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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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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协议中付款方法 【篇一: 工程款付款方法】 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中, 相关工程款争议占据大多数。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基础思绪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已付款项, 查清这两个事实问题, 案件基础上就能够迎刃而解。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 行业内挂靠施工、 垫资施工情形又普遍存在, 所以工程款大多是分数十次乃至上百次支付, 付款方法也不尽统一, 加之当事人财务管理混乱, 查清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往往就需要花费审判人员大量精力。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发生多种矛盾而造成关系恶化、 配合欠缺时, 繁重对账工作只能经过法庭主持完成。就审判实践所反应情况来看, 工程款关键经过银行账户、 承包人相关人员或特定第三方来支付, 也有部分款项是经过以房屋抵偿或与应扣款项相抵销而视为支付。这些支付方法都不一样程度地存在着问题, 应该引发承、 发包双方足够重视。 一、 直接支付至承包人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账户, 不管是转账、 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 对双方来说都无疑是避免纠纷最有效方法。即使付款或收款凭证不慎遗失, 任何一方都能够到银行查询交易统计完成举证, 法院也能够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付款具体信息。然而, 全部工程款都采取此种方法支付情况却并不多见, 原因在于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挂靠施工现象, 实际施工人只是借用建筑企业资质, 以其名义签署协议、 开具发票和制作施工资料, 被挂靠企业与工程发包人之间实际上并无财务往来。部分建筑企业为了便于实际施工人承建工程, 专门为其设置分企业或单独开设账户, 这么即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款项往来, 但毕竟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之嫌, 而且挂靠双方本意是令相互资金独立开来, 而在法律意义上总企业与分企业财产、 债务含有同一性, 这对双方而言都增加了很多不可预见风险。 人员。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情形较多。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 承包人财务人员、 现场责任人或委托授权其她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个人收款常见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委托授权手续或手续不规范。有案件中, 即使发包人能够提供承包人相关人员收款凭证, 不过不能提供收款人委托手续, 或委托手续授权不明, 因为施工队伍组成复杂、 人员流动性大, 根本无法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 甚至根本无法得悉收款人身份信息, 则增加了发生纠纷几率。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款凭据或收款凭据不规范。个人收款, 通常是收取现金或票据, 然后出具收条、 收据或经签字票据复印件。如发包人收款后没有出具收条, 显然会造成承包人举证困难。如收款凭据不能如实、 完 整地记载收款日期、 金额、 事由、 方法等信息, 也轻易引发纠纷。收款日期与实际不符、 收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收款事由未明确与工程关联性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都有所反应, 但发生几率相对较小。收款人向发包人出具借条而非收条情况也时有发生, 实际受骗事人之间仅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关系, 不存在借贷关系, 出具借条真实目是预收工程款。但即使经过书面证据只能认定为借款, 也能够经过抵销而计入已付工程款范围。 票据支付引发纠纷则相对较多, 除签发空头支票较为常见外, 其她不规范现象也在案件中有所反应。一是签发转账支票时不填写收款人。某建筑企业在向工程分包人签发转账支票时, 即使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 但该企业并未填写收款人。经几次流转后, 由最终一手自行填写收款人信息后到银行办理转账。尽管分包人在取得支票时已经在存根上签字, 但其声称领取支票后因余额不足而将支票退还给总包单位。法院经调查发觉, 最终收款人不仅不是支票存根中记载企业, 而且与原、 被告也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支票上内容根本无法如实反应支付情况。二是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未进行背书。在一起案件中, 发包人未经背书, 就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承包人经办人员, 以后汇票数次流转也未背书。背书内容上反应出仅是该发包人将支票背书给最终收款单位, 既没有如实反应支票流转过程, 也无法证实支付款项事实。三是收取票据凭证内容有失完整。因为票据金额较大, 流转速度较快, 收取票据凭证对证实款项支付就十分关键。通常来说, 支票进行第一手流转时需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支票后续流转及汇票流转则需要另行开具收据。实践中有采取收条形式, 载明票据编号、 金额或附票据复印件; 有采取格式化收款收据。在部分收条和收据中, 仅记载收取款项事实, 而未载明是采取票据支付方法, 从而引发相关票据与收条或收据是否指向同一笔款项争议。为充足发挥票据功效, 避免发生纠纷, 使用票据付款时应该努力争取规范。 三、 支付给特定第三方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 而承包人对此给予认可或应该认可, 一样含有法律上效力。 1、 支付给约定第三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 该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 材料供给商、 施工人员、 供水供电单位、 审计单位、 材料检测单位、 规费征收单位等, 承包人 对上述第三方负有债务, 或发包人按约垫付了本应由承包人支付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但基于某种考虑而经过第三方过账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 没有签署书面协议, 或支付凭据不完备情形较多。有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 并没有证据证实对应费用与工程关联性。在一起包含代付规费案件中, 因为政策原因, 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 以后才与承包人签署协议, 但签署协议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 部分规费取消或降低, 双方又没有明确以前多缴纳规费怎样处理, 所以只能由发包人自行负担。 2、 支付给法定第三方 依据协议相对性原理, 发包人通常只应对承包人推行给付工程款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 实际施工人能够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担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应予认可。