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 辆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 (借款人)与本协议乙方所签署 年 字第 号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推行, 甲方愿意提供抵押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依据《协议法 》、 《担保法》、 《物权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确保及申明
1、 自己是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完全、 有效、 正当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者; 该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争议。
2、 完全了解主协议借款人借款用途, 为主协议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 已对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瑕疵作出充足合理说明。
4、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依法能够设定抵押。
5、 设置本协议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6、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监管。
7、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 确保将设置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 并将相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8、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没有任何形式抵押存在。
第二条、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协议发放(全部/部分)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 主协议借款人推行债务期限
主协议推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变更, 依主协议之约定。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范围包含: 主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 乙方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 经过诉讼方法实现债权诉讼费用、 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以及其她全部应付费用。
第五条、 抵押物
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约定, 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协议第九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估价依据, 也不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任何限制。
3、 抵押物相关有效证实和资料由甲、 乙双方确定封存后交由乙方保管, 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第六条、 抵押登记
1、 法律法规要求或双方约定应该办理抵押登记, 甲、 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立即到当地相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 甲、 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后立刻到相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抵押物占管
1、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完好, 不得采取非合理方法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验抵押物
使用管理情况。
2、 抵押物发生毁损、 灭失,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并立刻采取方法预防
损失扩大, 同时应立刻向乙方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发生毁损、 灭失原因证实。
第八条、 保险
1、 本协议签署后7日内, 甲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基础险及附加 险手续;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协议推行期; 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协议贷款本息。
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 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条款。
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止, 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赔偿金应该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向乙方清偿, 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价值。
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
1、 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 有权依据法律要求, 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主协议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 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2、 乙方处分抵押物时, 甲方应给予配合, 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本协议生效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确保不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再设置任何形式抵押、 质押, 也不将抵押物出租、 转让、 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2、 本协议生效后,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负担担保责任。
3、 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 乙方与主协议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协议, 无须经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本协议确定抵押担保范围内负担担保责任。
4、 甲方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降低, 应停止其行为; 造成抵押物价值降低时, 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5、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降低无过失, 应该在所获损害赔偿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降低部分, 仍作为债权担保。
6、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时, 应该以所取得征用赔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主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第三人提存。
7、 负担本协议项下相关费用支出, 包含但不限于律师服务、 财产保险、 判定、 评定、 登记、 过户、 保管及诉讼费用。
8、 甲方如实施承包、 租赁、 联营、 合并、 分立、 股份改造、 与外商合资合作、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 股权变动等, 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9、 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破产、 歇业、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 以及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应在事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 主协议借款人清偿了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后, 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项下抵押。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主协议推行期届满, 借款人未依约偿清借款本息及其她费用, 有权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
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
受偿: ⑴、 依据主协议约定或法律要求解除主协议; ⑵、 依据主协议约定或其她情形提前收回贷款, 其主协议项下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 有权要求甲方帮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
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依法转让主债权, 应立刻通知甲方。
5、 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所得, 在偿还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下, 将剩下部分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协议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说与说明, 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2、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 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
3、 如因甲方过失造成本协议无效, 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变更、 解除和终止
1、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至主协议借款人在主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和全部其她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2、 本协议独立于主协议, 不因主协议无效而无效。如主协议无效, 甲方仍负担本协议项下抵押担保责任。
3、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 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 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 乙方、 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尤其提醒
乙方已就本协议及主协议各项条款对甲方作出全方面、 正确解释, 双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认识一致。
第十七条、 附件
1、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附件包含:
附件一: 《抵押物清单》
附件二: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 押 物 清 单
单位: 万元
抵押人
住址
电话
抵押物品牌
抵押物号牌
原值
评定值
抵押率(%)
抵押价值
车辆识别代码
经双方协商, 上述抵押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 按协议要求负责管理, 并确保未经贷款人同意, 上述抵押物不出租、 不变卖、 不反复抵押、 不抵偿债务、 不馈赠等。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抵押人申明:
本人(单位)同意以上表所列之抵押财产为借款人: 此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如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 贵企业有权依法处理以上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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