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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案申请妙用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申请人能够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要求期限届满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不过,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 撤回或者视为撤回, 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其中, 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是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后, 申请人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再者,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分案申请核实中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 申请人能够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该满足要求:
分案申请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没有提到扩大保护范围。
由上可知, 分案申请特点包含以下两点:
①分案申请提出时间范围非常广, 远比优先权制度12个月长;
②分案申请能够为主动提出, 也能够为被动提出。
依据分案申请上述特点, 笔者总结一下分案申请几点妙用:
分案申请妙用一: 在回复审查意见过程时, 消除非必需技术特征, 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案例场景1:
专利申请时撰写权利要求书为:
1.一个产品, 其特征在于, 包含A、 B和C, A连接B, A连接C。
经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 发觉技术特征C为相对于现有技术区分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B为撰写时误写进去非必需技术特征。
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要求: 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 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范围。可知, 在被动修改时, 是不能删除权利要求1非必需技术特征。
如此, 能够采取另行提出分案申请方法, 该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可为:
1.一个产品, 其特征在于, 包含A和C, A连接C。
案例场景2:
专利申请时撰写权利要求书为:
1.一个产品, 其特征在于, 包含A和B, A连接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个产品, 其特征在于, 还包含C, A连接C。
经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 依据审查员检索对比文件以及审查意见可知, 权利要求1不含有发明性, 权利要求2含有发明性, 依据权利要求修改规则, 通常作法是将原权利要求2区分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中, 形成修改后权利要求1:
1.一个产品, 包含A和B, A连接B; 其特征在于, 还包含C, A连接C。
即使修改后权利要求1会基于因为满足发明性要求而取得专利授权, 不过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却可能因为非必需技术特征B而使得含有较小保护范围, 此时能够和案例场景1一样, 提出分案申请, 该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可为:
1、 一个产品, 其特征在于, 包含A和C, A连接C。
注: 案例场景1和案例场景2相较于提交优先权来说, 一则保留了原申请, 二则可操作时间大大延长。
分案申请妙用二: 在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更换审查员, 进行重新审查。
案例场景3:
专利申请时撰写权利要求书为:
1.一个产品, 其特征在于, 包含A、 B、 C和D, A连接B, A连接C, A连接D。
经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 依据审查员检索对比文件, 仍认为技术特征D含有发明性贡献, 不过经与审查员进行数次反复陈说意见以后, 仍然无法得到目前审查员认可。
基于分案申请派案, 是, 而不是回到原来审查员手中, 故此时能够考虑提交分案申请, 由另外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其与复审相比, 不会存在审级浪费。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 能够为:
1.一个产品, 其特征在于, 包含A和D, A连接D。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 其特征在于, 还包含B, A连接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 其特征在于, 还包含C, A连接C。
分案申请妙用三: 在收到相关公开不充足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经过删除公开不充足特征来维持原案。
案例场景4:
专利申请时撰写权利要求书为:
1.一个产品, 其特征在于, 包含A、 B、 C和D, A连接B, A连接C, A连接D。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 技术特征D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足, 若确实公开不充足, 则在一些情况下能够经过分案方法删除该特征D, 以克服上述缺点。
分案申请妙用四: 在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延长案件审查时间。
经过分案方法, 来达成延长审查时间目, 以达成部分商业上用途。(延长临时保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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