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步骤图
图一
案
件
来
源
同级公安机关移交
本院侦查部门移交
其她同级检察院移交
下级检察院报送
上级检察院交办
受
案
审
查
内勤负责收案, 7日内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
2、 法律文书及卷宗材料是否齐备;
3、 卷宗装订是否规范;
4、 物证是否随案移交, 移交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5、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方法情况。
受
理
不
受理
1、 内勤填写《受理案件记录表》并在受理后3日内办理通知事项;
2、 交部门责任人分配至承接人。
退原侦查机关(部门)或移(报)送检察院
图二
审
查
期限
通常案件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在届满7日前报部门责任人和检察长审批或主诉官决定, 可延长15日
内容
1、 犯罪嫌疑人基础情况;
2、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足;
3、 定性是否正确, 量刑情节及罪责是否查清;
4、 有没有遗漏罪行和其她应追究刑事责任人;
5、 有没有附带民事诉讼;
6、 强制方法是否合适;
7、 侦查活动是否正当;
8、 对扣押物品处理是否合适。
方法
1、 阅卷;
2、 讯问犯罪嫌疑人;
3、 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委托人意见;
4、 问询证人和被害人;
5、 复核关键证据。
1、 讯(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讯(询)问前应通知诉讼权利与义务;
3、 讯(询)问后应将笔录交被讯(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并由其逐页署名或盖章。
多个情况处理
追诉
追捕
判定
补充侦查
退查
自行侦查
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
1、 第一次退查汇报部门责任人和检察长审批或主诉官决定; 第二次退查报部门责任人和检察长审批;
2、 填写《补充侦查决定书》并附具体补充侦查提要;
3、 以2次为限。
报部门责任人和和检察长审批或主诉官决定后退侦查部门或交本院技术部门办理
报部门责任人审批或主诉官决定后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追漏犯: 报部门责任人和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提议侦查机关追诉或自行追诉。
追漏罪: 报部门责任人审批或主诉官决定。
图三
审
查
终
结
制作审查汇报和相关法律文书, 在届满7日前报部门责任人和检察长审批或主诉管决定或由检委会决定
提起公诉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移交法院:
1、 起诉书1式8份, 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5份;
2、 全案卷宗及应移交赃款赃物;
3、 适用简易程序提议书;
4、 换押证。
移交法院:
1、 起诉书1式8份, 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5份;
2、 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 关键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3、 换押证。
不起诉
1、 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2、 不诉决定公开宣告并制作宣告笔录;
3、 向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通知申诉权;
4、 自侦案件不诉决定书报上一级检察院立案;
5、 解除扣押、 冻结款、 物。
如有不服不诉决定应复议
改变管辖
1、 制作报(移)送案件意见书或交办案件通知书;
2、 制作反(移)送函;
3、 将上述文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内勤或司法警察送有管辖权检察院。
提议撤案
中止审查
需由部门责任人审查报检察长决定, 或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图四
出
席
第
一
审
法
庭
庭前准备
1、 熟悉案情、 掌握证据情况;
2、 深入研究相关法律、 政策及可能包含相关专业知识;
3、 确定讯(询)问提要;
4、 确定示证和质证方案;
5、 确定公诉意见书及辩论提要
1、 宣读起诉书;
2、 讯问被告人、 问询证人、 被害人、 判定人;
3、 出示、 宣读、 播放证据;
4、 质证;
5、 发表公诉意见、 答辩;
6、 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7、 遇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要求情形之一, 提议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闪数不得超出2次, 每次不得超出1个月。
1、 对延期审理案件立刻进行补充侦查;
2、 变更、 追加、 撤回起诉需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3、 在庭上出示证据材料, 应该庭移交法院; 其她材料休庭后3日内移交;
4、 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将扣押、 查封赃款赃款立刻上缴国库。
庭后工作
庭上活动
图五
刑
事
判
决
裁
定
监
督
审
查
抗
诉
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 承接人当日填写《刑事判决、 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 报部门责任人审核或主诉官决定。
1、 需抗诉案件, 应报检察长或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2、 不服判决抗诉在10日内、 不服裁定抗诉在5日内将抗诉书送法院;
3、 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5日内作出回复;
4、 提出抗诉后3日内将抗诉书副本一式20份和案卷材料送上一级检察院。
案
卷
归
档
结案后7日内承接人将案卷材料整理、 书记员装订、 内勤验收后送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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