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人(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 (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依据甲方申请和委托, 同意就甲方向
(以下简称主协议债权人)贷款事宜, 为甲方提供担保。甲、 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陈说与确保
1.1 甲、 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含有签署本协议主体资格。
1.2 甲方含有有效身份证实、 固定住址且含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 信用良好。
1.3 甲方在其借款申请中应向乙方如实、 完整地说明其个人相关信息以及借款资金使用用途, 甲方将按其申请以及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4 甲 方应就其个人全部和其与她人共有以及其有权处理全部资产(包含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甲方所负担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以及银行账户情况(包含开户 行、 账号和存款余额等), 向乙方作出具体充足说明, 并提交全部文件、 凭证及其她材料, 甲方确保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实、 正当、 完整和有效 , 并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 欺诈或误导。
1.5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不存在对乙方签订或推行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包含乙方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 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或其她争议。
1.6 本协议使用期内, 除非事先经过乙方正式明确书面同意, 甲方不会就其任何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 转移占有、 出租、 出借、 承包、 托管、 设定担保、 设定信托或以其她任何形式进行处理。
1.7 对于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权益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 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等, 甲方应采取补救方法并即时通知乙方。
1.8 甲、 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其在本协议项下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主债权为甲方与主协议债权人签署编号为
协议(以下称主协议)项下(业务品种) , (币种) , 金额(大写)
元。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主协议债权人签署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主协议推行期限
主协议推行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期限以主协议为准。
第四条 确保方法
乙方为甲方向主协议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确保。具体确保责任范围、 确保期间等以乙方出具保函、 乙方与主协议债权人签署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反担保方法
本协议签订同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对应反担保。反担保方法和内容应以乙方最终确定为准, 并另行签订对应反担保协议、 条款。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根据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该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纳担保费、 评审费, 担保年费率为主债权金额 %, 金额为 人民币; 评审费率为担保额 %/年, 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一经收取即不给予退还, 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取得主协议项下融资或贷款或者甲方提前推行完成主协议项下债务, 乙方已收取担保费均不予退还。
6.2 甲方未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 每日按延迟交纳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乙方赔偿损失。
6.3 应按主协议约定使用用途使用主协议项下信贷资金, 不得挤占、 挪用。
6.4 应主动配合并自觉接收乙方对主协议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检验、 监督。
6.5 乙方担保责任解除之前, 甲方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偿权实现资产转移。
6.6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 甲方发生个人资产、 个人信息等变动情形, 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7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 甲方如要为她人债务提供担保, 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6.8 主债务反担保确保人出现停产、 歇业、 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 被撤消、 被起诉或仲裁、 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 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对应担保能力, 或者作为主债务反担保物价值降低、 意外灭失、 甲方应该立刻提供乙方认可其她反担保。
6.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应立刻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清偿及反担保。
6.9.1 包含但不仅限于住所以及联络电话改变等;
6.9.2 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 包含但不仅限于仲裁、 诉讼等;
6.9.3 主协议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 主协议展期, 主协议被解除、 撤销、 变更等;
6.9.4 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 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 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理(如转让、 赠与等);
6.9.5 其她影响乙方利益重大事项。
6.10 甲方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 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11 甲方应该负担与本协议及反担保协议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保险、 评定、 登记、 判定、 公证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甲方个人信息、 财产改变等情况, 在本协议终止前, 甲方须将变更情况提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确保期间, 主协议债权人正式通知乙方负担确保责任时, 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取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支付:
7.2.1 通知甲方向主协议债权人支付;
7.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7.2.3 乙方直接代偿。
7.3 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 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担保费以外, 按被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 百分比支付逾期担保费。
7.4 乙方因推行确保责任而代偿, 除收取逾期保费以外, 还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并自代偿之日起, 有权根据每日万分之 百分比向甲方收替换偿款利息。
7.5 乙方依法享受与甲方相同对主债务抗辩权, 乙方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抗辩权而丧失。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通知主协议债权人停止产生新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债权, 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而不需在乙方负担确保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7.6.1 在主协议约定债务推行期限届满前,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债务;
7.6.2 甲方转移财产, 以逃避债务;
7.6.3 当甲方死亡、 失踪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甲方财产继承人、 财产代管人、 监护人书面同意继续推行本协议项下责任, 并提供对应反担保方法除外);
7.6.4 改变资金用途;
7.6.5 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私自为除乙方之外第三人提供担保;
7.6.6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 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 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 或私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 足以危及乙方利益;
7.6.7 个人财务情况恶化, 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7.6.8 包含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包含刑事诉讼等;
7.6.9 甲方未推行主协议、 本协议约定义务, 或者违反主协议或本协议;
7.6.10 乙方被债权人经过口头、 信件或诉讼方法要求负担确保责任;
7.6.11 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第八条 尤其约定
8.1 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协议债权人出具保函和与主协议债权人签署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并负担相关全部法律责任。
8.2 非因为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与债权人主协议被解除、 撤销、 变更或者无效等, 乙方不再为甲方负担确保责任时, 甲方所支付评审费用不予退还, 担保费则依据具体担保时间、 已经推行担保责任和为推行相关责任产生费用进行扣除后, 剩下部分给予返还, 不足部分, 由甲方进行补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双方应全方面推行本协议义务, 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约定义务, 或者违反本协议任何义务事项(包含承诺性事项), 应该承当对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十条 协议生效、 变更、 解除和终止
10.1 本协议经当事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独立于主协议, 不因主协议无效而无效。如主协议无效, 甲方仍应按本协议支付担保保费或负担对应责任。
10.3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 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放款通知
11.1 含有下列条件后, 乙方正式通知主协议债权人放款:
11.1.1 本协议及反担保协议正式生效; 办理完有强制实施力公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11.1.2 甲方已经根据本协议要求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 双方当事人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而引发诉讼,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她约定
13.1 主协议债务推行期届满, 甲方不完全推行或不推行还款义务, 乙方代甲方向主协议债权人还款后, 乙方有权要求或委托主协议债权人从甲方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填补乙方代偿损失, 甲方对此无异议。
13.2 自主协议债务推行期届满前20天起, 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主协议债权人处开立账户上, 以作好还款准备, 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 甲方执二份、 乙方各持一份, 登记机关执一份(若需要),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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