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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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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中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摘要」11月11日, 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国签署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这标志着中国加入WTO全部法律手续已推行完成, 依据WTO相关要求, 中国将于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组员。作为纺织品与服装出口大国, 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无疑是中国入世后收益最大协议之一。本文拟对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作一概括介绍, 及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内容作一评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纺织服装业在过渡期内应对策略。 「关键词」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多个纤维协定 过渡期 世界纺织品贸易长久背离关贸总协定, 依据1974年《多个纤维协定》要求, 发达纺织品进口国对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实施着歧视性数量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发达进口国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 同时也基于本身根本利益, 向发展中国家作了让步, 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从而将纺织品贸易重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文件之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于1995年月1月1日正式生效。在过渡期内, 《多个纤维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两套规则将并行存在, 已并轨产品将适用世贸组织相关要求, 还未转轨产品则沿用原《多个纤维协定》, 并逐步降低直至完全并轨。 一、 从《多个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 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之先河始于1961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所主持签署《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协议》(STA)。当初, 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免中国纺织业遭受亚洲纺织品冲击, 操纵关贸总协定主持达成了该协议, 其用意在于确保供给者有秩序地进入发达国家, 必需时亦可对进口纺织品实施短期数量限制。STA与GATT第11条“通常取消数量限制”标准完全背道而驰, 它是第一个背离关贸总协定基础标准而自成体系多边纺织品贸易协议, 并为以后《多个纤维协定》奠定了基础。 1962年, 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又主持签署了《国际棉纺织品长久协议》(LTA), 几乎全部纺织品出口国都参与了该协议。LTA将STA很多临时安排具体化, 并要求发生“市场扰乱”时, 甚至只要存在市场扰乱威胁时, 进口国便可实施数量限制。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人造纤维出现, 并在纺织业得到广泛应用, 到了七十年代, 发展中国家化纤产品含有相当竞争优势, 发达国家纺织业却成了“夕阳产业”。面对发展中国家化纤和羊毛制品进口急剧增加, 发达国家忧心忡忡, 要求取得充足时间来实现及产业结构调整。在此背景下, 经过42个参与方艰苦谈判, 1973年纺织品进出口国之间最终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亦称《多个纤维协定》。以后, 该协议成为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关键规范。国际纺织品贸易通常根据双边协议进行, 但双边协定实际上多以《多个纤维协定》为关键依据, 对应地《多个纤维协定》也成为游离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体制之外一个灰色区域(grey area)。[!--empirenews.page--] 《多个纤维协议》基础目标是: “扩大贸易, 降低此种贸易障碍和逐步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 与此同时, 确保这种贸易有秩序、 均衡地发展, 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部分市场和部分生产免遭破坏性影响。[1]其关键条款有: 1、 市场扰乱条款。假如某一进口纺织品扰乱进口国市场, 或损害中国生产, 进口国可与相关出口商协商, 采取紧急限制方法, 以消除扰乱所带来影响, 或达成相关双方可接收方法。 2、 配额基数增加率与灵活条款。对纺织品进口或出口设限水平为这种产品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出口配额增加率通常不低于6%, 多种纤维和纺织品配额能够交换使用, 同一品类配额能够借用或留用, 并对应要求其灵活幅度。 3、 通知条款。组员有义务将一切纺织品进口限制通报纺织品监督机构。不符合协议要求方法应予废止。 4、 磋商条款。协议组员不得对纺织品贸易采取新限制, 也不得加严现行限制。假如进口国提出磋商要求, 相关国家应立刻响应。 5、 双边协定服从多边协议条款。