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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租赁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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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铺租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长春高新建设开发有限企业开发建设了长春高新北区兴华小区。经过长春高新建设开发有限企业授权, 甲方将该小区 区 栋 号(以下简称“甲方商铺”或“商铺”)租赁给乙方。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依据《协议法》及国家、 当地政府对商铺租赁相关要求, 就租赁商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商铺基础情况   甲方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坐落于长春高新北区兴华小区, 租赁部分为该小区 商铺,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商铺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 乙方承租该商铺仅作为 使用。 乙方确保, 在租赁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要求报经相关部门核准前, 不私自改变上述约定用途, 不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且乙方须负担因私自改变该商铺用途造成甲方一切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商铺租赁期累计 个月,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止。 本协议不得以默认形式给予延展。如乙方有意续展本协议, 其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续展要求, 不然乙方应被视为无意就续租事宜展开讨论, 本协议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要求将租赁商铺返还给甲方。在乙方发出有意续租书面通知后, 双方可就新租赁条款和条件进行商讨。如乙方未通知其续租意向, 或甲方和乙方无法达成一致并在租赁期届满之前提前二个月签署新租赁协议, 甲方有权与其她潜在承租人协商, 且本协议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终止。在租赁期届满之前二个月内, 甲方应有权率领任何潜在承租人参观租赁商铺, 乙方应对应配合。 第四条 租金 该商铺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 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第五条履约确保金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 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确保金。乙方不得以交付确保金为由, 拒绝(或延期)支付本协议要求之租金及乙方应交付其她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法   乙方应于每租赁年度 月底(如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 以后每年按此时间实施。   第七条 交付商铺期限   在本协议签署 日内, 甲方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八条 甲方对商铺产权承诺   甲方确保在交易时该商铺没有产权纠纷。   第九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 商铺维修由乙方负责, 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 没有尽维修义务等造成商铺及其设备、 设施等损失和维修费用, 由乙方负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 防火安全, 门前三包, 综合治理及安全、 保卫等工作, 乙方应实施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并负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验。   第九条 相关装修和改变商铺结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商铺设施, 如需改变商铺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商铺结构影响设备, 需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 除另有约定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相关商铺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商铺租赁登记立案等手续。在租赁期限内, 乙方负责支付房产税、 出租商铺所用土地使用费、 商铺租赁协议登记费、 商铺租赁管理费等费用以及所租赁商铺全部发生物业管理费、 水费、 电费、 供暖费、 环境卫生费、 垃圾清运费、 治安费、 网费、 电话费、 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日常费用。 在租赁期间, 假如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商铺相关费用, 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出兑、 转租 1.本协议项下商铺严禁乙方进行出兑、 转租、 转包、 出借、 与她人交换或共同使用等其她一切非乙方自用行为,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 不然一经发觉, 甲方有权立刻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负违约责任。 2.若乙方工商登记事项、 经营情况等发生改变, 造成实际使用该商铺主体出现重大改变, 应在上述改变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甲方并给予立案。逾期不通知或乙方前述改变损害了甲方本协议项下正当权益, 甲方有权行使解除权, 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在租赁期间内, 如乙方发生主体变更, 其权利、 义务法定负担者愿意继续承租该商铺, 须与甲方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 相同条件下甲方可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第十三条协议解除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自动解除。 1.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 2.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3.政府决定征用租赁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商铺。 4.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可解除协议其她情形。 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协议,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但乙方尚欠付甲方租金、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直接扣除, 剩下部分应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租赁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商铺用途, 破坏整体形象。 2.乙方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私自转租、 转包、 出借、 设置负担、 与她人交换或共同使用等其她一切非乙方自用行为。 4.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及/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累计超出三十日。 5.