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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租赁协议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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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业厂房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厦门空地出租产业集团   地 址:   电 话:   乙方(承租方): 厦门市集美区厦彬停车场   地 址:   电 话:   鉴于:   1. 甲方为坐落在**处工业厂房正当全部权人, 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工业厂房;   2.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本协议所约定该工业厂房;   3. 为此, 依据《中国协议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要求》以及其她相关法律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 公开、 平等互利、 自愿等标准, 就租赁事宜, 协商一致, 签署本厂房租赁协议(下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本协议中使用下列术语, 除非另有所指, 含有以下含义:   1) 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   2) 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统称。   3) 本协议: 指本协议及其附件统称。   4) 租赁物业: 指 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隶属配套设施, 包含专用区域和地面停车场, 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2所表示(红)色部分。   5) 租赁建筑物面积: 指附件2所表示(蓝)色部分。详见本协议约定。   6) 专用区域: 指甲方按本协议第 条要求提供给乙方每日二十四小时专用区域, 其位置如附件2所表示(红)色部分。   7) 公共区域: 指该用地内租赁物业以外停车场、 绿地、 市政通道等区域。   8) 停车场: 指本协议第 条要求该用地内由甲方建设并提供使用停车场, 包含乙方指定停车场范围内停车位。   9) 物业企业: 指甲方依法组建或委托或聘用负责租赁物业及其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   10) 交付标准: 指甲方按本协议要求, 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全部标准和要求。   11) 交付日: 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经乙方确定满足交付标准租赁物业日期。   12) 移交书: 指甲方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时, 按本协议要求双方共同签署移交确定文件。   13) 后期装修: 指交场以后乙方对租赁物业装修。   14) 计租日: 指开始计算租金日期。   15) 租金: 指乙方依据本协议承租租赁物业应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已包含专用区域和 使用费。   16) 租赁确保金: 指为确保租赁协议推行, 约定由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确定金额履约担保。   17) 月: 指日历月。   18) 日: 除非本协议明确为工作日外, 指日历日。   第二条 租赁物业情况   1. 租赁物业位置 , 建筑结构为 , 建筑面积为 , 计租面积为 同建筑面积 。   2. 厂房内属于甲方设施、 设备、 装修、 装置及物品, 经甲、 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 并经双方签字确定, 作为本协议有效附件(附件3), 租赁期间, 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隶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 在签署本协议前, 乙方已委派专业人员对租赁物业及隶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 对于包含专业技术等问题已进行详尽了解, 双方均确定租赁物业以现实状况为准进行出租。   第三条 租赁物业用途   1. 乙方承租厂房用途为: , 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厂房用途。   2. 甲方 同意/不一样意 乙方将租赁物业作为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3. 在租赁期间, 乙方根据上述用途使用厂房, 甲方不予干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 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包含各协议附件)及中国法律、 法规要求。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 物业租赁期限累计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除双方另有约定, 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 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 需在本租期结束前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另行签署租赁协议;如在本协议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租赁协议达成一致, 则本协议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3. 本协议租期届满, 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 有/无 优先承租权。   4.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 乙方应做好腾还租赁物业准备, 并确保将在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业移交甲方。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   1. 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计租面积/日。   2. 上述租金标准, 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对应土地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 土地使用费, 以及本协议附件3隶属设施使用费用。   3. 上述租金不包含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发生水电通讯等多种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费。   4. 支付方法: 租金按每 支付一次, 乙方以 方法支付租金, 具体支付时间为: 。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期租金后, 在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月租金正式发票。   5. 前款要求租金支付日和提供发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日期对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次日。   第六条 定金及确保金   1. 乙方应该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向甲方交付确保金计人民币 元, 本租赁协议自乙方实际交纳确保金之日起生效。   2. 租赁期间, 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有其她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从该确保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负担违约金及/或甲方由此遭受实际损失, 甲方扣划后将立刻以书面方法通知乙方。乙方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 7 日内, 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确保金, 除非此时租赁协议已终止。乙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 可经过磋商或诉讼、 仲裁等方法主张权利, 但不影响先行补足确保金义务。   3. 