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协议书
深圳市计划与国土资源局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地 址:
《房屋租赁许可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协议内容以下: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区
房屋(总楼层为 层)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累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期限为 年 个月,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她用途, 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报批手续, 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 甲方确保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用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要求。
乙方确保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行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要求。
第五条 出租房屋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个月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 月租金总额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
乙方应于每个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房屋, 乙方可要求将协议使用期延长, 双方应书面签字确定。
第七条 租赁期间, 甲方负责支付房产税、 出租房屋所用土地使用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水电费、 卫生费、 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
第八条 应该由乙方支付费用, 其使用第一个月由甲方先行垫支, 乙方在使用满一个月后十天内交还给甲方。以后费用应提前预交。预交标准为前一月份已经支付数额, 预交时间为每个月 日(每季第
个月 日)前。前次预交款项在下次预交时结算。
甲方给乙方结算费用时, 应该出含相关凭证。
乙方不预交费用满一个月, 甲方有权进行督促。乙方欠款费用满一个月, 甲方有权停止其相关设施使用。双方另有约定, 按约定实施。
第九条 本协议要求许可确保金担保。甲方支付出租房屋时, 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租赁确保金, 即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
甲方收取租赁确保金, 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本协议约定各项条款, 甲乙双方均须自觉推行, 如有一方违约, 按法律要求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应确保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安全,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要求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珍惜房屋内部各项设施, 预防不正常损坏。协议终止时, 乙方应该按时交回房屋, 并确保房屋及内部设施完好(属正常损耗除外), 同时结清应该由乙方负担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 如出租房屋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正常使用损坏或故障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方法; 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 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 乙方可经协议登记机关鉴证后代为维修。
本条维修(包含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 乙方应负责立刻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 可经协议登记机关鉴证后, 由甲方代为维修, 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 扩建或装修, 经乙方同意, 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甲、 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署书而协议。
本协议使用期内, 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 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她人。经甲方同意转租, 乙方应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但转租终止期不得迟于原乙方租赁期限, 乙方并确保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第十五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部分或全部,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出租房屋转让她人, 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推行本协议。
第十六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由此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 月以上;
(二)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部门同意, 乙方私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要求,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同意, 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协议, 应该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出租房屋, 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 应该将余款退还乙方。但甲方可不予退还确保金。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由此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拖延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要求,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
(四)未经乙方同意及相关部门同意, 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 扩建或装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协议, 应该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立刻迁离出租房屋, 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确保金、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以及退还多收预交款项。
第十九条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 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 应于使用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将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 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 应重新签订协议, 并到协议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于终止后 日内迁离出租房屋, 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 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乙方拖欠租金, 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为: 拖欠日乘以月金 ‰。
第二十二条 乙方私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她人, 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为转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个月(日)人民币(港币) 元(大写)。
第二十三条 甲、 乙双方不推行本协议所定义务造成对方损失, 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及可预期收益。
第二十四条 甲、 乙双方就本协议格式条款如有增删, 可在协议附页中列明, 附页内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甲、 乙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须到原协议登记机关登记后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 乙双方就推行本协议发生纠纷, 应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可提请本协议登记机关调解或: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两种方法双方应共同任选一个, 并在□“√”)。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以汉字为正本文字, 文本为副本。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 协议登记机关执 份, 相关部门执 份。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签章):
年 月 日
协议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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