以后继标准、 规范将自动适适用于本协议。
5.2适用技术要求
5.2.1发包人能够依据工程特点, 制订针对性技术要求, 指令承包人实施。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发包人批复后实施。
5.2.2发包人能够依据工程建设或使用需要, 中途变更技术要求, 造成承包人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后技术要求报送新施工工艺, 经发包人批复后实施。
6.图纸
6.1协议图纸
6.1.1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套数, 向承包人无偿提供用于施工协议图纸。承包人假如认为发包人提供图纸套数无法满足需要, 应自费复制。
6.1.2如需使用标准图集或境外图纸, 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复制、 购置或翻译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法; 如未约定, 发包人应负责复制、 购置或翻译, 并负担对应费用。
6.1.3设计人应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就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具体说明。承包人应组织评审图纸, 在施工过程中发觉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 应该立刻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提议。
6.1.4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协议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1.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以供发包人、 监理人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
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
6.2.1假如发包人未能立刻提供必需图纸, 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止时, 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通知中应包含必需图纸细节、 图纸延误将造成工程受到影响性质和程度、 以及为避免影响该图纸必需提供最晚时间。
6.2.2如在通知中该最晚时间以前, 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 承包人则应就此深入地通知发包人, 并依据索赔条款约定, 有权要求:
6.2.2.1假如完工受到延误, 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6.2.2.2将由此发生额外费用, 作为追加协议价款给予支付。
6.2.3假如发包人未能立刻提供图纸, 缘于承包人错误或拖延, 承包人则无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追加协议价款。
6.3由承包人设计永久工程图纸
6.3.1假如协议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 承包人应含有对应设计资质等级, 依法进行工程设计, 严格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6.3.2承包人应将设计图纸、 计算书、 相关规范标准及其她资料报发包人同意, 必需时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获许后方可实施。发包人同意并不减免承包人应负担对应责任。
6.4补充图纸和指令
6.4.1监理人发觉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协议约定质量要求, 应该汇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并将更正后补充图纸下发承包人给予实施。
6.4.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情况下, 能够随时进行检验, 发觉不符合设计要求、 技术标准或协议约定, 有权随时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给予更正, 承包人应遵照实施。
6.5承包人图纸
6.5.1承包人应依据协议约定、 工程需要或常识性要求制作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 并立刻向监理人报批。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应在各方面均是完整和规范, 除非直接源于协议文件差错, 不然其错误或遗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5.2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分包人绘制和报批必需大样图, 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确保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 各分包工程之间交圈, 承包人应制作必需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批。
6.5.3大样图和施工配合图不是协议图纸组成部分, 其作用仅限于方便承包人本身施工组织。监理人审批是为了确保工程总体设计意图, 并不减免承包人对应责任。
7.工程量清单
7.1工程量清单
7.1.1除按协议约定实施变更、 追加(减)协议价款以外, 工程量清单应是协议价款唯一和全部载体。
7.1.2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列项及数量只是估算工程量, 不能作为承包人在推行协议时应完成实际工程量, 承包人不应依据工程量清单订购任何材料、 机械、 设备或实施任何工作等。发包人不负担因工程量清单中项目或量错误、 而给承包人带来任何费用或损失。
7.1.3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 以及各类变更工程量应依据协议约定, 根据实际完成数量, 由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计量。
7.1.4承包人应确定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费率正确性和充足性, 并应全方面、 充足地表现和覆盖了下述费用:
7.1.4.1承包人依据协议应负担全部义务和职责所必需发生费用;
7.1.4.2为该工程正确实施、 完工和修补其任何缺点所必需发生费用;
7.1.4.3为完成全部协议工作内容而必需发生费用;
7.1.4.4有经验承包人应予预见任何紧急情况处理费用。
7.1.4.5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名称和数量、 但承包人未予标价项目所发生费用。
8.协议工作内容
8.1协议工作内容
8.1.1组成协议全部协议文件(包含修改或补充文件)所包含、 包含一切内容与含义, 只要适用, 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协议工作内容定义。
8.1.2承包人协议工作内容应包含以下:
8.1.2.1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作;
8.1.2.2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指令所带来工作;
8.1.2.3协议中写明或隐含由承包人任何义务所产生任何工作;
8.1.2.4协议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对工程完整、 安全、 稳定、 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任何工作;
8.1.2.5为了符合及实现协议目所必需任何工作。
9.发包人
9.1发包人义务
9.1.1发包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 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全方面推行自己全部义务和职责, 包含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
9.1.2发包人应该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并确保资料真实、 正确、 完整。
9.1.3发包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施工安全监督、 开工许可证、 安全施工方法、 完工验收等事项手续、 许可和证书等。
