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采 购 合 作 协 议
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委托方:
住所地:
代理方:
住所地:
在编号为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 针对委托代理采购 等事项, 双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模式
委托方选定供货商、 与供货商确定交易标及交易条件后, 委托代理方向供货商采购, 并经过单笔业务确定函形式确定单笔业务。代理方接收委托方单笔业务委托, 与委托方指定供货商签署单次采购协议(包含不限于购销协议、 进口协议, 下同, 下称“采购协议”), 并经过信用证、 现汇等方法支付采购货款, 委托方在约定时间内来款提货。
二、 货物约定
货物品名、 生产厂家、 数量、 价款计算(定价、 结算等)、 装运、 交货、 包装、 检测、 验收等具体详情均以代理方与供货商签署单次采购协议实际数为准。
三、 双方权利、 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 委托方应事先与供货商协商确定单笔采购协议及其附件内容, 委托方对代理方与供货商签署每单笔采购协议内容不再另行确定, 委托方负担代理方因推行本协议、 采购协议及其附件所产生一切风险(包含不限于市场风险、 协议风险、 政策风险、 货物风险、 通关报检风险、 信用证议付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责任和费用。
2、 确保所委托采购货物符合中国国家政策法律要求、 与单笔业务约定及市场行情相符, 不侵犯她人知识产权, 不然应负担由此产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 负责提供采购货物具体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商品检验等技术指标, 对委托采购货物品质及数量负全部责任, 负担委托代理业务项下风险。委托方不得因采购货物质量或数量等问题而拒不付款提货或不推行本协议所要求相关义务。
4、 未经代理方同意, 委托方不得私自更改确定后采购协议条款, 不得对供货商作出协议之外承诺。同时委托方确定, 因单笔采购协议项下货款由代理方支付, 故在委托方付清全部货款及其她款项前, 单笔采购协议和物流相关协议项下权益单独归代理方全部。未经代理方书面确定, 委托方无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仓储方或其她方提货或主张其她协议权益。
5、 帮助办理报关、 报检、 制单等具体业务, 并负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6、 负担所委托采购货物交货、 装卸、 运输及仓储费用及风险。
7、 在委托方提供经代理方认可物保及确保担保情况下, 代理方可给予对应提货额度, 即在代理方核定提货额度内, 委托方可在未付清对应款项之前先行提货, 但委托方应该在提货后90日内以现汇方法结清全部对应货款及费用, 超出该提货额度时委托方应依据代理方通知要求款到提货。提货额度以第三方出具评定汇报为基础, 由代理方结合产品性质、 货物市场行情及委托方资信情况、 履约能力等原因进行核定。当委托方在业务推行中发生违约情况或货物市场行情发生改变或发生其她可能造成委托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发生不良改变情形时, 代理方有权随时暂停或降低或取消对应提货额度。代理方出具提货单据(如《货物出仓通知单》等)或转移相关货权凭证后, 即视为已完成交货义务。
8、 对供货商资信负责, 负担因供货商原因致使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一切责任; 负担因供货商瑕疵开具发票或未按时退还货款责任; 因前述供货商或其她非代理方原因造成协议未推行、 推行不能或推行瑕疵, 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替换理费权利。
9、 负担因政策、 市场和汇率风险致使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一切责任。
(二)代理方权利义务
1、 以代理方自己名义代理委托方对外与供货商签署采购协议。
2、 依据委托方需求, 代理或帮助办理相关进口货物到港后报关、 报检以及内贸货物配送等物流手续, 货物需存放则存放在代理方指定仓库。
3、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业务未能推行、 未能完全推行或拖延推行, 代理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项下协议, 委托方应负担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和后果。
4、 因供货商原因致使本协议及其项下业务未能推行、 未能完全推行或拖延推行, 代理方应立刻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方法。如委托方书面要求对外索赔, 代理方应依据其采购协议, 主动帮助委托方对外索赔, 委托方负担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和后果, 并应在索赔前, 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账户。若代理方因推行本协议项下事宜而遭受索赔或需要对外提出索赔, 委托方应主动配合处理, 并按前述约定负担相关费用、 后果。若委托方未支付相关索赔费用, 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 则委托方丧失享受索赔产生权利, 但并不免去因索赔而产生义务。上述义务包含但不限于负担代理方先行代垫律师费、 诉讼费(含财产保全相关费用)、 仲裁费、 差旅费、 通讯费。