在符合多个纤维协议基础目标和标准前提下, 进出口国可就相互可接收条件, 达成双边协定。 6、 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给予特殊优惠条款。对出口已受限制(关键指“自动出口限制”)又受多个纤维协议约束发展中国家, 进口国应给予更高配额和增加率。[2] 从以上条款能够看出, 《多个纤维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通常取消数量限制”标准背离, 同时也违反了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通常标准。因为发达国家之间纺织品贸易并未设限, 进出口配额仅针对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造成上述背离, 与发达国家在纺织品贸易中贸易保护主义有着直接联络。尤其是协议中所要求 “市场扰乱”, 既非倾销, 也非补助, 更不一样于关贸总协定第19条保障方法, 它实际上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为阻止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纺织品进入其市场而炮制出概念。它为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深入实施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而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歧视性数量限制提供了借口。 多个纤维协议实施近30年, 其中经历了5次延长。从这段历史看, 它为稳定国际纺织品贸易起了一定作用, 但同时又制约了纺织品贸易发展。它常常为发达国家产业界和工会所利用, 成为滋生贸易保护主义温床。发达国家除实施配额限制外, 还对纺织品采取了高关税和自动出口限制来保护其中国工业和市场。另外, 多个纤维协定还许可发达国家在发生所谓“市场扰乱”时实施特殊配额限制。这一切对发展中国家纺织业造成了极大损害。多个纤维协定长久游离于关贸总协定规则之外, 公然违反了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和保护充足就业宗旨, 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中严重体制缺点之一。[3]于是, 世界范围内要求纺织品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轨道呼声越来越高。 在发展中国家要求和努力下,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最终被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 作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因为纺织品贸易问题十分复杂, 交织着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利益纷争, 包含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久遗留下来矛盾, 加上各出口国间出口差异, 使得纺织品谈判举步维艰。1991年12月, 在谈判久拖未决情况下, 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草拟出《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最终文件草案, 交由各参与方谈判。草案要求, 自1994年起大约用时间, 以多个纤维协议为基础, 分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规则一体化, 同时, 经过逐步提升配额增加率来促进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在谈判过程中, 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1994年关贸总协定过渡期有多长, 怎样分阶段开放受限产品范围, 市场准入年增加率, 递增比率以及反舞弊条款等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和反复, [4]但各缔约方克服了重重困难, 最终还是达成了协议。这是各利益集团出于本身长远利益考虑而作出利益折中和让步结果, 不然, 谈判悬而未决势必影响到纺织品贸易有序进行, 最终将损害各利益集团个体利益。[!--empirenews.page--] 从《多个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演变过程, 反应了纺织品贸易渐趋自由化趋势。《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生效, 对出口纺织品发展中国家来说, 当然是有利。发展中国家能够不再受关键数量限制制约, 能够充足地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纺织品与服装生产上优势, 扩大其纺织品与服装出口。不过, 发展中国家也应估量到在实现一体化以后, 有相当多消极原因仍然存在, 如发达国家仍可诉诸关贸总协定第19条保障方法, 以及反倾销、 反补助、 反舞弊条款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纺织品与服装出口数量, 发展中国家出口方对此应有充足准备。[5] 二、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贸易达数十年之久贸易体制, 以市场配置为基础自由贸易将替换以配额为基础管理贸易。为实现此目标, 协议将在过渡期内实施双轨制, 在依据既定时间表将纺织品贸易逐步纳入世贸组织体系同时, 不停提升受限产品贸易自由化水平, 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顺利过渡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明条件。《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关键内容以下: (一)通常条款(宣言性条款) 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过渡期内, 协议对改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小供给方市场准入实质性增加作了要求, 并使新参与方能取得充足贸易机会。