9.1.4发包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合格后发放承包人, 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9.1.5发包人应对设计人进行必需监督和协调, 对监理人职责和权力进行界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便于承包人顺利开展工作。
9.1.6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情况下, 可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验, 发觉不符合约定, 应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 返工、 改建或给予改善; 符合约定, 应立刻进行计量支付。
9.1.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完工汇报后, 应该组织设计人、 承包人、 监理人等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完工验收; 验收合格, 发包人应该根据约定支付价款和接收工程。
9.1.8发包人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档案管理要求, 立刻搜集、 整理各步骤文件资料,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经过完工验收以后, 立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她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9.1.9发包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提出违反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9.1.10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不然发包人移交承包人现场应含有下述条件:
9.1.10.1完成土地征用、 地上物拆迁、 场地平整等工作, 含有施工条件;
9.1.10.2将施工所需水源、 电源接口引至建筑红线;
9.1.10.3提供施工场地与市政公共道路连接通道;
9.1.10.4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进行现场交验。
9.2发包人代表
9.2.1在整个协议期内, 发包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发包人代表进驻现场, 代表发包人全方面推行本协议权利与义务; 发包人代表姓名、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 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9.2.2发包人依据需要能够随时更换发包人代表, 更换后应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 在她们收到对应通知之前, 任何对发包人代表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协议效力。
9.2.3发包人代表受理或决议任何通知、 指令、 决定、 同意、 证书等, 均应视为发包人受理或决议。
9.2.4发包人代表在权限范围内公布指令, 承包人应给予实施; 超出权限公布指令, 承包人应在提请发包人确定后给予实施。
9.3发包人代表委托
9.3.1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 将权限范围内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她助理实施, 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9.3.2发包人代表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并应得到发包人事先同意或事后确定, 且在承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9.3.3发包人代表助理根据上述委托内容做出任何决定、 指令、 检验、 审核、 检验、 同意、 同意或类似行为, 应与发包人代表做出含有相同效力。不过约定:
9.3.3.1发包人代表助理未对任何设备、 材料、 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 并不影响发包人代表拒绝该设备、 材料、 设计或工艺权力;
9.3.3.2如对发包人代表助理任何决定和指令提出质疑, 承包人可将该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应对决定或指令加以确定、 否定或更改, 并对应地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0.承包人
10.1承包人义务
10.1.1承包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 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全方面推行自己全部义务和职责, 包含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
10.1.2承包人应该依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经理部、 设置职能部门、 配置专业人员, 由承包人代表领导, 接收发包人和监理人指令, 组织工程实施、 完成和修复任何缺点等。
10.1.3承包人应该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制订安全技术方法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监理人代表签字后给予实施。
10.1.4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 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完备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依法分包她人、 应对分包工程负担连带责任。
10.1.5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私自修改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对所用材料、 构配件、 设备等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试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应该通知发包人、 监理人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
10.1.6承包人应该遵守国家相关要求, 对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保护, 并在施工现场采取充足安全防护、 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法, 协议价款中对应方法费用应该专款专用。
10.1.7承包人应对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工程无偿进行修理、 返工或改建, 并在缺点责任期和保修期内负担保修责任; 逾期交付,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10.1.8承包人应该建立、 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员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评不合格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承包人代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后方可任职。
10.1.9承包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将保险办理凭证立刻交付发包人; 为职员和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并在工地显著位置给予公告通知。
10.1.10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方法, 确保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 确保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活动引发任何诉讼、 责任及费用。