5、 若协议产品需先行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口, 委托方知悉许可证存在无法出证或出证后被国家公职机关撤销可能, 且同意负担由此产生一切风险、 责任及费用。代理方在许可证出证前有权不对外签约。
四、 担保条款
1、 委托方同意提供以下房产对代理方所享受委托方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担保金额总计为人民币 万元, 以具体签署房产抵押协议约定为准:
2、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 双方可依据实际业务完成情况共同协商对上述部分不动产解除抵押(委托方应确保在押不动产由代理方核定价值不低于委托方所需额度)。双方协商一致, 在部分业务已完结且委托方对应责任、 义务推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对应不动产解除抵押相关事宜。
五、 财务结算
1、 委托方应在单笔采购协议签署前且不晚于单笔委托业务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协议金额10%向代理方支付确保金, 代理方在未收到此确保金前, 有权不对外签署或推行采购协议。确保金可但只能冲抵最终一批货款。协议实施过程中, 委托方同意代理方对本协议货物全部成本(包含货款、 其它代垫款、 资金占用费、 物流费用等)进行估算, 当本协议货物市场价值与全部成本差额占全部成本百分比大于5%, 代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根据该差额来款作为追加确保金。委托方不按代理方要求追加确保金, 代理方有权解除单笔业务协议、 自行处理货物, 由此产生损失由委托方负担。
2、 本协议所涉汇率暂按 计(若单笔业务与本约定不一致, 以单笔业务约定为准), 如代理方实际对外付款当日银行汇率发生改变, 以银行实际售汇汇率为准, 多退少补。协议汇率风险由委托方负担。
3、 代理过程中产生一切税费(包含但不限于海关确保金、 海关进口增值税、 进口关税、 因海关审价而增加税费、 增值税等)由委托方负担。代理方标准上不代垫税款, 若由代理方代垫税款, 则委托方按本条第5款向代理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委托方同意海关税单均由代理方直接抵扣, 因海关审价或增值税票抵扣(含未能及不能足额抵扣等)及其她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税费等损失由委托方自行负担, 委托方不以任何理由向代理方追索。若因海关审价需补交相关税费, 则不管报关前后, 委托方应在海关发出通知后三日内将补交税费付至代理方账户, 不然代理方有权追缴并要求委托方负担违约责任。
4、 针对双方进口采购业务, 代理方按进口协议总金额 %( 含税, 含银行费用 )收替换理费; 针对与供给商现汇结算内贸采购业务, 代理方按采购协议总金额 %( 含税)收替换理费; 针对与供给商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内贸采购业务, 代理方按采购协议总金额1.1 %( 含税, 含银行费用)收替换理费。上述代理费低于元, 按元计收。
5、 若代理方代垫货款或其她款项, 自实际垫付之日起, 代理方按以下规则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1-30天内按7%/年(含税)收取; 第31-60天内按8%/年(含税)收取; 第61-90天内按9%/年(含税)收取, 超出90天部分按12%/年(含税)收取。双方每个月末查对账单并盖章确定。资金占用费委托方应于当月月末一次性付清。在委托方未付清货款及其她全部款项之前, 对应采购货物全部权益(包含不限于货物全部权及其她权益, 如保险权益)仍归代理方全部。
6、 代理方开立17%增值税发票给委托方。因开立税务发票而产生额外税费由委托方负担, 额外税费以含税货款以外杂费(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费、 违约金)为计算基础乘以费率17%计收。若包含其她货物税率或国家政策改变, 以国家法规最新税率计收。
六、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海关相关要求, 如因一方有意或过失行为触犯法律或海关要求, 则由该方负担全部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2、 若委托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按时支付单笔业务项下任一款项, 代理方除按协议约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外, 有权按逾期金额0.05%/日收取违约金, 确保金可用于冲抵相关款项; 逾期超出10日, 除可按前款收取违约金外, 代理方可没收确保金、 解除/终止本协议及其项下单笔业务, 并可无需通知委托方而自行处理货物, 销售单价以代理方与实际买家实际结算为准, 委托方应赔偿代理方所遭受全部损失。上述费用及损失代理方可直接在双方其她业务项下款项及货物中扣抵。
3、 在双方合作任一业务中, 若委托方有任意一期款项未能依约足额支付, 代理方有权暂停推行本协议及其她未结协议下义务, 并要求委托方一次性付清相关未结业务项下全部已到期或未到期应付款项。若委托方未按代理方要求付款, 委托方应按本条第2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4、 在本协议项下, 如一方违约, 除依法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 还应负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费用, 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相关费用)、 差旅费、 通讯费。
