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计划规范(GB50337-)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计划中落实实施国家城市计划、 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技术政策, 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计划编制质量, 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需要, 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计划用地, 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 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市总体计划、 分区计划、 具体计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题)计划。市(区、 县)域城镇体系计划及乡村、 独立工矿区、 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应计划可参考本规范实施。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题)计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计划相一致, 与城镇体系计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计划设置必需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搜集、 运输、 处理和处理等功效,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 减量化和资源化标准, 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搜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理。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计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 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计划中应估计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份, 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搜集、 运输、 处理和处理方法, 给出公共厕所布局标准及数量, 并给出关键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计划设置标准、 类型、 标准、 数量、 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计划在城市总体计划基础上适度深化, 关键应确定关键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题)计划中,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 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类型、 等级、 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 提出工艺、 技术、 建设等要求。
对其她环境卫生设施计划要求, 可依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要求实施。
1.0.7 在具体计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种类、 等级、 数量、 用地和建筑面积、 定点位置等内容, 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 环境保护、 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固体废弃物搜集、 运输、 处理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在城市总体计划阶段应依据这类固体废弃物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 提出对应计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计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 术 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含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 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效设备、 容器、 构筑物、 建筑物及场地等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 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含有生活废弃物转运、 处理及处理功效较大规模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 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隶属式公共厕所, 隶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她建筑内、 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厕所。
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nightsoil source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设施。
2.0.6 城市计划建成区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
城市计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城市计划建设用地。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通常要求
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 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 其中生活垃圾搜集点、 废物箱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搜集要求。
3.2 公共厕所
3.2.1 依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 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计划建设用地3~5座选择; 人均计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 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城市、 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限选择。
3.2.2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采取表3.2.2(详见附件)指标。
3.2.3 商业区、 市场、 客运交通枢纽、 体育文化场馆、 游乐场所、 广场、 大型社会停车场、 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周围应设置公共厕所。其她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对应等级和数量公共厕所。
3.2.4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人流较多道路沿线、 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周围。
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大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 隶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功效, 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单独出入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她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 城市绿地内能够设置公共厕所。
3.2.5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应排人城市污水管道; 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地域, 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正确定: 商业区、 关键公共设施、 关键交通客运设施、 公共绿地及其她环境要求高区域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 主、 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道路沿线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 其她街道及区域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 生活垃圾搜集点
3.3.1 生活垃圾搜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搜集方法应与分类处理方法相适应。
3.3.2 生活垃圾搜集点位置应固定, 既要方便居民使用、 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3.3.3 生活垃圾搜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出70m, 生活垃圾搜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 市场、 交通客运枢纽及其她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设施周围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搜集点。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需单独搜集、 单独运输、 单独处理。
3.3.5 生活垃圾搜集点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种类、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 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3.4 废 物 箱
3.4.1 废物箱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要求, 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搜集方法应与分类处理方法相适应。
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 公共设施、 广场、 社会停车场等出人口周围应设置废物箱。
3.4.3 设置在道路两侧废物箱, 其间距按道路功效划分:
商业、 金融业街道: 50~100m;
主干路、 次干路、 有辅道快速路: 100~200m;
支路、 有些人行道快速路: 200~400m。
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区域, 可采取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区域, 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计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出水排入环境水体、 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 其出水水质必需达成相关标准要求。
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通常要求
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 并应降低其运行时产生废气、 废水、 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影响; 生活垃圾处理、 处理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计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及城市水系下游, 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成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4.2 生活垃圾转运站
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地方, 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 车流集中地域。
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出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 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详见附件)要求。
4.2.4 采取非机动车收运方法时, 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 采取小型机动车收运方法时, 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 采取大、 中型机动车收运, 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3.1 垃圾码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临近江河、 湖泊、 海洋和大型水面城市, 可依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 漂浮垃圾和搜集船舶垃圾为关键作业垃圾码头以及为确保码头正常运转所需岸线。
2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城市, 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垃圾码头和为确保码头正常运转所需岸线。
3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 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地方, 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关键水面, 并注意与周围环境协调。
4 垃圾码头综适用地按每米岸线配置不少于15~20m2陆上作业场地, 周围还应设置宽度大于5m绿化隔离带。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3.2 粪便码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仍在采取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确保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岸线。
2 粪便码头计划选址条件同4.3.1条第3款。
3 粪便码头综适用地陆上作业场地同4.3.1条第4款, 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l0m。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4.4 粪便处理厂
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 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
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计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计划城市污水处理厂, 其周围应设置宽度大于l0m绿化隔离带, 并与住宅、 公共设施等保持大于50m间距, 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依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计划建成区以外、 地质情况较为稳定、 取土条件方便、 含有运输条件、 人口密度低、 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地域, 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4.5.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 中城市城市计划建成区应大于5km, 距小城市计划建成区应大于2km, 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4.5.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 并沿周围设置。
4.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面宜设置宽度大于l00m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4.5.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她封场手段。
4.6 生活垃圾焚烧厂
4.6.1 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
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计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4.6.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适用地指标采取50~200m2/t? d, 并不应小于1hm2, 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大于l0m并沿周围设置。
4.7 生活垃圾堆肥厂
4.7.1 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 可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厂。
4.7.2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计划建成区以外。
4.7.3 生活垃圾堆肥厂综适用地指标采取85-300m2/t? d, 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大于l0m并沿周围设置。
4.8 建筑垃圾填埋场
4.8.1 大、 中城市可在城市计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
4.9 其她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处理场
4.9.1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必需在远离城市计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地点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理, 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她无害化处理, 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关键估计其对城市影响, 确保城市安全。
4.9.2 依据不一样城市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计划建成区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理场。
4.9.3 在城市计划建成区边缘可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
4.9.4 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置; 单独设置时, 宜位于城市计划建成区边缘。
5 其她环境卫生设施
5.1 车辆清洗站
5.1.1 大、 中城市关键对外交通道路进城侧应设置进城车辆清洗站并宜设置在城市计划建成区边缘, 用地宜为1000~3000m2。
5.1.2 在城市计划建成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 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口, 并宜与城市加油站、 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置, 服务半径通常为0.9~1.2km。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大、 中城市应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其她城市可依据本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50m2/辆选择, 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取2.5辆/万人。
5.2.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5.3 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5.3.1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需要; 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 净高不得小于4.5m; 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 净高不得小于3.5m。
5.3.2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xl2m, 非机动车回车场地大于4m×4m, 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m。
5.4 洒水车供水器
5.4.1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 地下水、 中水作为水源, 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 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m。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详见附件)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详见附件)
附录C 垃圾、 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详见附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 非这么不可: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她相关标准、 规范实施时, 写法为“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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