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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协议
协议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络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络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 地接社根据双方确定标准和要求, 为组团社组织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定;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4.财务确定及结算单据;
5.其她约定: 。
第二条 协议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置旅行社或分社,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 且在协议使用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署协议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 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立案登记证实)、 旅行社责任保险单、 安全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 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签订
组团社能够经过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法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 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事项, 应形成《接待计划书》, 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定。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
3.抵离时间、 航班、 车次;
4.交通、 住宿、 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 游览内容立刻间;
6.自由活动次数立刻间;
7.购物次数、 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8.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
9.对导游要求;
10.其她: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定, 单方不得私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她原因确需变更, 经协商一致, 就变更后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定。紧急情况下, 双方可经过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法进行协商, 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定。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 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法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相关接待费用结算要求立刻填写结算单, 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 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查对, 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协议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时限、 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 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给予必需帮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根据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 旅游景点、 服务项目等, 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私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 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法将组团社组织旅游者与其她旅游者合并接待, 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含有对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旅游辅助服务者;
4.地接社应主动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 按约定通报团体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 服务质量测评方法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
2.双方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
3.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商业秘密。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要求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醒其组织旅游者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安排车辆及司机必需含有正当有效资质, 地接社选择客运经营者应已购置承运人责任保险, 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确保旅游者安全, 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事项, 应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采取必需方法预防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 旅游者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 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方法并先行垫付必需费用, 立刻向组团社反馈信息, 搜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依据各自负担责任进行结算, 属于第三方责任, 地接社应帮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 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立刻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 未能在当地处理, 应立刻书面通知组团社。
地接社应主动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 仲裁、 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 立刻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组团社和地接社应依据调查情况, 划分各自应负担赔偿责任, 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造成行程延误、 更改、 取消等所造成经济损失由组团社负担, 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由地接社负担。
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经济赔偿, 组团社依据或参考以下标准做出赔偿后, 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实后 日内对组团社给予全额赔偿:
1.依据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赔偿标准;
2.参考国家旅游局制订《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据法院、 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事由致使一方不能推行协议, 应依据影响程度, 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 但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事由, 不能免去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事由不能推行协议, 应该立刻通知另一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实。紧急情况下, 一方应采取合理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事由造成行程延滞, 组团社和地接社应立刻与旅游者协商、 调整行程, 所增加费用, 同意旅游者不负担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负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 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以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 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负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 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给予必需帮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 将组团社组织旅游者与其她旅游者合并接待, 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协议约定选择含有对应经营资质或接待能力旅游辅助服务者, 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 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处理旅游者提出投诉, 又未立刻书面通知组团社, 地接社应就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任何一方未主动采取补救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商业秘密, 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 地接社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组团社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成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 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地接社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 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 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地接社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 地接社拒不更正或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 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地接社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协议解除其她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争议, 可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选择一个):
1.提交仲裁, 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域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 协议推行地、 协议签署地、 原告住所地、 标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使用期为 。一方可于协议使用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协议。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 双方在协议使用期内已确定接待计划应该继续推行。
第十五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 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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