租赁期满, 乙方结清房租及其她费用, 甲方应将确保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租赁物业交接   1. 甲方应于租期开始日前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 相关租赁物业交接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乙方须提前与甲方联络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   2. 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含隶属设施)情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 并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 交付厂房钥匙, 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租赁物业情况为准。租赁物业(含隶属设施)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负担。   3. 甲方拖延交付租赁物业, 租赁期限对应顺延, 甲方拖延交付物业超出 日,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 厂房装修、 改造及免租期   1. 乙方如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 装修、 安装设施设备, 改造及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 在取得甲方同意且办理政府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得按审定后图纸施工。改造、 装修工程所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相关消防验收等手续由乙方自行申报, 甲方提供帮助。乙方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 并遵守中国对应法律、 法规, 服从甲方正常管理。   2. 乙方进行后期装修工程时不得影响和妨碍第三人正常生产与经营活动。如因乙方过失造成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 甲方应立刻将详情以书面方法通知乙方, 乙方应立刻妥善处理并负担所以所产生责任。   3. 在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工程前, 双方应自费为租赁物业就其在装修期间可能碰到多种风险, 向保险企业购置中国法律所要求保险。   4. 如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租赁物业后期装修提出整改要求, 乙方须依法修改其装修, 并负担整改装修费用。不过, 如该等装修是因甲方工程质量过失造成, 甲方应负担该等整改装修费用和赔偿乙方所以遭受实际损失。   5.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范围, 私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隶属设施, 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立刻恢复原状, 并负担由此造成实际损失与责任。   6. 在后期装修期内, 乙方可安排职员、 用户对所安装装修设施、 设备及仪器等进行测试、 练习及试业, 以准备作正式营业, 但不得妨碍任何第三人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或对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 不然负担对应责任。   7. 甲方同意将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作为乙方装修免租期, 不管在该期限内乙方是否完成装修, 该期限届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   8. 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 乙方对厂房实施改造、 装修及安装设备设施等, 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或无偿归甲方全部。如因拆除前述设施设备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 乙方应给予赔偿。   第九条 租赁物业维修维护   1. 租赁期间, 甲方负责租赁物业主体结构、 租赁物业隶属公共设施以及《租赁物业及隶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附件4)确定由甲方负责维修部位维修工作。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将一并确定租赁物业及隶属设施维修分工。   2. 乙方负责其在租赁物业中自行安装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 并对《租赁物业及隶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上所列甲方提供隶属设施(不含公用设施、 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3. 在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 出现应由甲方负担维修责任事项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快速采取必需方法预防损失深入扩大, 乙方采取以上合理方法所发生费用和产生责任由甲方负担, 如因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临时合理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乙方负担所以而扩大损失。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刻或立刻且不迟于两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维修, 乙方可聘用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验, 代为维修, 该等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由甲方负担。因甲方、 其雇员、 代理人职务行为所造成损坏或故障, 维修费用和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应由甲方负担。因乙方、 其雇员、 代理人职务行为所造成损坏或故障, 维修费用和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4. 甲方对厂房及隶属设施进行正常大修、 检修等活动或因突发事件对厂房进行抢修, 乙方应给予配合。甲方因处理与该租赁业务事宜或设备检验、 维护等, 且在有必需进入租赁物业时:   1) 营业时间内, 甲方或物业企业人员须在乙方人员陪同下进入租赁物业非营业区域, 乙方应给予帮助及配合;   2) 非营业时间内, 在无法联络到乙方人员而且情况紧急情况下, 甲方或物业企业人员可自行在事先不通知情况下进入租赁物业或专用区域, 但在过程中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方法降低乙方损失及保护乙方财产, 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乙方给予书面说明。不然, 甲方应负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损失。   5. 通常情况下, 乙方因调整、 维修、 检验任何相关设施、 设备或其她原因进入甲方负担维修责任设备/机房时, 乙方应于事先通知并获甲方同意情况下方可进入。甲方应给予帮助及配合。若碰到紧急事态或无法联络到甲方人员情况下, 可在事先不通知情况下进入甲方负担维修责任设备/机房, 但在过程中乙方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方法降低甲方损失及保护甲方财产, 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甲方给予书面说明。不然, 乙方应负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损失。   6. 即使出租物业包含公用水、 气、 电、 热等市政公用设施, 但除非甲方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 不然将不对因该等供给部门正常及不妥检修、 故障等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害负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物业管理及能源通讯费用   1. 租赁期间, 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而发生水、 电、 燃气、 采暖、 电话、 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用, 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如数交纳。   2. 