在实施协议要求时, 应充足考虑产棉国具体利益, 并对非《多个纤维协议》组员方给予特殊待遇。协议还激励组员方进行连续性产业调整以增加其本身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经济条款 协定生效后60天内, 缔约方必需将其保持多个纤维协议范围内双边协定中一切数量限制具体通知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TMB)。经济条款还要求了详尽一体化百分比。自协议生效日(1995年1月1日)起, 应将附件所列产品1990总进口量16%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这些产品关键是毛条和纱、 机织物、 纺织制成品、 服装四个组中第一组目录产品。剩下产品分三阶段取消限制百分比: 在1998年1月1日, 应将附件内占1990年进口总量不少于17%产品纳入世贸组织体系; 在1月1日前, 应将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 18%产品纳入; 在1月1日前, 应取消全部产品数量限制。 为使上述各阶段相互衔接, 协议还具体要求了现存受限产品配额追加增加率。所谓追加增加率, 即在《多个纤维协议》生效前12个月年增加率基础上, 每年再追加年增加系数。协议要求, 1995年至1997年追加增加率为16%, 1998年至追加增加率为25%, 至追加增加率为27%。 (三)反舞弊条款 协议要求, 对转运、 改变线路、 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为, 缔约方应充足合作处理。假如缔约方经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可提交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作出提议。假如经过调查发觉有足够证据, 进口缔约方可拒绝货物进口; 假如货物已进口, 能够对应扣减其真正原产国配额, 但应合适考虑实际原产国参与情况。 (四)过渡保障条款 协议第6条要求了过渡期保障方法: 当某国纺织服装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 且其增加数量已造成对该国工业生产[!--empirenews.page--] 直接竞争产品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时, 在该国已作出判定基础上, 能够采取过渡期保障方法。确定损害程度关键经济参数有: 产量、 劳动生产率、 开工率、 库存、 市场份额、 出口、 工资、 就业、 中国价格、 利润等。通常情况下, 受害国必需经过一系列磋商或通知后才能采取保障方法, 但在情势紧急情况下, 假如拖延将造成无可挽回危害, 受害方亦可先斩后奏, 采取临时性保障方法。过渡期保障方法期限最长可达3年, 但不得延长。 (五)机构条款 为了监督协议实施, 由世贸组织货物贸易委员会设置一个纺织品监察机构(TMB)。TMB是由一名主席和十名委员组成, 委员应含有代表各方均衡性和广泛性, 并在合适间隔期给予轮换。TMB职能关键是调解, 而不负责裁决。假如任何两个组员之间根据协议要求双方协商程序无法达成一致时, TMB在任何一方要求下, 可对该事项作一根本而立刻调查后向各方提出提议。假如TMB提议不被采纳, 任一当事方均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处理机制, 以裁决方法处理争端。 就以上实体规范而言,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确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 过渡期也为各国调整纺织服装业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协议也充足照料了发展中国家利益, 如取消关键配额限制、 对发展中国家一些产品不得采取过渡期保障方法等, 这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 积累外汇, 加速本国经济工业化步伐。 能够肯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在此协议上是牺牲了一定局部利益, 但发展中国家决不可所以而盲目乐观。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放在世界贸易大环境和乌拉圭回合谈判错综复杂利益冲突中去考察, 我们便会发觉,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以退为进、 以守为攻一个“伏笔”, 发达国家目正在于以此为“诱饵”, 换取发展中国家在其她谈判议题上让步, 从而实现其所谓“全局利益”。 其她议题关键是指《与贸易相关投资方法协议》(TRIMS)、 《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这三大协议。众所周知, 发达国家纺织业已属“夕阳产业”, 并无根本性战略性利益可言, 发达国家经过其弱势产业局部利益, 而获取其在知识产权、 投资、 服务贸易方面巨大利润, 可谓机关算尽, 中国在入世后应趋利避害, 在各项协议中努力维护中国国家权益。 另外, 就《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本身而言, 发达国家也留有一系列“伏笔”。如上文所言, 发达国家可利用GATT第19条保障方法条款以及反倾销、 反补助条款和协议第5条反舞弊条款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进口。还要注意是, 因为配额逐步降低, 发达国家动用了其她非关税手段来保护其纺织品市场及相关产业, 较为突出是修改原产地规则。伴随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原产地规则作为一个“灰色”政策工含有受发达国家青睐。[6]如: 美国宣告自1996年7月1日起, 以缝合地替换裁剪地作为确定成衣原产地标准, 面料原产地也由“染色或印花地”变为“织造地”, 这将直接侵害加工型或转口贸易型欠发达国家和地域利益, 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纺织品极为不利。[!--empirenews.page--] 所以,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可谓是一柄“双刃剑”, 并非有些媒体所宣称是“对发展中国家一本万利协议”, 广大发展中国家包含中国, 应对此有清醒认识和妥善应对。 