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矿山开采承包协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甲方拥有 矿山开采权, 为了整合矿山资源, 共同开发灰色石材,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下列协议, 共同遵守实施。
第一条 开采矿山承包范围
本协议约定矿山位于 , 面积为 平方公里, 权属证书号: , 具体方位及相关面积见附件一《矿山红线图》。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本协议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 自 年10月1日至 年 月 日。如双方需要, 可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商续签承包协议。
第三条 承包价款及结算
一、 矿山承包价款
1、 乙方根据每年实际使用荒料数量向甲方支付矿山承包款, 其中在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以100元/立方标准计算, 在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以外使用以300元/立方标准计算。
2、 在租赁期前两年乙方每年实际使用荒料数量计算少于人民币150万元/年, 以150万元/年标准支付承包款; 在租赁期后十年乙方每年实际使用荒料数量计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年, 以200万元/年标准支付承包款。
3、 双方签署协议后,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协议定金人民币50万元, 该定金在乙方推行协议后用于冲抵第一年承包款。
二、 支付及结算方法。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承包款, 其中租赁期前两年每季度支付 元, 租赁期后十年每季度支付 元, 每年实际承包款高于约定保底价格, 高出部分由乙方统计后于后一年2月前支付。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正当、 正当经营承包矿山, 有权利要求乙方按时支付承包款;
2、 甲方须确保其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矿山含有完全、 正当、 有效开采权。
3、 甲方须确保和帮助乙方在承包矿山范围内完成设置石材加工厂所需要全部正当手续。
4、 甲方应主动发明乙方开采环境, 排除她方干扰, 并负责供水供电设备安置, 工作区周围并配置变压器。生活、 生产等所用水、 电费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变压器正常损坏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及更换。
5、 甲方对提供设备须立刻进行维修和保养, 确保乙方能够正常生产。在开采施工过程中, 如检修不立刻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负担责任。
6、 乙方在开采石料过程中出现无法使用作废荒料, 甲方有义务提供场地为乙方处理该部分荒废石料。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为乙方承包矿山、 开采石料、 加工石料、 运输石材等提供所需要条件。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确保乙方正常开采, 排除村民干扰, 确保矿山运输道路通畅, 确保石材能够顺利运出贵州境内。
3、 乙方承包矿山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转让。
4、 乙方须制订相关安全施工规范, 要求职员安全施工。
第五条 尤其约定
一、 甲方在矿区范围内为乙方提供绳锯 台、 空压机 台、 水平钻 台、 皮卡车 辆, 315变压器 个, 并由甲方负责以上设备维修及更换, 乙方无须另行支付费用。
二、 甲方为乙方提供挖机、 装载机各一台, 乙方需另行支付挖机租金 万元/月、 装载机 万元/月, 挖机和装载机各配置操作员一名, 两台设备维修及更换机器配件由甲方负责, 设备燃油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因设备故障停工维修, 乙方无须支付停工期间设备租金。
三、 协议推行完成后, 乙方能够将其投入设备拆除, 若不能拆除甲方应做折价赔偿。
四、 若乙方期望增设开采点, 甲方应无条件帮助和配合, 乙方根据每亩 元标准支付占用费, 其它赔偿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 甲方向乙方提供占地六亩厂房及厂房内全部切石设备, 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 万元, 租用期限为, 租金按季度支付。厂房内切石设备维护及配件更换由甲方负责。
六、 如乙方需要, 甲方可提供一块 多亩已平整土地, 该土地位于矿山几公里处, 每年租金10万元, 可配合乙方建设厂房及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具体情况双方能够另行约定, 并签署书面协议。
七、 甲方安排挖机驾驶员, 装载机驾驶员由甲方支付工资, 发生事故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承包款, 每逾期一天, 按银行同期利息向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超出一个月支付, 按双倍利息负担违约责任。
二、 在协议期限内, 甲方不得转让或转包矿山, 不得单方解除协议, 不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乙方为承包矿山投入损失,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足。
三、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协议义务应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四、 甲方不推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修理义务造成损坏停产, 甲方除赔偿修复外, 同时负担乙方经济损失。
五、 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 必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私自提前解除, 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人民币 万元违约金。
第七条 协议终止、 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1、 本协议约定承包期限届满协议终止;
2、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
3、 在承包期限内发觉矿山裂缝多, 矿山没有继续开采价值, 自发觉该情况之日起 日, 乙方可单方终止协议, 并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协议定金50万。
第八条 争议处理方法
在协议推行期间, 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应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其她
一、 本协议表现双方真实意愿, 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作为乙方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担保人, 当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时, 担保人与乙方共同负担连带责任。
三、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署地:
协议附件一: 《矿山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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