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员、 工亡职员亲属依法应该享受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员发生工伤, 由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键参考法规、 规章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措施》、 《河北省工伤职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措施》、 《劳动能力判定职职员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具体赔偿项目、 标准
(一)医疗费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诊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包含: 住院期间、 康复训练期间、 工伤复发期间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2、 河北省标准: 1、 统筹地域以内: 20元/天/人;2、 统筹地域以外: 35元/天/人。
(三)交通费、 食宿费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本单位职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医疗机构出具诊疗证实, 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员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
2、 河北省标准: 工伤职员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补助: 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 实报实销;工伤职员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食宿费用: 省内: 80元/天/人;省外: 150元/天/人。
(四)康复诊疗费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 河北省标准: 诊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要求, 康复诊疗需经办机构组织教授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 安装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 河北省标准: 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一次性处理计算: 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 但60周岁异乡, 年纪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75岁以上, 按五年计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河北省标准: 由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依据《河北省工伤职员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疗证实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 能够合适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
(七)护理费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 河北省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 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员或者其亲属同意, 用人单位也能够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员月平均一人标准支付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30%。农民工能够一次性享受此长久待遇。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2、 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员达成退休年纪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员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
3、 备注: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300%, 根据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60%, 根据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60%计算。
(九)五级、 六级伤残待遇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2、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 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要求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河北省标准: 经职员本人提出, 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措施》,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44个月, 六级3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2个月, 六级16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 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3、 河北省标准: 劳动协议期满终止, 或者职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26个月, 八级20个月, 九级14个月, 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0个月, 八级8个月, 九级6个月, 十级4个月。
4、 备注: 工伤职员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降低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标准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一年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员达成法定退休年纪办理退休手续, 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2、 丧葬补助金
标准: 6个月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1)、 按职员本人工资一定百分比发给由工亡职员生前提供关键生活起源、 无劳动能力亲属。
(2)、 配偶每个月40%, 其她亲属每人每个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个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3)、 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员生前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 职员配偶、 儿女、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儿女、 外孙儿女、 弟兄姐妹。
(2)、 儿女, 包含婚生儿女、 非婚生儿女、 养儿女和有抚养关系继儿女, 其中, 婚生儿女、 非婚生儿女包含遗腹儿女;
(3)、 父母, 包含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继父母;
(4)、 弟兄姐妹, 包含同父母弟兄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兄姐妹、 养弟兄姐妹、 有抚养关系继弟兄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员生前提供关键生活起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工亡职员配偶男年满6o周岁、 女年满55周岁;(三)工亡职员父母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四)工亡职员儿女未满18周岁;(五)工亡职员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父、 外祖父年满60周岁, 祖母、 外祖母年满55周岁;(六)工亡职员儿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孙儿女、 外孙儿女未满18周岁;(七)工亡职员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弟兄姐妹未满18周岁。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情形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就业或从军;
(3)、 工亡职员配偶再婚;
(4)、 被她人或组织收养;
(5)、 死亡。
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标准: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月28日, 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统一实施, 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2)、 备注: 第一、 伤残职员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造成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要求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能够享受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二)、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 职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 生活有困难, 能够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
4、 职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员因工死亡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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