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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 东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 dongying Real Estate Brok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DYRE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东营地域含有正当资格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相关业务专业人员、 机构或组织, 自愿组成非盈利性、 行业性行业组织, 是在东营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含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研究房地产经纪服务理论与实践,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加速房地产流通,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东营市房管局和东营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 东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落实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法律、 法规及政策, 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渠道, 维护房地产当事人正当权益;
(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 方针、 政策研究探讨, 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发展政策提议, 努力培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 繁荣与发展;
(三)制订和实施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工作发展计划、 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 销售、 物业等经纪行为, 协调实施中出现问题, 在协会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 扩大经营规模;
(四)搜集传输中国外房地产业政策和市场信息, 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发行相关资料, 开展咨询代理服务;
(五)组织房地产专业人员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考察活动, 提升全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六)发展同中国外和港、 澳、 台地域相关社团组织友好往来, 开展房地产经济、 技术、 学术及相关市场信息合作与交流;
(七)承接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相关事项, 开展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其她活动;
(八)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经纪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 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含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并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诚信自律, 正当经营。
(五)其它: 在本行业从事经营管理卓有建树资深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个人身份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非从事居间和代理业务, 但与经纪相关行业, 可申请成为顾问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经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牌。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协会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优先取得协会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维护协会正当权益, 实施协会决议;
(二)主动参与本协会举行活动, 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三)立刻向协会反应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
(四)依据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
(一)会费标准
协会单位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具体标准以下: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理事单位(居间企业元/年、 代理企业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居间企业3600元/年、 代理企业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和顾问单位1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会长单位0元/年。
(二)缴费时间
协会实施年度会员制。新加入会员以入会时间截至当年十二月底, 按月计算缴纳会费; 第二年则统一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
(一)凡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协会章程会员, 常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 给予除名, 被除名会员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牌。
(二)会员假如在一个会员年度内未缴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 应交回会员证、 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 免职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为200-300个, 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二分之一; 301-500个不少于三分之一; 501个以上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协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三)选举和免职理事、 监事、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四)经过提案和提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她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一年。会员大会每年须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需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实施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不超出会员(或会员代表)数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和奖惩;
(五)决定申请设置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 能够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 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但应完善会议记要。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达50名以上可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项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应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会长采取等额竞选措施产生。设常务理事会, 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出常务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协会会长、 副会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任期最长不超出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经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由会长提名, 理事会表决经过后聘用。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 方针、 政策, 含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 善于团结协作, 热心公益事业, 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 被业内公认含有丰富专业知识、 良好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 含有相当沟通、 协调和组织能力;
(四)为人正直, 胸襟宽广, 处事公正;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她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同时设置声誉会长若干名, 由会长办公会推荐任命。曾担任协会会长, 届满卸任后即自动聘为声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大会、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置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协调各专委会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其她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 提交理事会经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她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置监事一名;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 也能够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有权发表意见, 但不享受表决权。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理事及常务理事, 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行政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她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 并取得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经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确保会计资料正当、 真实、 正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 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制度, 接收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 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 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 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 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等关键会议, 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汇报。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汇报会、 研讨会、 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接收捐赠、 举行展览会、 展销会、 比赛等, 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立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 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 开展业内评选、 达标、 表彰活动, 接收境外捐款等, 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汇报, 需办理手续, 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员作人职员资、 保险和福利待遇, 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过。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债权、 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东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经纪人个人会员管理措施(试行)》作为本章程补充条例, 含有相同约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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