10.2承包人代表
10.2.1在整个协议期内, 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承包人代表进驻现场, 代表承包人全方面推行本协议权利与义务; 承包人代表姓名、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 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0.2.2承包人依据需要能够随时更换承包人代表, 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 在她们收到对应通知之前, 任何对承包人代表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协议效力。
10.2.3承包人代表受理或决议任何通知、 指令、 决定、 同意、 证书等, 均应视为承包人受理或决议。
10.3承包人代表委托
10.3.1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 将权限范围内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她助理实施, 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10.3.2承包人代表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并应得到承包人事先同意或事后确定, 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10.3.3承包人代表助理根据上述委托内容做出任何决定、 指令、 检验、 审核、 检验、 同意、 同意或类似行为, 应与承包人代表做出含有相同效力。
11.设计人
11.1设计人义务
11.1.1设计人名称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 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1.1.2设计人义务包含下述内容:
11.1.2.1立刻提供满足工程实施需要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11.1.2.2立刻解答或澄清相关设计方面任何疑问事项;
11.1.2.3在任何须需时候, 参与工程检验和验收;
11.1.2.4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协议约定, 对设计质量负责。
11.1.3设计人应根据与发包人签署设计协议推行自己义务, 发包人应给予必需监督、 管理和协调。
11.1.4除非得到发包人事先同意或事后确定, 不然设计人无权对承包人下达任何指令; 得到发包人同意或确定后, 该指令将被视为发包人指令, 承包人应给予实施。
11.2设计人代表
11.2.1在整个协议期内, 设计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设计人代表进驻现场, 代表设计人推行权利与义务; 设计人代表姓名、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 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1.2.2设计人依据需要能够随时更换设计人代表, 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 在她们收到对应通知之前, 任何对设计人代表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协议效力。
11.2.3设计人代表受理或决议任何通知、 指令、 决定、 同意、 证书等, 均应视为设计人受理或决议。
11.3设计人代表委托
11.3.1设计人代表可在需要时, 将权限范围内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她助理实施, 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11.3.2设计人代表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并应得到设计人事先同意或事后确定, 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11.3.3设计人代表助理根据上述委托内容做出任何决定、 指令、 检验、 审核、 检验、 同意、 同意或类似行为, 应与设计人代表做出含有相同效力。
12.监理人
12.1监理人权力
12.1.1监理人名称、 监理内容、 监理权限等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 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2.1.2监理人应该依据发包人委托、 遵照国家相关要求, 客观公正地行使协议中明文约定或隐含权力, 但无权修改协议或者变更承包人义务和职责。
12.1.3监理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 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正, 承包人应给予实施。
12.1.4假如发生紧急情况将会造成人员伤亡、 危及工程或邻近财产安全时, 监理人有权在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情况下公布紧急指令, 承包人应给予立刻实施, 但监理人应于事后取得发包人确定。
12.1.5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不然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专门同意或授权以后, 行使下述权力:
12.1.5.1公布开工令、 临时停工或复工令;
12.1.5.2决定工期延长;
12.1.5.3同意分包本工程某非主体和非关键部分;
12.1.5.4审查同意技术标准或工程变更;
12.1.5.5确定索赔、 追加(减)协议价款、 及预留金使用。
12.2监理人义务
12.2.1监理人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施工协议, 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 负担对应监理责任。
12.2.2监理人发觉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 应该要求承包人更正; 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协议约定, 应该汇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12.2.3监理人应该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者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应该要求承包人整改; 情况严重, 应该要求承包人临时停止施工, 并立刻汇报发包人。
12.2.4监理人不根据监理协议约定推行监理义务, 对应该检验项目不检验或者不根据要求检验,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12.3监理人代表
12.3.1在整个协议期内, 监理人应任命一名含有对应资格监理人代表进驻现场, 代表监理人全方面推行权利与义务; 监理人代表姓名、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标明, 或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2.3.2监理人依据需要能够随时更换监理人代表, 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 在她们收到对应通知之前, 任何对监理人代表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协议效力。
12.3.3监理人代表受理或决议任何通知、 指令、 决定、 同意、 证书等, 均应视为监理人受理或决议。
12.4监理人代表委托
12.4.1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 将权限范围内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她助理实施, 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12.4.2监理人代表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并应得到监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确定, 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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