乙方出现本协议11.2所述违约情形。 依本条解除协议, 商铺内设施及装修、 修缮不能损坏并无条件归甲方全部。若乙方仍有相关费用未结清, 可用确保金冲抵该相关费用, 冲抵后有剩下, 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若乙方已结清相关费用, 甲方应将确保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十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2. 甲方依据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 充足地遵守中国全部适使用方法律法规经营业务。 2.乙方应独自负责取得和遵守在租赁商铺经营业务所需全部许可、 证书(包含消防证书)、 同意、 同意和授权, 并承诺于开业前已取得该等许可、 证书、 同意、 同意和授权有效性, 同时确保在经营期间保持该等许可、 证书、 同意、 同意和授权有效性。乙方负担全部因未取得该等许可、 证书、 同意、 同意和授权而产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对该等许可、 证书、 同意、 同意和授权原件进行核查。另外, 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原件摆放于租赁商铺显要位置。 乙方承诺遵守相关环境保护、 卫生与安全全部适使用方法规, 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乙方不在租赁商铺内从事可能造成污染(土壤、 地表水、 地面、 水或空气质量)或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任何活动。乙方应充足负责预防和/或清理或补救任何相关污染。 3.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基础上, 有权依据营业需要对上述商铺进行装修, 甲方不得干涉。 4.如因乙方行为或违约造成发生以下事件, 致使甲方和/或甲方自行选择第三方企业或任何其她人直接或间接发生任何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乙方应负担全部责任, 并就可能由此发生该等损失或损害赔偿甲方。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①租赁商铺电气设备设施或电线发生故障或维护不妥。 ②租赁商铺水管、 排水管或卫生间及室外污水井发生堵塞或损害。 ③租赁商铺内外发生火灾或烟雾扩散。 ④租赁商铺内外任何地点发生漏水或溢水。 乙方在本条项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任何维护修理费用、 甲方因任何第三方就上述任何事件行使权力提起索赔而支付任何款项, 以及甲方和/或项目经理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发生任何费用和支出。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亦不得在租赁区域范围内从事任何违法、 违规活动。 6.许可甲方进入租赁商铺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要求随时许可甲方或其授权代表进入租赁商铺检验租赁商铺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固定设施、 器材、 管道、 水管、 设施)或业务进行, 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许可甲方或其授权代表进入或破门而入租赁场地以采取全部必需行动, 甲方会尽可能将乙方损失降到最低。 7.乙方应尤其注意各项安全尤其是消防安全, 如有事故或事件发生, 一切责任和后果完全由乙方负责负担和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 即组成违约。违约方应立刻采取充足、 有效和立刻方法消除其违约后果, 并应根据本协议中相关违约责任特殊约定向守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或在针对某项违约行为在本协议中无违约责任特殊约定时, 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守约方损失。进而, 如本协议中特殊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守约方损失, 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2.协议期内, 因甲方违约致使解除协议则违约责任由甲方负担, 违约方负担年租金(即人民币 )作为赔偿。 3.协议期内, 因乙方违约致使解除协议则违约责任由乙方负担。即使当年租金已付但未满一年租期, 乙方已支付租金不予返还。 4.乙方拖延支付租金, 每拖延一天, 甲方有权按月租金1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乙方拖欠租金超出30天, 视为乙方自行放弃租赁, 协议自然终止, 由甲方收回商铺。但乙方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仍应支付。 5.双方一致确定, 本协议所言 “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损失、 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 交通费、 咨询费、 判定费、 公证费、 评定费、 重新缔约增加费用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客观情况, 此种客观情况仅包含地震、 陷落、 洪水、 台风等自然灾难, 火灾、 爆炸、 破坏活动、 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偶发事件。法律变更或修改不组成不可抗力。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本协议要求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方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具体情况汇报及不可抗力对推行本协议影响程度说明, 该书面汇报中应包含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出含有效证实文件。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推行或拖延推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任何损失负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有责任尽可能立刻采取合适或必需方法降低或消除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相关损失负担责任。 4.本协议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推行影响程度, 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或是继续推行本协议。 5.因任何一方拖延推行其在本协议中所负担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拖延推行方对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由甲、 乙双方另行议定, 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之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要求事项, 均遵照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实施。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由甲、 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甲、 乙双方同意由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均含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 除了必需在仲裁过程中处理争议条款外, 本协议其它部分条款应继续推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在甲、 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各执二份, 均含有相同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见证方(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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