5、 自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 其于后支付任何款项按以下次序清偿: (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 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七、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港、 澳、 台地域立法除外)。凡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纠纷、 分歧或索赔, 包含且不限于相关本协议签订、 成立、 效力、 变更、 转让、 解释、 推行、 违约和终止争议, 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非协议性争议, 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厦门市湖里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八、 协议送达
委托方确定其送达方法以下: 寄件地址: , 联络人: ,电话: , 邮箱: 。
代理方确定其送达方法以下: 寄件地址: , 联络人: ,电话: , 邮箱: 。
任一方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上述联络方法给对方发出通知(含诉讼、 仲裁文书等), 若是传真或电子邮件, 自发送当日视同送达; 若是信函, 自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如因一方拒收、 地址不详或有误、 变更联络方法未书面通知她方致使函件无法送达, 则一方依据前述载明方法发送视为已送达, 文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由此而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由未立刻通知一方自行负担。
委托方(含全部未在协议中载明委托方联络人)在协议推行中用于与代理方联络邮箱地址均视为委托方有效送达地址, 代理方向前述地址发出通知, 自发送当日视为送达。前述委托方联络人对代理方作出意思表示或行为均视为已经委托方授权, 委托方承诺受其意思表示及行为约束, 并负担对应法律后果。
九、 其她
1、 本协议壹式肆份, 双方各执贰份, 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协议使用期自12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 若有单笔业务未推行完成, 则本协议使用期自动延长至双方全部相关业务推行完成为止。协议正本与传真件、 扫描件效力等同。本协议未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不得变更, 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 双方应严格依据本协议约定推行单笔业务, 单笔业务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 以单笔业务协议为准。
3、 因任何一方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性质, 本协议自动对变更后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不再另行签署协议。
4、 本协议各方均确定其充足知晓并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实质含义及其对应法律后果, 并基于此种了解, 签署本协议。
5、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推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商业秘密及其她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非因推行本协议之目, 亦不得自行使用对方保密信息。
6、 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 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商业环境; 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商业贿赂, 或经过向上述人员输送利益而造成有损企业利益行为, 如: 珍贵礼品、 回扣、 礼金和有价证券、 佣金等; 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行为, 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向违约方追究对应经济损失, 违约方应对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附件1: 单笔业务确定函
委托方: 代理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单笔业务确定函
确定函编号:
致 :
兹有贵我双方签署编号为 《采 购 合 作 协 议》(下称“合作协议”), 现就合作协议项下由本企业委托贵司向___________企业(下称“供货商”)采购_____(产品)单笔业务确定以下:
一、 货物基础情况:
产品名称
等级/规格
单价
数量(暂定)
金额(暂定)
总计
实际金额、 数量、 规格以贵司出具结算单上内容为准。
二、 本企业确定贵司与供货商签署编号为_________《_____协议》(以下称“采购协议”)各项条款, 该笔业务货物品名、 单价、 质量要求、 货物验收标准、 生产厂家、 包装、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等详情均以采购协议中实际约定为准。
特此确定! 本确定函含有不可撤销性, 确定函传真件、 扫描件效力等同。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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