乙方正式进住厂租赁物业前, 之前所欠能源通讯等费用应由甲方结清, 双方应共同到相关能源通讯等部门办理缴费人变更手续(假如许可话), 将缴费人变更为乙方。本协议终止后, 在乙方结清其租赁期间能源通讯费用情况下,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缴费人变更手续, 将缴费人变更为甲方或新承租方。乙方应负担变更能源通讯费用缴费人手续费用。   3. 即便在租赁期间乙方停止使用租赁物业及隶属设施, 仍应按相关要求交纳物业及能源费用。租赁期间乙方单方停止使用厂房及设施将不作为减免租金、 物业费用及其她费用理由。   第十一条 承租人限制   1.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 乙方应该合理使用厂房及隶属设施, 作好厂房日常维护工作, 凡因乙方使用不妥给甲方厂房及隶属设施造成不应有损坏, 乙方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   2. 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 还应注意对环境影响, 因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 概由乙方负担责任, 且甲方能够以此作为与乙方终止协议理由。在租赁终止时, 对于租赁物业及周围区域如造成环境侵害, 乙方须负责或赔偿由此造成损失。乙方应确保其使用厂房所进行生产项目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并应采取有效方法, 降低和降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水、 汽、 尘、 噪声、 腐蚀、 辐射等污染。   3. 乙方在租赁期间严禁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她人, 或经过合租、 承包经营、 授权经营、 50%以上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行为。   4. 租赁期间内, 厂房及隶属设施安全责任由乙方负担。乙方应依据相关部门要求, 做好防火、 防汛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并接收相关检验与监督, 如因乙方拒绝监督或整改, 造成灾难损失, 则由乙方负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双方将另行签署《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协议附件5。   5. 乙方应处理好与相邻单位之间关系, 在公共道路通行、 临时用地、 临时照明、 临时用排水、 临里噪音等方面应相互提供便利, 降低相互干扰, 相互合作。   6. 在租赁期间, 乙方须负责甲方及乙方全部财产及物品保管工作, 租赁厂房及隶属设施及其她财产, 遭受偷窃、 第三方侵害、 毁损等将全部由乙方负责负担。乙方在负担上述责任后可向责任人主张。   7. 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有权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或作价入股、 抵押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但甲方不得将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全部权转让或出售给二个或二个以上受让人(乙方书面同意除外)。甲方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前, 必需向乙方提供受让方完全继承本协议项下全部条款承诺书, 不然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甲方须向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乙方所以所受到全部经济损失。乙方明确放弃优先购置权, 甲方出售物业时, 无须通知乙方, 但转让行为完成后应立刻通知乙方并确保物业购置人仍按本协议约定条件继续推行本协议, 并负担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   8. 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无偿使用租赁物业外墙上可正当公布广告广告牌位(具体位置及设计须由甲方最终审定)。包含市容、 工商等许可或立案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担。在该等广告牌/指示牌安装和使用过程中, 因乙方过失引致甲方或任何第三人(负责安装、 修护或拆卸人员除外)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由乙方负担全部法律责任。   9. 在租赁期间, 甲方对租赁物业、 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进行改造, 在不影响乙方使用且不降低标准情况下, 乙方不持异议。但在租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 违约及赔偿责任   1.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不然将以支付剩下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作为违约责任。   2. 在租赁期限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房屋用途, 或从事非法活动, 或在厂房内隐匿武器、 弹药、 汽油、 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她非法或危险物品,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收回厂房并收取剩下未推行租期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或物业及其她能源费用, 按欠付租金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超出 天, 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协议, 乙方须支付剩下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4. 在租赁期限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对租赁物业及隶属设施装修改造或超范围装修改造, 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协议, 乙方须支付剩下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5. 在租赁期限内, 乙方因生产经营及其她行为造成噪声、 排污、 辐射等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 或遭受行政机关处罚, 除非能在甲方许可期限内得以全部整改, 不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协议, 乙方须支付剩下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6. 乙方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她人, 或经过合租、 承包经营、 授权经营、 50%以上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行为, 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协议, 乙方须支付剩下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7. 乙方在确保金通知扣减后 7 日内仍未给予补足, 延期按补足金额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超出 天, 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协议, 乙方须支付剩下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8. 租期届满或不管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 乙方均应在租期届满前或租赁协议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物业及隶属设施移交甲方, 逾期移交期间按租金标准 倍支付违约金。   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自动解除, 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推行本协议义务:   1) 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但如该征收取得政府赔偿, 乙方能够根据国家要求取得应由乙方享受赔偿。   2) 租期届满, 乙方未行使续租权或乙方行使续租权但未能就续租条件与甲方达成一致。   3) 因发生火灾、 爆炸及其她事故造成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在 3 个月内无法修复。   