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垃圾运输协议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施工 工程项目产生建筑垃圾(渣土)需要外运处理, 特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外运(场内转运)承包给乙方。为确保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运输符合都江堰市相关要求, 依据《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明确甲、 乙双方职责, 在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 老实守信基础上, 经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一致, 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地址:
第二条 工期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估计 天,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单价、 总方量
协议签署前, 由双方代表依据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 交换现场标高, 经测算, 暂定土方量为 立方米, 运输完成后按实际运输单据结算。
土方运输,按车计算(每车每趟最少装载建筑垃圾(渣土)20立方米),每车单价为 元。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法
1、 每车运输均应填写结算票(一式三份甲、 乙双方各存一份, 存根一份), 结算票上必需完整填写运输日期、 工程项目名称、 运输企业名称、 运输车辆车牌号、 核载方量(单位: m³)、 运输距离。并由工程工地责任人、 运输车辆司机、 责任人署名。结算票必需字迹清楚, 如无法识别、 涂改、 伪造, 则票据无效。双方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结算票(以下简称结算票)作为结算凭证,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结束后, 实际方量按实际结算票数据进行结算, 如结算票与估量方量不一致, 则以结算票为准。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 由乙方依据结算票作出工程决算书交由甲方进行查对、 结算, 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甲方逾期不完成, 则视为对决算书没有异议, 该决算书作为最终决算依据。
2、 完工时间以甲方提供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为准, 该工程自进场运输日期起(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累计 天)时间期满后无能该工地是否完工都视为乙方运输任务完工, 并一次性支付完全部款项。
3、 签署协议之时, 甲方需按本协议第三条所定价格和土方总量向乙方支付总价款20%计(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 依据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车辆进场作业。
4、 决算后三日内, 甲方应付清全部款项, 逾期支付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3‰收取违约金, 直到甲方付清为止。
5、 为确保协议顺利推行, 协议签署之时,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履约确保金(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
6、 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预付款、 履约确保金及进度款, 乙方有权暂停运输, 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未付款项3‰计收), 直到甲方付清预付款、 履约确保金、 进度款, 乙方不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甲方不得私自安排乙方之外车辆到甲方施工地进行运输建筑垃圾(渣土), 如乙方发觉甲方有乙方之外车辆到施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渣土), 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乙方有权对该工地停工并要求甲方全额支付该工程已完成或未完运输费用, 并负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协议总价3%计收), 所以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担。
8、 乙方办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通行证线路, 甲方必需遵照乙方通行线路运输, 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线路运输, 不然将全额扣除履约确保金。
第五条 甲、 乙双方权利、 义务
1、 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关施工图纸, 而且甲方在运输前做好地下管线、 管网、 地沟等全部设施设备防护方法, 不然在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 且全部由甲方负责; 双方并在现场确定对现场标高交接, 乙方必需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 安排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事宜, 确保工程运输顺利运行。
2、 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打围, 基坑按设计标准规范支护, 并在乙方进场施工前清理场内障碍物、 场内施工便道, 场内排水、 地下室降水, 提供夜间施工照明设备及运输车辆出场时所需冲洗设施和车辆冲洗, 道路硬化、 进出口棕垫铺设等, 处理工地周围相关事宜。必需做到作业面内工完场清, 保持施工现场与作业面整齐, 文明运输。
3、 甲方必需提供对应设施和人员确保乙方一切人员、 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安全, 安排专职员程现场责任人协调工地相关事宜, 配合乙方运输并确定结算单、 决算书。
4、 甲方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调整时,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可对应顺延。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延期造成损失, 责任方需赔偿受损方对应损失(原因为不可抗力除外)。
(1)甲方工程项目设计更改造成停工。
(2)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3)连续下雨超出4小时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5、 甲方在乙方帮助下于施工前7日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理协议》, 并将这两证提供给乙方办理用于安排运行路线、 时段《诸暨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协议》及通行证。
6、 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建筑垃圾(渣土)外运一切相关手续, 费用由乙方负担。
7、 乙方必需自带运输所需设备车辆并配置对应人员, 根据诸暨市城镇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所要求时间、 行驶路线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到指定场所。
8、 乙方应做到参运车辆车况良好, 密闭装置完好, 建筑垃圾装载适度, 保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 净车出场, 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材料通行证》, 并需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无“滴、 撒、 漏” 等问题。如因车辆“滴、 撒、 漏”而影响环境卫生、 车辆无证参运、 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 被相关管理部门停运或被执法部门扣车、 罚款等处罚, 由乙方负责处理, 其损失由乙方负担, 与甲方无关。
9、 甲方不可将生活垃圾、 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间接混入建筑垃圾(渣土), 一经发觉造成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0、 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 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负担, 由此引发债权、 债务亦由乙方负责, 与甲方无关。
11、 乙方必需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合理安排。
12、 双方各自负责己方生产经营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各自负责己方生产安全, 如在本协议包含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则由当事方负担责任及损失并负责处理, 非责任方给予配合协调。
13、 双方各自在办理推行本协议所需相关证照手续时, 如需其她方帮助, 则相关方需主动配合帮助。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刻向她方通报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理由, 并在随即取得相关主管机关证实后15日内向其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连续期间充足证据。基于以上行为, 许可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或者不推行协议, 并依据情况可全部免于负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含但不限于: 自然灾难如地震、 台风、 洪水、 火灾; 政府行为、 法律法定或其适用改变或者其她任何无法预见、 避免或者控制事件。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分歧, 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八条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理部分完工, 全部款项结清, 履约确保金全额返还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持贰份, 自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 备注: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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