另外, 在转包、 分包或挂靠施工情形下, 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所负材料费用、 人工费用等债务, 符合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征, 对应债权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承包人在推行付款义务后, 实际施工人也应给予认可。 3、 支付给基于其她原因确定第三方 在实践中, 部分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 引发集体信访、 上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 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推行对应债务。发包人代为承包人推行债务后, 即对承包人享受没有因管理之债权, 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 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款项后, 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主体身份、 标及垫付款项真实性提出异议。所以, 发包人在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 首先必需在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不能私自向第三方付款, 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其次, 必需仔细核实第三方身份, 且付款额度控制在第三方债权范围之内。最终, 还要妥善保留证据, 同时寻求相关机关见证。 四、 以房屋抵偿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含有付款能力情况下, 会用其开发房屋抵偿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但在实际操作中, 受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 这种抵偿并不能 和通常意义上以物抵债一样经过转移全部权来完成, 而是需要承包人联络购房人、 商谈价款后, 由开发商直接与购房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并开具发票, 但房款实际是由承包人收取。这种操作方法本身是不规范, 也轻易产生纠纷。首先, 从手续上看, 即使购房人由承包人指定、 价格由承包人确定、 房款由承包人收取, 但商品房预售协议是发包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署, 发包人必需根据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对购房人推行义务, 同时还必需举证证实房款已经由承包人收取事实。其次, 抵偿时房屋价款与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价款之间存在差额部分怎样处理, 必需事先作出明确约定。 五、 抵销应扣款项 扣款本身并不属于支付工程款范围, 而是基于一定事由, 推行协议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负有债务, 该债务与工程款债权可相互抵销。具体关键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 扣除甲供材料款 在协议约定部分材料由甲方(发包人)提供情况下, 工程造价需扣除该部分材料款, 双方产生争议可能性较小。在协议未作约定情况下, 有是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 有则是在既定造价基础上, 将甲供材料款计入已付工程款。后者产生争议情况较多, 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没有立刻要求承包人签收确定, 造成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甲供材料数量、 价款。在一起桩基工程分包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工程款纠纷案件中,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钢材, 由钢材供给商直接将钢材运输至制桩单位, 但签收人又非制桩单位职员。从建设单位开始, 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 桩基工程分包单位、 制桩单位, 最终到钢材签收人, 都没有就甲供钢材办理对应手续, 以致甲供钢材规格、 数量、 价款无法经过完整证据链给予证实。 2、 扣除违约金 承包人负担违约金, 关键是延误工期违约金, 也有少数是因未交付完工资料而产生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关键问题是完工日期及交付日期确定。在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一样承包人, 但仅对工程作整体验收情况下, 各承包人如认为实际完工日期早于整体完工日期, 需要提供证据, 所以承包人在完工后应立刻要求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作出书面确定。 3、 扣除质量瑕疵修复费用 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应由承包方负担对应修复费用。如双方能够协商确定金额, 可直接从工程款中进行扣减。如不能确定, 还需要发包方委托专业判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检验、 分析, 提出修复方案后再进行造价判定。发包人单方作出扣减决定, 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4、 扣除审计罚款。 在动用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中, 通常会约定审计罚则, 即送审金额超出审定金额一定百分比, 对承包人处以审计罚款。符合约定条件审计罚款应该与工程款进行抵销。 从证据角度来看, 付款应该是一个相对轻易证实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 建设工程领域付款却存在着多种多样问题。不管是对发包人还是对承包人而言, 明确约定收款方法, 严格根据协议推行, 完备多种手续凭证, 都是避免纠纷最有效路径。 【篇二: 工程付款方法】 工程付款方法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守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xxx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1. 承包范围: 提供设计施工图及经设计师认可乙方提供深化设计图全部内容。 2. 承包内容: 关键内容包含xxx 第三条 工程工期: 1. 本项目工程工期从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 共xx个日历天。 2. 因不可抗力, 甲方不按协议支付工程款、 提供工作面, 停水、 停电超出二十四小时造成工期延误, 乙方就延误内容, 向甲方提出书面汇报, 经甲方代表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3.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与计划严重不符时且可能无法按时完工, 可向乙方发出以下指示, 且乙方不得所以索取任何费用, 指示乙方增加人手、 机械并加班工作, 在确保质量前提下以加紧施工进度, 确保工程在协议约定完工日期之前完工。乙方接到指示后应修正进度计划并报给甲方同意, 在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修正后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4. 如乙方未能遵守第三条第3款所述指示时, 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来施工以确保工程在完工日前完成, 由此给甲方增加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甲方在支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按协议总造价20%负担违约金, 在甲方雇用第三方完成本协议之前, 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 第四条 承包方法及协议价款: 1. 