三、 过渡期内中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中国到底能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取得多大利益, 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普遍关注问题。有学者认为, 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 假如能够加入世贸组织, 将成为纺织品贸易关键受益者。[7]笔者认为, 对此问题应作具体分析。依据资料统计显示, 1995年中国纺织品出口达379.3亿美元, 占纺织品总产值58.7%, 可见中国纺织工业对国际市场依存度相当高, 所以,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所确定开放多边贸易体制对中国含有重大意义。中国纺织品出口关键障碍源自美国等发达国家配额数量限制。1996年中国向美国出口《多个纤维协议》产品总额达49亿美元, 与1995年持平, 但出口数量却大幅下降, 近几年对发达国家出口情况也出现类似趋势。这首先说明中国产品在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上逐步在提升, 其次也反应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纺织品贸易保护主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方产品进口, 所以, 单以取消配额限制角度而言,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对中国是有利。 不过, 我们应该对此作深入分析。根据该协议一体化进程, 1995年到前7年一体化百分比仅占51%, 且纳入一体化轨道产品绝大部分将是现行MFA之外及相对不具战略意义产品配额类别, 而最敏感配额类别要到最终阶段才可能消除。所以,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作用, 只有在7年以后才会充足地显示出来, 中国不可能在短期内从这个协议获益很多。中国纺织业服装业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和充足准备。 多边贸易安排给中国纺织工业和贸易带来了机遇, 具体说来, 中国参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后, 对中国纺织品出口深入扩大会有以下两点显著好处: 1、 国际纺织品市场大幅开放, 有利于中国纺织品深入占据国际市场份额。伴随中国纺织品竞争力提升, 中国将有机会争夺已经一体化那部分市场份额。同时中国纺织品出口亦可享受一体化过程中追加增加率好处, 有利于保持和提升中国纺织品出口份额。 2、 已经一体化了产品可享受GATT1994最惠国待遇。中国纺织品享受最惠国关税, 能够在公平条件下进行竞争, 有利于改变中国纺织品遭受歧视性数量限制被动局面。 不过,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施也给中国纺织工业带来了严峻考验, 关键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进口关税降低将使外国服装面料、 原料以较低价格准入中国市场, 这在使中国消费者取得实惠同时, 也增强了出口型纺织企业生产成本, 有利于其提升出口竞争力, 不过中国服装面料生产商就要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猛烈竞争, 中小面料企业存在着亏损、 倒闭风险。 2、 中国纺织品外贸体制无法应对国际市场猛烈竞争。中国现在实施是纺织品收购出口制, 即由外贸企业从纺织品生产企业以较低价格先购入产品, 再行组织出口, 这种工贸分离、 产销脱节体制造成产品信息不灵, 产销渠道不畅, 无法适应纺织品贸易批量小、 品种多、 改变快、 周期短特点。[!--empirenews.page--] 3、 中国纺织品贸易虽含有比较竞争优势, 但这一优势已不向前些年那么显著。其它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和部分东南亚国家超越势头越来越猛, 如中国作为美国纺织品最大供给国家头把交椅现已让位于墨西哥。中国从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取得好处, 其它发展中国家也能够一样享受, 所以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适用与中国纺织品贸易地位提升并不存在肯定因果关系。 总而言之, 中国应采取灵活务实态度, 在过渡期内作两手准备: 首先发明条件, 与其它相关协议(如《反倾销协议》、 《反补助协议》)相配套, 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增强自己实力; 其次, 在过渡期内应充足利用好现有配额, 并逐步改善产品结构, 提升产品附加值, 建立一个高效率出口体系, 为入世后猛烈竞争练好“内功”, 做好准备。具体应采取以下部分对策: 1、 进行纺织品出口贸易体制根本性变革, 废除纺织品出口收购制, 许可纺织品生产企业自行抉择, 或是将产品继续售予外贸企业, 或是自营出口, 以实现产销一体化, 增强纺织品生产企业市场敏感性与信息反馈能力。 2、 加紧产品升级换代, 调整产业结构, 瞄准市场空白, 努力发展生态纺织产品, 争取提升中国纺织品出口竞争力, 重新建立中国纺织品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上领先地位。应在纺织行业加大引进外国资金、 技术和设备力度, 充足利用外国资本实现中国纺织业产品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3、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 加强与关键贸易伙伴如美、 日、 欧联络与磋商, 避免部分不公平贸易作法或贸易壁垒阻滞中国纺织品出口。必需时, 中国可向世贸组织争端处理机构(DSB)提起国际诉讼, 维护中国纺织服装业正当权益。 4、 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 加强纺织品出口管理与协调, 避免因部分企业压价倾销而遭外国提起反倾销调查, 从而使中国纺织业整体利益遭受损失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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