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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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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中邮建技术有限企业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协议适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 电力用户和江苏售电企业之间签署年度(月度)电力交 易协议。 二、 本协议所称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企业与 电力用户之间开展购售电交易。 三、 本协议双方可依据具体情况, 在公平、 合理和协商 一致基础上可对《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四、 如法律、 法规发生改变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要求、 规则, 本协议内容应对应修改。 目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双方陈说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 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协议变更 第八章 协议违约和赔偿 第九章 协议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 适使用方法律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她 附件1: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附件2: 交易电量确定函 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协议( 示 范 文 本 ) 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下列双方签署: 1、 购电方(电力用户, 以下简称甲方): , 系一家俱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用电企 业, 企业所在地为 , 在 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理人: 。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2、 售电方(售电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中邮建技术有限企业 , 系一家俱有法人资格售电企业, 企业所在地为 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 , 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X , 住所: 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 人: 魏雷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中邮建技术有限企业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 43010750 。 鉴于: 1、 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 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用电企业。符合江苏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 乙方在拥有正当售电经营资格,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 国家能源局《售电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措施》准入条件, 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以下简称: 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告、 承诺、 注册、 立案程序, 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 能源监管机构评定售电企业, 含有开展电力交易购售电 资格。 (3)甲、 乙双方经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经营企业 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 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依据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 本着平 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合约电量: 是指本协议项下约定计划交易电量。 其中按时间区分命名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和“年度交 易合约电量”; 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命名为“双边协商合 约电量”、 “集中竞价交易合约电量”和“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1.1.2 双边协商合约电量: 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 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 定前提下, 以“双边协商”方法获取与电力用户交易 合约电量。 1.1.3 集中竞价合约电量: 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以“集中竞价”方法获取与电力用户交易合约电量。 1.1.4 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以“挂牌”方法获取与电力用户交易合约电量。 1.1.5 结算月: 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按公历计算自然月。 1.1.6 结算电量: 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 规则, 为本协议出具结算凭据中抄表电量。其中按时间 区分命名为月度结算电量和年度结算电量; 按电力交易类 型区分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结算电量、 集中竞价交易结算 电量和挂牌交易结算电量。 1.1.7 电网经营企业: 指国网江苏省电力企业或其她按 摄影关要求在江苏省内取得输配电网运行权企业。 1.1.8 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 输配电、 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 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要求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要求值, 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要求稳定 限额以及其她威胁电网安全运行, 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 导 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而且该情况在结束 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定。 1.1.9 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 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 公历日。 1.1.1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客观情况。包含: 火山爆发、 龙卷风、 台风、 海啸、 暴风雨、 泥石流、 山体滑坡、 水灾、 火灾、 地震、 台风、 雷电、 雾闪等; 核辐射、 战争、 瘟疫、 骚乱; 国家法律、 法规发生改变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能源监管机构出台相关要求、 规则等。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 不应被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亦不应以任何方法影响对本协议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正当承继者或受让人含有约 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遇有本款约定情形时, 相关义务人应该依法推行必需通知义务及完备法律手 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本协议所指日、 月、 年均为公历日、 月、 年。 第二章 双方陈说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说以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置并正当存续企业, 有权签署 并有能力推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所需一切手续(包含办理必需政府同意、 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 办妥并正当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 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 行政机关 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推行本协议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判决、 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签署本协议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而且本协议 生效后即对双方含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协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市场化交易法 律、 法规以及政策等。 2.6 如国家法律、 法规发生改变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相关要求、 规则, 协议双方同意根据法律、 法规、 要求和规则给予调整和修改。 2.7 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与其她售电公 司签署购售电协议。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包含: 3.1.1 依据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市场化零售供用电 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相关接 入和用电服务。 3.1.2 与乙方协商制订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取得乙方推行本协议义务相关信息、 资料。 3.2 甲方义务包含: 3.2.1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 要求和技术规范, 运行、 维护相关用电设施, 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 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 电量、 负荷曲线及其她生产运行信息。依据实际用电需求, 正确估计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 并按时提交《月度 交易电量确定函》(见附件 1)。 3.2.3 向乙方提供与推行本协议相关其她信息。如实 提供用户用电信息, 配合乙方、 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进 行电量交易、 电费结算、 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 按电力相关要求和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市场 化零售供用电协议》, 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 发生紧急情况时, 按摄影关要求实施。 3.3 乙方权利包含: 3.3.1 要求甲方提供推行本协议义务相关信息、 资料 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 发生不可抗力、 紧急情况时, 乙方有权调整用电 量计划。 3.4 乙方义务包含: 3.4.1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 要求和技术规范, 为甲方提 供电力交易服务,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要求结算。 3.4.2 向甲方提供真实正确相关电力直接交易相关 信息及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3.4.2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3 帮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相关手续。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 按摄影关要求实施。 3.4.5 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推行本协议相关 其她信息。 