承包方法: 施工总承包, 即由乙方包工、 包料、 包质量、 包安全、 包工期、 包文明施工、 包保修、 包图纸深化。 2. 工程 总造价按¥000.00元(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实施总包干: 错计、 少计、 漏计及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风险和费用均不调整(具体施工项目为甲、 乙双方确定设计图纸包含全部内容)。 3. 工程总价内已包含税费。 4。如遇下列情况, 协议总价对应调整。(1)发生重大设计变更。(2)施工中新增(降低)工程项目及数量。 第五条 工程付款方法: 1. 协议签署乙方进场十天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20%作为备料款。 2. 乙方完成协议工程量60%时, 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60%工程进度款。 3. 乙方完成协议工程量95%时, 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80%。 4. 工程完工, 并经甲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甲、 乙双方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 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金额95%。 5. 余款为结算金额5%, 作为本工程保修金, 待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5%。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适用规范和标准: 1. 土建工程, 实施《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0-)、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评定标准》(gb50300-)。 2. 给排水、 电气安装工程: 实施《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3. 质量总体要求: 达成 优质工程标准, 达成 设计标准。 4.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 施工规范及协议约定要求,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限内进行返工, 直至达成甲方要求为止, 因返工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 向乙方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图纸与资料。 2. 负责施工方案审核, 设计变更签证, 组织验收。 3. 负责协调乙方与施工各方配合关系。 4. 负责提供场地内临时用水、 用电接驳口。(水、 电费用乙方负责) 5. 立刻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 协议签定后五天内, 依据甲方提供 设计施工图, 根据设计规范进行深化设计, 设计出环境结构、 水、 电施工图、 大样图及施工方案, 经甲方审核经过后严格实施。 2. 正式施工前按甲方及 设计师要求提交材料样板和施工样板, 经甲方及设计师确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不然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作好施工组织管理, 维持现场整齐, 施工所产生垃圾立刻清理并运走, 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不负责清理, 甲方另派人清理, 则从乙方工程款中扣罚所发生费用两倍。 4. 施工中所发生安全事故, 均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并立刻汇报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5. 立刻正确地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进度情况, 便于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监控。 6. 乙方负担所承包范围内质量检测责任及费用。 7. 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相关要求, 服从甲方正当指令, 不然均视为乙方违约。 8. 施工现场不得住人, 其食宿乙方自行处理。 第九条 材料供给: 1.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均由乙方采购, 所用材料设备品牌规格、 型号必需符合设计及协议约定要求。 2. 全部材料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汇报书, 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 试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费用乙方负担。 3. 材料进场前应通知甲方及监理签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需进行中间验收部位, 乙方首优异行自检, 并在隐蔽验收或中间验收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代表, 通知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 验收时间、 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统计。验收合格, 甲方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 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 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2. 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4小时通知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 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甲方应认可验收统计。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验收: 1. 工程完工验收按甲、 乙双方确定施工图纸、 项目清单、 样板、 现行相关验收规范、 标准为依据。最终效果以现代卓艺设计师验收为准。 2. 乙方认为工程含有验收条件后, 应于验收前15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一式五份和完工验收汇报, 甲方代表收到汇报后十五天内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按整改意见整改, 并负担整改费用。 3. 甲方收到乙方完工验收汇报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和提出整改意见, 则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同意。 4. 完工日期为乙方递交完工验收汇报日期, 若需整改后才能达成完工要求, 应为整改后重新递交完工验收汇报日期。 5. 验收合格后5天内, 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正式移交之日, 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 按逾期完工处理。 