4)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 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推行至符合协议约定, 对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 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实际损失。   11.因为不可抗力或其她双方不能预见而且不能控制原因造成不能推行本协议所要求义务, 得免去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推行协议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该立刻将情况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该立刻协商决定解除协议、 部分解除协议或延期推行协议。   12.任何一方违约, 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协议要求终止本协议权利, 违约方应负担守约方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装修费用和维修费用), 并负担赔偿责任。   13.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协议约定违约及赔偿责任负担。   第十三条 保险   1. 在租期内, 乙方应对租赁物业内乙方购置设施、 物品等购置相关保险并购置公众责任险、 财产一切险, 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保险范围内包含到需要向甲方赔偿, 甲方须为其受益人之一。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系指一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 妨碍该方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大部分义务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爆炸、 火灾、 洪水、 破坏以及风暴或任何意外事件。   2. 因不可抗力引致其中一方不能推行其在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相关证据, 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范围内减轻各自损失。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任何一方无需对所以而停止或延迟推行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任何损害、 费用增加或损失负担责任。上述停止或延迟推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推行义务一方应采取合适方法降低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时间内恢复推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义务。   3. 在租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火灾、 水灾、 风暴、 爆炸以及破坏引致乙方无法营业或不能使用专用区域, 自发生该事情当日起, 乙方无须缴付任何租金, 直至租赁物业能够继续正常、 安全营业和使用为止。但假如乙方仍在租赁物业中进行部分营业, 乙方应按实际营业面积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赔偿限制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对于由任何原因造成间接、 偶然、 特殊或后果性损失、 损害、 无法使用、 收益损失、 利润损失、 商誉损失、 无法磋商或机会损失, 预期收益损失, 数据任何损失或破坏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不管该等损失和损害是否因为违约、 疏忽或任何其她侵权行为或与此相关任何法律权利造成, 也不管该方是否意识到、 或在适使用方法律许可最大范围内应合理意识到可能造成此等损失。   第十六条 租赁登记及税费负担   1. 与本协议相关登记费、 印花税、 房屋出租管理费、 房产税等税费将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各自负担。假如法律没有要求且双方无约定, 基于平等互利标准, 由双方平均分担。任何一方要求公证协议, 则由此而引发一切费用由该要求方负担。   2. 双方同意因该租赁物业享受税收优惠而产生税收返还归甲方全部。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1. 凡与本协议相关而引发一切争议, 各方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 可提交该物业所在地法院起诉处理。由上述过程发生费用(包含律师费等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要求外, 皆由败诉方负担。   2.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 除提交法院审理事项外, 协议仍应继续推行, 各方发生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她约定推行。   3. 本协议实施、 解释及争议处理, 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通知送达   1. 一方当事人可采取直接、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她正当方法通知对方当事人。   2.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定送达地址不正确、 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变更未立刻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 通知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3. 一方发送任何通知、 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以下列方法以下述较早发生者为准提供后, 视为已由另一方有效收悉: 凡使用专员递送方法提供者, 实际收取或拒收之时;凡使用证实邮件或挂号信方法提供者, 发送邮件之以后七(7)天;凡使用传真方法提供者, 文件传输之时, 但必需另以证实邮件或挂号信方法提供传真件确定文本。   第十九条 保密   1. 任何一方在依据本协议推行对应义务时, 可能会取得对方及其关联实体机密或专有信息(“保密信息”)。三方均确定保密信息专有性、 敏感性以及保持信心秘密性关键性。上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1)本协议本身及其条款和内容;(2)在协议推行过程中----除非依据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外, 在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向任何其她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上述信息。   2. 各方均承诺, 在签署及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任何一方职员、 服务人员、 代理人和承包商对文件和交易信息接触仅限于为了推行本协议约定必需职能而必需得悉该等信息人员, 而且该等信息披露仅限于推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之目。任何一方均承诺促进其全部职员、 服务人员、 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上述保密条款, 预防秘密信息披露。任何一方将许可对方审查保密程序。   3. 假如一方受法院指令、 传票或其她法律、 管理机构或类似司法程序要求而披露任何信息, 则该接收通知或指令方均应在收到上述通知或指令后立刻通知对方, 方便对方申请对应保护。   4. 本条约定在本协议不管何种原因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其她   1. 任何一方将独立负担违约责任, 一方未按协议约定推行约定及法定义务, 将不作为另一方拖延或拒绝推行义务理由。   2. 假如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要求无效或不能推行, 本协议其它内容不应受此影响, 而且本协议其它各项条款与要求在法律许可最大程度内应继续有效并给予实施。   3. 本协议附件作为与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4. 本协议未尽事宜, 各方协商同意后, 以书面形式修订或补充;本协议没有约定且双方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 依据《协议法》相关要求处理。   5. 本协议一式肆份, 双方各执贰份, 均含有相同效力。   6.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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