第四章 交易电量、 电价 4.1 交易周期: 本协议交易周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2 交易电量: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置交易周期内全部 用电量, 预估交易电量为 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件1), 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剩下电量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双方约定交易电量以甲方每个月在电力交易 中心组织月度交易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给乙方《交易电量 确定函》(见附件 2)为准。 4.3 交易模式: 4.3.1 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交易电价 按 分/千瓦时(含税)价差与甲方现行目录销售电 价联动。(注: 价差为正时, 表示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 算; 价差为负时, 表示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双方 另有约定以下: 4.3.2 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所产生价差收益采取百分比分成, 交易收益 %归甲方全部, %归乙方全部。双方另有约定以下: 4.3.3 其她交易模式: 无。 4.4 乙方对甲方当月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定计划电 量进行偏差统计, 就甲方月度偏差超出许可范围时, 双方约 定处理标准为: 月度偏差正负 %考评处罚由售电企业负担, 超出部分由用户负担考评处罚。售电企业同时承诺, 本身没有偏差时, 用户也不考评; 本身有偏差考评时, 不考评反向偏差用户。 4.5 协议使用期内, 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销售电价, 则 按新政策实施。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交易包含电量计量点在电力用户、 售电企业 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江苏电网企业(输(配)电企业)、 售电企业、 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协议》中约定。 5.2 电力交易包含电能计量装置要求、 电能计量装置 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措施, 根据电力用户、 售电公 司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江苏电网企业(输(配)电企业)、 售电企业、 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协议》约定实施。 5.3 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电量 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 在结算周期内, 甲方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根据 本协议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 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 方确定交易结果形成, 功率因数、 峰谷比调整、 容量电 费(如有)仍由电网企业根据现行国家及省政策实施。 6.2 甲方按与售电企业、 电网经营企业签署《江苏电 网企业(输(配)电企业)、 售电企业、 电力市场化零售用 户三方购售电协议》约定交付用电电费, 原有向电网经营企 业缴交用电电费、 计费方法以及结算步骤均保持不变。 6.3 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 减。 第七章 协议变更 7.1 本协议任何修改、 补充或变更必需以书面形式 进行,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 因国家法律、 法规发生改变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相关要求、 规则, 造成双方不能正常推行合 同约定时, 双方应对应变更本协议。 第八章 协议违约和赔偿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 下: 8.2 违约处理标准 8.2.1 违约方应负担继续推行协议、 采取补救方法等责 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方法后, 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 她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 8.2.2 在本协议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 同不能继续推行, 另一方可在推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协议并要 求其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九章 协议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 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 除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9.1.1 一方被申请破产、 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 合并或将其全部或大部分 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 而该存续企业不能合理地负担其在 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9.2 甲、 乙双方均不得私自解除协议。假如因甲方原因 造成协议解除, 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以而遭受损失; 假如 因乙方原因造成协议解除, 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所以而遭受 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协议任一方 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则该方可暂停推行其义务, 但 前提是: 10.1.1 暂停推行范围和时间不超出消除不可抗力影 响合理需要; 10.1.2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项下 未受不可抗力影响其她义务, 包含全部到期付款义务; 10.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 该方应立刻恢复推行本合 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推行本协议, 则该方 应立刻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发生日 期和估计连续时间、 事件性质、 对该方推行本协议影响 及该方为降低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方法。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 讯中止, 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 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证实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采取合理方法, 以降低 因不可抗力给协议其她方带来损失。协议双方应立刻协商 制订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替换方法以降低或消除不可 抗力影响。假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 合理方法降低不可抗力影响, 则该方应负担由此扩大损 失。 10.4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 双方首先应尽可能调整交易和生 产计划, 尽可能使结算电量靠近协议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协议解除 假如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推行其义务连续超出 日, 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推行本协议条件或解除本合 同。假如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120天 内, 双方不能就继续推行合 同条件或解除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 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立案。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双 方应协商处理, 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 能源监管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以下第 ( 2 ) 种方法处理: (1)双方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 请求根据其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方均含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章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均适用 中国法律。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和期限 13.1 本协议生效条件是: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13.2 本协议使用期: 自签署之日起至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十四章 其她 14.1 保密 甲、 乙双方均应确保其从另一方取得全部没有法自公开 渠道取得资料和文件(包含财务、 技术等内容)给予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原提供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该资料和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 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可 做出披露情况除外。 14.2 协议全部 本协议及其附件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达成全部内 容, 替换全部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标所签署协议和合 同。 14.3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通知、 文件和合规账单等均须以 书面方法进行。经过挂号信、 快递或当面送交, 经收件方 签字确定即被认为送达; 若以传真、 电子邮件方法发出并被 接收, 即视为送达。全部通知、 文件和合规账单等均在送 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 账单、 资料或文件等应按 照约定联络信息发给对方, 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 联络信息为止。 14.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经过书面形式申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 任何权利, 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 同项下任何权利, 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放弃或 对以后任何上述权利放弃。 14.5 本协议与《三方购售电协议》互为补充; 当《三方 购售电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时, 应按协商一致 标准, 经协议签署方协商确定后实施, 协商不成按程序 报政府相关部门、 能源监管机构协调。 14.6 本协议中相关解除、 争议处理和保密条款在本合 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并报送能源 监管机构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立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 相同法律效力。 14.8 由乙方按相关要求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 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该报备合约关系、 成交量 等非涉密信息。 14.9本协议正本一式 贰 份, 双方各执 壹 份, 副本 壹 份, 分送相关机构。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中邮建技术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 1: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时间 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分月计划 (万千瓦时)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 分月计划 (万千瓦时)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企业名称(盖章): 签署人: 日期: 附件 2: 《交易电量确定函》 交易电量确定函 中邮建技术有限企业 : 兹确定我企业向贵企业购置 年 月 万千 瓦时电量, 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 企业名称(盖章): 签署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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