第十二条 完工结算: 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完工资料五套之日起一个月内, 甲、 乙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 本工程除光源保修期为壹年外, 其它均保修贰年(若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保修期长于约定保修期, 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实施);保修期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因设计、 工艺、 材料等而造成质量问题,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无偿维修, 不然甲方可委托其她单位维修, 其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保修期外发生损坏, 乙方有责任负担维修工作, 并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收取对应人工费和材料费。 2. 因乙方设计、 施工质量等原因致使工程在十年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由乙方负担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协议生效后, 乙方不推行协议或单方终止协议或因本身原因造成甲方终止协议, 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20%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2. 除不可抗力外, 乙方不能按期完工, 每逾期一天, 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1%违约金;逾期完工超出十天或无故停工超出三天,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 除不可抗力及质量问题外, 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每逾期一天, 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1%违约金。 第十五条 协议急议处理方法: 甲、 乙双方在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 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处理, 若经协商不能处理, 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 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组成: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同组成协议文件, 附件包含下列文件: (1)经甲乙双方确定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2)经甲方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以上附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两份,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中甲、 乙双方约定全部内容实施完成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篇三: 支付方法施工协议】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法和时间: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七天内,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本 协议总价款10%; 在完成工程总量50%后7天内, 经双方确定后, 发包方再向承包方支付本合 同总价款40%; 在承包工程完成, 经过双方首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发包方再向承包方支付本 协议总价款40%; 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确保金, 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 无重大工程 七、 材料设备供给 27、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 双方约定发包人负担责任以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质量问题, 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给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结算方法: 无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28条款实施。 八、 工程变更 以设计部门变更或建设方(监理方)签证为准。 九、 完工验收与结算 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完工验收, 办理完工决算。 32、 完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完工图约定: 提供壹套完工图办理完工验收立案手续。 32.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完工时间: 无 33、 完工决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决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报 审计部门审计, 不然视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上报决算。 十、 违约、 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本协议中相关发包人违约具体责任以下: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款实施。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款实施。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按专用条款26条、 33条实施。(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双方约定发包人其她违约责任: 无 35.2本协议中相关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以下: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承包人其她违约责任: 37、 争议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种方法解 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她 38、 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 不可抗力 39.1双方相关不可抗力约定: 按通用条款实施及八级以上(含八级)自然灾难。 40、 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以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文件实施。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文件实施。 41、 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以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法为: 无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法为: 无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42、 项目经理必需坚持岗位, 出勤率20元/月, 不然每缺勤一天扣承包方元, 从履约保 43、 本工程全部建筑税款必需在白水湖地税所交纳。 44、 协议份数: 本协议壹式捌份, 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45、 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另行成文字作为补充协议。 (3)双方约定其她担保事项: 见补充协议第2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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