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出租方(甲方): 成都百姓建筑设备租赁有限企业
承租方(乙方):
协议编号: 03-04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相关要求,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数量、 租金单价
品名
单 位
租金单价
(元/日)
计划租用
数 量
单位价值
(元)
备注
架管
米
0.010
扣件
套
0.008
钢
模
旧
平方米
六成新以上
平方米
全新
平方米
0.17
联接角模
米
0.04
U型卡
只
0.002
阴角模板
米
0.06
蝴蝶卡
套
0.010
钩头螺栓
上车费
吨
5
下车费
吨
5
以上周转材料交货地点为出租方库房, 实际用数量以发货单为准, 并作为租金结算有效依据。其上下车费及运费由承租方负责。若由出租方代装代运, 其费用由承租方负担。以上周转材料质量数量验收地为交货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月 日起至实际使用时间为止。在约定租赁期间内, 如乙方未退清租赁物资,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收回租赁物(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或经甲方同意继续租用至物资退清之日止。(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物资只限于本“租赁协议”所要求施工工地)。
第三条 租赁确保金
本协议签署后,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租赁确保金人民币: 大写: / 元(¥ / 元)(以收据为准)。
第四条 租金交纳期限及结算方法
租金计算从承租方提货之日至归还验收完为止。每个月结算一次。出租方按月提出租金结算单, 承租方每个月五日前领取上月租金结算单并在每个月二十五日前付清上月租金。如承租方不来领取, 视为领取并默认同意。
如承租方对结算租金数额有异议, 经双方查对后, 于下月结算租金调整, 当月租金不得拒付。如逾期五日(含五日)未付清租金, 出租方按未付租金总额天天收取3‰违约金。在出租财产未全部还完并付清全部租金之前, 承租方不得以租赁确保金抵租金。租赁确保金于租赁财产还清且租金付清后退还承租方。
付款方法可采取经过银行汇款、 支票转帐或现金支付方法。
第五条 租赁物维修和保养
租赁期间周转材料维修与保养, 由承租方负责。归还时周转材料若需维修与保养, 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维修保养费, 如造成难以修复损坏或丢失, 由承租方按以下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 维修及保养费, 退还租赁物质时, 如租赁物质价格上涨超出约定赔偿金, 则按上涨后市场价(正规生产厂家价格赔偿)。(损坏丢失财产租金计算到支付赔偿款之日止)。
维修、 保养
单
位
单价
(元)
品名赔偿费
单
位
单价
(元)
钢架管校正费
根
0.5
钢管丢失赔偿费
米
12
扣件松丝上油费
个
0.05
十字扣件丢失赔偿费
个
4
钢模清灰打油人工费
m²
4.0
钢模丢失赔偿费
m²
150
钢模烂点焊费
m²
钢模筋板丢失赔偿费
个
0.8
阴角模清灰打油点焊费
m²
4.0
扣件丝杆丢失赔偿费
根
0.50
联接角模维修费
米
0.5
扣件盖板损坏、 丢失赔偿费
个
1.20
钢模U型扣丢失赔偿费
个
0.45
联接角模赔偿费
米
7.0
蝴蝶卡松丝上油费
个
0.05
阴角模赔偿费
m²
150
联接角模筋板丢失赔偿费
个
0.5
直接扣件丢失赔偿费
个
4.2
蝴蝶卡丢失赔偿费
套
1.5
第六条 指定领退料经办人
承租方指定专员 为领退租赁物经办人。若指定人员不能到场或更换经办人时, 需出具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址: )
第七条 出租物质收发要求
租赁物资交接地均在甲方, 运杂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提货时, 应严格检验租赁物资质量, 出库后及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 概由乙方负责。租用期间,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租赁物资用途、 形态。乙方退还时必需根据与租用时品种、 数量、 尺寸、 规格相同物资退还给甲方, 不得以劣质物资充抵甲方好物资。
第八条 出租物资百分比
乙方提货时, 应根据以下百分比提货。
钢模: 联接角模: U型卡=1m²: 1.5: 25个; 钢架管: 扣件=1m: 0.7个。租用钢模时, 同时租用上述百分比联接角模, U型卡; 租用架管时, 同时按百分比租用扣件。若未按此要求租赁, 租金在原基础上上浮20%进行资金结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 应向出租方偿付欠费金额每日3‰违约金。
2、 如有将租赁物变卖、 抵押等行为, 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全部租赁财产, 还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变卖、 抵押租赁财产价值100%负担违约责任。
3、 所租周转材料因承租方使用不妥出现安全事故, 责任由承租方负担。如因周转架料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 所造成损失和责任由出租方负担。
4、 其它违约行为: 协商处理。
第十条 乙方归还清周转材料或工程完工后, 二个月内付清全部租赁费及其它费用, 不然, 应按拖欠租金总额天天收取5‰滞纳金, 至租金完全付清为止。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式
本协议推行中, 若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协商失败时, 诉讼至租赁企业所在地法院。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协议一式肆份, 出租方持贰份, 承租方持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 一律按《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 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 另行定出补充要求。补充要求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推行地点: 租赁站内
本协议双方约定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补充要求
出租方(章): 成都百姓建筑设备租赁有限企业 承租方(章):
住 所: 新都区新都镇瓦店村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本协议使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物资归还清、 资金结算完成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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